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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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简称“教育法”,是指设计和制定的法规,法律,条例和政策,旨在促进和规范教育和教师活动的法律法规篇章。

它是由政府和国家有意识地执行的,旨在实施教育发展的社会和法律政策。

教育法的基本含义是在教育活动中制定一系列有助于国家发展的法律规范,以此维护正当教育发展的稳定,并有助于实现教育发展的公平和公正。

教育法的特征有:1.有法定性。

教育法是具有法定性的,根据宪法,实施教育发展任务,保护公民拥有教育权利,管理教育活动,科学规划教育支出和巩固教育制度,形成法定的社会职能。

2.有领导性。

教育法具有领导性,旨在解决规范教育活动,提升教育质量,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益,改革教育管理,提升教育效率,发展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等重大问题,为教育行业提供领导。

3.有统一性。

教育法是教育活动的统一性规范,从而统一教育政策,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立法制定,加强管理,维护教育公平,保护学习者和教师权益,实现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升。

4.效性。

教育法的有效性体现在它的法律地位,因为它是由宪法所规定的,教育法能够生效,它的内容和形式应能满足需求,更新适应,使教育活动按照预期达到目标。

教育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是建立良好教育环境,保护学习者和教师权益,促进教育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教育法可以制定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促进教育活动的顺利实施,从而减少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教育法的含义是将法律规范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其正式形式化,实施有效的教育政策,促进教育发展,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利,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因为教育法都是市场社会所需,为了解决教育的社会差异和不平等,教育法都被用来管理教育活动,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利,减少教育的矛盾和冲突,有助于提升教育的质量,实现教育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三部分 教育法学 2

第三部分  教育法学 2

第三部分教育法学第1章、法与教育法一、法的概述1、法的含义: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P211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二、教育法与教育法规1、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的特征:具有国家意志、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

(3)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单向性、民主性、柔软性、指导性。

广泛性。

P243(4)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2、教育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者“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3、教育法规的含义(1)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范、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也是人们对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规类型: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一般法和特殊法。

(适用范围)(3)教育法规体系结构纵向结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

横向结构:教育的基本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第2章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P2491、教育法律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 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 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由于法的来源不同,如制定 机关不同,外部形式不同,因而法的表现形式、效力范围 等也不同。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 形式的教育法。由于“制定”是我国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所以成文法是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假定
(2)处理
(3)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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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义务性规范
类型
教育法学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具有哪些特性? 2.结合实际阐述教育法应坚持的基本准则。 3.什么是教育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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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 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
4.社会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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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宪法、法律享受权 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 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 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简述教育法规的含义和类型

简述教育法规的含义和类型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和管理教育事业而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教育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维护教育秩序和安全。

教育法规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教育法: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一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规,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部门规章:教育部门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制定的对教育事业进行具体管理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根据教育法规定的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对学校内部教育管理进行具体规定的文件,如学校章程、规章制度等。

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对教育行政管理进行规范的规章,如教育考试、招生录取等方面的规章。

教育政策和规划文件: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教育发展方向、目标、政策和规划的文件,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教育行动计划等。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维护教育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教师、家长和教育管理部门都应遵守和执行教育法规,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2017年春季《教育法学》期末考核参考答案

2017年春季《教育法学》期末考核参考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教育法学》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答: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指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第二,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即是指狭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法律的制定机构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第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规章。

规章一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答:第一,对女子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手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三,对残疾人手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四,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五,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的概念本章主要讨论教育法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教育法是什么,特点有哪些,功能和作用有哪些,内容和结构是什么,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怎样。

第一节教育法的含义一、教育法的含义概述(一)法律的定义“法”字中文古体是“灋”。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一解释表明: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和刑是同义的。

第二,把法喻作水意味着法体现着公平。

第三,廌从去,表示正义之义。

(廌zhi 一种独角神兽,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的判断力。

)“律”字体现出平均奇一、统一的思想。

这些说明,“法”“律”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

但中国古代的“法”主要作刑律解,而“律”则为刑典之正宗,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

尽管在文献中偶尔也会出现法律合用,但主要还是重律。

这表明中国古代重律,而不是法。

《辞源》对“法”的解释是:法则、法度、规章;刑法,法律;标准,模式;方法,作法;效法,遵守;佛教的宇宙的本源、道理、法术。

西方主要民族语言中的法,分为主观法和客观法。

主观法主要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从整体意义上或抽象意义上来说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利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教育法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教育法律调整的核心是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活动指正规的教育。

所谓正规的教育也即狭义的教育,是指专门的教育者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以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但教育法律不涉及非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教育法的内涵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性质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指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种以法律形式规范教育行为和组织教育事务的法律体系。

教育法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教育体系建设、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公平,还与个人的教育权益、职业发展等密切相关。

因此,深入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含义对于教育工作者和普通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教育法的含义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教育的目标和原则、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机构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活动的进行和评估等方面内容。

它不仅对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也对家长、政府和社会有相应的监督和支持作用。

其次,教育法的含义还体现了教育的法治化。

教育法不仅规定了教育活动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还通过制定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依法履职,保障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教育法的法治化还包括对教育行政和监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的规定,以及对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教育法的法治化,可以提高教育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教育法的含义还包括对于教育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和解决。

教育法从法律角度对教育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例如学生的入学与退学、学生的考试与评价、学生的纪律与行为规范、教育机构的质量评估与认证等。

教育法的规定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教育环境,保护学生的教育权益,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教育质量。

总之,教育法的含义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管理教育活动,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教育法不仅规定了教育活动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还体现了教育的法治化和对教育领域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教育体制建设水平,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因此,我们应不断加强对教育法的研究和了解,以更好地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一节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对于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则。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点(一)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1.国家意志性。

2.强制性。

3.规范性。

4.普遍性。

(二)教育法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2.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3.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4.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5.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三、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具有: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教育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之中产生的;3.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教育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范围来划分,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按照教育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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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1.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

一、理论篇: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知识(一)教育法律概述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2.教育法的特点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3.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一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二是教育基本法;三是单行教育法;四是教育行政法规;五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六是教育规章。

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按现行的教育法体系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有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

5.教育法的作用及局限性教育法的具体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教育法的局限性:第一,教育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第二,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变革的适应性是有限度的。

第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

如,涉及人们的思想、意识、个人隐私、信仰等方面的事务时,教育法就很难发挥其作用。

第四,法律自身表达力的局限。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要类型:
①按范围来分,分为教育内部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法律关系 ②按教育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③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④按强制运行机制不同,可分为教育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渊源 二、教育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教育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 教育行政法规三种形式:条例、办法、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发布时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且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五、自主性教育法规 六、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①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②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③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④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 ⑤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⑥民办教育法是以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


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①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③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④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教育法功能
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①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②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 ③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④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 教育法的功能: ①规范功能 ②标准功能 ③预示功能 ④强制功能

教育法学汇总

教育法学汇总

第一章绪论一、教育法学的含义与内容(一)定义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对教育法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深理解:(1) 统治阶级意志教育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教育意志的,这个意志是阶级的集体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最基本的统治需求,而不是最高境界的理想。

(2) 国家制定或认可这里的含义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来立法。

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定程序对于不同级别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法定方式包括制定和认可。

在我国主要依靠制定,认可的情况很少。

(3) 国家强制力指教育法的实现最终依靠国家暴力,具有强制性。

这是教育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最根本区别。

例如,法律与纪律,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策,法律与规律等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体现在这里。

(4) 教育社会关系这里突出教育法律的调整范围,使教育法区别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卫生法等法律。

教育社会关系重点突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5) 行为规则教育法所规范的应该是行为。

尽管教育法反映一定的思想,但是教育法是以确立的思想规范确定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又是人们的动机是好的,但是如果行为违法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3、发展规律主要研究国内外教育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教育法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相互关系。

同时探讨有关教育法的各种规律,如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司法等方面的规律等。

(二)研究内容教育法学{总论,分论,责任与救济论………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教育法学的产生是教育立法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概述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二) 法律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是指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的根本性、 普遍性的法律。
二、教育法的特性
(一)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 教育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三) 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典型案例
南昌8所学校幼儿园食堂无证经营被立案查处。 2018年6月5日至7日,为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第 一责任,南昌市食药监局分两个督查组,分别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学校、幼儿 园食堂食品安全进行了“回头看”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了学校、幼儿园食堂20所,发 现问题45个,对8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幼儿园食堂,要求属地监管 部门立案查处。此次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学校、幼儿园能够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制 度建设不断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优化,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对前期专项 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也发现,部分学校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存在食品安 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不整改、选择性整改或不彻底整改等问 题,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此次专项检查的结果出来以后,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类学校、幼儿 园要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签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书(状),每学期研究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不少于3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 及时整改到位,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自律管理。
受教育过程的机会平等 受教育结果的机会平等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度制定颁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定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才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我们认为,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特征: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的规定型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教育法体系纵向的四个层次: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基本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它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均属于国家基本法律。

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处于教育的母法或教育的宪法的地位,起着统领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是所有其他教育单行法的立法依据。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是其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指根据教育法律上特别的特定的责任关系并由一定的法律实施而引起的,表现为法律责任方式的不利后果。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指规范教育领域各种教育活动、教育组织和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教育规划、教育法律法规执行规则等。

教育法的含义非常广泛。

首先,它旨在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平等机会。

教育是每个人成长的基石,通过教育可以获取知识、培养能力和素质。

教育法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教育的普及和公平。

其次,教育法也规范了教育行为和教育管理。

教育工作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学校教学计划制定、教师招聘与任用、教育资源配置、学校管理等等。

教育法为这些教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教育法也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和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为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提供了保护和维权的途径。

此外,教育法还具有指导和引导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人才、发展社会的重要手段,而教育法为教育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原则。

通过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可以促进教育发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同时,教育法也为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和义务,指导他们正确履行自己的教育使命。

总之,教育法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我们每个人都是教育的受益者和参与者,理解和遵守教育法
的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活动,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是培养人才、传承文明的重要途径。

而教育法,则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规范。

那么,究竟什么是教育法呢?教育法,简单来说,就是调整教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从教育行政管理到教育教学活动等各个方面。

教育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教育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准则。

在教育实践中,无论是教育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还是教师的教学行为,以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教育法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人权。

教育法通过明确规定,确保无论出身、贫富、地域等因素,所有公民都能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受任何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从教育机构的角度来看,教育法规范了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设立、组织、管理和运行。

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配备、课程设置等方面都要符合教育法的要求,以保证教育质量和教育秩序。

对于教师来说,教育法明确了其权利和义务。

教师有权按照教育规律进行教学,同时也有义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提高教学质量。

教育法还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推动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教育法的范畴中,包含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对教育的基本制度、教育方针、教育管理体制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目标和管理体制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专门法律,分别针对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特定领域进行规范,以适应不同类型教育的特点和需求。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也需要不断地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广义上的教育法的含义

广义上的教育法的含义

广义上的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即教育法规,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与教育活动相关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而狭义的教育法即教育法律,是指由全人大及全人常制定的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还有特狭义的含义,即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注释:教育法的含义主要以选择题和判断题的形式进行备考。

广义第一,国家制定或认可:法的制定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最高权力部门、地方权力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等。

在我国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地方权力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国务院及其各部位制定的规章、规定等。

第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与教育活动相关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前缀考查判断题。

第三,所有规范性文件:正式渊源里面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狭义第一,指定主体式:全人大及全人常。

第二,制定的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教育基本法律与教育专门法律,在我国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特狭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1.教育法规具有国家意志性。

注释: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教育法规具有强制性。

注释: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具有国家强制性(选择、判断)3.教育法规具有规范性。

(1)教育法规具有形式上的程序性和正式性注释:程序性-立法程序;正式性-立法文件呈现(2)具有内容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注释:合理性-符合常理;可行性-可操作性,可运用,有明确规定才能作为依据4.教育法规具有普遍性一方面,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教育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教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适用对象的例外。

注释:权利管辖范围之内的主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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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的含义:1.教育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
动和教育关系的规则。

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力
保证实施的规则。

4.教
育法是国家大多数公民
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
现。

5.教育法是教育规
律的法律体现。

2)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能:教育法通过
规定教育主题在法律上
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
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
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
的。

(=)标准功能:教
育法之所以具有规范功
能,其中重要的原因是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
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教
育行为的标准,人们进
行教育行为还是不进行
教育行为时教育法律为
准绳的,教育行政部门
对教育活动的管理,学
校开展教育活动,司法
部门办理教育方面案
件,也都式一教育法律
为最高标准。

(三)预示
功能:根据教育法律规
范和教育法律的实施过
程,人们可以预先知晓
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
活动或在什么范围内开
展教育活动。

(四)强制
功能:法律是国家意志
的体现,尽管要依靠教
育使其的以坚决贯彻
执行。

3)教育法的作用?(一)
指引作用:教育法-的作
用指教育法体现了国家
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
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
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
动。

(二)评价作用:教
育法作为国家的一种普
骗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
准,具有判断,衡量人
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教育
法律规范的预示功能决
定了教育法具有教育作
用。

(四)保障作用:依
法治教是现代教育发展
的重要特征。

4)学校的权利?一,按照
章程自主管理,二。


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
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
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
或者处分。

五。

对受教
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
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
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

七。

管理,使用
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
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
法干涉.
5)学校的义务?一,遵守
法律,法规。

二,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
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一适当的方式为受
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理解
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
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
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
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
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
监督。

6)学生基本权利?(一)
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
育资源的权利。

(二)享
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
的权利。

(三)享有公正
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
书的权利。

(四)享有申
诉权。

(五)享有人身权。

7)学生权利保护?(一)
国家保护。

(二)家庭保
护。

(三)学校保护。

(四)
社区保护。

(五)司法保

8)学生义务?(一),遵守
法律,法规。

(二)遵守
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
长。

(三)努力学习,完
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9)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一)保护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二)维护教育
法的权威(三)促进行
政部门依法行政。

(四)
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
设。

10)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是诉讼方式。

凡是侵犯了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
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
以通过诉讼渠道来求得
司法救济。

二是行政方
式。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
和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
政方式。

三是仲载和调
解等其他方式。

主要指
通过教育组织内部组织
或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
道来实施法律救济。

11)“教育”的立法宗旨?(一)发展社会主
义教育事业。

(二)保证
教育公平,提高全民素
质。

1.保证教育公平。

2.提高全民素质。

(三)
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建设12)教育法的基本原
则?(一)方向性原则。

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原
则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这是由我国
的基本社会制度规定。

(二)公益性原则,教
育作为公共服务活动,
其公益性是教育发展必
须坚持的。

(三)独立性
原则。

教育活动是一个
开放性的系统,教育发
展与政治,经济,科技,
文化发展有密切的关
系,但教育发展也有其
内在的规律,因此,教
育发展应保持其相对独
立性。

(四)公平性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确定
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
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

13)义务教育立法的
宗旨?2006年“义务教
育法”开宗明义务规定:
“为了保障适龄而儿
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
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
定本法”。

14)义务教育的性
质?1.强制性 2.义务
性。

3.免费性4.公益性。

5.公平性。

(三)义务教
育的目的。

15)教师的权利和义
务?(一)教师的权利。

(二)科学研究权。

(三)
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
权。

5。

民主管理权 6.
进修培训权。

16)教师资格的构成
要件?“教师法”第十
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
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
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
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
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
师资格。

”教师资格过程
要件包括国籍,品德,
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
方面,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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