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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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问题(一)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2. 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二、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一)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三、关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此规定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金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942号文件)、《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税局,各稽查分局、县市区稽查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包括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缴未缴的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和查补未入库的税款以及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按户逐笔建立欠税台账,准确上报欠税报表。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查明欠税原因,掌握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对欠缴税金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及时清缴欠税入库。

第六条清缴欠税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日常监控管理及具体的清缴工作由管理科(所)、稽查科或执行科负责;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税政部门、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由计征部门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30施行日期2004.08.30文号国税发[2004]112号主题类别增值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28•【文号】国税发〔2000〕193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

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帐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

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末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1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201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款项,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一)地方税收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

(二)地方规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向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定制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产品简称“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10•【字号】辽国税明电[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1]22号2001年5月10日)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新修订《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现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同一纳税人应纳税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如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税款的,省局将从严控制。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8号文件规定“特殊困难”指:(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遇偷、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四)短期贷款拖欠;(五)其他经省国家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1、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结止日4日前提出申请,填报《延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省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并提供特殊性困难证明材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情况说明;2、经调查纳税人填报情况属实,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市对县级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报资料及调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同时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表》上报省局审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8]9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12.23【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93号)各基层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欠缴税金的统计、分析、监控和清缴力度,明确清欠职责,落实清欠责任,实行分类管理,强化清欠考核,提高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滞纳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分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稽(检)查、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解缴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包括:(一)申报欠缴税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延期缴纳税款欠缴税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未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查补欠缴税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四)核定(定期定额)欠缴税金。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税有哪些规定交税现在中国的⼀个⼤制度,在很多职业要交进⾏增值税,,现在有很多税务也有很多相关规定了解,下⾯店铺⼩编带⼤家了解⼀下税收征管法对清缴⽋税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第六⼗条纳税⼈有下列⾏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未按照规定使⽤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

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发⽣⽋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3)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建⽴⼀系列⽋税清缴制度。

包括:(1)⽋缴税款的纳税⼈或者他的法定代表⼈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2)纳税⼈在合并、分⽴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继续履⾏未履⾏的纳税义务,分⽴后的纳税⼈对未履⾏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缴税款的纳税⼈依法⾏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0.5%。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06•【文号】国税发[1996]22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2号;1996年12月6日)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欠税的分类核算问题为了有利于组织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税工作,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3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中“死欠”核算纳税人已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但没有经过法定清算所欠的税款。

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死欠的税款,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都记入“死欠”中;凡是属于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死欠和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税都记入“往年陈欠”中。

其帐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税类别设帐页,按税种设多栏。

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死欠时,将死欠税款记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将征收或核销的死欠记入“死欠”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成为死欠时,将征收或发生死欠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贷方。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的横栏中分设“死欠”、“缓征”、“往年欠税”和“本年新欠”等4类欠缴税金,反映报告期未各税种欠缴税金构成情况。

其中“本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帐余额减相应税种的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后的差额填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txt生活是过出来的,不是想出来的。

放得下的是曾经,放不下的是记忆。

无论我在哪里,我离你都只有一转身的距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2004-10-10 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欠缴税金核算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193号【发文日期】2000-11-28【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通知略)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第四条 对于已发生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计收滞纳金,严密监控管理,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追缴。

第五条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税政主管部门或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

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第二章 欠缴税金的核算 第六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

各类呆账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第四条对于已发生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计收滞纳金,严密监控管理,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追缴。

第五条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税政主管部门或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

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第二章欠缴税金的核算第六条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

各类呆账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一)“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二)“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2006年9月5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

具体包括:(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缴费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缴费人的应补缴费款,缴费人未在检查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三)缴费人其他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有上述欠费情形的缴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作为欠费人进行管理。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沈国税函[2005]188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国税函〔2005〕188号)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全面了解欠税的成因、规模、构成和管理现状,研究陈欠处理方法和新欠控管措施,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05〕376号)文件的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欠税核查工作。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核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下发欠税核查软件,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核查实施方案一、核查的目的为全面了解欠税的成因、规模、构成和管理现状,研究陈欠处理方法和新欠控管措施,加强欠税管理,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欠税核查工作。

通过核查,摸清全市欠税的总量规模、主要构成以及欠税在不同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等基本情况,夯实欠税底数,合理划分欠税类别,完善分类治理措施。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次核查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欠税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浩副组长:许石、程晓阳、王克鑫、胡明、任志全成员:刘淑艳、陶国巍、姜爱丽、张立洁、郑强、邸春刚欠税核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统处,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三、核查范围欠税是指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税收收入,具体界定如下:(一)税种界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和罚款,包括已经停征的税种,不包括农业五税和海关代征税收。

(二)时间界限:根据收付实现制确认,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截止2005年8月31日尚未清缴入库的全部欠税,不包含欠缴的2004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欠税公告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欠税公告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欠税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23•【字号】辽地税办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欠税公告的通知(2008年7月23日辽地税办发〔2008〕3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确保2008年省政府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欠税公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约谈清缴,公告欠税2008年8月初,各市要在核清欠税前100位纳税人欠税数额的基础上,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辽地税发〔2005〕169号)的有关精神,对欠税单位进行税务约谈,其中,对于欠缴税额前10位的单位,由各市局进行一次集体税务约谈,晓之以理,敦促清缴所欠税款。

对经约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缴清欠税的,各市局要根据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63号)的规定,于8月末前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

各市局公告后要将未缴纳欠税且欠税额前10位的纳税人名单报送省局。

9月初,省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各市局在组织收入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对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软件设定的规范进行操作,多交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需要退库的,要按照程序履行审批后予以退税。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汇总缴纳税款工作的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对全市汇总缴纳税款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汇总缴纳税款的范围按照《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文件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企业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对总店和门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非连锁企业原则上不审批其统一汇总缴税,但对特殊行业(如电力、石油、自来水、烟草等)无法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的企业,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税务(辽宁)》
【年(卷),期】1999(000)0Z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压缩滞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
【总页数】2页(P37-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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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税对重点欠税纳税人实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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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税务(辽宁)》
【年(卷),期】2003(000)008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清缴欠税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确保当年实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全年无新欠目标的实现,辽宁省国税局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欠税跟踪管理暂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凡发生新欠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均纳入省局监控范围,市局对新欠税款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总页数】1页(P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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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1.0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压缩滞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它税种的欠税清缴与管理。

第二章欠税的确认
第三条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行为。

具体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二)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逾期后仍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三)纳税人被查补的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税款到期后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六)纳税担保人未在担保的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七)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四条欠缴税款发生时间的确定。

凡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规定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采取分期预缴方式纳税的,凡于次月1日起至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不视为欠税。

对未结清的税款,从次月11日起确认为欠税。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的,可以顺延。

第三章欠税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欠税是纳税人违法占用国家资金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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