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强化学生_自我教育_与_自我管理_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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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 河套大学学报 Mar.2008
第5卷 第1期 Vel.5 No.1
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强化学生“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能力
闫智
(河套大学 电大部,内蒙古 巴彦淖尔市 015000)
[摘 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产生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的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能力,才能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法律关系;管理;教育;平等主体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5-116/C(2008)01-0038-02
[收稿日期]2007-11-12
[作者简介]闫智(1972-),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河套大学电大部助教。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 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则、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因此,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当前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关键。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
教育和接受教育是高校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活动。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
权利。公民在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后,有权受到与学校培养目标水平相符的教育,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权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律同时也规定了高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高校学生应当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政治理论,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等。
2. 高校和学生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实现教育的宗旨和任务,高校有权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等,同时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制止侵犯学生权利的不法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等职责;高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等等。这是法律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高校与学生之间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教育与受教育法律关系所派生,是教育和受教育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保证。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高校管理权的来源一是法律的明确授予,二是作为独立法人所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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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校与学生之间还产生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和学生都作为社会的一员,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有权作为民事主体,依法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学生在校期间要接受学校的管理,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二者之间所形成的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结构多重的法律关系。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正确行使自主权,进而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基础。
二、依法加强学生管理,强化学生“自我教育”
1.增强法治意识,变管理为引导,树立学生主体的理念
依法保障大学生作为“学生”的基本权利,是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义务。增强法治意识,强化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理念,是做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应该更新教育理念,把学生当作平等主体对待,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塑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另一方面,大学生自身应该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基本权利,逐步提高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在高校管理中,逐步树立尊重学生权利、保障学生权利、依法管理的法治观念,有利于学生管理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自由、民主、平等精神的培育。将大学生作为能动的、自主的、独立的个体,通过启发、引导其内在的思想政治需求,培育他们的主体性———主体意识、自主能力、创造才能,以促进他们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其内涵大致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教育和引导使大学生具有积极健康的个性心理、完善的人格和完美的德性主体意识;具有自尊、自主、自强、自律的自主能力;具有勇于创新、善于创造的创造才能等主体属性。(2)社会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当每一个人的潜能都充分发挥、个体价值得到充分实现时,社会整体的价值才有可能充分实现。因此,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在处理个体与整体的价值关系时,要把挖掘大学生个体价值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重视大学生个体内在价值发展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在实现自身价值时注意与社会价值相统一。(3)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把大学生作为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教育主体,尊重他们的独立人格、自身价值和思想感情。(4)工作方法是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要根据大学生主体发展的需要和思想实际,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与大学生之间双向认知,民主平等地进行交流,通过环境的感染以及切实解决实际困难等方法,唤醒、激活与弘扬大学生个体潜能中积极的、建设性的因素,使他们成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对自己对社会富有责任感的社会主体。
2. 强化“自我教育”,发挥学生主体能动性
高校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将“一切为学生,为一切学生,为学生一切”作为工作出发点,还必须坚持依法加强学生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激发学生自主、自立、自强的信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空间。做学生管理工作,内因是决定因素,在工作中既要把学生看作教育的客体,又要注意发挥他们的教育主体的作用。从高校德育的主体客体、内因外因关系看,教师对学生的正面教育只是外因,最终要通过学生的内因起作用。任何一个想要获得道德修养的人,都应该亲自参加实践活动,用自己的力量和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得,从外部只能得到激励而已。正面灌输教育是外在手段,目的在于疏导、启发客体自我教育。青年学生只有自己去领悟教育要求,自觉学习和思考,自觉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觉与各种错误思想进行斗争,才能把正面灌输教育得来的正确思想、先进理论及高尚的道德情操内化,构建出符合社会规范和时代要求的道德体系,形成健康的人格。学生管理要以学校管理为主向学生自主管理为主转变,一是培养学生和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逐步消除对家庭、社会和学校的依赖思想,使学生自尊、自立、自信、自强;二是要增强学生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管住自己,自己管好自己的意识和责任感,使学生对自己的行为真正负责,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学生骨干的培养和管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他们在学风、校风建设,学校教学改革,学生工作等方面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及个性的健康成长。
总之,只有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的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能力,使高校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7[2]孟鸿志.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3]罗豪才.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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