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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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征地拆迁成为许多农民的常态。

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保障体系面临着重大的挑战。

为了有效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该方案旨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持续可靠的养老保障,以确保他们晚年生活的质量和尊严。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扩张和土地资源的不断利用,许多农村地区面临被征地的命运。

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丧失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质量大幅下降。

与此同时,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未充分覆盖被征地农民,使他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养老保障。

因此,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2. 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性:确保被征地农民享有与城镇职工相似的养老待遇,消除城乡差距。

- 可持续性: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可持续,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 灵活性:考虑到农民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制定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以满足不同地区和群体的需求。

三、具体实施方案1. 养老保险缴费被征地农民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个人经济能力的差异进行调整。

政府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补贴,以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负担。

2. 养老金发放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正、透明。

养老金的数额应根据个人缴费的多少和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养老服务除了提供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还应重视养老服务的提供。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养老机构和社区设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四、实施策略为了有效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策略应得到重视:1. 宣传和培训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保险意识的增强,增加参保率。

【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多篇)

【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多篇)

【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多篇)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3篇)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1一、本方案所称新被征地农民是指从2016年1月1日起因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以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一)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四)父母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且本人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纳入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四、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新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分第一年龄段);(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2023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2023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2023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现状分析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被征地的农民面临着失地失业和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提升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他们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2. 原则:以科学合理的政策和制度为基础,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元化保障的方针。

三、政策与措施1. 建立健全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政府将出资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农村统筹管理。

2. 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机制,确保他们合理获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政府将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管,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3. 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创业。

政府将提供创业培训和财务支持,帮助农民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

4. 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政府将设立专门的培训基地,提供免费的培训课程。

5.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后续帮扶和服务。

政府将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就业推荐等服务。

四、资金保障1. 政府将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

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

2. 鼓励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业。

支持社会力量捐助资金,设立专项基金。

3. 探索建立征地补偿资金和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联动机制,确保农民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和社会保障待遇。

五、监督与评估1. 加强对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公布工作进展和成效。

2.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保障农民权益的合法维护。

3. 审核和评估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社会效益。

六、预期效果与挑战1. 预期效果:通过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得到提升。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市内5区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且被征地后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

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具体保障人员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原则上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4]11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4]11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参照《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修改稿),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鄂州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为方向,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为目的,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1、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2、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3、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本意见实施后,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用农民承包地,且被征地时已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民。

三、就业政策(一)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相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可享受相应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并优先安排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证!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根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证失地村民的根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需要落实的重要问题。

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根底上,总结出征搜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证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证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证。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搜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证费用,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搜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X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治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X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尽快建立适宜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完成绩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X公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证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缺少局部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证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证所需要资金的缺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篇一:关于阿里巴巴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阿里巴巴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阿里巴巴项目的顺利引进,以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为原则,以推动街道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为目的,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街道工委会议纪要,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缴费为主,个人补贴为辅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一)在阿里巴巴项目建设中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二)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三)《实施方案》所指失去土地,是指农户人均土地被征用、征收高于亩,即为失地,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方案》的实施范围。

三、实施细则资格认定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订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对所需要交纳养老保险金进行核算。

(二)组织申报1、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组织填写《武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登记照、征地协议、补偿合同等资料。

2、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交街道人社中心审核申报。

3、街道人社中心对参保人员的条件与年龄进行复查,对有疑异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4、根据实际情况,旭光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分为三批办理,第一批为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参加社会保障人员;第二批为男56-60岁、女51-55岁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第三批办理其余人员。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前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前政办发〔2021〕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9日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将新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为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前郭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制度的持续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三、政府补贴对象及标准(一)对象。

指具有前郭县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人口。

不包括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后,户籍迁出本县的;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标准。

被征土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册土地)全部或超过2/3(含2/3)以上的农民,政府补贴资金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总计15000元(被征土地面积累计不足2/3的农民,政府补贴资金为15000元×征地比例÷2/3)。

征地社保实施方案

征地社保实施方案

征地社保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工作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征地社保问题作为征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征地社保方案,是当前城市征地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征地社保实施的背景和意义。

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而征地社保问题的实施,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合理的征地社保方案可以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同时也可以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社保实施的原则和目标。

1.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通过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征地社保实施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一位被征地农民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3. 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在制定征地社保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征地社保实施的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失地后能够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2. 提供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

对于失地农民,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自我价值。

3. 加强宣传和督促。

对于征地社保方案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督促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被征地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政策和待遇。

四、征地社保实施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征地社保方案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建立投诉渠道。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让他们能够及时反映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征地社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到相关政策和待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数据库和农用地面积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工作。

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以县(区)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四类地区,其中行政区划属清河区、清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冷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冷政办发〔2017〕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1日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个人自愿原则;(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三)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原则。

二、保障对象(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14亩(以户为单位),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的人员。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二)能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畴的对象1. 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2. 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3. 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4. 因婚嫁将户籍迁入本地,且在迁入地和迁出地都未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村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方案

村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方案

村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制定并实施村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势在必行。

本方案旨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促进其融入城市化进程,实现全面小康。

一、社保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

社保范围涵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内容,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社保政策1.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缴纳,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3.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给予临时性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4.失业保险:对于因征地而失业的农民,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失业补助,同时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

三、资金来源1.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应当列支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社会捐助,为被征地农民社保提供资金支持。

3.个人缴纳: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四、实施机制1.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实施方案。

2.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社保实施格局。

3.监督机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五、宣传教育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意识和参与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效果。

六、评估调整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七、总结村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举措。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同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立足我市地方实际,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补贴对象(一)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年龄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告日为基准日。

(二)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

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一、《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包括: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至2001年7月1日失业保险(超过15年按15年计算)所需的费用,以及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标准参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包括: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规定建立的市本级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规定建立的江宁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浦口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浦政发〔2004〕108号)规定建立的浦口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六政发〔2005〕20号)规定建立的六合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三、《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两部分:(一)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四、《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市、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指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市财政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管理本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资源厅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实施⽅案》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资源厅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实施⽅案》的通知【⽂件号】冀劳社[2007]41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08-09【实施时间】2007-08-09【时效性】有效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源局,扩权县(市)⼈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源局:现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实施⽅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〇〇七年⼋⽉九⽇附件: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实施⽅案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特制定本实施⽅案。

⼀、完善政策措施(⼀)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基⾦的筹集1、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基⾦坚持由农民个⼈、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实⾏统⼀筹集、分类管理。

个⼈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地补偿费中列⽀,政府承担部分从⼟地出让纯收益中列⽀。

个⼈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两项费⽤尚不⾜以⽀付应缴养⽼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地有偿使⽤收⼊中予以补齐。

2、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案批准之⽇起3个⽉内,①根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缴费额度的具体参保⼈员名单,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补偿费,下同)和⼟地出让纯收益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次性⾜额划转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个⼈账户或统筹账户;②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例,提取风险基⾦,并⾜额划⼊风险基⾦账户。

(⼆)其他有关政策按省政府冀政函[2005]15号⽂件规定执⾏。

⼆、规范⼯作程序征地报批前⼯作程序按以下规定执⾏:(⼀)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资源部门⼯作⼈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和农户,共同进⾏清点核实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40号(2008年7月3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区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在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有效的职业介绍服务。

应当完善和落实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单位,尤其是征地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对待,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

方案实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实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日益增多,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生活无忧。

三、参保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四、资金筹集(一)政府补贴1. 县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 从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二)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用。

五、参保程序(一)申报登记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村(社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三)确定参保对象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参保对象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进行确认。

(四)办理参保手续经确认的参保对象,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六、待遇享受(一)养老金待遇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丧葬补助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七、基金管理(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八、组织领导(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沈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沈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沈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沈社办发[2007]9号【发布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沈社办发[2007]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49号),推进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程,使此项工作在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操作有序中进行,特制定沈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沈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祁鸣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凯副秘书长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健担任,成员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农委、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宋乃义担任,副主任由养老保险处副处长曹琦担任,办公室负责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调度进度、通报情况、审核保障标准、综合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职责分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49号)的规定,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开展调查、摸底、测算工作,指导制定本区、县(市)的实施方案,监督落实情况;负责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指导各区、县(市)建立被征地农民资料数据库,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实名制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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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8〕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政策引导、本人自愿、政府补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新被征地农民是指从2008年1月1日起因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以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一)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四)父母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且本人户口在新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
(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纳入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四、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新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分第一年龄段);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五、基本养老保险
(一)第二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本人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政府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8年。

(二)第二年龄段的新被征农民,被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单位部分的20%,可在申报缴费时将招用的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单独列出,在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期限内,按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的10%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0%政府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8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补贴年限内的补贴按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数逐年逐增10%预缴,所需资金一次性缴纳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部分逐年缴纳。

(三)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性付清,并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养老生活保障
(一)第三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其生活保障费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段缴纳的办法缴纳。

一次性缴纳为:缴纳标准以征地当年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逐年递增10%;缴费年限为参保者本人年龄(周岁)距73岁之差;缴费比例个人缴纳10%,政府补贴90%,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帐户。

分段缴纳为:先按标准一次性缴纳男满60周岁至73周岁、女满55周岁至73周岁的应缴生活保障费;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发布之日时本人实际年龄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段的应缴生活保障费,按本年度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缴纳。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当年度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生活保障费,并随着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逐步调整。

(二)第四年龄段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应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缴纳标准以征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逐年递增10%;缴费年限为参保者本人年龄(周岁)距73岁之差;缴费比例个人缴纳10%,政府补贴90%,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帐户。

缴费后按当年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费,并随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逐步调整。

(三)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后再从统筹基金支付。

其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医疗保险
(一)第一年龄段人员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负担,年限8年,按第一年参保的年缴费绝对额,预留8年医保基金划入医疗保险机构。

参保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第二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除大病互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互济费由个人按政策全额缴纳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全部由政府承担,年限8年,按第一年参保的缴费基数,按年增长15%的标准递增,预留8年医保基金划入医疗保险机构。

8年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需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只缴纳大病互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互济费。

医疗待遇不建个人医疗帐户,参保人员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第三、四年龄段人员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由政府承担,补贴年限8年,按第1年参保的年缴费绝对额,预留8年医保基金划入医疗保险机构。

参保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资金筹集
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负担部分)来源包括:
(一)新征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当年不少于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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