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取保候审制度也成为了热点之一。
取保候审作为司法保障措施之一,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失误和冤假错案的出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仍然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首先,我国应加强取保候审的监管和控制。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取保候审被滥用的现象比较普遍。
为了确保取保候审的执行规范和公正,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取保候审的程序和规范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查,监督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程序比较简单,现行法律中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明确的细节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制定更加详细和完善的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严格规范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过程和操作流程,避免不必要的程序上的误解和行政上的侵犯。
第三,我们应加强取保候审前的预审工作,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发生。
取保候审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它的实施过程中,因此我们需要在取保候审前,对被告人的身份、治安情况、是否逃犯等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预防取保候审滥用的情况发生。
最后,我们应出台更为合理和人性化的人权保障措施。
取保候审过程中,往往是被告人心情最为紧张和不安的时候。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在取保候审中增加咨询、心理辅导、生活照顾等服务,为被告人提供更好地咨询和生活环境,减轻他们对法律和社会环境的焦虑和困扰。
综上所述,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提高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司法失误、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持续探索和实践,逐步完善这个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国家需要。
试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合集五篇)
试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合集五篇)第一篇:试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试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在解读我国立法对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和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问题进行解决,达到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目标。
论文关键词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适用主体、适用的条件、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保证金和保证人、还具体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处罚。
(一)取保候审的决定主体及适用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是否取保候审。
这种权力配置实际上体现了取保候审是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决定机关并非中立的第三方,而是有利害关系的相对方。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能产生以下不利影响:(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能逃跑,逃跑后再次逮捕归案的难度更大,并且会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
(2)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能会犯新罪,威胁到公共安全,对新罪进行侦查也会占用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能会威胁证人、被害人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展开和查明事实。
(4)刑事诉讼中的绝大部分证据都是在侦查阶段形成的,而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便于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无益于证据的收集。
(5)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也无益于实现打击犯罪的目标和实现绩效指标的提升。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权力的配置不符合利益独立原则,而且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与否并不需要告知理由,因此公安机关会基于办案需要而限制取保候审的适用。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取保候审的方式。
对于保证金这种取保候审的方式,只能使用金钱而不能使用有价证券、房产证等财产,而且金钱也仅限于人民币,不能使用其他货币。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2023-10-30contents •取保候审制度概述•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要素•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对策与建议•取保候审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展望•结论目录01取保候审制度概述取保候审的定义取保候审是指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的情况。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是辩护律师或者检察机关。
目前,取保候审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羁押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取保候审的历史发展取保候审制度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现代的取保候审制度则源于西方国家。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取保候审制度并未得到重视。
但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取保候审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
取保候审的重要性和意义取保候审可以降低羁押率,减轻看守所的压力,同时也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羁押而遭受的不必要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取保候审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使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其他案件。
取保候审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无法得到公正审判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取保候审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2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要素取保候审的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情况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情况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保证金保证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具有担保能力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具有担保能力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提出申请与审查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取保候审的方式和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的方式和程序审查主体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等审查内容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审查决定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监督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等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03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适用条件过于严格,限制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以加拿大的保释制度为借鉴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以加拿大的保释制度为借鉴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并以加拿大的保释制度为借鉴,提出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取保候审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取保候审的滥用和误用等。
本文将从加拿大的保释制度中汲取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加拿大的保释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实践机制。
加拿大的保释制度注重保障被保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限制保释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效防止了保释的滥用和误用。
本文将从加拿大的保释制度中提炼出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文章结构上,本文将首先介绍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分析其原因和影响。
将详细介绍加拿大的保释制度,包括其历史演变、法律体系、实践机制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加强取保候审的监管措施、完善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等方面。
本文将总结全文,强调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呼吁相关部门和学者加强对该领域的研究和探讨。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现状分析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从实际操作和效果来看,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较为模糊。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量化指标,导致适用条件的不明确,容易出现滥用或不当适用的情况。
取保候审的监管措施不够完善。
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和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导致取保候审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给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马赟飚取保候审是我国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保证了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缓解了国家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
但由于其历史的局限性,取保候审也有其缺陷和不足。
本文试图通过刑诉法修改后的实施情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完善取保候审的立法方面、保证程序、保证责任、监管机构等方面提出加以完善的若干意见,希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一、我国法律对取保候审的概念、对象、程序和要件。
(一)取保候审的法律概念(二)取保候审的对象(三)取保候审适用的程序(四)取保候审遵守的要件1.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要件2.保证人的要件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的异同:(一)立法思想、理念不同(二)在适用范围上明显不同三、我国取保候审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取保候审在立法存在的问题:1.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弹性过大,不易操作。
2.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不明确。
3.公、检、法三机关分散行使取保候审决定权与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
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5.缺少对被取保候审人逃跑行为的定罪。
6.未明确规定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存在问题1.保证方式:①保证金取保②保证人保证2.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三)执法监管机构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到位。
(四)公民自身素质不高,诚信度较低。
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一)借鉴国外的保释法,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二)刑诉法应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范围。
(三)严格实行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原则,有必要对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体系加以调整。
(四)应建立完善在取保候审中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五)按涉案比例、地区经济情况、案情危险系数重新设立保证金数额。
(六)建立追究保证人责任法律,加大保证人责任,改变目前保证人取而不保的状态。
(七)建立完善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
(八)加强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管力度,拟建村、街道、社区监管机制。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问题。
在首先介绍了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我国目前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
在具体阐述了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必要性,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管理和服务、透明度等方面的建议。
在强调了加强法治保障、规范化和专业化、为保障被告人权益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的重要性。
文章旨在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改进,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被告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取保候审制度、完善、必要性、问题、监督机制、管理、透明度、法治保障、规范化、专业化、被告人权益、司法环境。
1. 引言1.1 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概念取保候审制度是指法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临时性的限制自由的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监督其履行相关义务、保证不脱逃等,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制度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自由进行限制,但并未对其进行实质性的罪责判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仍享有一定范围的权利,包括保留现场及变相变异、亲友会见等基本权利。
被告人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不得违法犯罪等。
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公平和效率,保障被告人的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取保候审也是对司法程序的一种规范,有助于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
1.2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可以说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
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已经被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完善。
取保候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帮助被羁押人员在等待审判期间保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 5 4 1 7 0 0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龙 胜 县 人 民检 察 院 广西 龙胜 )
摘 要 :新 刑 事 诉 讼 法扩 大 了取 保 候 审制度 的适 用 范 围 , 用 ,两种 担保 方式 只 能选 择 适 用其 中一 种 。 “ 四机 关 规 定 ”第 本 文在 解 读 我 国立 法 对取 保 候 审 的具 体 规定 的基础 上 ,以 期对 四条第二 款规 定 “ 对 同一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决定 取保候 审 的 , 我 国取 保 候 审制 度 的 问题 进 行 解决 ,达到 完 善 取保 候 审 制度 的 不 得 同 时使 用 保证 人 和 保证 金 保 证 。” 而 司法 实践 中 ,仍 然 存 目 标。 在 着人保 、财 保并 举现 象 。 关键 词 :取保 候 审;机 制 ;监督 二、如何解决我国取保候审中存在 的问题 现 代 刑事 诉 讼 法 的一 个 重要 理 念是 追 诉 犯罪 与 保 障 人权 并 取 保 候 审是 我 国刑 诉法 规 定 的 五大 强 制措 施 之 一 。根 据 我 重 。取 保 候 审在 保 证诉 讼 顺 利 进行 的同 时 ,也具 有 保 障犯 罪 嫌 国新 刑事 诉讼 法 第 6 5 条 的规 定 ,取保 候 审适 用 的对象 、适 用 主 疑 人 、被 告 人 的人 身 自由权 利 ,使 其 免受 羁 押 之苦 的功 能 ,蕴 体 、适 用 的条 件 、取 保 候 审 的两 种 方式 :保证 金 和 保 证人 、还 含 了人道 主义精神 和人权保 障的理念 。结合现行 《 刑诉法》及 具体 规 定 了被 取 保候 审人 的 义务 以及 违反 义 务 的处 罚 。取 保 候 通过的 《 刑诉法修正案 》,比照国外保释制度 ,笔者建议从 以 审作 为 一 种 非羁 押性 刑 事 强 制措 施 ,尤 其 能够 显 示 刑 事强 制 措 下 几方 面进一 步 完善取 保候 审制 度 。 施 实现 刑罚 与 保障人权 的对立 统一关 系 。 虽然 新 《 刑 诉法 修正案 》 1 . 取 保 候 审条 件 的 规 范 化 对 取保 候审 也作 出修 改和 完善 ,但仍 有值 得完 善 的空 间。 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了取 保 候 审 的条 件 ,不 符合 条 件 的 一般 都 取保候 审存在 的问题 进 行 羁 押 ,即使 符 合 取保 候 审 条件 ,也 不是 都 能被 取 保 候 审 。 1 . 取保 候 审 的 决 定主 体 及 适 用条 件 因为 对 于符 合 取保 候 审 条件 的 ,刑 事 诉 讼法 使 用 的是 “ 可以” 公 安 机 关 、人 民检察 院和 人 民法 院都 有权 决 定 是 否取 保 候 取 保 候 审 ,而 非 “ 应 当 ”取 保候 审 ,这 就 使 得本 来 适 用 就少 的 审 。这 种权 力 配 置实 际 上体 现 了取保 候 审 是 为保 障 诉讼 程 序 的 取 保 候 审更 难 得 以适 用 ,而 且 ,这 种任 意性 的规 定 也 容 易造 成 顺 利 进 行 而非 保 障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 人 的 权利 ,因 为决 定 机关 权 力 滥用 。既然 规 定 了取 保 候 审 的条 件 ,那 就应 该 使符 合 条 件 并 非 中立 的第 三 方 ,而 是有 利 害 关 系 的相 对方 。对 于公 安 机关 的犯 罪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能够 获 得 取保 候 审 ,因此 , “ 可 以” 取 而 言 ,若 对 犯 罪 嫌疑 人 取 保候 审 ,可能 产 生 以下 不 利 影 响 :① 保候 审应 该改 为 “ 应 当”取 保候 审。 犯 罪 嫌 疑人 在 取 保候 审期 间 可能 逃 跑 ,逃 跑后 再 次 逮捕 归 案 的 取 保 候 审 的条 件 中 ,对 于可 能 判处 有 期 徒刑 以上 刑 罚和 患 难 度 更 大 ,并 且 会耗 费 更 多 的人 力 、物 力 资 源 。② 犯 罪嫌 疑 人 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 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 在取 保 候 审期 间 可 能会 犯 新 罪 ,威胁 到公 共 安全 ,对 新 罪 进 行 女 均 要求 不 具 有社 会 危 险性 才 能 予 以取 保候 审 ,但 是 对 于社 会 侦 查 也 会 占用 本 已 紧张 的 司法 资 源 。③ 犯 罪嫌 疑 人 在取 保 候 审 危 险 性 ,并 没有 任 何 客观 的 评 价标 准 和科 学 的评 价 机 制 。我 们 期 间可 能会 威 胁 证人 、被 害人 或 者 毁灭 、伪造 证 据 ,不 利 于 侦 可 以 借鉴 美 国 的做 法 ,由一 个 中立 的、专 业 的机 构 来 对犯 罪 嫌 查 工 作 的展 开 和 查 明事 实 。④ 刑 事诉 讼 中 的绝 大 部 分证 据 都是 疑 人 、被 告人 的社 会危 险性 进行 评 估 ,建 立 取保 候 审 风 险评 估 在 侦 查 阶段 形 成 的 ,而 在侦 查 阶 段对 犯 罪 嫌疑 人 进 行羁 押 便 于 机 制 。 侦 查 人 员 收集 证 据 ,尤 其 是犯 罪 嫌 疑 人 的供 述 ,因此 ,对 犯 罪 2 . 检 察 机 关加 强 取 保候 审监 督 的途 径 嫌 疑 人 进行 取保 候 审无 益 于证 据 的 收集 。⑤ 对 犯 罪嫌 疑 人 适用 人 民检 察 院 是 国家 的法律 监 督 机关 ,其刑 事 监 督 的 内容 包 取 保候 审也 无 益 于实现 打击 犯 罪 的 目标 和 实现 绩效 指标 的提升 。 括侦 查 、审 判 、执行 及其 在刑事 诉讼 过程 中所 采取 的强制 措施 。 综 上 所 述 ,取保 候 审 权 力 的配 置 不符 合 利 益独 立 原 则 ,而 且公 取 保候 审 是 刑 事诉 讼 强制 措 施 之一 ,也是 检 察 院监 督 范 围 内 。 安 机 关 决定 取 保 候 审与 否并 不 需 要告 知 理 由, 因此公 安 机 关会 在 司 法实 践 中 ,检 察 院一 般 通过 以下 三个 途 径进 行 监 督 :① 侦 基 于办 案需 要而 限制取 保候 审 的适用 。 查 监督 部 门要 充分 发 挥立 案 监 督 、侦查 监 督 职 能 ,适 时介 入 侦 2 . 保 证 金 以现 金 的形 式 收 取 过 于单 一 查 活 动 ,充分 全 面 把握 取 保 候 审案 件 的 动态 和处 理 情 况 ,特 别 我 国取保候审制度有人保和保证金两种法定担保方式 ,即 对捕后取保候 审的案件要严格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以 人 保 和 财产 保 。在 财 产 保 中 ,只允 许 以现 金担 保 ,这 种 担保 方 维护 法律 的严 肃性 ,防止个 别机关 、个别 人随 意使 用取保 候审 。 式 虽 然 容易 把 握 、便 于 操作 ,但 是 在 犯 罪 嫌疑 人 、被 告 人 不 能 ② 公诉 部 门在 审查 案 件 过程 中 ,通 过 阅 卷 、讯 问犯 罪 嫌 疑人 , 提 供 现 金而 有 其 他财 产 的 情况 下 ,不 准 予 其获 得 取保 候 审 ,则 发 现 取保 候 审存 在 的问题 ,并 通 过 检察 建 议 书 和纠 正 违法 的方 显 失公 平 ,容 易导致 被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 受到 不必要 的羁 押 。 式 进 行监 督 ;③ 实 行 侦查 监 督 部 门 、公 诉 部 门 “ 互通有无”的 3 . 取保候 审决定机 关和执行机 关为 同一机 关,难以有效 联 动机制 ,防止 以保 代结 现象 发生 。 监督 3 . 建立取保候 审风 险责任 的免责制度 现 行 的刑 事 诉 讼 法及 “ 四机 关 规 定 ”均 规 定 公安 机 关 、 国 应 当为办 案 机关 创造 适用 取保 候 审 的有利 条件 和 宽松 环境 , 家 安全机 关所 办理 的案 件 ,如需 采取 取保 候审 ,则 由公 安机 关 、 建立 取 保 候 审风 险 责任 的免 责制 度 。 即取保 候 审 的决定 机 关 及 国家安 全机关 决定 和执 行 。 自己既充 当运 动员 ,又充 当裁判 员 , 责 任人 员 只 对 审批 条 件 、手 续 、程 序 的合 法 性负 责 ,而不 对 被 其 监 督 已完 全 失 去意 义 。缺 乏 有 效监 督 和 制约 ,适用 上 有 悖法 取保 候 审人 在取 保候 审期 间可能 发生 或者 实 际发 生 的行为 负责 。 律初 衷 。 除非 办 案 人 员有 滥 用职 权 、徇 私 舞 弊 、贪赃 枉 法 等行 为 需 要依 4 . 可能判 处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 审、监 视居 法追 究 外 ,即使 发 生被 取 保候 审 人 违反 规 定 的行 为 ,也 应 免 除 住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 险 性 的 办 案机 关 和 办案 人 员 的责 任 ,以促 进 和推 动 司法 机 关更 多 地 适 由于 立法 上 对 取保 候 审 规定 的两 个适 用 条 件 都 是不 确 定 , 用取 保候 审 ,在惩罚 犯罪 与保 障人权 之 间寻 找最佳 的契 合点 。 加 之 办 案人 员 执法 水 平 的参 差 不 齐 ,势 必会 导 致 对案 件 处 理上 4 . 取 保候 审 方 式 的 多元 化 构 建 我 国刑 事 诉讼 法 只 规定 了两 种 取保 候 审 的方 式 ,而且 每 种 的 偏差 ,从 而造 成 有 些案 件 该取 保 的没 有取 保 ,不 该 取 保 的反 而取 保 了。 方式 的适 用条 件 都 很严 格 ,这 大 大 影 响 了取保 候 审 的适 用 ,也 5 . 存 在 人 保 、财 保 并 举 现 象 造成 了许 多没 有 羁 押必 要 性 的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 遭 到羁 押 , 《 刑 事诉 讼 法 》第 五 十 三条 对 人 保 和财 产 保 是否 能 并 用未 这不 仅 侵 犯 了他 们 的权 益 也造 成 了司法 资 源 的浪 费 和监 狱 的 人 作 明确 规定 ,司法 实 践 中 ,通 常都 理 解为 人 保 和 财产 保 不 能并 满 为��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取保候审的基本内容,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和执行上的偏差,并着重提出了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八条政策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现状分析制度完善【正文】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设立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少押政策,提高诉讼的效益,减少羁押场所的负担,减轻国家的诉讼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对我国职保候审制度的现状作些剖析,并提出八条完善建议。
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取保候审的基本内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取保候审制度的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具有中国(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对象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两高的司法解释②,下列8种人员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审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审判期间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持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一审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执行。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五十条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王叙.doc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王叙-保释是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相应称为取保候审制度)。
早在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就规定了请求准予保释是被羁押人的一种权利。
保释制度的形成有两条重要的理论基础:一是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权,哪怕存在犯罪嫌疑,也应尽量保证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
二是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都是无罪的,都应享有自由的权利。
保释制度目前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我国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亦也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
保释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的采用,就在于它自身的优越性。
第一,保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要看到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它会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因而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制度。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拘留及逮捕的比例很大,“事事必拘留、案案必逮捕”,审前羁押已成为一种惯例。
办案机关对羁押的实用主义,导致了超期羁押的极易出现,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成为国际潮流的今天,这些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正视。
所以,基于保障人权的精神要求,我们要把羁押的适用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若非出于防止干扰诉讼及因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而作必要防范的目的,则应予以犯罪嫌疑人以保释的可能。
第二,保释制度的另一优点在于对国家资源的节约。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保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把有限的办案经费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设上,并不是一个最优的资金配置选择。
因而在诉讼过程中有效地运用保释制度,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国家资源,合理有效的分配办案资金,加大对社会治安的防范投入,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第三,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审前被集中羁押在一起,势必会造成犯罪习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一同羁押的环境中而潜移默化地发生思想改变,这无疑是与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驰。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doc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法规定,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况有二种: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什么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环节,如何判定一个案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在实践中是很费踌躇的,因为在法官的判案过程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初犯、偶犯等等因素都是法官决定对被告人采用何种刑罚的酌定依据,也就是说,对同一个案件,按照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同的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此,让侦查、检察人员如何把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从而对其采用取保措施呢?对于第二种情况,什么又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呢?如何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呢?社会危险性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具有社会危险性,但这个可能性的阈值是多少,法律也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规定,这就给承办人员的自由心证留下了极大的发挥空间,使取保候审在操作中有可能走向过宽或过严二个极端,而依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主要是走向了以羁押为常态,以取保为例外的严苛的一面了。
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却在程序上没有规定对被取保人在各个诉讼环节如何分工配合、协同一致,以至于在实践中有公安部门取保后,检察、法院不知该对被取保人办何种手续而不再办手续的;也有公安部门取保后,检察、法院重新取保的;更有甚者,还有公安部门取保后,检察不办手续而法院却又重新取保或者检察重新取保而法院不办手续的,各部门根据自己的理解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被取保一次,而有的却被取保了二次、甚至于三次。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1. 引言1.1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意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刑事诉讼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和法律保障。
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可以有效减轻刑事诉讼的羁押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取保候审制度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措施,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促进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通过不断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意义重大,必须加以重视和完善。
1.2 当前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取保候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和不规范的情况。
一些地方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规范不明确、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不够标准化和规范化。
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可能因为工作经验不足或者执法理念不够成熟而导致一些操作失误,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还不够到位。
一些取保候审人员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但由于监督不力,导致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和处理。
社会公众对取保候审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还有待提高。
一些公民对取保候审制度存在误解或者不了解,导致对相关问题持有片面性观点,这也给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当前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养、加强监督管理、增加社会公众参与等措施来完善和改进。
2. 正文2.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取保候审制度实施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取保候审制度实施是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
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取保候审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要建立完善的取保候审程序操作规范,明确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监督机制,防止程序性错误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取得取保候审决定后,但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不需要羁押在看守所,而是可以回到社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监管的一种制度。
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轻看守所的压力,实现司法保障与人权保障的双重目标。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需要更加规范和严密的监管机制。
当前取保候审制度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接受的监管措施,但是对于具体的监管实施、监管力量等方面并没有做出严格的规定,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监管薄弱或监管失误的情况。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取保候审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的配置,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还需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
当前的取保候审制度过于一刀切,没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
这样容易导致一些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放出去后再次犯罪,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危害。
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犯罪嫌疑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机制,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取保候审措施,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需要改善取保候审条件的设定和审核程序。
当前的取保候审条件一般都是由办案机关或者取保候审机构自行制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取保候审条件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对取保候审条件的审核程序也过于简化,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够取保候审。
应当建立起一套公正公平的取保候审条件设定和审核程序,确保取保候审条件的合理性和审核程序的严谨性,不给依法办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当前的取保候审制度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保障方面还略显不足。
应当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确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内容,为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牢固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取保候审机构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依法办案。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不规范、执行效率低下等。
为此,需要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透明度和公正性,做好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管理工作。
还需改善取保候审制度的执行效率,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不断提高其效能。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取保候审制度, 完善, 监督, 透明度, 公正性, 管理, 执行效率, 司法公正, 社会稳定, 法规建设, 效能。
1. 引言1.1 取保候审制度的概述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避免因羁押期限过长对其人身自由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在不取保候审期间不逃跑、不作案、不潜逃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在特定的条件下暂时不予羁押。
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和人权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已经有一定的历史,取保候审的范围逐步扩大,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也在逐步完善,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法治的日益重视,取保候审制度也将不断完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1.2 取保候审制度的重要性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被依法采取强制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暂时保释的一种制度。
取保候审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取保候审制度有利于尊重被告的人权。
对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可以有效保障其基本人权,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行为。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采取羁押措施的制度。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出发,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我们应该清楚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对取保候审政策理解不够深刻,执行不够严谨,导致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采取羁押措施。
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标准不够规范,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不够到位,导致一些取保候审人员存在违法再犯的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多个层面进行完善。
要加强对取保候审政策的宣传和明确,提高全社会对取保候审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全国各地在执行取保候审政策时能够做到一以贯之、有法可依。
要规范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明确取保候审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取保候审的执行不会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要建立健全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完善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监管体系,提高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力度,降低其再犯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我们还需要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创新。
要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取保候审标准,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社会关系、犯罪情节等因素,制定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取保候审标准。
要通过技术手段提升取保候审人员的管理水平,可以探索建立取保候审人员的电子监管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力度。
可以探索建立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帮教机制,通过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教育等形式,帮助取保候审人员重返社会,降低再犯的风险。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
我们应该深入分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积极探讨如何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宣传和明确、规范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完善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以及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创新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为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有关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雹豳雹罄筮竺堡!!坠!.垒箜』圭塾金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李迪摘要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保障人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取保候审适用率低,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研究,目的在于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人权保障强制措施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56叭一、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o二、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功能(一)取保候审能够在刑事诉讼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人权的核心是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即是不同程度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的措施,强制措施的正确选择与适用对于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从取保候审的性质以及人们对其功用的传统认识来看,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首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适当限制。
(二)取保候审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强制措施的有效适用。
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防止逃避、妨碍诉讼等情况的发生。
(三)取保候审有利于司‘;-h-公at_价值的实现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取保候审作为法定的审前措施,反映了法律强制的力度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的司法公正理念。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取保候审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体现为两类,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对于涉嫌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尚未移交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审判前,根据其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可以被设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人保释的一种制度。
自2007年制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日,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得到了法律保障。
在此之后,曾经出现过一些破案效果明显的案例,比如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展的实践证明,通过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破案效率得到一定提高。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很难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再犯罪、不影响案件调查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以提高其效果。
具体来说,我国需要优化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简化申请手续和保证人条件以及增强取保候审制度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例如建立完善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违反保证事项的补救措施等。
此外,我国还应该加强取保候审制度的执行力度,比如加强对保证人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其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并且加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掌握力度,避免犯罪嫌疑人跑路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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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文章主要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完善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或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
第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发生。
取保候审制度的保障性体现在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的形式,保证其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候审,而不至于影响司法机关具体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相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羁押,具有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
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减少关押的费用,使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其他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环节,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p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的期限规定,指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中一共十二个月,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缺少法律法规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三机关在各自的解释中都规定本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对其他机关已适用取保
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另行计算,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被取保候审达三十六个月。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单一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此款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仅限于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没有规定其他的保证方式,并且不可以将保证人与保证金两种保证方式合并使用。
(四)取保候审的监管措施不力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执行机关可以没收其保证金,但在刑事责任上,却没有任何规定。
其次,对于取保候审后,逃脱执行机关的控制,后又主动投案的情况,是否应当认定自首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导致取保候审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反而在逃跑后主动投案的情况下还有被司法机关认定自首的可能。
四、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第一,对于不得取保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应当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一律不得取保候审,作为取保候审禁止的范围。
第二,对于某些犯罪,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予以取保候审,如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老年人犯罪、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犯罪等。
第三,应当对“社会危险性”的标准和适用条件做出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取保候审问题时有法可依。
从司法实践来看,社会危险性不应仅从轻罪重罪来判断,还应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特别是会不会继续犯罪和妨碍刑事诉讼等,综合评判社会危险性是否存在。
(二)明确取保候审的期限
合理的取保候审期限,既要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又要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二个月应当明确规定是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总和,即办案机关对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的期限是共用的,不能三机关分别适用。
(三)完善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一,增加财产保证。
我国目前的保证金仅仅限于现金,种类单一又缺乏适用上的灵活性。
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上应当增加财产保证方式,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现金财产作为担保,如不动产、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
第二,增加单位保证。
保证人不应仅限于自然人,还应当允许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密切关系的单位为其进行保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学校、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行业协会、工会等。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又找不到合适的保证人的情况下,由单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人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实现多种保证方式的灵活运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不可以同时适用。
但实际上,两种保证方式在适用上并不存在矛盾,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时适用两种保证方式,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取保候审的适用效果。
因此,我国应当允许同时适用两种保证方式,如果在今后的立法中能够确立财产保证等方式,还应当允许多种保证方式灵活组合运用。
(四)强化取保候审的效力
第一,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决定处以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
第二,明确规定对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判决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同时在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中明确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强制措施的规定逃跑后又投案的不属于自首。
第三,根据犯罪情况,可以由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对被取保者规定禁止令,禁止被取保者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五、结语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两大目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正是这两大目的完美结合的体现。
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既能有效地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羁押或延期羁押,又能为国家节约大量司法资源。
因此,对于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和缺陷,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使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更加地民主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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