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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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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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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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 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 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 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 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 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 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 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 己的给付。
第一,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设立担 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
第二,设立个数不同。
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 权;但同一标的物上可存数个担保物权
第三,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 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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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按一定的份额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
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 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 的债。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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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债与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
的债
第七章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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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 利益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区分: (1)权限 如代理权 (2)权能 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 民事权利 与 民事权利能力 的区别 ?(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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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 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民事权利一般不 包含义务的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不可抛弃、转让、被剥夺;而 民事权利一般可抛弃、转让、被剥夺。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存续的期间不同。 (5)民事权利能力依据法律规定而存在和享有; 民事权利需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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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
一、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伙法享有的 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二、配偶权 配偶权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 三、亲属权 亲属权为父母与成年了女、祖父母 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 妹之间的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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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 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既可实现的权 利。 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 义务人积极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的权利。
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二)物权是支配权
这是物权在权利方面的特征
(三)物权是绝对权
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
(四)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
(五)物权是优先权 (六)物权设立采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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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分类 (一)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根据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范围 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不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权能于一定限度内为一
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 包括: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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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根据标的物的属性不同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的特征,不能被其他物代替 的物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数量质量 等标准加以确定,并且能被同种类物代替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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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 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 法侵害的权利。 六、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 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七、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 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 可侵犯的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 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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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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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根据物权存续是否有期限 区分有期物权与无期的意义:
有期物权人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无期物权则不会因某一期间届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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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债权概述
壹、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民事
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一)债是一种财产关系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1、给付须合法 2、给付须确定 3、给付须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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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
1、支付金钱 2、支付财物 3、提供劳务 4、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5、转移权利 6、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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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法定之债-- 包括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
从债--凡是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为存在
前提的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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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债发生的原因 产生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合同 (二)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 致他人受损害
(三)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 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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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 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一,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二,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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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对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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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自然人、法人、合伙等
(二)债的内容
债权、债务 核心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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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特征: 1、债权是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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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含义-- 权义的对象 债的客体就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构成债的客体的给付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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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的本质 关于民事权利之概念,有不同的认识 1、客观说(利益说):德-耶林
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2、主观说:德-温特夏德
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
3、法力说:德-梅克尔
权利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 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4、框架概念说:德-拉伦茨
认为“某人拥有一种权利,意思是说,他依法能享 有什么,或者应该享有什么。这当然不是一个定义,而 是一个框架概念。”
(二)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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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 1、适当管理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的费用
必要费用包括两方面:一是 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 用;二是 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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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 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 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 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 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 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 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 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 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 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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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 利。 请求权—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 或不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 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 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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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 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 买其一,先付2 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 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 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 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 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 。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 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 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买卖 合同;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甲行使解除权的行为;甲 的请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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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一)管理他人的事务 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
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违法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不足以发生 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者其他一般性的 生活事务 ;(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4)依照法律 规定须由本人实施的或者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定范围支配的物权
区分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意义:
第一,两类物权行使的范围不同 第二,不完全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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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 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
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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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意义:
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等,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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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
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 服务的法律事实 将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加以规定始 自德国民法典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区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意义
1、交付 2、所有权转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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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数人之债--是指双方主体人数均为二人以上或其
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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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 相互间的关系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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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 (划分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或标的)
财产权:物权、债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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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 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主权利。 人格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 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 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 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 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种类 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意义:
动产物权原则上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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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能否独立存在 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
从物权只能依存主权利并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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