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G国道“”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概述近日,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在某高速公路上,涉及多辆车辆。
以下是对该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
二、事故原因分析1. 道路状况经调查发现,当时事故发生的路段存在一些道路问题。
首先,该路段的路面存在严重破损和坑洼,没有得到及时维修。
其次,该路段的标线模糊不清,无法提供准确的引导和警示。
这些道路问题给驾驶员带来了困扰,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 驾驶员行为在该事故中,驾驶员的行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有部分驾驶员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规定,导致了对事故的无法及时反应。
其次,有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分散了注意力,无法及时发现前方的危险。
此外,还有驾驶员疲劳驾驶、酒驾等违规行为,也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3. 车辆状况部分车辆的技术状况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经检查发现,有些车辆的制动系统存在故障,无法正常刹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此外,还有车辆的轮胎磨损严重,无法提供足够的抓地力,增加了事故的风险。
4. 天气因素天气状况也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当时,该地区正值雨季,路面湿滑,能见度较低,给驾驶员带来了额外的困扰。
此外,雨水还导致了路面积水,增加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不稳定性。
三、事故后果该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统计,事故共造成30人死亡,100人受伤,多辆车辆被损毁。
其中,部分伤者伤势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此外,事故还导致了交通堵塞,给周边地区的交通带来了不便。
四、事故处理与教训在事故处理方面,相关部门迅速组织了救援和清理工作,尽快恢复了交通秩序。
同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加强了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此外,还对道路进行了及时的维修和改善,提高了道路的安全性。
从该事故中,我们也得到了一些宝贵的教训。
首先,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驾等,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7月9日15时10分左右,湘乡市东山新城市行政中心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脚手架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2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月10日,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陈术贤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和湘乡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湘潭市人民政府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投公司)。
该公司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兴旺,总经理刘四海。
该公司湘乡市行政中心项目工程主要负责人为副总经理冯翼、项目负责人彭润芳,同时聘请章国强、胡新原等2人为项目现场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管。
东山投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26日和5月28日,与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监理公司)签订了《湘乡市行政中心主办公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湘乡市行政中心主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友建筑公司)。
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8号;2011年4月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A1014043038101-9/1)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8〕000170-01(9)]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仁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湘建安A 〔2006〕020000001), 安全副经理王仁谷。
桑植县“3.2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概述(一)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3月28日9时40分。
(二)事故发生单位:重庆开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桑植县两河口乡潭口村路段(省道S305线158km+46m 处)。
(四)事故类别:淹溺。
(五)死亡人数:13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204.5万元。
二、基本情况(一)重庆开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肇事车渝AN0818大型普通客车挂靠重庆开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营运,该公司属于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经请示省安全监管局同意,由重庆方面负责调查处理。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此次事故肇事车辆之一是重庆开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重庆市开县往返深圳市龙岗区的省际班线车,车牌号为渝AN0818。
其所有人系重庆开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型:宇通ZK6103D-2,发动机号:277111,车辆识别代号:LGG4DJBN02H004559,于2002年12月6日出厂,同年12月25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
核定载客45人。
该车按相关法规于2008年2月2日向中国人保财险开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六种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10万元/人)。
(三)肇事地点道路基本情况事故地点道路全宽7.4米,南北走向,潮湿沥青路面,东临河流,西靠山崖,有一宽0.4m、深0.4m的边沟,东侧悬坎坎高(垂直)15.0m,河流水深4.5m。
事故路段为弯道,弯道半径253.925m,路面中心设置有黄色分道线。
(四)肇事现场勘察情况1.渝AN0818大型普通客车左、右前轮和左后轮在肇事路面上留有三条制动拖印,左前轮制动拖印长为12.2m,拖印起点距道路东侧边沿5.15m,终点位于道路东侧边沿;右前轮制动拖印长为4.3m,起点距道路东侧边沿3.0m,终点距道路东侧边沿1.23m;左后轮制动拖印长3.1m,起点距道路东侧边沿5.75m,终点距道路东侧边沿5.15m。
娄底市娄星区“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娄底市娄星区“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3月21日21时10分,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江龙滩桥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45万元。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委、省政府,娄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省市有关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了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保持了社会秩序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4年3月28日,经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了由娄底市安监局、娄底市监察局、娄底市公安局、娄底市总工会、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娄底市公路管理局和娄星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娄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尹华凯任组长,并邀请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测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周剑飞,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陈家山村第三村民小组45号;驾照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2月08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08日。
系本次事故肇事车湘K3ZJ68东风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驾车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月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系本次事故肇事车湘KC1336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及车主。
(二)事故车辆情况该车流转到娄底后,车辆所有人为:康植。
康植因白血病,向袁荣借款四万余元治病,因无力偿还,将该车抵押给袁荣。
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月9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湘K·N3318号小轿车与湘C·73236号中巴车在G 320国道湘乡市山枣镇洙津村地段相撞,发生一起4人死亡、9人轻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及湖南省安委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湘安办函〔2014〕3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批示,1月15日,成立了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和湘乡市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同时依法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的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 王一虎(事发当日小轿车驾驶员),男,30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七组人,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4日。
2. 黎群(事发当日中巴车驾驶员),男,45岁,湘乡市山枣镇望岳村八组人,持B1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
经检验鉴定,湘C·73236号中巴车驾驶员黎群没有酒驾,湘K·N3318号小轿车驾驶员王一虎的血液乙醇含量化验结果为1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见附件5、6《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事故车辆情况1. 湘K·N3318号小轿车为蓝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出厂日期2005年3月18日,注册登记日期2005年6月3日,使用性质:非运营,核定载客5人,车主:邓永康,双峰县青树坪镇竹华村人。
沪渝高速公路G宣城段“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1月16日5时50分,在G50沪渝高速公路宣城段下行线291KM+16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徐立全、唐承沛、黄海嵩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事故所在地政府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加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宣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结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方面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经询问当事人,驾驶人高勇在1月15日12时驾驶皖P05589(皖P6376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山东崇武县载运袋装淀粉30吨前往宣城市区,途经沪渝高速291KM+160M处时,被陕A715T8号车追尾,事故发生后,同车人张亚立即打电话报了警。
经询问证人(驾驶人朱小燕姐夫)。
他们15日晚17时左右两车一起从陕西西安市出发开车回老家浙江永康市过年,行驶路线是:西安-商丘-南阳-信阳-六安-合肥-芜湖-宣城,朱小燕驾驶的车辆在沪渝高速291K M+160M处发生车辆追尾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陕A715T8号面包车,“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登记车主:童育男(个人所有),登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2月19日,经网上查询该车状态正常。
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5月14日13时23分许,国道G230线新县境内金兰山办事处山石门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乔新江、市长尚朝阳、副市长谢天学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5月16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以及新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等专业技术机构参加事故检测、鉴定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S91138号中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事故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新县长安城乡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品牌型号为中通牌LCK6601D3H,核载19人、事发时实载30人。
该车于2012年3月31日出厂,2012年4月24日在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客运。
截至事故发生时,未查询到事故客车的事故及违法情况信息。
截至事故发生时,未查询到重型货车的事故和违法信息。
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7月9日15时10分左右,湘乡市东山新城市行政中心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脚手架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2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月10日,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陈术贤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和湘乡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湘潭市人民政府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投公司)。
该公司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兴旺,总经理刘四海。
该公司湘乡市行政中心项目工程主要负责人为副总经理冯翼、项目负责人彭润芳,同时聘请章国强、胡新原等2人为项目现场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管。
东山投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26日和5月28日,与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监理公司)签订了《湘乡市行政中心主办公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湘乡市行政中心主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友建筑公司)。
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8号;2011年4月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A1014043038101-9/1)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8〕000170-01(9)]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仁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湘建安A 〔2006〕020000001), 安全副经理王仁谷。
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政府对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置建议。
XX年12月13日02时13分,粤赣高速公路30千米+300米路段(河源市和平县上陵张仙塘大桥)发生一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6车及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驾驶人李艳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和行经下坡路段时车速过快,又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事时采取办法不妥,是致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曹立金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前方机动车遇事故等候通行时,没有按顺序排队等候通行,而是从左侧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占道停车,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秩序,也是致使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驾驶人李峰驾驶小型客车,未按规定装载,超载1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是:河南省漯河市万通运输(简称“万通公司”)、广东开盛钢铁实业、福建省莆田盛丰物流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漯河市有关部门对货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揭阳、河源市有关部门治超不力,路面执法管控不力;河源市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等。
养护资金不足,本钱居高不下。
目前,全国各地高速公路养护中普遍存在养护资金不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建设资金缺口太大,有限的养护资金难以知足不断增加的养护任务;(2)有些高速公路本身收费额低、效益差,养护资金分派不足。
(3)偿本付息压力较大,养护资金投入不够充沛。
(4)由于利益差遣,不肯投入过量资金用于养护。
尤其是一些采用bot、tot方式经营的高速公路,由于经营公司一味追求低本钱、高利润,从而轻忽了对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投入。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常合高速马鞍山市“2022.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2月20日23时许,S24常合高速马鞍山市境内15KM+4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学军,省委常委、秘书长唐承沛,副省长、方春明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要求将道路交通平安列为全省春季平安大检查重点,抓紧研究制定交通平安专项治理方案,尽快组织施行。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2月20日23时许,倪良华驾驶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合高速S24下行线由西往东行驶至15KM+400M处时与前方李周驾驶的由东往西倒车行驶的苏NC8103〔苏N894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上9人死亡,驾驶人与1名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驾驶人倪良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遇驾驶人李周在高速公路违法倒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是造本钱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1. 宿迁市广发物流平安消费责任制不落实,平安管理制度不健全。
〔1〕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理解道路运输有关平安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驾驶人和车主未进展平安学习和教育,存在“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的现象。
〔2〕该公司没有平安管理机构或专职平安员,未认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和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平安消费管理制度和平安消费责任制形同虚设。
2.潜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监视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查处不力。
3.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署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和监视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坚决防范农村面包车重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22〕23号〕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调研报告浅谈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对策—范文
公安交通管理调研报告浅谈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对策—范文摘要: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的主要安全隐患之一,特大交通事故更是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本报告通过调研整理了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够推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完善。
一、引言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之一、特大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因素:部分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状态有关,如超速、疲劳驾驶、酒驾等。
2.交通设施和道路环境因素:部分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交通设施的缺陷、道路环境的恶劣有关,如道路病症、交通信号设施故障等。
3.车辆技术状况:部分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技术状况有关,如制动系统失灵、轮胎爆胎等。
4.管理与监督因素:部分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管理与监督的不力有关,如执法和管理的失职等。
三、应对特大交通事故的对策针对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提高公安交通管理的效果:1.加强驾驶员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2.加强对交通设施和道路环境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交通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加大投入力度,修缮、改造和升级交通设施,优化道路环境,消除交通隐患。
3.加强对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严格执行车辆技术检测制度。
加强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和监管,防止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行驶。
4.健全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交通执法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四、结论与展望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复杂多样,要想有效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需要以综合治理为核心,加大从驾驶员、交通设施、车辆技术状况和管理与监督等多个方面入手。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沈海高速公路“8.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复函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沈海高速公路“8.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5.28
•【字号】茂府办函〔2012〕43号
•【施行日期】2012.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沈海高速公路“8.4”较大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复函
茂府办函〔2012〕43号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关于上报茂名沈海高速公路“8.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茂安监〔2012〕67号)收悉。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茂名沈海高速公路“8.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该起事故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
对该事故的具体处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安监局要将相关情况通报佛山、海南等地的相关部门,督促相关市对所涉及的企业、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2017年振兴中华关于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2017年振兴中华关于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0xx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
XX年xx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XX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
1993年6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XX年10月15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望城区10·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望城区10·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29日12时44分许,姚再高(男,湖南省安化县仙溪镇人,39岁)驾驶湘K0810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望城区腾飞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望城区雷高公路路口时,恰遇彭选强(男,湖南临澧县人,46岁)驾驶湘A06025D大型普通客车沿望城区雷高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此,湘K0810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湘A06025D 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后,湘K0810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又撞到该路口东南角一处民房.该事故导致七人受伤、两车车辆受损,房屋部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望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举一反三,加强道路交通监管,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乌山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10月29日,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望城区10·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局长周宏杰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区纪委监察委、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交警大队、区路政执法局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2018年11月1日,事故调查组召开了“10·29”道路交通事故预备会议,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各成员的分组、分工情况。
之后,事故调查组按要求对涉事的两家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关当事人、湘K0810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及车主、路政执法局、交警部门、住建局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11月16日,事故调查组召开了事故调查专题研讨会,汇总了各单位调查情况并部署安排后段调查工作。
12月17日,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基本完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 引言1.1 事故背景及重要性2019年8月15日,我国某省际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23人受伤。
事故车辆为一辆大型客车和一辆重型货车。
这起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事故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仍需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亟待提高。
对此类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对于减少类似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2 调查目的和意义本次调查旨在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提供参考。
通过本次调查,希望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3 报告结构本报告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及救援情况、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结论。
报告将按照这一结构,详细阐述事故相关情况,以便于读者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后续处理工作。
2. 事故基本情况2.1 事故时间、地点和涉及人员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15分,位于XX高速公路XX段,该段道路为双向四车道,事故地点正处于下坡且略带弯曲的路段。
事故涉及两辆小型客车和一辆重型货车。
小型客车A(车牌号:XX1234)载有5名乘客,小型客车B(车牌号:XX5678)载有4名乘客,重型货车C(车牌号:XX9101)载有1名驾驶员及满载货物。
2.2 事故经过及后果事故发生时,小型客车A在超车道行驶,试图超越前方的小型客车B。
在超车过程中,小型客车A不慎与同方向行驶的重型货车C发生碰撞,随后小型客车A失控并冲破中央隔离带,与对向车道的一辆客车发生二次碰撞。
事故导致小型客车A严重变形,小型客车B受到波及,驾驶员和乘客不同程度受伤,重型货车C 侧翻,货物散落,道路严重阻塞。
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9月26日8时33分,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段K581+100m 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43.5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事宜。
查明原因和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北京市、黑龙江省、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抢险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9月26日8时33分许,驾驶人刘卫军驾驶北京百城物流有【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限责任公司号牌为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K581+100m处(新乡卫辉境内)时,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冀D935ZT号、豫JS0860号、豫FDT88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冀D935ZT号车1名乘车人、豫JS0860号车驾驶人及10名乘车人死亡,京ABL827号车驾驶人及1名乘车人、豫FDT889号车驾驶人及5名乘车人、冀D935ZT 号车驾驶人及2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湘乡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_企业报告(业主版)
同比增长:0.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1 日 生成
1/10
近 3 年(2020-03~2023-02):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目标单位: 湘乡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
报告时间:
2023-02-21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武警湘乡市消防中队“英雄消防中队”追授李文虎烈士“人民卫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武警湘乡市消防中队“英雄消防中队”追授李文虎烈士“人民卫士”荣誉称号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潭政发〔2012〕2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机关工作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武警湘乡市消防中队“英雄消防中队”追授李文虎烈士“人民卫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潭政发〔2012〕20号
2012年1月11日4时36分,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1099公里处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武警湘乡市消防中队受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营救被困人员。
正当武警官兵紧张营救之际,一台大货车突然冲破警戒线,冲进事故救援现场,造成正在实施紧急救援的武警湘乡市消防中队指导员李文虎同志当场牺牲,三名消防战士受伤。
武警湘乡市消防中队的其他官兵忍受着巨大的悲痛,发
扬不怕牺牲,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过硬作风,在最快的时间内完成了救援被困人员的任务,树立了全市消防铁军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武警湘乡市消防中队官兵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舍生忘死的英勇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武警湘乡市消防中队“英雄消防中队”荣誉称号,追授李文虎烈士“人民卫士”荣誉称号。
希望全市消防官兵和广大干部群众以先进为榜样,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奋发有为,再立新功,为构建平安、和谐湘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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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月9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湘K·N3318号小轿车与湘C·73236号中巴车在G320国道湘乡市山枣镇洙津村地段相撞,发生一起4人死亡、9人轻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及湖南省安委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湘安办函〔2014〕3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批示,1月15日,成立了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和湘乡市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同时依法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的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王一虎(事发当日小轿车驾驶员),男,30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七组人,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4日。
2.黎群(事发当日中巴车驾驶员),男,45岁,湘乡市山枣镇望岳村八组人,持B1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
经检验鉴定,湘C·73236号中巴车驾驶员黎群没有酒驾,湘K·N3318号小轿车驾驶员王一虎的血液乙醇含量化验结果为1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见附件5、6《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事故车辆情况1.湘K·N3318号小轿车为蓝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出厂日期2005年3月18日,注册登记日期2005年6月3日,使用性质:非运营,核定载客5人,车主:邓永康,双峰县青树坪镇竹华村人。
2.湘C·73236号中巴车为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出厂日期2007年6月29日,注册登记日期2007年7月3日,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客19人,事发时实际载客11人,车辆所属单位:湘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经勘验和鉴定,湘C·73236号中巴车车况良好,状态正常,事发时车速为53km/h;湘K·N3318号小车车况良好,状况正常,事发时车速为84.39km/h,超过事故路段规定限速70km/h标准达20%以上(见附件4《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附件10调取GPS记录)。
(三)事发地段路面概况G320国道湘乡市山枣镇境内段于2013年11月底完成大修改造全线通车,路面平整,标线齐全,事发前路肩路面无堆放物。
事故发生在G320线1234.2km(位于湘乡市山枣镇境内)地段,事发地段往双峰方向约5km处设置有测速电子警察。
该路段为东西走向,往湘乡市区方向微弯(转弯半径约178.44m)的柏油路面,路宽11m,设有中心分道线。
(四)事故现场车辆位置及相关痕迹勘查情况1、湘K·N3318号小车由湘乡市区往双峰方向行驶,小车在公路行驶方向的左侧路面,车头朝双峰方向,车尾朝湘乡市区方向,左前轮出路边20cm,左后轮出路边10cm。
从小车行驶方向的公路右边路面超过中心线至左边路面有两条小车的侧滑痕迹,一条起点距公路左边580cm,终点距公路左边370cm,长790cm;另一条起点距公路左边610cm,终点距左边390cm,长730cm。
2、湘C·73236号中巴车斜横在往湘乡市区方向行驶的公路右边中间位置,车头前端撞击湘K·N3318号小车的右侧,朝其公路右边,车尾朝公路中心线位置,在其行驶的公路右边车道上有两条明显的双轮制动痕迹,为中巴车的后轮制动痕迹,中巴车右后轮制动痕迹起点距其右边280cm,终点距边250cm,长800cm,左后轮制动痕迹长760cm;中巴车右前轮距边140cm,右后轮距边380cm,中巴车右前轮与小车左前轮纵距70cm。
?(五)有关安全监管情况1、湘乡市公路部门G320国道山枣镇地段于2013年11月底全线通车后,湘乡市公路部门对该路段作为全省文明样板路进行管理,路面平整,标线齐全;由山枣养护站负责日常养护,按每4公里配备一名养护职工,每天进行巡查、清扫、清障,确保了路肩路面无堆放,保证了该路段的文明卫生。
2、湘乡市交通运输部门一是2013年,湘乡市交通运输局把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力推行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
二是湘乡市客运分公司在2013年底和2014年年初,对所有司乘人员认真进行了安全培训,强化对驾驶员安全培训和监管,重点落实防超速、防超载、防疲劳驾驶、防违章作业的措施。
三是汽车客运站进一步严格对进出车站的人员、车辆和行李的检查,严格实行站场封闭式管理、严格检测车辆、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严格“三品”堵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制度落实到位。
四是运管所认真履行了“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督促企业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车辆例检,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营运车辆一律不准上路。
事故当天,湘C·73236中巴车及司乘人员没有出现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3、湘乡市公安交警部门一是G320国道山枣镇地段经大修改造后通车时,其道路交通标志、标识、标线均已到位,在G320线1228km-1234km的6km(从湘乡市往事故地段方向)路段内,设置了10处交叉路口、2处事故易发地段、2处弯道、1处限速70km/h的交通标志,在事发地段往双峰方向约5km处设有测速电子警察。
二是春节前,加大了“春运”交通安全工作宣传力度,加强了对客运等重点车辆的监管,加强了重点驾驶人的监管,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三是负责管辖G320国道山枣镇、栗山镇等地段的湘乡市交警大队第四中队,每个时段安排值班民警上路巡查。
事发当天,当班执勤民警周庆明、邹伟等正在G320国道栗山镇地段巡查,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在15分钟内赶到了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及时抽取了血液样本,并和随后赶到的湘乡市交警大队、山枣镇干部、派出所民警、消防大队武警等人员在一个小时内完成了事故现场勘测、处置、交通疏导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救援情况2014年1月9日,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第七村民组王一虎的岳父李冬阳(双峰县人)过50岁生日,在双峰县灯塔路边的一家饭馆款待亲戚朋友。
中午12点30分开餐后,王一虎(与妻吵架,没有和妻子李丽军、儿子王子龙同桌)和同桌邓永康等四人一起喝了一瓶啤酒。
下午1点多钟(散席后),王一虎以借车送客人的名义,向邓永康借了一辆湘K·N3318号小车,送邓永康到双峰城南后,没有告诉李丽军,独自带儿子王子龙驾驶湘K·N3318号小车回湘乡市东山办事处看望父母亲,然后把车开到了其舅舅黄仁生的凤凰山庄(坐落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喝闷酒;15时50分左右,王一虎准备驾车返回双峰岳父家,但他母亲黄秋英不放心,带着外甥女成清颖和孙子王子龙陪王一虎去他岳父家,王一虎驾驶湘K·N3318号小车搭乘其母亲黄秋英、外甥女成清颖、儿子王子龙(三人均坐在副驾驶位置)由湘乡市区往双峰方向行驶;16时20分左右,途经G320线1234.2km 地段,在超越摩托车时,小车驶入公路左侧,恰遇黎群驾驶湘C·73236中巴车相对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相撞造成湘K·N3318号小车上驾乘人员王一虎、黄秋英、成清颖、王子龙当场死亡,及湘C·73236号中巴车上9人受轻微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湘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较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交警、消防、医院及当地乡镇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紧急救援、路段封控和交通疏导工作,对伤者及时进行了救治,对事故处置救援情况及时进行了上报。
湘乡市委副书记、市长彭瑞林迅速组织公安、宣传、交通、综治办、安监、司法、监察及相关乡镇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成立“1·9”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湘潭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委派分管交通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雯纬率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与善后处理;1月15日,湘乡市政府完成了该事故的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一)事故原因一是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醉酒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以84.39km/h速度超速行驶(限速70km/h,超标准达20%以上),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超越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三是小车驾驶员王一虎允许搭乘人员违章乘车(黄秋英、成清颖、王子龙3人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没有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事故的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及处理建议1、王一虎违法驾驶,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理由如下:(1)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3)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允许搭乘人员违章乘车(黄秋英、成清颖、王子龙3人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没有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4)湘K·N3318号小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超越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2、湘C·73236号中巴车驾驶员黎群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理由如下:(1)湘C·73236中巴车车况良好。
(2)黎群驾驶的湘C·73236号中巴车没有超载、超速,会车时是在公路右边车道正常行驶,并在事发时,采取了制动等紧急避让措施。
综上所述,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王一虎对此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鉴于王一虎在事故中已死亡,依法不予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