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集中采购合同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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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2018年电线、电缆集中采购
合同
采购方:
供货方:
签订日期: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电线、电缆集中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期限
1、甲方指定乙方为电线、电缆产品集中采购供货方之一,在南宁、佛山、新乡、苏州、徐州、天津、盐城范围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均选用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产品,由乙方负责供应。由于甲方开发项目不同,工程进度不一,因此上述地区电线、电缆的具体数量、规格,由乙方另行与甲方地区公司签订相关项目的具体采购合同加以确定。但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已经以其他方式确定供货方的项目除外及本协议书另有规定的亦除外。
2、甲方在以上区域之外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可根据项目档次及实际需要,选用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产品。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及价格(含运费)负责产品的供应。
3、本协议附件中未包含的产品,或乙方产品未能在当地获得准许使用证明,或产品不能满足甲方所开发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项目档次的特殊要求),或乙方供货能力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公司进行供货。
4、甲方如发现乙方附件1清单中所列的产品在同行业已不具有明显价格优势时,南宁、佛山、苏州、徐州、新乡、天津、盐城等区域范围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其电线、电缆的供应不受本协议的约束,可另行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选择供货方。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双方职责和义务
在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约定做出以下承诺:
1、甲方承诺:
1.1、严格执行本协议所约定之内容。
1.2、在协议期限内由甲方或其全资子公司在南宁、佛山、新乡、苏州、徐州、天津、盐城本区域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均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指定使用乙方的电线、电缆产品。
1.3、对乙方提供之产品价格及相关服务承诺绝对保密,不向其它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2、乙方承诺:
2.1、严格执行本协议所约定之内容。
2.2、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开发项目所需的电线、电缆产品,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战略/集采合作伙伴服务”(详见第四条)。在甲、乙双方确认的正常供应周期内,乙方供应工期满足甲方、甲方项目部、甲方项目公司及总包单位的全部要求。
2.3、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顺利通过项目所在地的消防验收。
2.4、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乙方即指派为联系人,负责与甲方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2.5、乙方承诺在正式下单加工生产前,有义务到现场进行与甲方项目公司沟通,取得甲方项目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加工生产。
三、承包方式、协议价款和技术标准
1、承包方式:电缆、电线甲采乙供;
2、本协议计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除双方约定允许调整的以外,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投标价应是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技术要求所确定的招标范围的各项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电缆、电线的研发、生产、包装、运输、装卸、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更换费用、技术及售后服务,并包括利润、税金、风险及政策性文件规定所有的一切相关等费用。;
3、投标人应考虑市场涨跌因素,综合单价不会因人工费、物料、运输等价格的涨跌而进行调整;
4、政府或行业规范规定的各项检测验收费用(无论该费用规定由招标人还是中标人承担)已含在综合单价中,均由中标人承担;
5、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在本协议约定的采购范围内,依据乙方的投标文件、承诺书及本协议约定,各型号产品的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和招标文
件相关技术要求。
6、当甲方所需产品在本协议附件1清单中未列明,可由甲、乙双方按照该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供货厂家。
3、本协议价格在协议合作期内,因原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于异常,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进行调,调整方法见四-3条。
四、合作模式及要求
1、合作模式为甲方集采,地区公司或甲方项目部根据开发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乙方联系,确定产品的规格、品种、数量等相关参数要求,并及时就具体采购合同进行协商,均无异议后,由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具体采购合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签订后,乙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银行保函。
(2)本合同无预付款。
(3)进度款:货品运抵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70%;进度付款前乙方应提交请款资料包括:承包商签认验货单、货品详细清单、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请款金额等额发票等。甲方项目公司收到验收凭证后支付货款,乙方请款资料不齐造成付款延迟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分部工程验收后经甲方、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4)本工程所在整体项目验收合格,竣工备案证发出,且结算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质保金: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根据乙方请款资料(乙方付款申请、等额发票、甲方指定部门的保修期满质量合格证明),在扣除乙方应承担保修等费用后,不计息退还质保金余额。
(6)在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在甲方向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在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乙方应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被有关政府部门确认为虚假发票,那么乙方必须向甲方按票面金额数量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