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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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原则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立项从严、标准合理、适时调整、加强监督、依法收取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章;(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省人民政府规章;(五)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统一收费票据制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6]6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6]6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6〕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6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63-65)【正文语种】中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全面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

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整合使用原则。

要逐步淡化专项资金“基数”的概念,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整体效益。

(五)绩效管理原则。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其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

第五条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募集资金;(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税费附加和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第八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第九条本省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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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1月13日 15时48分 158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国企国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省本级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

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组成.第五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2022 年12 月 1 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第四章审计和问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和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全口径、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陕西省199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陕西省199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陕西省199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199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财政厅厅长丁全德代表陕西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陕西省199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李淑琴代表陕西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陕西省省级199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陕西省1997年财政决算,批准省财政厅厅长丁全德所作的《关于陕西省199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

附件关于陕西省199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1998年8月17日在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陕西省财政厅厅长丁全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998年1月7日,我在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根据去年12月份月报报告了陕西省1997年财政算执行情况。

现在,陕西省1997年财政决算已经编成,并报经财政部审批。

下面,我受省政府委托,向会议报告如下,请予审查。

1997年,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落实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各项增收节支措施,狠抓财源建设,积极推进两个根本转变,全省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好势头。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全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重点支出基本得到保证,圆满地完成了全年财政预算收支任务。

1997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完成810177万元,占预算的113.8%,比上年增长19.8%,增收134155万元。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下达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财政、地方税务及其他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财税部门的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三)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四)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预算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上解上一级财政的资金、拨付补助下一级财政的资金和下一级财政上解的资金以及办理结算的情况。

财政预算资金往来及清算情况;(六)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及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财政支出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七)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八)政府授权审计的有关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陕财办行[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9]3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8]70号),现将《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8]70号)、《陕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引资效率和水平,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重点引资项目的支持以及引资成效的奖励。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规模为5000万元(包括陕西省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专项资金中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商发[2007]378号文件执行。

(二)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的招商活动和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包括由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招商活动、列入省上支持的各市主办或承办的年度重点招商活动以及重点县的招商活动支持的公共部分费用,根据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核定补助。

1.场地、设备租赁费;2.展位布置费;3.宣传和资料印刷费;4.部分其他费用。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陕财办行[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19号)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我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了《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2014年5月4日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陕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九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0月30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优化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政府进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四)严格按标准配置;(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六)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省财政厅是政府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二章配置条件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陕教[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有关高校,厅属中职学校,委厅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条第738号),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24〕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结合近年来巡视、审计、检查反馈出租出借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请按本办法规定逐步规范。

陕西省教育厅2024年3月15日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降低运行成本,确保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高效安全规范,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条第738号)、《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陕办发〔2019〕12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24〕4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教育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二十八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2.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应对不可预见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第三十九条中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2.删去第三十一条。

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省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财政厅对本垂管系统(不含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汉中市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汉中市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汉中市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26•【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汉中市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1996年12月26日汉中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市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三条市人大财经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提前介入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过程,并进行以下工作:(一)及时了解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过程中的主要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实现预算的主要措施;(二)派人参加市人民政府财政工作会议,进一步了解预算草案安排的具体内容,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三)在预算草案基本确定后,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安排的介绍。

内容包括制订预算的指导思想、主要指标安排情况和依据、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并应对市人大常委会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市政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管理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资金分配和专项资金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21号)同时终止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3日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强化财政资金管理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财政资金分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合规、合理。

(二)集体决策。

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突出绩效。

把预算绩效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判断依据,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四)公开透明。

除涉密事项外,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政府预算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中央、省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市重点工作等确定重要财政指标、编制目标,并做好政府预算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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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三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五章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六章决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的管理。

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

财政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的
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

本级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

第五条第五条财政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

第七条第七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第八条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包括收支的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

第九条第九条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预算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

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五,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
部门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应比照当年预
算作出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预算草案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以及本级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支出预
算安排等。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审
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预算草案的
报告。

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安排依据和实现的措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选举产行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预
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大会主席团通过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后,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提请大会
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报告以及通过的决议,由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证预算实施。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年度预算难以完成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做到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按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并将动用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由于经济的或者自然的变化引起预算总额的追加追减、预算的划转、预算科目的流动,属预算部分变更。

预算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中,收入支出的重大变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预算收支总额内的
科目流动、预算划转或者代编预算引起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的变动等预算调整,由人民政
府执行,在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者决算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预算的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
重大问题进行调查,也可以责成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预算收入的缴库、退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机关、单位,必须将应征收的款项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

预算支出必须按预算进度分次拨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转移、浪费预算资金。

各级预算单位不得隐瞒、谎报财务、财政收支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收增支。

第五章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原则下,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国家核准范围动用,不得自立项目乱支乱用。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决算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财政年度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编本级决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决算的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实现制编制。

编制的决算草案内容主要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支决算明细表和基本数字表以及决算说明书。

决算编制必须真实,编列的收支数字要准确,做到无虚假、无遗漏、无重复。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决算草案,并作决算草案的报告。

决算报告应当说明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对预算的调整、专项资金、预备费的使用等情况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因故不能编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及报告。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决算审查批准的程序同预算。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审计机关对决算进行审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人民政府有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不依照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因违反预算给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或者其它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质询,做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直至依法罢免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职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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