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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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书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XX)汝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胜开,男。

委托代理人何伦武,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仟兰,女。

被告范大仕,男。

被告范俊华,男。

被告黄保才,男。

XX年11月27日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向原告借款50 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每月500元,担保人为黄保才。被告罗仟兰借款后,按月给付利息至XX年7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 000元、利息11 000元(计算至XX年5月)。

在本案中,被告黄保才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字,是否应认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大部分民间借贷中,大多数担保人对保证责任并不清

楚,大部分人理解为给人担保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仍由债务人来偿还,债务人还不能偿还时,法院应该去找债务人追究,不应该找担保人追究,或者理解为只有当借款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时,才负保证责任,并不真正清楚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与保证风险,更不清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而且大部分保证人只在借条中写明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字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七条对担保人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案中,黄保才作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符合《担保法》对适格担保人的规定,而且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黄保才为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至十九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

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本案中,黄保才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字,且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担保的方式,所以,因认定黄保才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保证中还涉及到担保范围问题,《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本案的担保人黄保才未与债权人约定担保范围,应该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黄胜开与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双方发生的借款合同,原告已举证证

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并已向被告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原告黄胜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偿还本金50 000元,利息11 000元(按月利息500元从XX年8月计算至XX年5月即500元/月×22月=11 000)。该利率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黄胜开不能证明借条上“范大仕”的签名是被告范大仕亲笔所签,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范大仕还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保才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黄保才对该笔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保证人,被告黄保才对此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保才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仟兰、范俊华追偿。被告罗仟兰、范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偿还原告黄胜开借款本金50 000元,利息11 000元,共计61 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黄保才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保

才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仟兰、范俊华追偿。

三、驳回原告黄胜开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不是法律概念。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在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然而,也正由于民间借贷的容易,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为债权人做保证时必须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和担保的种类,因此,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的方式、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汝城法院提醒:民间借贷有风险,为人做保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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