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_1
各国遗产税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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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是欧洲较早征收遗产税的国家 , 实行 的也是 “ 总遗产税征收模
年后 , 沿用原在大陆 1 9 4 6 年制定 的《 遗产税法 》 征收遗产税 , 并于 1 9 5 2
年修改该税法 , 沿用至今。 台湾地区采用遗产税 与赠与税结合征收的总 遗产税制。 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成阶梯 型选择 的模式 , 南遗产税法和赠
或 者 财 团 ,为 防 止 恶 意避 税 的情 况 发 生 ,视 为 个 人 而 承 担纳 税 义 务 ,当
对 于其 它税制要素 , 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 制决定 了其遗产税的纳
然这些社 团不包括慈善 、宗教和公益机构 。2 、应纳税财产为通过继承 或赠与取得的所有财产价值 , 包括动产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 、 有价证券 ,
税人是遗 嘱的管理人或执行人( 管理人或执行人 一般为专业律师或者 由
被继 承人 指定 ) ,遗嘱执行 人或管 理人的义务包 括 : 计 算遗产的价值 、
区分 遗产性 质并 在有关部 门登记 、 代为缴纳遗 产税 、 监督执行遗产分配 情 况等 , 于此相对 , 赠与税 的纳税人就是财产 的赠与人 。 就遗产税的征 收范围而 言 ,应纳税财产包 括被继承人所有 的一切具有经济 价值的财 产, 包括现金 、有价证券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等 ,范围广泛 。美 国的遗 产税实施 1 6 级超额 累进税率 ,以体现量能负担 ,区别对待 的原则 ,实
人。 遗产税 的课征对象为被继承人 留下的遗产总额 或赠与人赠与 的全部 财产 , 纳税义务人采取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 的一般方式 , 税率采
取超额 累进税率 。意大利遗产税的扣பைடு நூலகம்项 目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
医疗费 、丧葬费等
什么是遗产税?遗产税政策对经济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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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税?遗产税政策对经济有何影响?一、遗产税的定义与作用遗产税是指在个人或家族的财产转移至继承人时,由继承人根据继承税法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款。
它通常适用于高净值个人或富裕家族成员,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
遗产税的设计旨在实现财富再分配、资源平衡、社会公平,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与讨论。
1. 遗产税的纳税方式遗产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税负模式,一般可分为几种方式:- 以遗产的金额为基础,按照相应的税率征收;- 根据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份额进行征税;- 通过设立免税额或豁免特定财产进行分级征税。
2. 遗产税的作用与意义(1)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遗产税通过对财产的再分配,减少富人的财富积累,使财富更加平等地分配给整个社会;(2)平衡资源分配:富人通过遗产税缴纳一定比例的财富,利于社会公平,调节资源分配不平衡问题;(3)激励勤劳致富:遗产税的存在,使继承人更加强调个人的创造力与努力,促进社会的劳动积极性。
二、遗产税政策的国际差异遗产税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家遗产税政策的例子:1. 瑞士的遗产税政策瑞士的遗产税政策是相对保守的,该国分级征税,并设立了高额的免税额。
瑞士政府允许家庭成员通过设置信托等方式规避遗产税。
2. 美国的遗产税政策美国的遗产税政策相对较为严格,税率较高。
不过,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对小型家族企业造成过大负担,设立了高达500万美元的免税额。
3. 日本的遗产税政策日本的遗产税政策相对较为严格,税率较高,最高可达55%。
同时,日本政府在遗产税计算中包含了家庭住宅等非流动资产,以增加税收。
三、遗产税政策对经济的影响遗产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经济有着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财富再投资遗产税政策的存在鼓励富人将财富用于再投资,比如创办企业、开展慈善事业等。
这有助于经济的良性循环和长期发展。
2. 缓解贫富分化遗产税对富人的财富积累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可以缓解贫富之间的大幅差距。
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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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的区别是什么一,意义不同房屋遗产税是需要继承房产需要缴纳的税收, 而房屋赠与是一个房屋转移的形式,二者是有截然不同的。
房屋遗产税是继承者在继承被继承者的房屋时候所需要缴纳的税收,而房屋赠与者需要缴纳的是契税。
二,性质不同,三效力不同。
相信很多人不清楚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的区别,房屋遗产税是遗产税通俗地讲就是当一个人要把自己的财产给自己亲属时要征收一定量的税。
房屋赠与是一种行为,但房屋赠与也需要缴税的,接下来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遗产税的相关内容。
▲一、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有什么区别房屋遗产税是需要继承房产需要缴纳的税收,而房屋赠与是一个房屋转移的形式,二者是有截然不同的。
房屋遗产税是继承者在继承被继承者的房屋时候所需要缴纳的税收,而房屋赠与者需要缴纳的是契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
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
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其法律特征:(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
遗产税制度几个基本点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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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制度几个基本点的国际比较与借鉴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当前,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
但是国际上关于遗产税征收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全面了解其具体差异,判断不同制度设计的利弊,对我国今后开征遗产税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一、遗产税征税模式比较当今世界各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其税赋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差异,并且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该税制的优点是税制简单、征税对象明确、征税成本低。
缺点是没考虑到各个继承人所得等具体情况,没有充分体现社会公正原则。
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就是采用这一税制模式。
2.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是以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分别课以差别税率的遗产税制度。
该税制的优点是可促使继承人尽可能平均分配遗产,有利于维护公平。
但是缺点是亲疏关系和继承数额难以确定。
日本、法国、德国、波兰、保加利亚、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
3.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模式常称为总分遗产税模式。
该模式就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两种模式结合在一起的税收模式。
将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先征一次总遗产税,然后实行遗产分配,最后对遗产继承人的遗产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再进行一次分遗产课税。
混合遗产税的课征对象为被继承人的总遗产和分配后分遗产。
总分遗产税制虽然具有前两种遗产税制的优点,但赋税过重,征收难度大,且过程复杂,弊端很多。
采用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模式比较各国遗产税税制体系中,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会成对出现,但是,在二者配合方式上有较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1.“无”赠与税模式。
华人之美国税进阶篇2遗产及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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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之美国税进阶篇(二) 遗产及赠与税01.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与遗产赠与税的税务居民定义有何不同?怎样采不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林清吉、孙美兰会计师)实例背景Joe何没有美国绿卡,也非美国公民,然而因为工作关系而经常在中国台湾与美国两地往返,因考虑到长此以往实在不方便,所以在美国购置房屋并拥有驾照。
以Joe的情况,在美国报税时,应以何种身份申报?是否应依照一般居民的方式来报税?专家解析在美国,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依各种不同的税目,其定义可能不同,现以最常见的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来做解释。
(1)在所得税的认定上,美国采用属人原则,该人如果被列为税务居民,就适用全球所得需课税的规定。
通常持有绿卡或年中在没居留满183天以上,身份就属于税务居民。
Joe如无美国绿卡,在美国每年也没有居住满183天,一般就不会被认定为所得税的税务居民;但如果在美国有工作性质的收入,则仍需以非居民身份来申报。
(2)在遗产税与赠与税的认定上,美国采用属地原则,该人如果在美国有房地产也有驾照,通常便会被国税局认为有多项证据显示此人有意长期居住在美国,若恰好发生遗产赠与税的问题时,即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遗产赠与税上的税务居民。
解决之策如果您不是美国公民亦不是居民,同时没有持绿卡,亦无兴趣拥有绿卡或入籍美国,但是因为业务需求而经常往返美国,我们建议您停留美国的时间符合183/年以下的规定。
如果你有工作秘书,应请秘书在临近规定天数时提醒您,以事先安排,例如可以延迟出发时间;如果没有需要,在美国尽量不要持有美国驾照。
房产的部分,若是您觉得值得在美置产投资也无不妥,但如果您同时拥有美国驾照,则国税局可能会因为获得其他佐证,而以为您有长期居住美国的打算,因而认定您为税务居民。
结语一年内在美国停留时间达183天或以上天数者,或持有绿卡者,便是所得税的税务居民;若同时拥有房产和驾照,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遗产与赠与税的税务居民。
因此若不希望被美国国税局认定是税务居民,最好留心“停留时间”与“住所”这两个概念。
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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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1 ) 借
控管 ,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 问题而拖 鉴国际经济结合我国现状 ,中央政府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多种经济成 延缴税的情况发生 。而总遗产税可能 可规定近期遗产税的一般免税额为 分并存 , 经营 方式多样 , 个人收入显著 导致的继承人税负不 出问题 ,可 以在 3_1 万元 , o_ O 6 具体 由地方政府结合本
再对税 围 。如 英国税法规 定 , 财产所有人 死 1 总遗 产税制 。指只对死者 的遗 的遗 产总额课 一次总遗 产税 , 、
产总额征税 , 而不 管遗产 的继承情 况 后 遗产 分 配给继 承人 的 遗产 份额 在 亡前 3 内赠与财产额的 1o 前第 年 o %,
和遗产 作何种方式分配 。以遗 嘱执行 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 。纳 4年 内赠与财产额的 8%,前 5年 内 0 人或遗产管理 人为纳税 人 , 采用超额 税 人包 括管 理 人 , 嘱执行 人、 遗 遗产 赠与额的 6%,前第 6年 内赠与额的 0 累进税 率 , 通常 没有 起征 点 , 并设有 继 承人 , 遗赠人 , 受 多采用累 进税率 。 4%,前第 7年 内赠与额 的 2%都 必 0 0
不同 , 因而在 税 制结 构 、 率设 计等 税
税 制要 素方面也不尽相同 。
3 、混合税 制 :也称 总分遗产 税 看 , 国际上有三种做 法 : 制, 是将 总遗产税 和分遗产税 综合一 起 的税制 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 部分 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
() 一 遗产税税制模式 :
扣除项 目和抵免项 目。其特点是在遗 其特 点是 : 产处 理程 序是 “ 遗 税—— 须归于遗产税 中课征遗产税 。
产处理上 “ 先税 后分” 即先对 被继承 分——税 ” 称为 “ , 或 先税 后 分 再税 ” 。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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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关系是什么?导读:在我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就是收于不收的关系,我国不收遗产税,但是对于赠与的房子要征收相关的赠与税。
这是法律的规定,房屋的处分有多种方式,继承,赠与就是其中的两种方式,但却又不同的结果。
一、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关系是什么?赠与税是自然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缴纳的税款。
赠与税的征税客体是赠与的财产,除包括赠与人无法赠送给他人的货币和实物外,还包括无偿免除的债务人的债务或无偿为他人承担的债务,以及无偿提供给他人的预期可得的财产。
我国没有遗产税。
二、赠与税的规定各国征收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一)调节社会分配。
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三)限制私人资本。
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缓和社会矛盾。
(四)抑制社会浪费。
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
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
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理。
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赠与税开征的财政效应主要表现为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赠与税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即使现今,各国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仍是财产课税,但伴随着财产税从主体税种蜕变为辅助税种,赠与税筹集资金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赠与税的财政收入效应逐渐弱化。
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 《外国税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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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2.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主要内容 美国联邦政府目前实行的总遗产税和总赠与税,其主要内
(1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即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人。 (2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所有个人财 产价值总额,包括死亡前三年的赠与数额。 (3 美国《2001年税收减免协调法案》对联邦遗产税、赠与税 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 (4 ①应税遗产额的计算。 ②应税赠与财产额的计算。
• 三、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
1 日本继承税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纳税人是由于继承或者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如财产承 受人为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继承的财产;承受人不属 于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遗赠的财产。日本税法规定, 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本国居民时,要就其取得的全部财 产净值承担纳税义务,而不问财产位于何处,也不问被继 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当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非居民时, 应仅就其取得的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负有纳税义务,不论 被继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
2.既设遗产税,又设赠与税,两税同时征收 的模式。
3.生前征收赠与税,死亡征收遗产税时,将 已征赠与税从中抵扣的模式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 一、美国的遗产税
1.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发展演变 美国联邦政府的遗产税最早开征于1798年,但只 临时课征。1862—1870年南北战争期间开征过继 承税,战后即停止。1898年—1902年间开征遗产 税,现行联邦遗产税是根据1916年的法案制定的。 1924—1925年间虽曾开征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 的补充,但直到1932年起,赠与税才正式成为永 久税。
(2)征税范围 分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与总遗产税不完全相同,总遗产税考 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而分遗产税有的国 家考虑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的所在地,有的国家则考 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各国规定并不一致。 (3)应纳税遗产额 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分得的应税遗产总价值中扣除必要项 目的余额课税。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最新范文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最新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d9dad3e6294dd88d1d26b26.png)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
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
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
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国外遗产税和赠与税介绍
![国外遗产税和赠与税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32f0b50852d380eb62946db0.png)
认为死亡者对
大致分为三种课征
遗产的处理权力 完全是法律授予的 所以 国家有 也 即国家有支配管理遗
。 ,
1
,
、
总遗产税 制
,
。
它是就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而
, 。
③国家对于死亡者的财产有课税权
,
课税 没有起征点 一般采用累进税率 不考虑继 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 系和继承的个 人情况
:
认为遗 产 的形成
必 须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
行分析处理 获取偷逃 税行为 的嫌疑 从而确定稽 查对象 有 目的地 实施税 务稽查 实现税务稽查监
.
就
成立专业的税
、 、 、
控高度 自动化 确保稽查 质量 提高稽查效率 采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 分类稽查管理 制度
。 , ,
,
。
务检察室
,
、
、
税务法庭
、 、
税务执行室和税 务警察队
。 ,
,
并予 以 法
。
财产总额课征的税收
,
它 又 称 为总遗 产税
。
除了
律 保护 对继承 人 而言 遗产的获得是淌 来之财 所 以 应该对遗产课税
、
对死 亡 人遗产课税的还有一
,
,
。
.
具体说来 关 于遗 产税 课
, ,
7开发计算机在税务稽查领域的应用 大岁
改
般 重 点三类稽查对象 塑造遵章纳税典范 缴励 和促进纳税 人 规范纳税行为 突 出税 务稽查重 点 减少工 作强度
(二 )
靠 国家 的帮助
。
故国家有课税
,
其
;
课征方法 ①按遗产 等专 移次数 的先后 ` 课 以 不同的 这税说
遗产税与赠与税应用研究
![遗产税与赠与税应用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b92f1800b9f3f90f77c61b01.png)
遗产税与赠与税应用研究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产的分配,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有利于维护我国政府的税收权益。
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实施,使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阐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探讨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具体的对策建议。
标签:遗产税;赠与税;开征;可行性1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意义1.1缓解我国贫富悬殊矛盾按照国际惯例,社会贫富差距是衡量一个国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重要条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显示,2009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90,接近0.5的高压线。
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是10.7倍,超过美国的8.4倍。
自2004年以来,我国10%最高收入层的家庭收入增长了255%,最低收入层家庭只增长了50%,数据相差余5倍。
这些都说明我国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而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2完善现行税制体系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较低的税率及较低的累进程度,收入规模过小,特别是对非工薪性质的收入和高收入的征收不力,使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不甚明显。
此外,当前税制体系中,由于税基小、收入小、征管难度大、税制功能缺失、改革相对滞后等因素影响,大大的削弱了财产税的社会调节功能。
加上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位,不仅无法弥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上的不足,且进一步削弱了我国税制结构的公平性,税收调控体系出现断层,影响税收调控整体功能的发挥。
1.3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有利于完善一国税制体系,更为重要的是,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扩大了一国税收的税源范围,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逐步成为税源稳定、具有稳定增长潜力的税种,这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开征必要性。
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
![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https://img.taocdn.com/s3/m/8bbfba6c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9b.png)
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在遗产规划中,赠与与赠与税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赠与是指将财产或财产权益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赠与税是指对赠与行为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税收机制。
本文将探讨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相关的问题,并提供一些有助于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的建议。
一、赠与的意义赠与在遗产规划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赠与,财产所有人可以在生前将一部分财产转让给子女、亲人或其他受赠人,从而达到分配财产、减少遗产税负担的目的。
此外,赠与还可以通过将财产交予信托等形式,实现资产保值和节税。
二、赠与的影响1. 遗产分配的平等原则赠与行为可能对遗产分配产生不平等的影响。
对于有多个子女的家庭来说,分配财产给某个子女可能会引起其他子女的不满。
因此,在进行赠与时,应考虑分配的公平性,避免引发家庭矛盾。
2. 赠与税赠与行为会触发赠与税的问题。
赠与税是根据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赠与财产的价值以及赠与行为的频率等因素来计算的。
不同国家对赠与税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可能对赠与行为征收较高的税率。
因此,在进行赠与时,需要了解并考虑赠与税的影响。
三、赠与的策略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规划,以下是一些赠与的策略供参考:1. 提前赠与将财产在生前赠与给子女等继承人,可以有效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通过提前赠与,财产所有人可以合法地转移财产,降低遗产税的税率和计税基数。
2. 赠与与受赠人就业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可以用于资助其教育、创业和就业。
通过这种方式,财产所有人既能支持子女的发展,又能实现财产保值、倍增。
3. 信托赠与将财产交由信托管理,有助于规避赠与税的问题。
通过设立信托,财产所有人可以保障财产的安全并实现税务上的优惠。
四、赠与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赠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赠与数额的合理性赠与的数额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生活需求来决定。
过度的赠与可能导致财务上的困难,因此需要合理规划赠与的数额。
2. 法律法规的遵守在进行赠与时,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3efea992bceb19e8b8f6ba38.png)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日益增加,居民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根据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判断,对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揭示开征两税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政策及措施。
【关键词】基尼系数; 遗产税; 赠与税; 必要性; 构想遗产税和赠与税,是许多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代就曾开征过遗产税。
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也有开征。
一般赠与税应与遗产税同时课征,作为辅助,以避免被继承人在生前以赠与的方式转让财产而逃税,大多数国家均同时开征两税。
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开征遗产税赠与税。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
赠与税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时期内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课征的一种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在现实生活中对平均社会财富、调节收入分配、抑制社会浪费、促进生产投资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也逐年走上一个新的台阶,但居民收入差距却迅速扩大,当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作为避免财富过度集中、防止贫富分化过大的有效手段,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已势在必行。
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经济学分析运用经济学分析,举例对该概念进行说明。
设有一人,收入既定为y,在两种商品x和z之间进行选择,两种商品价格分别为Px和Pz,可得税前预算约束为Pxx+Pzz=y,反映为下图中的预算线AB,总可找到一条无差异曲线,设为II,与该预算线AB相切,设切点为E1,决定个人税前消费x和z的最优组合,由此可知,这时,MRSxz=Px/Pz。
外国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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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2、分遗产税制 一般也称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 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一种制度安排。以遗产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获 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 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 分遗产税的特点是:(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是 “先分后税”,即先按国家有关继承法规分配遗 产,然后再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2) 在税率设计等方面需考虑的因素较多,如被继承 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继承人自身的经济 情况和负担能力,甚至包括继承人预期寿命等。
பைடு நூலகம்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从总体上看,三种遗产税制模式各有利弊。 (1)总遗产税制,先税后分,税源可靠,税收及 时,计算较简单,征管便利,征管费用较少,但 因不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各个继 承人本身的情况,税负分配不太合理,较难体现 公平原则; (2)分遗产税制,先分后税,考虑各继承人经济 情况和负担能力等,税制设计较为公平合理,但 容易被纳税人利用以逃避税款,同时,计算较复 杂,征管成本较高; (3)总分遗产税制,先税后分再税,可保证税收 收入,防止偷逃税款,也可以区别对待,按能力 课税。但是,征两道税,计税更复杂,手续也更 繁琐,不符合便利原则。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遗产税的征收,始于1598年的荷兰,采用比例 税率,并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等具体情 况设置不同税率。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 1702年,美国于1788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 1905年,德国于190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尽管在实践中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但 它通常与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起,被认为是调节收入 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三大重要杠杆之一。 自20世纪70 年代起,遗产税的作用开始受到质疑, 公平功能不断遭到削弱。在近30多年的时间内,至 少有26 个国家和地区在开征了遗产税以后又取消了 该税。
【老会计经验】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财产、财产所得、遗产和赠与的税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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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财产、财产所得、遗产和赠与的税收最1.概述财产的信托管理是国际税收筹划中实现财产税最小化的最为重要的机制。
信托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财产和资本的管理形式,早在古埃及就出现了信托的构想,以后首次被立法纳入古希腊执政官梭伦的法典之中。
信托(trust)表示人(自然人与法人)与财产间的某种托付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被称为“信托契约”(trustdeed)的基础上的,契约明确财产信托转移的程序、利润的分配条件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管理人(trustee)为信托财产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而管理该项财产。
在盎格鲁萨克逊信托业中,受托管理人是就信托财产登记其姓名的人。
受托管理人依据信托条件持有信托财产,作为法律上的所有者,而不作为事实上的所有者。
在一项信托业务中,通常由两个人或三个人充当受托管理人,但更常见的则为由一专业信托公司充当唯一的受托管理人。
最初的受托管理人是由财产授予人在建立信托的契约中指定的人选,以后则根据信托条款指定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与信托财产受益人即信托财产的衡平法所有者之间存在着信用关系。
受托管理人必须为信托财产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进行业务活动,他必须做到不为自己从信托财产中赚取任何利润,并且除非根据信托契约规定的条件,他无权就其劳务收取任何报酬。
当信托将终止时,财产要归属信托财产受益人,受托人即成为被动受托人,直至他把财产法定所有权交给财产享有人时为止。
财产的信托管理曾在英国取得长足发展。
早在中世纪,英国的某些教会就将教徒捐赠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交给专人照管,以及那些未成年贵族继承的遗产被转交专人监护。
早在7~8世纪,信托已立法于英国法律之中,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标准比较,它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盎格鲁萨克逊协调财产关系的法系,对世界上大部分英语语系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信托业正是在英语语系国家才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如进入英联邦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
遗产税课税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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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年征收了遗 嘱税。现代的遗 为了海军发展于 产税法于1894年 1797年开征,之 通过,1975年改 后时征时停, 名为“资产转移 1916年成为固定 税”,1986年用 税种。 “遗产继承税” 取代“资产转移 税”。
历史
联邦遗产税和赠 与税
种类 州遗产税和赠与 税 遗产继承税
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与英国遗产继 承税比较
英国
应税遗产一般按当时的 市场价格确定,若没有 相应价格作为依据,由 税务机关进行评估。 土地:专门的土地评估 部门; 无形财产:国内收入局 资本税收办公室; 金银珠宝、文物、艺术 品等:聘请专家; 上市股票:所有者死亡 当日或赠与当日股价; 非上市股票:综合考虑 企业资产、企业利润、 股票市场行情、持股比 例大小等因素后评估。
特点:(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采取“税—分—税”或 称为“先税后分再税”的形式; (2)兼具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两者的优 点。
利:先税后分再税,可保证税收收入,防止偷税逃款, 也可以区别对待,按能力课税。
弊:征两道税,计税更加复杂,手续也更繁琐,不符 合便利原则。
总赠与税制
也称赠与人税制。该模式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税的 一种制度。总赠与税制的纳税人为财产的赠与人,课税对象为赠与他 人的财产额,一般采取累进税率。
纳税人 课税对象 估价(计税依据) 税率 免征、抵免及扣除项目 税款的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
美国 英国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 执行人,即被继承人遗 产的管理人。在纳税前 不得将遗产分配给继承 人和受赠人。 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赠与 人,接受捐赠的人没有 赠与税纳税义务。
遗产继承税的纳税人为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 人和赠与人。如果纳税 人不能或没有支付税款, 英国税法规定遗产或财 产受让人将负有纳税义 务。
遗产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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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王金芳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1999(000)012
【摘要】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
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代就曾开征过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
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有开征。
发展至今,一些国家和地区
【总页数】2页(P24-25)
【作者】王金芳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典型国家遗产赠与税制比较借鉴与税制设计 [J], 应永胜
2.从赠与税课税对象之界定谈我国大陆遗产税之立法——台湾地区“遗产及赠与税法”之借鉴 [J], 金锦城
3.关于我国开征遗产赠与税的一些思路 [J], 惠文华
4.遗产税赠与税税制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J], 蒋晓蕙
5.遗产和赠与税的计算:国际比较要素 [J], 周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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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也日趋紧迫。
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
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具有实际意义。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
;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
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
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
(一)调节社会分配。
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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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私人资本。
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社会里,适当
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
(四)抑制社会浪费。
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
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
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
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许多学者由此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一种良税。
二、遗产税制模式
(一)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科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
美国、香港、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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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遗产税制。
一般又称为继承税制。
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
以遗产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
现在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
(三)总分遗产制。
又称混合税制。
总分遗产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份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人的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
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受赠人。
多采用进税率。
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等。
三、主要国家(地区)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一)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过习惯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
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
1991年,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72.1%、2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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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
(1)纳税人。
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
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
遗产总额的确定与遗嘱本身及是否产有遗嘱无直接
联系,而是由税法确定。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
(3)财产估价。
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
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
(4)扣除项目。
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
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
(5)抵免。
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
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6)税率。
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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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
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二)香港的遗产税
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
;下图为香港近四个财政年度遗产税的统计资料
遗产税统计资料
;1、课税范围与对象
;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相当广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豁免外,均应征税。
财产的定义为: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征税。
2、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
在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与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时所遗留的物产、财产,如已纳遗产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内,接受遗产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遗留的所继承遗产可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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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率
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
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
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
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
超过不超过;税率
$7,000,000 $8,500,000 ;6%
$8,500,900 $10,000,000 12%
$10,000,000-
1998年4月1日-;$7,500,000豁免
超过;不超过税率
$7,500,000 $9,000,000 ;5%
$9,000,000 $10,500,00 ;10%;
$10,500,000-15% 毕业论文
;4、边际宽减。
当遗产值处于两个级距之间边缘时,扣除按两个级距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净遗产所得的数额,采用高一级税率的不得低于采用低一级税率。
当高一级的税后遗产净所得少于前一级税后遗产净所得时,除扣除按前一级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遗产净所得留给遗产受益人外,其余额全部作为遗产税款缴税。
(三)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