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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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省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试点单位:
为了控制矿山粉尘危害,推动矿山粉尘治理工作,逐步减少矿山尘肺病的发生,保护矿山职工的健康,参照国外的普遍做法和我国先后两次在90个矿山企业进行的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试点经验,依据《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LD39-92)和《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LD40-92),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好这次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试点工作,努力探索和研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提出修改意见。为了保证这次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已委托劳动部劳动保护研究所、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职业医学研究所和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承担这次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的技术指导工作。
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
矿山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呼吸性粉尘,是导致接尘工人尘肺病发生和发展
的主要原因。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速度的不断提高,矿山范围不断扩大,粉尘危害的严重程度也越来越突出。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尘肺病防治条例》,逐步控制矿山尘肺病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对矿山作业产生的呼吸性粉尘进行检测和治理。根据几年来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职业医学研究所和冶金部鞍山劳动卫生研究所研究的成果,以及江西、山东两省关于个体采样监测呼吸性粉尘试点情况,并参考了国外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矿山企业粉尘危害现状,特制定了《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
一、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的目的
矿山呼吸尘危害程度分级的目的是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按照先重后轻,突
出重点的原则,首先集中力量重点治理那些接尘人数多,粉尘浓度高,尘肺发病严重的矿山粉尘作业场所,使其逐渐降低粉尘危害的级别。这样做能明确重点,更好地调动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积极性,提高我国矿山企业粉尘治理和监督工作的水平,并逐步达到矿山呼吸性粉尘浓度管理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依据和分级方案
根据矿山粉尘浓度高,尘肺危害严重的特点,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方案的分级
方法是按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离低和生产场所粉尘超标倍数二个因素进行划分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为四级,(见表1和表2),即:Ⅰ、Ⅱ、Ⅲ、Ⅳ(级别数字越高其危害越严重)。
煤矿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表(略)
三、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方法
1.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方法是以监测呼吸性粉尘为依据,•其方法
执行劳动部劳技字(1992)20号文颁发的三个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即:《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LD38-92)、《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
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LD39-92)、《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
管理标准》(LD41-92)。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方法:煤矿粉尘采用红外光谱法;非煤矿山粉尘采用X线衍射法。
2.粉尘危害程度级别的划分以矿井为单位,•不同生产区域和不同的生产工
序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可分为不同粉尘危害级别。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整个矿井粉尘危害程度划分级别,在其矿井生产系统图中标出粉尘危害级别,编制矿山粉尘危害程度分布图,使其矿井粉尘危害情况一目了然。此图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当地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和工会部门,以便监督检查。
四、矿山呼吸性粉尘分级使用仪器及质量控制
1.为保证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工作顺利进行,•确定两种个体呼吸
性粉尘采样器为这次试点的粉尘采样器。一种是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生产的CXF-2F个体粉尘采样器;另一种是江苏煤研所研制,常熟安全仪器厂生产的ACGT-2型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其它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只有技术性能达到或超过这两种采样器性能或者符合行业安全标准的,方可使用。每个试点矿山应购置10台以上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以便完成分级试点任务。
2.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研制单位和生产厂家,对其供应试点用的个体
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在出厂之前必须逐台进行全面技术检验,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随时到试点矿山调查研究,指导其正确使用,总结试点过程中采样器出现的各种问题,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不合格的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不得出厂。
3.试点省的劳动部门,负责集中购置其所辖范围试点矿山使用的个体呼吸
性粉尘采样器,并委托具有检验个体呼吸粉尘采样器技术能力的单位,对购置的所有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逐台进行技术检验,尤其是采样器的采样时间和采样流量必须达到要求(采样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采样流量用皂沫流量仪标定,流量误差不得超过±5%)。对检验不合格的采样器不准在试点中使用。
五、矿山呼吸性粉尘分级采样地点的确定
矿山呼吸性粉尘分级采样地点确定的原则是,按照《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
定方法(LD38-92)中规定的测尘点进行采样,每个采样点采集的粉尘样品数不得少于10个。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的样品,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呼吸性粉尘浓度取其几何平均值作为分级依据,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取其最大值作为分级依据。
六、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表格的填写
根据矿山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结果,各试点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矿山呼
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调查表》(表3)、《矿山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
(表4)、《矿山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数据统计表》(表5)、《健
康管理现状调查表》(表6),并按要求进行危害程度分级。
七、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的总结和评议
各省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这次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工作。在试点
工作结束后,负责这次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单位、各省劳动部门、试点矿山以及采样仪器生产厂家要分别写出总结,于1993年10月底报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可依据情况组织召开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评审会,为进一步的分级工作打
好基础。
表3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调查表(略)
表4矿山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略)
表5矿山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数据统计表(略)
表6健康管理现状调查表(略)
附件: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试点单位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