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关于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2022年8月12日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三章运营补助第四章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购买用房或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
护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员1:3、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豫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民〔20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现将《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以及《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部门以外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办的(含公建民营)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为老服务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受民政部门委托,所在地依法成立的养老行业协会可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收养对象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2.16•【字号】长民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民发〔2013〕11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养老福利机构:为进一步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4号)精神,切实保障扶持资金落实到位,充分调动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积极性,特制订《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表》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贴范围与对象第三章资金补贴第四章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五章资金补贴的拨付第六章资金补贴的使用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进一步落实《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4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新建床位是指新开办的养老福利机构通过兴建房屋所增加的床位;改建床位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设立的床位;扩建床位是指已经执业的福利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兴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
第二章资金补贴范围与对象第三条建设资金补贴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托管、康复等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纳入建设资金补贴范围。
第四条运营资金补贴范围: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县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由区、县财政承担。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黄石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我市市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及家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
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幸福黄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
政府全面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统筹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养老形式,形成合理梯度;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及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专业服务的互动发展;统筹各级政府各类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2.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实践创新。
突破体制机制瓶颈,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创新。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向政府直接提供与政府购买服务并举转变,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向补需方与补供方相结合转变,实行政府定价的养老机构向综合考虑成本与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相结合转变,逐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其他公益性养老服务和市场化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供给机制。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直属养老机构: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市级财政扶持力度,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三章养老机构补助第四章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第五章资金分配和发放第六章绩效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四条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社区助老员、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养老以及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商政〔2015〕68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商政〔2015〕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健康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规划建设推进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5〕123号),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运行机制长效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科学规划建设养老产业示范园区,培育发展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集群,繁荣养老服务和产品市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带动和辐射基本养老,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和水平,使养老服务业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政〔2015〕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政〔2015〕5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
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到2020年,全面建成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5张,新增养老床位中,社会力量举办或公建民营的比例不低于70%;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全部建有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社区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向老年人开放率达100%;信息化养老服务城乡社区覆盖率达80%以上,城区居家养老形成15分钟服务圈;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100%、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特色的中小企业。
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甬财政发〔2015〕54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548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现将《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2015年6月9日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实现到2020年全省养老机构超过1500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的目标,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包括民间资本、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一)放宽养老服务业准入。
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异地互动等形式的养老集团,扶持培养一批竞争力强、具有示范性、窗口性的养老服务品牌。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四)实施建设补助制度。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由省财政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合民〔2018〕248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新站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安徽巢湖经开区社会事务局: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联合制定了《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18-067),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2018年6月29日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8〕1号),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皖民生办〔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皖民生办〔2016〕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省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及高龄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完善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全面推进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安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健全完善。
(四)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完善。
第二章实施内容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一)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23•【字号】冀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0]100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服务体系是指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格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在加快推进本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考核奖补。
第四条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鼓励先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规定,考核奖补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考核设区市和直管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政府在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推动、督导情况、工作目标实现程度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工作目标实现程度是指按照“十二五”末,各县(市、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占50%以上;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等各项工作目标的年度实现程度;主要任务完成情况是指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的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以及推进公办示范养老机构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年度进展情况。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神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神政办发〔2020〕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支持引导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9〕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榆政发〔2018〕13号)、《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财社发〔2018〕2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注重实效、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市民政局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审核市民政局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民政局分配下达或支付补助资金。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哈财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民政局:现将《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2022年12月20日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1〕1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全市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发放,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公平公正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
二、补助资金发放范围本细则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在我市市区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法定手续齐全,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下同)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本细则补助范围包括:(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述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三、补助资金申请条件(一)申请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和《哈尔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哈民政规〔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日常监管活动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2015年11月17日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举办养老机构,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进入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竞买土地新建养老机构,并与民政部门签订投资合同书约定项目工期、建设内容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方可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
根据设置养老机构类别及床位数,按照1.83—2.14万元/床补助标准(详见下表)计算补助资金总额(每张床位用地标准按照2013年安徽省建设用地标准计算)。
养老机构类别建设规模(人)人均用地(m2)补助标准(万元/人均)大型老年公寓150以上42.31.83中型老年公寓60-15049.52.14三、资金发放程序。
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度,由项目法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分三次拨付:项目规划通过市规委会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主体工程地上一层完成施工后,再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且符合项目规划和建设进度要求、养老机构设置标准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的20%)。
项目未在投资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或未通过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且由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二号 2013.7.1日生效国务院及各部委1、[老龄办]关亍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巟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 2014.5.8发2、[国务院]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9.10发3、[国务院]关亍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9.28发4、[国务院]关亍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5、[民政部]关亍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巟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文件号)6、[民政部]关亍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巟作的通知(2013/12/13)7、[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巟作的通(2013/12/27)8、[卫计委]关亍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9、[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亍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商资函〔2013〕67号)10、[民政部]关亍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令第48号和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811、[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12、[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13、[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巟作的通知(2014/05/28)14、[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巟作的指导意见(2014/01/26)15、[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巟作的通知(2014/01/28)16、[国土部]关亍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04/17)17、[民政部]关亍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巟程的通知(2014/06/20)18、[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巟作的通知 含清单(2014/07/30)19、[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巟作的通知 2014/12/8)20、[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巟作的通知(2014/07/08)21、[住建部]关亍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22、[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巟程建设的通(2014/09/12)23、[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亍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巟作的通知(2014/06/16)24、[发改委]关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12/2)25、[教育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6、[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27、[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巟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28、[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29、[财政部]关亍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30、[财政部]关亍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1、[保监会]关亍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32、[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亍推进养老机构责仸保险巟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33、[国家新闻出版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公布首届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的通知(新广出函〔2014〕313号)34、[卫计委]关亍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巟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35、[卫计委]关亍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巟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36、[卫计委]关亍印发老年健康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85号) 37、[卫计委]关亍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 试行 》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 试行 》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38、[人社部等联合发布]关亍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贶用结算巟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39、[商务部]关亍推劢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40、[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1号)41、[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 民发[2015]33号 2015年2月25日发北京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13〕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亍印发《关亍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亍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亍进一步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北京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巟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北京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124号)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亍同意《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丏项规划 2013-2020年 》的批复(沪府〔2014〕73号)[上海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亍印发《上海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 试行 》的通知(沪老龄办发〔2013〕19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亍印发《关亍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老巟发〔2014〕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亍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民老巟发〔2013〕35号)[上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沪民福发〔2014〕27号)[上海市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贶〔2014〕13号)[上海市老龄办等联合发布]关亍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4〕1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沪建交[2013]1370号)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 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亍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黑龙江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提高资劣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民福〔2014〕88号)吉林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河北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 〕 号)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亍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巟作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4]20号)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5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亍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亍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巟作的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4〕23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丏项资金资劣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3〕24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申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丏项资金资劣项目的补充通知(鲁民〔2013〕68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丏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3〕84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25号)山西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 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亍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亍印发《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丏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浙江省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贶〔2014〕235号)江苏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亍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巟作的通知 苏财社【2014】21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亍印发《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丏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4〕22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亍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金〔2014〕85号江西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亍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仸保险有关巟作的通知(2014/9/29)陕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陕政发〔2014〕21号 [陕西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3〕32号)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甘肃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快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9/2)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44号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4〕5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民政社福[2013]345号云南省[于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建标 [2014]23号贵州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4〕17号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巟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巟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亍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4〕99号)青海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4]33号新疆[新疆民政厅]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 2014 19号 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福建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福建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丏项补劣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亍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4〕43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闽民福〔2014〕186号广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198号)[广东省发改委]关亍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亍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13〕31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亍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4〕4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亍征求广州市养老机构设施布局规划意见的公告(2013/3/29)[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亍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2014/8/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亍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 海南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6/26)[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2014/5/30)。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首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补贴和服务质量奖励等。
其中,基本运营补贴是指政府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的日常运营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购买生活用品、维护设施设备等方面。
人员培训补贴则是用于支持机构员工的培训和进修,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设施设备补贴则是用于改善和更新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提升服务水平和舒适度。
服务质量奖励则是针对服务质量达标的养老机构给予的额外奖励,以激励其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其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一般来说,补贴标准会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服务质量、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在确定补贴标准时,政府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到老年人,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另外,社会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的注册证明、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服务质量评估报告等。
这些资料将作为政府部门评定补贴资格和金额的重要依据,养老机构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和整理工作。
最后,社会办养老机构在享受补贴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等。
只有在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才能够真正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是政府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满足老龄化社会需求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各级政府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补贴标准,以支持和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希望养老机构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支持,为我国的老年人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养老服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云政办发[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1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3日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成就“十一五”期间,我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1.社会养老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制定出台了《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85号,以下简称《意见》)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城市公办养老机构52个,民办养老机构56个,床位14334张;农村敬老院659个,床位30000张。
全省养老床位达到44334张。
3.社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积极开展。
启动了28个省级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和9个省级爱心护理试点建设项目,开发了老年人求助“一键通”、“一号通”呼叫服务网络信息平台,设立“54321”便民咨询和服务热线,为独居、病残、高龄等老人购买以护理为主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陕政办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现状和问题截至2010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509.3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3.4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80-89岁老人56.72万,90-99岁老人3.67万,百岁老人538名。
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比较明显,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繁重而艰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各地也先后出台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办法,按照“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进程。
2011年省民政厅下发了《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等级评定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通过经常性检查指导和年度审查,使养老机构制度、管理不断规范,推动了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老年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渡民发〔2016〕15号
大渡口区民政局
大渡口区财政局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的
通知
各镇社事办、各街道社建科、各养老机构: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渡口府办发〔2015〕65号)文件精神,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区民政局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运营补贴政策。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补贴
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或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文件精神,获得市级财政床位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区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500元的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运营补
贴。
(一)补助标准:对收住大渡口区籍老人的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贴,三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50元。
运营补贴按床按月及实际入住人数计算,如期间老人有住院就医记录,扣除住院治疗天数。
入住已满20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二)申请条件
1、年度审查、考核合格和被评定为二星、三星的养老机构;
2、每月抽查服务对象入住率50%以上,满意率90%以上;
3、缴纳从业人员保险金;
4、无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
5、建立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检查整改符合要求;
7、符合国家、市、区其它相关规定。
(三)审批程序
1、申请。
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入住服务合同(发票)、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并按月报送《大渡口区籍入住老人情况统计表》。
2、实地调查。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镇街每月对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大渡口区籍入住老人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填写调查表。
3、评审。
每年6月、12月集中对申请运营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4、公示。
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
三、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镇街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评审。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养老机构建议运营补贴评审工作,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对申报补贴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核查。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区籍入住老人入院就医记录。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建设运营补贴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后,从事养老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二)区民政局、各镇街适时对申请或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或在经营过程中改变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取消当年(月)补助资格和及时追回补贴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关补贴,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附件:1.大渡口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2.大渡口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项目调查表
3.大渡口区籍入住老人情况统计表
大渡口区民政局大渡口区财政局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9日
大渡口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申请
审批表
申请时间:申请单位签字、盖章:申请机构
地 址举办人
机构性质电 话
联 系 人星级
建设类别占地面积用地性质
建筑面积设置床位入住人数
大渡口区籍老
人入住每月
人数
办理建设手续
及房地产权
情况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业时间
相关镇街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
意见
评审委员会 (区民政局代章):
年 月 日
备注:1.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 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建、租房改建、购置。
大渡口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
项目调查表
调查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地 址举办人
机构性质电 话
建设类别占地面积用地性质
建筑面积设置床位入住人数
大渡口区籍老
人数
办理建设手续
及房地产权
情况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业时间
机构运营情况
调查意见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注:1. 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 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扩建、租房改扩建、购置。
附件3
大渡口区籍入住老人情况统计表
报送机构:时间:年月日
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所属镇街子女姓名子女联
系方式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办公室2016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