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控制权交易及控制权交易中控股股东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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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发布时间:2022-02-15T02:14:00.45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8期作者:范昊[导读] 因此,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的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武汉东湖学院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摘要:控股股东在现代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控股股东正当的行使权利可以提高公司效率,加快公司发展,但如果其滥用控制权,则对公司、其他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损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的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诚信义务;一、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形(一)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在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多表现为持有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购买、销售、代理等交易行为。
通过关联交易,控股股东能够随意挪用公司资金,通过操纵交易条件转移公司利润。
关联交易的主体在事实上并不平等,控股股东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以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侵占财产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截”,利用公司发起人的身份,以代管资金的便利,截取应缴纳的股本或者募集到的资金据为己有。
第二是“挪”,擅自将募集到的资金挪作他用,却不在公司年度报表中公布出来。
第三是“垫”,使用公司的资金用于其所控制的关联公司对外投资,给公司造成严重的资金流失。
第四是“借”,不提供担保,不付利息的向公司进行大额借贷,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再转手将其所借款项借给自己或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三)违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作为担保人时,需要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如果风险过大,公司自然会拒绝担保。
但是控股股东常常利用控制地位,使公司为其提供违规的担保。
试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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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摘要]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上市公司大股东恣意妄为,使得中小股东究其制度根源在于特殊中国国情的考量及法律规制的不完善。
[关键词]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忠实义务;注意义务一、控股股东的概念界定(一)控股股东的传统定义法律规范控股股东行为的前提是判断一个股东的控股股东身份,即该股东是否构成控股股东。
早期公司法理论对控股股东主要是从资本控制的角度来加以理解,并依据资本多数决原理从单纯的数量标准开始的,认为持股超过公司股本50%者便足可以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即为控股股东。
但随着股权的日益分散化,控制公司的经营并不需要持有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且控制力的形成也可以通过企业合同和连锁董事等方式而实现,因而各国对控制股东的理解也随之发生变化。
(二)各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规定美国特拉达华州的相关立法和判例在规制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时将控股股东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
所谓绝对控股,是指持有某一公司绝对多数的股份,即所持有的股份数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50%;所谓相对控股,是指持有某一公司相对多数的股份,即所持有的股份数虽未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0%,但在公司现有股东中仍构成持股最多的股东。
德国法同样是采用实质标准,规定如果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另一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影响,那么该公司就被称为具有附属性。
①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则以数量和实质两个标准来界定控股股东,股东只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被认定为控股股东:一是持有公司半数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二是可以决定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三是在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得两个公司中,如果该股东是这个控制公司的控股股东,那么他就当然成为被控制公司的控股股东。
②(三)控股股东的实质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的概念,在实践中经历了从形式到实质,从绝对到相对的演变过程。
目前,则以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即综合考虑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此种定义,更为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所采纳。
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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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由于控股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有着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司利益、少数股东利益的天然倾向,因而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各国公司法逐渐认识到,对控股股东的种种行为课以特别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是很有必要的。
控股股东的义务以诚信义务为主。
一般认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前者要求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时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同样注意;后者则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利滥用。
总体来看,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表现为行使表决权时的诚信义务和影响公司业务执行时的诚信义务,前者指控股股东在为自身利益行使表决权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后者指控股股东运用其基于控股股东的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而直接决定公司的生产目标和决策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是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必然后果,即承担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强制性要求。
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作后盾,法律义务的约束必然是软弱无力的,如果不对控股股东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很可能的情形是,控股股东会置明确的诚信义务于不顾,肆无忌惮地侵夺公司及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
因此,对控股股东课以与义务相应的责任是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必然要求。
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司法中都对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做了规定。
依据指引:《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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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引言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而控股股东则是上市公司中拥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他们拥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要履行自己的权利,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阐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其作用和意义进行探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1. 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应以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他们应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负责,并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推动公司战略发展:作为掌控公司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应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规划,以推动公司的战略发展。
他们应对公司的战略方向和目标负责,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战略,以确保公司的持续竞争优势。
3. 控制公司风险:控股股东应对公司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业务运营稳定。
他们应加强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防止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法律风险。
4.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作为控股股东,不仅应关注自己的利益,还应关心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应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治理公正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1. 资本注入和维持:控股股东应按照约定或承诺注入公司所需的资金,以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他们还应承担维持公司资本稳定的义务,避免恶意抽逃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
2.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股东和投资者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等信息。
他们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 支持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应积极支持和参与公司的治理,尊重公司治理结构和程序,配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他们还应建立健全的社会责任制度,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 遵守法律法规:控股股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违法行为。
试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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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 的经 营决 策发 生影 响 时, 须承担 注意 义 务。 必 由于对 注意义 务很 难下 一个确 切 的定 义 , 文认为可 以从描 本 述 的 角度 在两 方面 对其 进 行一定 的 限制 。 1 控 股股 东行 使 权利 时应 出于 善意 。控股 股东 应该 从公司 .
应 人~ 票演 变 为一 股 一票 , 个 蜕变 过程 , 占公 司资本 大 多数 时 , 尽如 一个谨 慎的人 处于 同等地 位与 情形下 对其所经 营 的事 这 为 的大股 东行使 表决权 , 把代表 自身利益 的决议 合法 的变 为法人 意
志 埋下 了隐 患 。 而在现 代 市场 市场 经济 条件 中 , 于股权 分散 及 控 股股 东 不担 任董 事 时 , 由 则并 不直接 履 行公 司的经 营管 理职责 , 流动 频 繁 , 这种 占控 制地 位 的表 决权通 过 竞争 、 联合 是很 容 易形 因此 也不 必承 担注 意义 务 的职 责。 是 , 但 控股股 东通 过表 决权对 成 的 。这 样 , 存在 控股 股 东的情 形 下 , 在 他们 将 成为 法人 实际 的 主 宰者 , 谓独 立 的法人 意志 已经 不 复存 在 , 股东 盘剥 中小 股 所 大
反 是 法 律在 构建 公 司法 人 制度 时 , 望法 人像 自然人 一样 , 希 能独 本 原则 , 映 了法律 对道 德 的吸 收和继 承 , 道 德法律化 的 鲜明 立、 负责任 的参 与社会 经济 生活 , 发挥社 团法 人在集 合人 力 、 力 财 基础 上 的促进 经济 发展 、 J 社 会福 祉 的作用 。 增 J u 由于 资本 是公 司 的灵魂 , 代公 司是 资本企业 , 现 并借 鉴政 治上 的代 议制度 , 为此 衍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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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1、2均无规定。
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制约程序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43条规定)
1.累计投票制的设立 第一百零六条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控制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控股股东 法定持股比例 参股股东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如:股东甲对A公司投资51%,公司A拥有公 司B51%股权,公司B拥有公司C的51%股 权,公司C拥有公司D的51%股权。
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股东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 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1)代理人资格?
(2)代理人人数?
(3)授权委托书(配备)
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制约程序 1.累计投票制的设立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共有5000万股,选举9位董事,甲公司持 有60万股,乙公司拥有3700万股,丙公司 拥有70万股。
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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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制度构建作者:李有星 Yusheng Yang 竹可儿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2年第08期【摘要】控股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控股股东的行为一旦没有得到有效管控,就会产生权力滥用的现象,即控股股东可能会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金、掏空公司资产等行为攫取私利,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问题的解决日益成为公司治理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产生的根源、涵义及制度内容予以厘清,并在借鉴域外法系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从控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规定、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适用标准、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完善监督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履行的救济途径这四个方面,为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信义义务;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15-0138-7当前,我国公司中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非常普遍,公司控股股东为攫取个人利益对中小股东正当权益肆意妄为的事件屡见不鲜,处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成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然而,当前《公司法》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等对直接规制控股股东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
因此,十分有必要从《公司法》层面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加以完善,明确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相关问题,以实现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产生的根源(一)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现代公司制度虽然给予公司拟人化的法人人格,但实际上公司自身无法做出决策或决议,而是由公司的投资人即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决策者,将自身的意志通过公司名义予以表达。
鉴于出资较多的股东在享有更大投资回报的同时担负着更大的投资风险,更能代表公司的利益,为满足公司利益之适当性,股东大会在决议制定上以“资本多数决原则”①为主要运行准则。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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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在上市公司的架构中,控股股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对公司的决策、运营和发展方向有着显著的影响力。
理解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控股股东,通常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控股股东拥有着较大的权力,相应地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控股股东的一项重要责任是诚实守信。
这意味着他们在行使权力和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信息或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例如,在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其他股东和投资者。
如果控股股东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价波动,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会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控股股东有义务避免滥用控制权。
他们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比如,不能通过操纵公司的决策,将优质资产转移给自己或关联方,或者进行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让公司承担过高的成本或风险。
这种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会削弱公司的竞争力和价值,最终影响到所有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治理方面,控股股东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
这包括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其能够有效地监督公司的管理团队。
控股股东不应过度干预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而是应尊重董事会的独立性,让其能够根据公司的整体利益做出科学的决策。
同时,控股股东也应当支持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保障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控股股东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弱,控股股东应当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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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作者:丁巍王彦明来源:《人民论坛》2017年第25期[摘要]控股股东是企业运营的关键决策者,是企业经济主体。
当公司利益与控股股东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利益诱导下,控股股东普遍会滥用股东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为此,研究制定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责任举措,具有重要现实价值。
[关键词]控股股东股东责任公司治理控股股东责任是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或优势等将公司利益私有化为个人利益,由此可能导致的一系列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处罚责任、犯罪责任等。
控股股东责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控股股东在其所属或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进行资源或义务的转移,该类交易具有显著的不公平性,包括低价购买或出售产品、无偿提供劳务、进行担保、向其他方提供资金协助、进行重大投资、实施重大重组行为等。
二是强制表决。
强制表决是指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对某项决议进行表决时,小股东均持反对意见,并投下反对票,但因控股股东在表决权上居于控股优势,其可不采纳小股东的意见,强制投赞成票,导致决议通过。
三是恶意欺诈。
恶意欺诈是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故意做出某些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行为,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责任产生的原因解读股东股权结构不合理。
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比例过于集中,虽然在公司的运营等方面能够提高决策的效率,但也很容易为控股股东进行“权力寻租”创造条件和环境。
一方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可以通过正常的制度流程比较隐蔽地做出符合自己切身利益的决定,而未站在公司层面或者其他股东或投资者的层面考虑决定的不利后果,一旦控股股东决策失误,必将导致其他小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遭受损失。
另一方面,在股东股权结构不合理的情形下,实质上在公司治理上是很难实现有效制衡的,这也容易导致控股股东独断专行,肆意践踏公司治理结构。
与此同时,如果控股股东执着于利益的追求,其在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的同时,还极易滋生贿赂行为,既包括对公司其他股东或某些管理层的贿赂,又包括对外部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的贿赂,既破坏了公司的治理秩序,又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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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投资者拥有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即拥有公司股份,他们也将拥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是拥有股份,控制公司和享受其利益的人,他们在公司实施决策时具有一定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首先,股东有权在公司的大会继续表决。
在公司大会上,所有股东都有权行使其各自持有股份额对公司进行决策的权利,例如,选举董事会成员、通过财务报表、决定配股、改变公司的组织结构、通过公司的发展战略等。
其次,股东可以行使股东行使权,即在不参加公司大会或实施其他行动的情况下,行使其在公司中的行使权。
一般来说,股东有权代表投票,交易股份并受益,要求获得公司信息,拒绝董事会的行为,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权改变公司的经营方式。
最后,股东也有义务。
在中国,股东有义务履行其在公司大会上作出的决定,并有义务出资支付公司的资本金和对公司的责任,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资金,不得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大会决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
总之,股东权利和义务是公司实施决策的重要方面。
股东除了参加公司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外,还有义务履行其作出的决定,并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取得平衡,公司才能正常运
行,并取得良好的发展。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2145b358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d4.png)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控股股东责任义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股东和控股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义务:1. 财产出资责任: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向公司出资。
而控股股东则应当履行更加深入的出资责任,保证公司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经营发展。
股东和控股股东还应当注意不得利用虚假出资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
2. 尊重公司独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得随意干涉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在决策关键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利益,不得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
3.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
特别是对控股股东而言,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4. 股东及控股股东的监管责任: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其应当充分履行监管责任,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实际控制人作为对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在公司经营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义务:1. 公平对待股东的权利:实际控制人在行使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的权益,不得滥用控制权谋取不当利益。
实际控制人不得对其他股东进行不正当的不利竞争行为,需要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真实披露实际控制关系: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如实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得隐瞒实际控制关系以逃避法律监管。
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自身与公司关联交易等信息。
3. 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忠实、审慎、勤勉等法定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各方权利和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各方权利和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98fdef9c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b7.png)
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各方权利和义务一、股权转让协议的定义和目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在公司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股东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1.转让方权利和义务转让方是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将自己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方的主体。
转让方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由选择股权受让方、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转让股权等。
转让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信息,确保受让方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2)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包括工商变更登记等;(3)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2.受让方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是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接受股权转让的主体。
受让方的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协议约定受让股权、享有公司股东权益等。
受让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留存方权利和义务留存方是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参与股权转让的公司其他股东。
留存方的权利主要包括:继续享有公司股东权益、参与公司决策等。
留存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协助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1.协议主体: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2.股权转让标的:明确股权转让的数量、比例和价格;3.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分期支付等;4.股权转让手续:明确办理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手续;5.股权转让期限:明确股权转让完成的期限;6.股权转让的条件:约定股权转让所应满足的条件;7.股权转让的限制:如有优先购买权、禁止转让等限制;8.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的责任及赔偿事项;9.争议解决: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诉讼或仲裁;10.其他条款:包括保密条款、知识产权转让等。
股权分配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平衡
![股权分配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平衡](https://img.taocdn.com/s3/m/9b91360f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87.png)
股权分配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平衡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公司治理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股权分配中,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在合理分配股东权利的同时保持股东的义务不被忽视,是确保公司良好运转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股东权利的平衡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依法依规享有的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人,具备多种权利。
首先,股东享有收益权。
股东投资于公司,期望获得回报。
根据股权份额,股东享有按比例分享公司分红的权利。
此外,他们还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合并与收购等决策。
其次,股东拥有监督权。
作为公司的所有人,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和决策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信息。
这有助于确保公司管理者的诚实、勤勉和谨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股东还享有转让权。
股东有权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实体,以实现获利或分散风险。
二、股东义务的平衡股东义务是指股东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股东义务的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行使股东权利。
他们应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事务,并履行与之相关的义务。
例如,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积极参与公司事务等。
其次,股东应依法讲究合规经营。
他们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合理合法经营,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从事欺诈行为。
同时,股东还要在经济和社会责任上承担风险。
最后,股东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他们应及时、真实地向公司披露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持股信息、投票信息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司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股权分配中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在股权分配过程中,要平衡股东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股东会议制度、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力和责任,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为股东提供详细、准确和及时的信息,确保他们有权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相关决策的过程。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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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股东是公司的股权持有者,拥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享有一定的权益和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以下是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解释:一、股东的权利:1. 股东权益: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享有公司经营业绩所带来的利润收益,包括分红、股息等。
股东还有权以优先购买的方式参与公司增资扩股等股份变动活动。
2. 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重要决策等,包括参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和监督活动。
3. 股东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对公司事项进行表决,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决定分红等。
表决权是股东行使自身意愿和决策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股东的义务:1. 保守商业秘密: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公司机密信息给竞争对手或其他违法行为。
2. 支持公司发展:作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积极支持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遵守公司的经营策略和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3. 缴纳股本款额:股东应按照约定的价款和时间履行款项的缴纳义务,确保公司的股本金完整。
4. 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作为股东,需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三、股东的注意事项:1. 注重风险管理:作为股东,应认识到股权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需注意分散投资、正确判断市场风险、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等,避免因风险导致投资损失。
2. 理性参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东履行权益的重要场所,股东应理性参与,根据公司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支持公司发展。
3. 保护自身权益:股东需积极维权,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4. 及时了解公司信息:股东应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决策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5. 理性投资决策:股东应理性对待股权投资,不盲目追求短期收益,要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盈利能力。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86bc09b7960590c69ec37699.png)
善我 国 当前股份 公 司的治理 结构、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 保 具有非 常重要 的意义。
【 关键词】 控制股东; 诚信义务 ; 忠诚义务 ; 注意义务 【 中国图书分类号】 F 1. 725 【 文献标识码】 A
近几年来 , 公 司法 实务 中 , 在 作为 公 司的 大股东 ——控 制股东 , 由于对公 司享有控 制权 , 视公 司的独立地 位 、 无 独立
一
理人 的地位 , 或沦 为经 营工 具者 , 为控 股 股 东 ” 即 的实 质 标
准, 已经成为美 国理论 界的通说 。 【 2 目前我 国立 法还 未统 一规 定 控制 股东 的 概念 。笔 者 认 为 , 制股东概念 的构成 要件有二 : 控 其一 , 符合控制股东 的认定 标准 。控 制股 东 的认定标 准 应 以符合形 势标准和实质标准来考 虑。具 体来说 , 符合 以下 情 况之一即是符 合 了股东认 定标 准 : 有 表决 权上 的优 势 , 持
人格 , 规违法操作 , 意损 害 中小投 资者 乃 至公 司合法 权 违 肆
益的案件不断发生 , 郑百文 案件 、 王事件 、 猴 亿安科 技等一 个 个上市公司从证 券市场 上争 相竞买 的绩优 股 到纷纷 破产 退 市的事件不断上 演 , 让我们不得不 从控制 股东在公 司 的特 殊 地位人手 , 探讨 如何制约控制股东 以保护其 所在公 司及其 他 股东的利益问题 。 笔者认 为 , 套完 整 的关于 控制 股东 的控 制机 制 , 须 一 必 从 内外 两方面同 时进行构 建。 内部控制 机制 , 就是 完善关 于 控 制股 东诚信义务 的相关 理论 , 使得 控制股 东 自觉对 其行 为 进行规 范。外部 控制机制 , 就是要在 我国 的公司法 中修正股 东大会 的表决权 、 少数股东的法定权 利进行 规定 以及进一 对 步完善 独立 董事制度等 , 使得控制股东 的行 为之规 制有制度 保障 。令人欣慰 的是 , 的公司法 已经对 这些 外部控 制机制 新 进行 了规定 , 虽然这些规定 在具体细节上 依然 有一 些 不完善 之处 , 但这说 明 了对 于控 制股 东 的 规 制 已经成 为 必 然 的趋 势 。由于本文拟论述 的是关于控制 股东 的内部控制 机制 , 即 关于控制股东诚 信义务的几个 问题 , 故对 于上述外 部控 制机 制在此不进行 阐述 。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620d2f32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66.png)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在上市公司的复杂架构中,控股股东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他们对公司的决策、运营和发展方向有着显著的影响力。
明确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也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一、控股股东的定义和特征控股股东,通常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对公司决策的强大影响力。
他们往往通过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或其他方式,能够主导公司的重大决策,如战略规划、高管任免、重大投资和并购等。
二、控股股东的责任1、诚信责任控股股东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有欺诈、隐瞒或误导等不诚实的行为。
例如,不能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移给自己或关联方,也不能故意隐瞒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导致其他股东做出错误的决策。
2、合规责任控股股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管规定。
这包括按时披露信息、不操纵市场、不进行内幕交易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若有重大股权变动、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公平的信息。
3、经营决策责任控股股东应当以公司的长期利益为出发点,参与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这需要他们具备长远的战略眼光和风险意识。
在制定公司战略时,不能只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重大投资决策上,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风险评估,避免盲目扩张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4、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责任由于控股股东的强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
控股股东有责任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比如,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只满足自身的高额回报。
论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论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2da2fae60975f46527d3e147.png)
为改 变 这种 局 面 , 失衡 的利 益机 制恢 复 平 衡 , 让 不 断强 化控 股股 东 的 义务 和 责任 在 我 国 当下 则
t r) 交叉 持 股 ( r s- o n rhpTi ) 金 字 ue 、 C o s w es i e 、 s
对控 股股 东基于 控 制权 的公 共 收 益所 产 生 的正
塔式 控股 ( tc ya d ) S o kP rmis 等方 式 获 得 控 制 权 放大 效应 , 即控 股 股 东 以低 于 5 的 表 决 权 行 O
系 对 控股 股 东 义 务 和 责 任规 制 的基 础 上 , 我 国在 加 强 控 股 股 东 义 务和 责 任 方 面提 出 了相 应 的 立 法建 议 。 对
关 键 词 : 市公 司 ; 上 控股 股 东 ; 务 和 责 任 义
中 图分 类 号 : 1 1 2 F 2.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0 1 2 f 0 0 0 —0 2 —0 1 0 —5 0 一 2 1 ) 2 0 0 5
Vo . 3 N0 2 13 , .
M a . 01 r2 0
21 0 0年 3月
论 我 国上 市公 司控 股股 东 的义务 和责任
孙 崇 凯
( 海 师 范 大 学 法 商学 院 , 海 西 宁 8 0 0 ) 青 青 10 8
摘 要 : 对 我 国证 券 市 场 存 在 的 大 量 控 股 股 东通 过 截 流 、 用 等 行 为 侵 占上 市 公 司 资 金 和 利 用 非 公 允 关 针 挪 联 交 易 、 纵公 司重 大 决 定 等 方 式 损 害 上 市公 司及 中小 股 东 利 益 的现 象 , 文从 控股 股 东 控 制 权 私 有 收 益 操 本 理 论 出 发 , 控股 股 东 侵 权 行 为 的 法 理进 行 分 析 并对 我 国控 股 股 东侵 权 行 为 进 行 简 要 列 举 , 借 鉴 两大 法 对 在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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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哪些权利和义务在公司中存在着股东是很正常的事,对于股东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在公司法中对此是如何进⾏规定的呢?这需要我们从本⽂的介绍中进⾏了解,才能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哪些权利和义务⼀、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为进⾏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股⽅式缴纳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股份有⼀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看完本⽂之后,⼤家对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都清楚了吧,对于股东来说可以依法⾏⾃⼰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要遵守相应的义务,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才能有帮助,⼤家对此都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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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控制权交易及控制权交易中控股股东的义务王燕关键词: 公司控制权交易/公司治理/少数股东保护溢价内容提要: 控制权交易是实现公司运营效率的方式,但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转让控股股份的价格往往高于股票的市场价值,从而使控股股东享受溢价。
另者,控股股东还可能将控制权转让给劫掠性收购者,损害小股东利益。
为了弥补小股东在控制权交易中的劣势地位,西方发达国家设置了控股股东在劫掠性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义务以及通过个案审核确定控制权交易溢价分享。
但法律的限制应该适度,因为过度干涉又会损害股东权平等、合同自由、商业判断规则等原则。
一、话题的引起——控制权的价值创造功能30年代伯利和米恩斯的著作《现代公司和私人财产》掀开了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的讨论,成为研究现代公司治理的理论先导。
该书的对我们的启发是:控制权本身具有价值创造功能,当控制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交由那些能最有效率激发控制权价值创造功能的管理层手上时,能够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从而使公司股票价值上涨,使公司投资者受益。
科斯在其在西方法学和经济学界引起重大影响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也指出,企业是较少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的制度设计,企业的产生使过去依赖市场交易主体通过个别谈判达成的单次交易为企业的重复交易代替。
其中,企业减少谈判成本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管理层对下层雇佣人员的指令(控制的一种形式)取代市场的谈判机制,而指令显然比谈判更有效率和低成本。
这都意味着,控制权具有价值创造的功能。
控制权的价值在控制权交易的场合最为明显。
外部收购者往往愿意支付超出市场价值的价格去收购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控制权。
对超出市场价值的这部分溢价(premium)所代表的价值,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溢价是控制权价值的体现。
收购者之所以愿意对股份持有者支付溢价在于他们相信目标公司的管理是无效率,即未有效率地发挥控制权价值创造功能。
控制权交易后,可以通过更换管理层或改变公司经营策略等方式改善管理,提高公司的价值。
如果控制权是有价值的,那么在包含控制权的股份进行转让时,控制权价值就面临着分配的问题。
由于在公司收购中,股份的转让是以合同的形式个别进行的。
因此控制权的价值通常包含在被转让的控股股份对价中,为控股股东所攫取。
而被收购公司的小股东因缺乏信息、专业知识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而处于弱势地位,这使小股东在面对外部收购者的歧视和掠夺时无能为力。
即便不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来衡量控制权交易的正当性,经济分析法学家对控制权交易是否增进社会财富,是否具有效率也是有争议的。
从新古典经济学派经常使用检测效率的两种模型帕雷托改善(Pareto improvement)和卡尔多-黑克斯改善(Kaldor-Hicks)来看。
控股股东通过控股权交易获利而使小股东受损不符合帕雷托改善一成员受益,并且没有任何一成员因此遭受损失的要求,因此不符合帕雷托改善。
但有学者认为控制权交易符合卡尔多-黑克斯改善,即只要受益者获得的受益足以弥补亏损者的损失,该交易就是效率的。
但也有学者认为,卡尔多-黑克斯改善用在此处不恰当。
例如Ogus指出:首先,卡尔多-黑克斯改善允许将损失强制性的分配给个人;其次,由于该模型以金钱的形式将收益和损失进行对比,它假设一单位的货币对于任何人来说都具有相同价值 (p118)。
Ogus认为这是个错误的论断,因为该假设只考虑了绝对价值,而一单位货币对于具有不同财富的人的相对价值是不同的。
因此,卡尔多-黑克斯改善在控制权交易中的使用只会通过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而使控股股东获利。
二、法律在控制权交易场合下对小股东的救济控制权的价值一旦确立,当包含控制权的公司股票转让时,便意味着公司资产在股东之间(甚至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不均等分布。
实践中,控股股东的股票往往能卖到更好的价格,外部收购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股份进行定向收购支付大量的溢价,而未向其他投资者提供同样的机会。
原则上,公司转让控制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
各国法律一般只在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与收购者勾结,侵害其他股东利益或者通过内部交易、自我交易的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有限地干涉控制权交易。
因此,西方国家对于控股股东在转让控制权时的规范也是较为节制的,主要体现劫掠性收购、控制权交易溢价分享中对小股东负有义务。
(一)控股股东在劫掠性(loot)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义务控股股东不得故意或过失地将控制权在可疑迹象下转让给不怀好意的买受人,导致股份买受者劫掠公司,否则控股股东对其负责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已在判例法中确立了控股股东的此项义务。
但在实践中,确定“可疑迹象”是困难的。
如果仅从结果定案,则对控股股东施加了过重的义务。
有学者认为,“可疑迹象”包括:(1)对公司的流动资产或易变现资产有异乎寻常的兴趣;(2)坚持要求控股股东迅速转移控股权;(3)坚持以空白背书转让可流通证券的方式,使买家迅速掌握公司的流动资产;(4)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漠不关心;(5)坚持尽快完成交易;(6)愿意对控股股份支付畸高的买价 (p271)。
法律之所以对控股股东施加较重的义务,其原因在于大股东比小股东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和控制能力。
无论是在公司的正常运营过程中还是处于经营状况恶化情况下,大股东均能够凭借其优势通过自己交易或内幕交易等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利益或更多的保护,从而“掠夺”了小股东应享有的部分利益或转嫁了部分损失到小股东身上。
并且,在劫掠者收购控制权的场合,劫掠者也是与控股股东直接谈判,控股股东掌握更多的信息,并从交易中获益。
责任与收益以及避险能力成正比,控股股东的责任理应比小股东重。
(三)控制权交易溢价分享问题Berle和Means认为,控股股份的价值来源于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只要经过必要的多数批准,公司可以不经过所有的股东同意而开展行动。
公司机制只将此种控股价值赋予了以一定数量结合的那部分股份,其他股份并不享有同样的价值。
因此,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具有的控股价值属于公司,出售控股价值获得的收益,应由公司所有股东共同分享。
即非控股股东有权享有控制权交易时的溢价。
Berle 在其另一著作《现代公司》指出,如果控制功能有价值,那么价值属于公司,即控制权是公司的资产。
Easterbrook和Fischel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任何分配控制权交易收益的努力都只会减少收益发生的可能性。
”并且对控制权交易受益强制分享原则将会打击控股股东控制权交易的积极性。
美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并不否定控股股东在转让控股权时享受溢价,但如果控股股东在获取控股溢价时违反了其他义务,例如他们与外部收购者达成一致,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以低价收购公司剩余股份时,法院就会对该交易进行司法审查。
美国加州判例Brown v. Halbert 就是一例,一金融机构的潜在收购者麦当劳询问Tulare储蓄和贷款协会的董事长、经理兼控股股东(53%股份)Halbert先生,表示要购买协会。
但Halbert要求对方以每股1548美元的价格出售他的控制股。
麦当劳最终接受了Halbert的报价,Halbert答应让协会在合并期间不支付股息,并以麦当劳不打算在10年到20年内支付股息为由,积极说服协会其他小股东以300美元的低价出售股份。
最终,麦当劳以300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一些小股东的股份,其他股份的价格也在611美元到650美元之间。
加州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尽管董事长、经理和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只针对公司,但在存在“特别事实”(special facts)的情况下,董事-大股东对其他股东负有信义义务。
法院裁决指出,Halbert没有负起作为受信人的责任。
倘若大股东的股票以其他股东不可获得的价格出售并可能损害小股东时,大股东负有义务积极、公开、充分披露该情况,以使每一次机会都让全体股东实质上获得同样的优势,从而确保充分保护小股东 (p486)。
而在另一常被引用的案例Perlman v. Feldmann中,控股股东通过控制公司董事会改变公司供不应求的产品的分配,获得转让股份时的高额溢价。
上诉法院裁决控股股东利用了公司的机会,违反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因此应对其他股东支付补偿。
美国的司法实践对控股权溢价是否应该在所有股东之间分享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
从判例来看,溢价的存在并不构成应予分享的理由,实质上,在对待控股权溢价的分享问题上,美国常以篡夺公司机会或者信义义务为由作为要求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但从学理界对溢价分享的意见看来,学理上颇有对溢价分享的支持者,但都负有一定条件。
例如,美国法律学会在《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5.11中原则性的规定,未经适当的披露并经过无厉害关系的小股东同意,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公司财产、其控制地位,或(在从事公司证券交易时)重要的非公开公司信息去获得金钱利益,除非其能证明自己的交易满足5.11(a)的例外规定。
如控股股东已为该利用付出了价值,或其他股东能按比例的获得控股股东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或该利益依据其控制地位获得并未使其他股东处于不公平地位(p581)。
美国著名法学家克拉克教授将控股股东在进行控制权交易时获得溢价的机会称为“集体机会”(collective opportunity),以区别“公司机会”(corporate opportunity)。
克拉克教授认为支持控股权溢价分享的理由在于出售者占有类似于公司机会的利益,而这种机会本应为所有股东在按比例的基础上加以发展。
对这些控制权的出售是集体机会的转移 (p482)。
因此,控制权交易的溢价应为全体股东所保有。
而安德鲁教授对控制权交易时的溢价问题提出了“平等机会规则”。
控制权股东无论何时出售股份,(同类)股份的任一其他持有人都有权在实质上相同的条件以平等的机会出售股份,或股份的一定比例。
或者……控制权股东在向外部人出售股份之前,他必须确保其他股东有平等机会出售股份,或者同他最终出售自己的股份同样的比例 (p494-495)。
控制权溢价的分享旨在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之间公平分配公司出售时的收益。
但在理论上,控制权价值权属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实践中,法律的强制干涉可能会打击控制权交易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通过控制权市场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
控制交易溢价分享是一种事后救济方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在注重法律确定性的控制权交易也较为活跃的欧洲市场,收购法体现出事前预防取代事后救济的态度。
例如,德国并没有通过控制权交易溢价分享规则,而是在《股份公司法》中上市交易中规定强制要约的条款来实现对小股东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救济。
欧盟市场为了同化公司治理规则,在第13号指令的第一份建议稿中仿照英国城市法典要求收购者在获得目标公司表决权股三分之一时,应对剩余股份在公平的价格基础上发出要约(p192-193)。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强制要约并非控制权交易溢价的分享,其效果有很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