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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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体现在条约中的意志;2每个国家的意志都受到了别的国家的意志的约束和限制。

国际法效力的特点:适用于国际社会。平等着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也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还包括武装团体或者尚未成为国家的叛乱组织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方面都有显著的区别;现代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相互联系的表现

1.国家是两者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决定了国内法的作用,而对外职能决定了国际法的作用,两者都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存在诸多的联系。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并入国家在其国内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广义)是指国际法主体就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

条约与习惯的区别:成文与不成文、古代与现代、约束力的范围

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

法律地位平等;充分享有主权的固有权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受侵犯;

选择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制度;尊重他国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任何国家不得以侵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例外单独或集体自卫行使民族自决权联合国授权采取的集体安全行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一国基于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不仅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处理立法司法行政等内部事务,还包括制定对外政策措施、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外交事务。内政的判断标准

某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一个现存国家的人们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

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人民拥有民族自决的权利;

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

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

国际合作原则不管各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有什么不同,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增进全人类福利。

国际公法主体即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主体。

种类: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不得参加战争,除非是基于自卫的情况;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违背的条约;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永久中立与战时中立

成因上,战时中立是一种单方自愿的结果,永久中立除自愿外,还要得到别国的承认和保障形式上,战时中立可能通过单方声明或者不发表声明而通过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来确立,永久中立一般是通过条约确立的;

性质上,战时中立有临时性,可能是在一次战争中中立,而战后放弃,也可能在战争的前一段中立而后一段放弃,而永久中立具有永久性质。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2.平等权: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3.自保全:国防建设权、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指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地放弃豁免权,外国法院就不能对享有管辖权的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

管辖豁免:国家虽然可以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作为被告服从外国法院的管辖和审判;非经该国同意,一国不得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

执行豁免:国家即使参与外国法院的诉讼,非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的国家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绝对豁免原则: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权,其他国家法院绝不能对它行驶司法管辖权,也不能对该国的财产予以执行。

相对豁免原则:国家行为应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只有前者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与财产执行豁免,而后者由于国家参与经济和商业活动,与个人和法人的私法地位并无不同,不属于主权行为,从而不在司法豁免之列。

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

明示: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应注意的是,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

承认,是指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所作的表示接受或愿与之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继承,是新出现的国家,或新政府,或新的国际组织对原有国家、政府或组织的财产、条约、债务、档案等内容进行继承的行为。

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原因不同,领土变更还是政权更迭;

主体不同,涉及两个国际法主体还是一个国际法主体的两个代表。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即由于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所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损害责任,即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结果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外空----国家责任制;民用核-----国家承担补充责任制

国际组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宗旨,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成立的组织机构。

国际组织与国家的主体地位的区别

凡是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都在国家的管辖范围内;

凡是国际组织的章程或基本文件没有规定的事项,都不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律人格的职能局限性是国际组织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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