我国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的弊端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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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议行政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对策

2024年小议行政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对策

2024年小议行政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对策一、行政法制建设现状近年来,我国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行政权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与制约,公民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行政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行政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行政法制建设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的完善。

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部分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一些新兴领域和社会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存在漏洞和矛盾等。

这些不完善之处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推进。

三、行政监督体系不足行政监督是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力量分散,监督效果不明显;监督手段单一,缺乏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不足导致行政监督体系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等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四、公民参与程度有限公民参与是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然而,目前我国公民参与行政法制建设的程度还相对有限,公民参与渠道不畅,参与机制不完善,参与意识不强等问题制约了公民参与的有效性。

此外,部分行政机关对公民参与的态度不够积极,也影响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问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行政法制建设的成效。

然而,目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现象时有发生。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行政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改进策略与建议针对行政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本文提出以下改进策略与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应加强立法工作,细化法律法规条款,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含5篇)

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含5篇)

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含5篇)第一篇: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内容提要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

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依法行政。

一是依法行政的内涵;二是实行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三是目前我国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做好依法行政的对策。

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马佩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十六届四中全会由进一步提出依法执政,以及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均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还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因此,深入分析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依法治行政的研究,对于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

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有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我们的国家是法治的国家,依法治国尤为重要。

然而,依法行政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紧密联系的,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很难实现。

只有实现依法行政,我们的国家权力的行使才意味着实现法治化,才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人民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保护,从而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实行依法行政至关重要。

行政主导立法的弊端

行政主导立法的弊端

行政主导立法的弊端文丨周东旭编辑丨子愚行政主导立法积弊目前,公众更多关注的立法程序是人大审议的立法草案,事实上,审议已是整个立法程序的中间阶段,在此之前,政府早已介入颇深。

五年立法规划和每年的立法计划是立法启动的原点。

自上世纪80年代末确立立法规划以来,每五年会有一个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人大再制定每年的立法计划,所以,哪些法律法规能被纳入立法规划、计划,则意味出台的几率大增。

根据法律规定,哪些项目可以进入规划,人大会征求各个部门的意见。

以全国人大为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法制局,还包括各人民团体等,都可以提议。

但是最终能够进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多数还是来源于政府系统。

在地方上,立法规划面临同样的情况。

有多年地方人大工作经验的阎锐详细统计了上海市30多年的立法数据,其中,80%以上的项目由政府提议,“这反映出政府在政策议题形成上的优势。

”立法规划作为起点,一定程度决定后续进程,比如提案和草稿起草等,如果规划出自政府部门,草案的起草往往也会由其负责。

法规草案通常会作为立法提案的附件一并向立法机关提出。

对于政府提出的草案,一般由人大内部对口的专业委员会加以审议,而后再提交常委会审议。

专业委员会的审议至多是给出一些反馈意见,几乎不会退回。

所以,直到提交常委会讨论,立法过程基本由行政主导。

近2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提交的法律提案占总量的75%至85%。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至2013年)立法规划确定的64项法律中,有48部法律是由主管行政部门起草的,比例高达75%。

人大也并不是不想“突破”,但终究力有不逮。

比如预算法修订过程,2005年前后,由人大预算工委主导起草第一个草案,业界普遍认为“迈的步子比较大”,待向相关部门、机构征求意见之后,并没能得到国务院认可,修法随之搁置。

2009年之后,又出台的一个草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回忆,这次是全国人大和财政部联合起草,但实际上是财政部主导。

我省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省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省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我省行政立法的依据与性质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享有立法权的依据是《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

其中《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甘肃省政府、兰州市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其进行的行政立法是有法可依的。

与行政立法的依据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要明确行政立法的性质。

因为,只有明确了行政立法的性质,才能够对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因此,对行政立法性质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行政立法的性质,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职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省级政府、省会市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以及经授权的特区政府具有独立的行政立法权;另一种是授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是执行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制定权不被认为是地方政府的固有权力[1]。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立法的依据,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是职权立法而非授权立法;而且承认行政立法是职权立法,并不影响人大的法定立法权。

因为虽然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就不具有立法权。

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表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离,只能是功能性的分离,而不能做到严格的分权,否则国家管理将无从进行[2]。

也就是说,立法权虽然主要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来掌握,但是并非其他机关一概不享有立法权。

因此,在我国承认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是职权立法,与其非国家立法权力机关的地位并不矛盾。

基于此,我国行政机关,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便利用其职权在本辖区内制定出行政规章,以实现政府的行政行为。

诚然,这样一方面,可以灵活地处理地方的特殊情况,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的立法是职权立法,所制定出来的行政规章便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而且行政机关既是行政规章的制定者,又是行政规章的执行者,在制度的设计上本来就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并且缺乏人们对其的关注与重视,地方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就更加突出。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不可忽视行政执法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1 执法主体权力过大,缺乏平衡机制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等,他们在具体执行任务时常常面临着巨大的权力压力。

这种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腐败现象出现,导致社会公正性缺失。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平衡机制,监督机构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

1.2 法律适用不均衡、滞后在很多案件中,人民群众普遍反映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刀切”、“雁过拔毛”等情况。

这主要表现在,在执行环节上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同或相似处理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相对滞后,没能及时跟上社会发展变化的步伐,导致行政执法活动出现了一定的误差。

1.3 审查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审查程序是确保公正执行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程序设计不健全,容易造成案件审查时间过长、群众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其次,在审查环节中缺乏足够的证据要求和质证途径,容易导致依据不明确、判决结果难以服众。

二、对策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并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

2.1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避免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应建立起有效监督机制,并加强相关部门与社会力量的合作。

可通过设立独立有效的监察机构来严格监管、检查整个行政执法过程,并严惩相应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建议建设在线监督平台,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2.2 完善法律体系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公平正义,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修订,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此外,还需加大对执法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课件讲义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课件讲义

(立法权限冲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立法权限范围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了法律保留,但是边界并不清晰;国务院与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也没有划清楚,因为中央地方事权有待于进一步划清。

(2)立法效力冲突问题由于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无高低之分,两者制定主体不同,经常会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的高低不清。

这些冲突的存在影响相对人利益,使企业无所适从,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使行政立法缺乏可预期性。

2.立法价值问题有些地方、部门在行政立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地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扩大本地方、本部门的权力,甚至各搞各的所谓“法律体系”,妨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有些地方和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审批、许可、收费、罚款和强制措施。

在行政立法中,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

4.立法技术问题就立法技术而言,我国立法技术相对落后,成本效益分析技术没有在行政立法中得到普遍采用。

就微观的立法技术来看,行政立法在外部结构方面,章节条款层次不分明,在内部结构上,逻辑结构不严密;在语言使用上,常使用口号式或者政治性用语,语意含糊,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

有的把具体工作问题、技术问题和思想教育问题等不属于立法调整的内容作为立法的重点,漠视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或者规定的内容过于超前,严重脱离实际,造成可操作性差,实践中难以执行,或者执行起来社会效益很低。

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确保行政立法合法化。

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要求是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所谓法律优先,要求行政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包括既不能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也不得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相抵触。

具体地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制定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政府的规章相抵触。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摘要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Abstract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Perfect序言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6赤子一、行政立法之认知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而良法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其次该良法应当是得到普遍遵守的法。

可见一部法律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是前提,行政立法更是如此。

行政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活动都属于行政立法,与民事、刑事立法相对;狭义上的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的立法行为。

本文所探讨的行政立法为狭义上的行政立法。

当代中国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也远远大于过去,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繁琐,事务繁重,加之立法自身的滞后性致使法律无法及时对社会出现的新现象调整,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将一部分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活动。

通过立法权下放,加之地方政府本身对法律的解释权,最终也致使行政机关立法权不断扩大,根据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共236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行政法规则有690多件[5]。

而行政规章的数量更是多得惊人——据统计,早在10年前,即2000年10月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就已经达到30000多件,[6]远远超过了立法机关的立法。

在缺乏立法监督和责任制度的情况下,行政立法则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政府立法权膨胀,越权立法,缺乏民主,缺乏监督,违反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才能保证法律之法定主义原则。

二、当前我国行政立法暴露出的问题(一)政府立法权过于膨胀。

政府部门是执法部门,重在于执行法律,也可以接受立法机关的授权和委托立法,同时可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可以对部分法律进行行政解释。

但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无法及时立法的时,将立法权简单授予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扩大化。

政府部门调整当地社会经济关系时常常会越权立法,税收立法就是典型,在我国众多税种中只有少数几个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大部分则是国务院制定,税务总局出台办法进行征税,并且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往往私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很大一定程度上是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

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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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坠!f叁整!查塾垒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缪海英摘要我国行政立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弊端,而弊端之所以存在的根源包括立法程序、权利救济等存在部分立法空白等。

本文通过对英国行政学者哈洛和罗林斯的“黄灯理论”的分析,指出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应设立相应的听证程序,并在行政法实施后设立一个针对行政法的不正当性申诉机制,以及设立“点到即止”的司法审查程序,以期能更好的防止行政部门法对个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关键词行政法听证程序申诉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00—02行政立法在使法律具体化、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行政立法同时容易危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在行政立法的现实基础上,结合相关行政理论,笔者将对行政立法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一、我国行政立法现存的弊端我国不少具体行政法的立法过程中均存在忽视个体权益的情况。

为揭示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重国家、轻个人”的问题,笔者先以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政立法为例:2006年12月1日开始,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有关“禁电”的背景和法律依据,广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解释说,快速车是市区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成为除机动车外数量庞大的快车族。

广州市从1998年就禁止摩托车上路了。

来自交警部门的数据显示,2006年1至5月,仅市区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49起,伤亡56人,是2005年同期的4倍。

因此,在“禁摩”后再行“禁电”被列入广州警方的议事日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安装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当前依法行政的现实操作难点

当前依法行政的现实操作难点

当前依法行政的现实操作难点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已经日益复杂和多元化。

在这个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开始采用依法治国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但在实践中,当前的依法行政操作存在一系列的难点。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这些难点。

一、立法不足许多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在操作中难以确定该采取何种措施,也无法对不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应当有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但是没有精确规定具体应该采取哪些方式,因此行政机关往往会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操作,相应的标准也会因人而异。

二、法律执行不力依法行政需要依赖于法律的有效执行。

但目前我国许多行政机关法律执行能力不足,导致行政处罚的标准不一,法律适用难度大,社会公正性不足。

例如,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处罚标准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很难维护城市的建设秩序。

三、行政机关权力过大标志着行政机关权力的大小程度就是他能否限制个人的自由。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乱作为、过度行使行政权力,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侵犯了公众的基本权利。

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会为了推进“拆迁重建”工程,强制拆除居民房屋,导致居民利益受损。

四、行政文化存在问题在行政运行中,行政文化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一些行政部门存在行政运行文化存在问题,以“短视”和“效益至上”价值观为导向,而非以负责任和科学运营为导向,导致很多依法行政中出现问题。

例如,在一些地方,出现执法人员无故取消罚款的现象。

总之,当前依法行政的现实操作难点十分显著。

必须加强依法行政的法规制度建设,通过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给予行政机关有力的法律依据;要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执行能力,推进行政管理的诚信化和法治化;还要对行政权力适度规范,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本就公正的社会。

这样,才能确保依法行政在社会治理中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

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

该一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

主要有:一是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

立法部门化就是将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体现在立法中,而这必然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与客观合理性。

造成立法部门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构缺乏足够有效的立法力量,在立法上完全依赖于执法的各个部门。

在中央层面,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导起草的法律较少,较多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实际掌控着起草权。

这就难免将部门利益渗透到立法之中,出现了立法部门化的弊端。

二是存在立法地方化弊端。

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执掌着所有法规的起草权,地方立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依赖性较为严重。

三是存在立法腐败现象。

如2008 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主持和参与了近20年多年的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

在此期间,郭京毅利用其自身职务权限,即法规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牟取个人利益,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 845万余元。

四是存在立法冲突现象。

比如,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但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各部委有时即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一切可能最小化,导致“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的脱缰”,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要克服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前我国行政执 法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执 法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一)执法体制不够完善我国行政执法体制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

一些领域存在多个部门都有执法权,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同时,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和程序也不尽相同,容易造成执法混乱,降低执法效率。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业务能力不足,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有些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甚至出现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现象。

此外,一些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影响了政府形象。

(三)执法保障不足执法经费、装备等保障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些地方执法经费紧张,导致执法设备老化、更新不及时,执法手段相对落后。

同时,执法人员的待遇和职业保障也有待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四)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存在监督形式单一、监督范围有限、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

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外部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不够严格,导致一些执法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五)社会法治意识淡薄部分公民和企业法治观念不强,对行政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存在抵触情绪。

一些人在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暴力抗法等极端方式。

同时,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时不够客观公正,容易误导公众,给执法工作带来压力。

二、改善我国行政执法环境的对策(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实现一个部门一支执法队伍。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行政立法是指行政立法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本文所称行政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中央和地方专门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含经济特区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活动,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国务院某些直属机构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

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其充分和完备的程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徒法固然不足以自行,然而,倘若没有“良法”,所谓依法行政,也只能是一名空话。

为此,本文拟对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有所帮助。

一、行政立法理念、价值取向有偏差首先,我国宪政理念存在偏差。

我国宪政最根本的缺陷,就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很好地确立“控制国家权力,即控权”的理念。

现代各国宪政理论和实践证明,行政权作为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具有很强的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如不受到控制,必然产生变质和滥用,甚至滋生腐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正是宪政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要求。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是现代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产生于控制国家权力的需要,可以说,控权是现代宪政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宪法作为配置权力的根本大法,肩负控制与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重任。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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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黑价联字[!""#]$" 号文件《 关于对“%!"”急 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正是这样两份不 相一致、互相矛盾的行政法规延误了时间,导致了急 症患者死于家中,教训是沉痛而又深刻的。
#& 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表述存在问题,用语含 糊不够规范。行政法规范由于多数是由行政机关代 表国家、以国家名义确定的人们行为的准则,其与公 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规范时,对规范条文 的语言使用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立法要用词准 确、概念明确、结构合理、文字表述精练、清晰、通俗 明白、合乎语法和逻辑,万万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模 棱两可的表达方式,避免适用时既可以作这样的解 释,又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然而,现行的行政法规在 语言的应用上距规范的立法语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 距,有些行政规范的条文在表述上存在着一定的问 题。自 %’’’ 年起襄樊市与襄城区就开始争抢设在 襄樊市襄城区农贸市场的生猪检疫权,襄樊市和襄 城区都依据 %’’( 年 % 月 % 日起开始施行的《 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第 # 条的规定,声称对设在襄樊市襄 城区的农贸市场拥有生猪检疫权。双方坚持己见, 互不相让。几年来虽经市区有关部门多次协商调解 也未能解决问题,双方争抢反而愈演愈烈,直至发生 械斗大打出手,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 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如果严格依法 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了《 立法法》,就不会出现地方 性规章“ 打架”的情况,也不会因此而引发前面提到 的“ 急救车没到,急患死在家”这样人命关天的恶性 事件。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 干部中间,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坚 决杜绝“ 有法不依”。
!B 法规与法规之间有些规定不一致,甚至互相 矛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各个法律部门的 立法应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而不能相互矛盾。但 是在实践中我们能够经常看到,有的行政法规与法 律的规定相抵触,有的行政法规之间并不十分和谐, 甚至互相矛盾。例如,某省发布的《 海洋专项渔业 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第 ?# 条规定:违反禁渔区、禁 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专项品 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责令缴纳渔业资源损 失赔偿费并可以没收渔具和罚款,吊销许可证。可 是《 渔业法》对上述的违法行为,只有“ 没收渔获物 和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没 有“ 责令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的规定,法规与 法律的规定就不相一致。

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篇材料)

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篇材料)

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篇材料)第一篇: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

(1)正确树立依法行政的权力观念、程序观念、监督观念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2)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3)建设行政决策全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有效。

从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实现依法制国的根本目标。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

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1、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

(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

我国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依法行政不仅赋予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生活的权力,而且也是限制、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手段。

虽然“依法行政”的口号得以广泛宣传,但有些口号甚至于依法行政本质相悖。

而且在实践中,诸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把法律仅仅当做行政管理工具。

2、行政立法上的缺陷。

由于行政行为范围极其广泛,因此行政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把所有行政行为都纳入其中。

而且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二理发往往滞后于现实生活。

因此,行政立法上的缺陷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3、行政执法不当。

我国行政权分散存在,主体多头混乱,执法队伍过多,主体不合格等问题。

在执法中往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趋利避害,甚至把执法当做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这与依法行政的目的严重背离。

另外,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正当第敢于也是导致行政机关执法不当的重要原因。

4、缺乏约束监督。

当今中国,行政权在各种权力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没有一个与之相制约的机关。

另一方面,我国检察机关实际是处于行政权控制之下,因而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思考

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思考

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思考摘要:依法行政作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其所面临的困境也同样突出。

本文在剖析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对解决方法做了思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权力一、我国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一)法治意识缺失,依法行政理念淡薄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人治观念、十年的文革,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一直以来,一些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一些公务员上司的命令高于法律的都并不鲜见。

甚至,在实际行政工作中还存在“要发展就不能依法行政”、“法律就是束缚”等极端错误的观念,严重阻碍依法行政的推进。

同时,一些行政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将依法行政片面理解为“照搬法律法规条文”,机械死板,忽略了法律文本后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从而使行政结果与目的完全背离。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依领导人意志办事的关系,被认为是依法行政的一大难点”[1]。

(二)行政立法存在缺陷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立法缺失很容易让依法行政成为镜花水月。

近年来,尽管我国在行政立法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制定颁布了不少行政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行政立法仍有相当多的缺失,存在不少空白。

同时,行政立法的水平尚有待提高,行政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不够,法律、法规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让执行者无所适从,也给其任意曲解法律、法规以可乘之机。

另外,立法过程中忽略法律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也使得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其次,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律化的趋势难以遏制。

在这种立法制度下,一些行政部门在行使立法权时,更多注重本部门的利益,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无形中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侵犯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公众的很多合理诉求反而难以得到满足。

(三)对程序的漠视一方面,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律;另一方面,现实中有法不依、不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行为屡见不鲜。

谈论地方行政立法缺陷

谈论地方行政立法缺陷

谈论地方行政立法缺陷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缺陷分析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极具灵活性,实践性,紧急性的立法形式,是政府进行社会事务管理最有效最及时的手段之一,但同时其权力因缺乏有效监督而容易被滥用。

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对政府立法的规范,是现代立法民主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行政立法领域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纵观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立法现状,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立法缺陷。

(1)行政立法理念存在偏差。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第一条在列举立法目的时,常见的是“为了加强某方面的管理,实施某法律,或依据某法制定该规定、条例、办法”,立法者管理的意识是十分浓厚的,在管理理念支配下的行政立法,当然会有利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张,对公民权利保护则不够。

(2)缺乏完备的民族行政法律体系。

民族法律体系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民族立法的民族特色不够突出,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大多尚未出台,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自治法》的现实操作难度。

也正是由于缺乏一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才使我国的民族立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看起来缺乏民族特色。

(3)行政立法主体混乱。

在立法实践中,各级政府都在制定类似于规章的文件,甚至连机关内设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都在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立法内容存在缺陷。

第一,行政立法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

第二,立法内容粗放,缺乏操作性。

第三,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行政立法中存在部门垄断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行政权力的部门化、部门权力的利益化及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导致立法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和管理主义的色彩。

(5)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

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突出表现在,行政立法技术落后,行政立法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程序违法严重。

(6)行政立法监督乏力。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主体的立法监督的条款规定原则性较强,不具体,如关于行政立法法律监督审查的申请主体、受理机关、审查期限、处理措施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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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的弊端冷模
一、行政立法权的渊源及现状“行政立法权”的提出是基于立法主体的一种类别划分,具体地说就是按立法主体的不同,将立法权分为权力机关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立法权。

行政立法并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西方将行政立法称之为行政机关立法、准立法或是委任立法。

在英国,行政立法即为委任立法,包括枢密院令、法律授权各大臣制定的命令和《规则出版法》制定的新规则。

在享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行政立法的数量和效用远远大于其他立法,不仅包括委任立法,而且包括职权立法。

德国的行政立法被视为委任立法,行政组织有权力制定法规命令和规章,但是由于规章一般不需要特别授权委任,因此这一类规章被排除在行政立法之外①。

我国学界把行政立法做了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广义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普遍性规范的行为;狭义的行政立法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本文所讨论的是狭义的行政立法。

二、当前我国行政立法行为面临的挑战据统计,1979至2008年底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1100多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6000多件②,平均每年新出台的各类法规达到800多件,我国行政立法的普遍性由此可见一斑。

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的行政机关是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力的,但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整个改革进程的需要,全国人大在一定程度上下放了部分立法权。

比如1981年,全国人大
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到“立法试验田”的作用;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③。

行政立法权的授予,对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此外,在2003年“非典”期间,国家针对防治非典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抗击非典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了法制轨道。

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为了灾后的恢复重建,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这项法规的出台在震后的恢复中发挥了指导性作用。

(一)侵害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是宪法和实体法所确立的基本人权。

其中,自由权是核心权利,它包括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等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处置问题上,都应当通过实体法进行严格规定。

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第五点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当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时,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立法予
以确认。

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实行了二十几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法》)。

收容遣送源于建国初期,是计划经济这一特定历史时期下形成的制度,其管理范围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扩大到对外流灾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

1982年,为进一步完善收容遣送制度,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其主要办法就是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由政府进行救济、教育和安置,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的行为。

1992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意见》将遣送对象进一步扩大,并逐步变为一部严重威胁人权且带有惩罚性的行政法规。

无独有偶,2013年的“唐慧”案促使我国废止了实施了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

(二)成为地方政府谋利工具。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契约立法原理,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他们做出的任何一个决定都应该着眼于如何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其中的立法行为,更应该代表普遍的民意。

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一种让渡与委托的关系,人民将自己的权利让渡政府,政府接受委托行使自身权力。

行政立法权的授予,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维护公众利益,但是制度的设计与实际的运行总会存在着偏差,行政立法权逐步演变成地方政府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授予更多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权的大背景下,如何对行政立法权进行有效的限制与监督也就变得愈发重要。

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在于立法,立法应立良法,立法质量的高低切实关
乎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一步。

当下,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数量之多,颁布之频繁,逐步趋于常态化,因此如何加强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注解:①曾祥华.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J].学习与探索,2005,04:84-87②马凯.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③黄庆华.我国行政立法体制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08.作者简介:冷模(1993.08-),性别:男,民族:汉,籍贯:贵州,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人民代表大会。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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