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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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案例

非法集资 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

在当今社会,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募集资金的违法行为,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兑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某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他们声称投资者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即可享受每月固定的高额收益。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拒绝支付资金,甚至销号消失。

经查证,该公司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涉嫌欺诈。

案例二,某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存款。

某地下钱庄以高息吸引存款人,承诺每年数倍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前来存款。

然而,当存款人要求提取存款时,却发现钱庄方无法兑现,甚至关门跑路。

经调查发现,该地下钱庄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吸收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已经构成犯罪。

案例三,某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某P2P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加入其理财项目。

该平台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无法兑现,甚至宣布破产清算。

经查证,该P2P平台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项目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这些不法分子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利用投资者的贪念进行欺诈,最终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兑现,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警惕各种非法集资行为,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们要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法院发布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发布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发布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一、潘璐等集资诈骗案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可代为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及投资款用于公司投资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433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周睿参与412万余元;被告人袁红参与208万余元;被告人朱鹏飞参与380万余元。

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因非法集资所需的开支外,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314名被害人的上述钱款无法归还。

被告人潘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周睿,并退出赃款1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赃款人民币127万余元以及普洱茶、办公用具等价值87万元物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潘璐分别与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潘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

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

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

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无法兑现,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行为。

非法集资案例屡见不鲜,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警示大家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理财诈骗案。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每月固定高额回报。

投资者被诱惑,纷纷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承诺。

最终,投资者损失惨重,公司老板被警方抓获。

案例二,P2P网贷平台跑路案。

某P2P网贷平台宣称自己是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已经跑路,无法联系到任何负责人。

投资者的资金被卷走,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地下“老鼠仓”操纵股市案。

某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炒作股票等手段,诱使投资者购买特定股票,然后再大幅抛售,从中获取暴利。

这些不法分子通过操纵股市,非法获取巨额利润,而投资者则在股市波动中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四,虚假房产投资骗局案。

某些不法分子打着房地产投资的幌子,向投资者推销虚假的房产项目,承诺高额回报。

投资者被蒙骗,纷纷投入资金。

然而,当他们要求提取投资收益时,却发现自己被骗,所谓的房产项目根本不存在。

以上案例表明,非法集资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我们应该保持警惕,理性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迷惑。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总之,非法集资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理性投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净化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类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便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避免踏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吸金。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义,向公众宣传其投资产品每月可获得20%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参与。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却发现公司已经携款潜逃,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P2P平台跑路。

某P2P平台打着合法金融的旗号,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并且声称所有资金都经过严格风控。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发现平台已经停止运营,并且无法联系到平台方,投资者的资金也无法追回。

案例三,虚假项目欺诈。

某公司宣传其拥有独特的投资项目,声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投资者参与后发现,所谓的项目实际上并不存在,公司只是通过虚假宣传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案例四,庞氏骗局。

某个人或机构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然后利用后来投入的资金来偿还前期投资者的利息,形成了一个庞氏骗局。

最终当无法继续吸引新的资金时,庞氏骗局破产,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

在投资时,一定要选择合法、可靠的投资渠道,谨防被非法集资者利用。

同时,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以免蒙受损失。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严惩违法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和投资者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希望通过加强监管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能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普法典型案例

普法典型案例

普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某公司以“互助互利、共谋发展”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承诺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而是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个人消费。

最终,该公司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回报,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二: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案某地下钱庄以高额利息吸引公众存款,并承诺保证本金安全。

然而,该地下钱庄并非合法金融机构,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

当存款人想要提取存款时,发现该地下钱庄已经消失,本金无法追回。

案例三: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某P2P网贷平台以低门槛、高收益的方式吸引公众投资,承诺投资安全和高回报。

然而,该平台并未真正将资金用于借贷业务,而是进行了虚假宣传和资金挪用。

当投资人要求提现或平台出现问题时,发现无法联系平台方,投资款项无法追回。

案例四:虚假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案某虚假理财机构以“高利息”、“保本保息”等诱人口号吸引公众投资,承诺通过各种理财产品实现高回报。

然而,该机构并未真正进行理财投资,而是利用新投资人的资金偿还旧投资人的本金和回报,形成传销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案例五:非法借贷公司非法集资案某非法借贷公司以高额利息吸引公众借款,承诺放款快、手续简单。

然而,该公司并未取得借贷业务相关的许可证,利用高利息吸引借款人,实际上是非法集资。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该公司采取恶劣手段威胁和追讨债务,给借款人带来严重经济和精神压力。

案例六:地产项目非法集资案某地产开发公司推出一项高回报的地产项目,吸引公众投资购买房产或股权。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承诺的方式进行开发和销售,而是挪用投资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最终导致投资人无法取得合法产权或回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案例七:非法庞氏骗局案某个个人或组织以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要求投资者通过介绍新投资人来赚取回报。

然而,该骗局并没有真正的商业模式或投资项目,回报来源主要依赖于新投资人的加入。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1.“保险+基金+信托”非法集资案
2018年,以山东某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通过宣传“保险+基金+信托”的理财产品,骗取了数百万元的投资款项。

该公司将保险作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将资金转入该公司的信托和基金账户,从而实现非法集资。

2.假冒国有保险公司非法集资案
2017年,北京某“中国保险公司”以假冒国有保险公司为名,推出“集团保险”、“万能险”等高息理财产品,以此吸引投资人资金。

该公
司通过虚构假案、许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了大量的投资款项。

3.养老保险非法集资案
2018年,北京某公司以养老保险为名,以“公司运营4年,没有一
位会员本金出现亏损”的承诺吸引投资人参与。

该公司以投资股票、黄金
等高风险投资品,承诺每年回报率达到25%以上,从而骗取大量的投资款项。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以虚假承诺、高额回报为噱头,以保险作为“切入点”,进行非法集资的手段。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秩序,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都造成了
不良影响。

为避免落入保险公司非法集资陷阱,投资人应当保持警惕,理性投资,选择正规、合法的保险公司和产品,避免被骗。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
保险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人的权益。

50名快递员非法集资案例

50名快递员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一:中顺快递非法集资案背景中顺快递公司是中国一家知名的快递服务企业,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该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物流网络和与其他快递公司的合作,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快递服务。

然而,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调查。

过程1.2018年,中顺快递公司开始发行名为“中顺宝”的理财产品,声称投资者每年可获得高额的固定回报率。

2.中顺快递公司利用其庞大的客户群体,在快递员中推广该理财产品,并以高额的佣金作为诱饵,吸引他们帮助推销。

3.快递员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将投资者的资金转给中顺快递公司,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回报率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4.中顺快递公司用部分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旧投资者的回报,形成了典型的庞氏骗局。

5.这种非法集资活动持续了几个月,期间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快递员参与。

结果1.2019年,中顺快递公司被有关部门调查,并确认其非法集资的事实。

2.调查发现,中顺快递公司非法集资的规模达到数十亿元人民币,涉及数万名投资者和快递员。

3.中顺快递公司的资产被冻结,相关人员被拘留,并面临刑事指控。

4.受骗的投资者和快递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被骗的资金。

5.法院判决中顺快递公司退还被骗的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刑事处罚。

6.中顺快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得再从事快递服务业务。

7.这起案件的曝光引起了公众对快递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关注,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力度。

案例二:申通快递非法集资案背景申通快递是中国一家知名的快递服务企业,成立于1993年,总部位于上海市。

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广泛的物流网络和客户群体。

然而,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调查。

过程1.2017年,申通快递公司推出了名为“申通宝”的投资产品,声称投资者可以获得高额的固定回报率。

2.申通快递公司通过与合作伙伴签订协议,在快递员中推广该投资产品,并以高额的佣金作为诱饵,吸引他们帮助推销。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15年10月1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回顾近年来无锡市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五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一、张钰鑫、何亮、金红云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裁判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情简介】2012年5月左右,张钰鑫、何亮等人至本市滨湖区创立传销组织。

该组织对外宣称其从事“民间闲散资金二次分配项目”,并规定每个参加者须一次性缴纳申购款69600元购买21份份额方可加入并成为三星人员,三星只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才可获取提成并依次晋升为四星、五星,且每人仅能发展3名直接下线。

三星晋升四星、四星晋升五星均需达到相应的发展人员数量要求,新加入人员缴纳的申购款将以发放岗位工资的形式由其上线人员按比例瓜分。

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在本市滨湖区已发展传销人员120余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

其中,张钰鑫系该传销组织的总负责人,何亮、金红云等作为大五星以上级别人员,均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判决结果】滨湖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张钰鑫、何亮、金红云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五年,罚金六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裁判理由】1.为何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时新增的罪名,有以下特征:以经营为名(形式上具有欺骗性)、按发展人数定层级、按层级取酬(组织层级性、敛取参加者)、本质上具有骗财性。

当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时,就需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钰鑫等人结伙以“民间闲散资金二次分配”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星至五星组成层级,同时上线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不仅骗取参加者的财物,而且也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2.为何刑期不等?该罪以有期徒刑五年为界划分两个刑档,根据张钰鑫等人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人数、传销金额,属于该罪“情节严重”应处上一刑档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基金支付犯法律案例(3篇)

非法基金支付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35岁,本科学历,原在某知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018年,王某因个人创业需要,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截至案发,王某共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涉及投资人200余人。

经调查,王某将所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非法用途,未按照承诺向投资人支付回报。

二、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2019年5月,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投资人举报,称王某涉嫌非法集资。

公安机关立即开展初步调查,初步认定王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2. 深入调查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王某进行深入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王某利用其在企业担任管理人员的身份,虚构了多个虚假项目,包括“环保项目”、“新能源项目”等,承诺高额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3. 侦查取证专案组对王某的通讯记录、银行流水、财务账目等进行详细审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同时,专案组对涉案投资人进行走访,了解投资过程、资金流向等情况。

4. 抓捕归案2019年6月,专案组在王某的住所将其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王某对其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起诉2019年7月,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集资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3. 判决结果2020年3月,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特点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1)虚构项目:非法集资者通常虚构项目,以吸引投资人。

(2)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人。

(3)非法占有:非法集资者将所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非法用途。

甘肃省公安厅发布八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甘肃省公安厅发布八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甘肃省公安厅发布八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15年8月28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8起涉及群众多、社会影响大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年8月18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部署指导协调兰州、定西两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分别对北京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兰州、定西5家加盟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兰州、定西两地公安机关共立案件6起,涉案受害人759人,涉案金额1.1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扣押、冻结涉案资产一批。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甘肃弘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列非法集资案2014年12月,我省兰州、白银、武威、定西市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办了弘泰集团公司系列非法集资案,该案涉案金额3.8亿元,涉及我省受害群众3619人,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8人,扣押、冻结涉案一批财物。

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2014年9月5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该公司在兰成立了50家经营网点,以承诺办理房产过户、银行贷款、按揭等相关手续为由,骗取群众信任,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居间三方合同,收取购房者首付款和中介费,并承诺55天内办结过户手续的方式骗取我省兰州等地371人资金6325.92万元。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一批。

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年4月8日,嘉峪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办了嘉峪关市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金额2.02亿元,涉案受害人2142人,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冻结涉案资金966万元,冻结房产4套,查扣汽车3辆,查封部分厂房及设备。

7月15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先期判处其中7名被告人2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1

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1

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1案例一:借高收益集资。

某大型险企核查客户投诉时发现,原南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刘某某、员工马某某以销售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名义,向客户承诺2.6%-5.3%不等的年利率,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涉及金额9000多万元,涉及客户300余人,造成资金缺口1500多万元。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刘某某、马某某逮捕。

目前,该大型险企已垫付受骗群众资金1500万元。

案例二:用内控缺陷集资。

某险企远程审计发现,该险企黄石中支存在大量被保险人、客户账户变更的可疑情形,经现场审计核实,黄石中支运营部经理吴某、柜面保全人员周某某、柜面出纳伊某某利用地方性险种管理系统的漏洞和内控缺陷,采取冒领教育金、重复给付、领取超额退保金等手段,对之前年度承保的“少儿成长六全”等险种进行违规操作,涉及保单98张,侵占资金116.52万元。

案例三:利息引诱集资。

有客户向某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在XX代理购买保险到期后收不回“本金”,且联系不上公司法人代表刘某。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刘某以先支付利息为条件,假借办理“补充养老团体年金C趸领保险”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涉及金额390余万元,造成资金缺口173.43万元,涉及群众29名。

案例四:车险诈骗集资。

XX财险公司在开展“第三次数据真实性回头看”检查时,通过“CFR结案后理赔稽查系统”检索发现,柳州地区广超、航顺等6家汽车修理厂采取反复使用旧件、套用车辆号牌虚构保险事故、伪造事故现场等手段,与公司内部人员勾结制作虚假赔案465笔,涉及金额356.64万元。

案例五:业外人员诈骗,典型案例是上海业外人员陈某等涉嫌保险诈骗案。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根据XX人寿股份反映的情况,通过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检索发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人民医院护士长陈某等人涉嫌通过冒用他人身份投保并申请理赔、虚构疾病或住院病史等手段骗取保险金。

该案涉及国寿股份、美亚财险、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等7家公司,已发现可疑客户23人,可疑赔付100余次。

创投企业 非法集资案例

创投企业 非法集资案例

创投企业非法集资案例随着互联网和创新科技的快速发展,创投企业越来越成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借助创投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财务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下面将介绍几个典型的创投企业非法集资案例。

1.神秘消失的创投公司张某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相信自己的项目能够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于是,他通过互联网找到了一家以投资为主的创投公司,并将自己的项目提交给了该公司。

该公司在短时间内表示愿意投资,并要求张某交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作为保证金。

张某怀着期待的心情交纳了手续费,但没想到创投公司接收到手续费后就销声匿迹了。

实际上,这家创投公司根本没有实际投资意图,只是以此为借口非法集资。

2.虚假项目的诈骗李某是一位有着多年创业经验的创业者,他决定通过创投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支持。

他在一个论坛上看到了一则创投项目的信息,觉得其发展潜力巨大,于是马上联系了该创投企业。

该企业给出了一份看起来很专业的商业计划书和信用资料,李某相信了他们的诚意,并投入了大量资金。

然而,没过多久,李某发现这个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中存在很多虚假数据和不可信的信息。

他后来追查发现,这家创投企业只是一个设立不久的公司,并没有足够的实力进行投资,而是通过制造虚假项目来非法集资。

3.高额回报的诱惑王某是一位投资者,他看到有一家创投企业号称自己拥有独特的投资渠道和高额的回报率。

该创投企业声称能够以保本保息的形式迅速为投资者赚取高额利润。

王某被诱惑住了,投入了大量资金到这家创投企业。

然而,没过多久,他发现该创投企业开始逾期支付回报,后来干脆停止了与投资者的联系。

实际上,该创投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投资渠道,只是通过高额回报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资金,然后挪用资金用于非法目的。

4.涉及多个层级的传销模式杨某是一位想要创业的青年,他看到了一则关于某创投企业的招聘信息,说可以通过该企业获得投资支持。

他加入了该企业,然后被告知需要在自己的社交圈中招募更多的人,并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佣金。

通康集团非法集资案例

通康集团非法集资案例

通康集团非法集资案例背景通康集团是中国一家知名的保健品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北京。

该集团在中国的保健品市场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销售额一直保持增长态势。

然而,通康集团在其经营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调查。

过程2017年,中国监管机构开始对通康集团展开调查,怀疑该公司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调查发现,通康集团通过虚构高额回报和承诺,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其所谓的“保健品项目”。

投资者被告知,只要购买通康集团的保健品,就能获得高额的回报和分红。

通康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包括电视广告、网络营销和直销等手段。

他们聘请了一些知名人士作为代言人,以增加产品的可信度和吸引力。

此外,通康集团还组织了一些宣传活动和培训班,吸引更多人加入他们的投资计划。

据调查,通康集团的非法集资规模巨大,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他们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和推广人员,不断扩大投资人数和规模。

投资者被告知,只要加入通康集团的投资计划,就可以享受高额回报和分红,甚至有机会成为公司的合作伙伴。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监管机构发现通康集团的运作模式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首先,通康集团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保健品项目,他们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堪忧,甚至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其次,通康集团的回报和分红完全依赖于新投资者的加入,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

最后,通康集团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运营,未向监管机构报备相关信息,也未获得必要的许可证。

结果2018年,中国监管机构对通康集团进行了强制取缔,并冻结了其资产。

数百名涉案人员被逮捕并面临刑事指控。

通康集团的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损失,许多人因此陷入了经济困境。

此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人们对于保健品行业的监管问题提出了更多的质疑,呼吁加强对类似公司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监管机构也加强了对保健品公司的监管,加大了执法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案件对于中国的金融市场和投资者教育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久安国际车友会是一家以汽车俱乐部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该俱乐部以投资汽车项目为名,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加入,并承诺高额回报。

然而,事实却是投资者的资金被用于其他非法活动,导致大量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的详细描述:1. 虚假项目介绍:久安国际车友会以推广汽车文化、组织汽车活动等为名义,吸引投资者加入。

他们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并声称这些回报来自于他们在汽车市场上的交易和投资。

2. 高额回报承诺:久安国际车友会承诺投资者每月可以获得10%以上的固定回报,甚至还承诺一些额外的回报。

这些回报率远高于正常的投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加入。

3. 市场宣传和推广:久安国际车友会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和推广,包括线上广告、线下展会等。

他们以一种高调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并承诺这是一个安全可靠的投资机会。

4. 资金汇集和分配:投资者通过向久安国际车友会注资的方式参与其中。

久安国际车友会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并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汽车交易和投资,而是将资金用于其他非法活动。

5. 资金链断裂: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久安国际车友会的资金链逐渐出现断裂。

他们无法按时支付投资者的回报,并开始出现资金链断裂的迹象。

6. 投资人维权:投资者发现久安国际车友会的回报无法按时支付后,开始纷纷要求退还本金和回报。

然而,久安国际车友会却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甚至开始失联。

7. 媒体曝光和警方介入:随着投资者的投诉和维权活动逐渐增多,一些媒体开始曝光久安国际车友会的非法集资行为。

警方也介入调查,并最终将久安国际车友会的主要负责人抓获。

8. 受害者赔偿问题:久安国际车友会被查封后,投资者们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

他们纷纷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介入,帮助他们追回损失,并追究久安国际车友会的责任。

9. 法律程序和判决:久安国际车友会的主要负责人被逮捕后,经过司法程序,最终被判刑。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这3起案例均是近年来审结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其中有的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有的虚构高额回报项目或投资“原始股权”等方式造成人民群众财产巨额损失,这些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董某等非法集资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基本案情】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从事P2P业务,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截留融资款、高息养息等方法非法吸收和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直接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本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报纸媒体、互联网等大肆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案例二李某某、田某某集资诈骗案——虚构高额回报项目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基本案情】2016年,李某某、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四家公司,以投资马来西亚燕屋可获3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公开集资后无法兑现集资款,289名投资人损失共7600万余元。

防范非法集资七大案例

防范非法集资七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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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案例2:刘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 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 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 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 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 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 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 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 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 同时,以月息2.5%至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 款,并按贷款额度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 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集资收益2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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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案例简述:
案例1:2011年3月,寇某某在未作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下将河南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 人宋某某。后宋某某作为宝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国 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游 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 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宋某某安排 时任宝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杜某某在其不在公司时主持公 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并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向外 放贷赚取利息差。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宝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间 吸收资金共计3.43亿元,涉及理财客户299人;已兑付2.5 亿元,涉及理财客户177人。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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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第一类非法集资案例:
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投资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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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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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一草根PE 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PE界的混乱现状。

案情简介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06年2月至2008 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佘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

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佘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 1.78亿佘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 佘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釆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作案手段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

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釆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

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

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

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 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釆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查处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

2009年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10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

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行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

在业内人士看来,黄某案恰恰反映了当前草根PE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册基金,在另一地融资,有效逃避了监管。

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但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留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而银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投资渠道。

因此建议老年人应将积蓄、闲佘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二不务正业自食其果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但宁波某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吸存转贷,赚取利差,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

案情简介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当时,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

2006 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佘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佘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

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1000佘万元不等。

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

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

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

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作案手段1、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

李某出生在宁波,大专学历,2005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获得了香港居留权。

之前,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

因为颇有经商头脑,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

正是凭着“港商”、“名人”身份,他骗取了投资人的信任,以至于有些人主动找上门,把钱借给李某。

2、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

李某通过老婆对外宣传:“李某开的担保公司规模很大,经营也很不错,而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李某还经常带着老婆、公司财务和出纳人员到投资人住处,给他们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他个人和企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光环等,骗取投资人信任。

事实上,公司经营能力并不像他说的那么好,而且财务报表也是虚假的。

李某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

3、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

李某以 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对每一笔借款都用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作担保,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

其实,李某借款数额较大,大大超出了担保能力,担保早已形同虚设,一旦资金链断裂,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案件查处让李某想不到的是,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 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万元,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

为此,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也曾到对方企业连坐三天三夜讨债,可惜收效甚微。

而李某此时又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

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2008年10月28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希望依靠司法机关把钱追回。

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8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1、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

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

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2、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

本案中,李某向别人借钱时,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而隐瞒了把钱贷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

吴某借给了李某1500万元,此前,他和李某素昧平生,对李某的公司情况一点也不了解,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常在一起搓麻将、旅游。

仅凭这一点,吴某就决定借给李某1500 万元,而且办手续那天,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借款合同。

吴某应该想到,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 借款次数有限,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可吴某偏偏忽视了这一点。

事后,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发现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钱,但为时已晚,钱已经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只还了500万元,剩佘的钱全部打了水漂。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三女赌徒的不归路——广东佛山和某某非法吸储案一位邮政局的大客户经理,一位疯狂的女赌徒,为了偿还赌债和敛财,她把手伸向了公款......那一刻,她人生的结局已经注定。

案情简介何某某原是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大客户部的经理,1999年至2003年间,她多次到澳门赌博,并为此欠下巨额赌债。

为尽快偿还赌债,从2003年9月起,何某某组织、指挥原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澜石支局局长陈某某以及霍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等人以澜石支局和龙角支局邮政储蓄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近200名储户的存款13亿佘元,何某某及陈某某将其中的1.59亿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债和投资,并造成100多名储户5.4亿佘元的损失。

在此期间,何某某还因存款兑付等问题与知情人、储户产生矛盾,并多次雇凶伤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部分财物被损。

作案手段1、高息揽存,愿者上钩。

何某某在澳门赌博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了澳门人林某某等,林某某等人获悉其身份后, 一方面怂恿她豪赌,另一方面游说她高息吸收存款,将资金投入高回报的项目如购地皮、码头等盈利。

面对赌债压力和巨额回报的诱惑,何某某勾结陈某某,一方面利用其社会关系,以完成邮政储蓄吸存任务为由,以月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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