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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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
(一)破产宣告的期限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三)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 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 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 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 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 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人的种类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 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 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 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 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 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 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 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人的种类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 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 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企业
甲
20万
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不可抵消
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 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
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
32
-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主要原因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5
-
不能清偿
还债方式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不
能
清
债的性质
偿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不能偿还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 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6
-
三、破产的程序
重整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申请 受理
破产宣告
清算
注销
申请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件
清算组
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组成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
清算费用
债权人会议表决
7
-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也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A.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企业破产法课件
-企业破产法课件
据在场的供应商透露,江龙一共欠下
300多家供应商总额达2~3亿元的货款。
在他们联合统计的60余家供应商资料中,欠款从数Fra bibliotek万到数百万不等。一
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债权人告诉记者,
江龙欠他们的债务高达2千万。供应商
除来自绍兴当地之外,还包括江苏、
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一位来自迪
拜的印度客商,也出现在追债的人群
一、破产原因 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偿
债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法院据以启动 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是:
-企业破产法课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偿债能力。 二、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的提出 1、破产申请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
是否受理。
-企业破产法课件
2、法院裁定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 请人。对于不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 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 提起上诉。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管理人,并且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 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课件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 第六节 和解制度 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法课件
全国印染老大绍兴江龙控股濒 临破产
在民间“高利贷”和纺织品出口下滑 的阴影下,又一家企业濒临绝境。目 前,全国最大的印染企业绍兴江龙控 股集团(以下称江龙)正面临着破产 的威胁,2008年10月7日,位于绍兴柯 桥工业区的江龙总部挤满了数百名债 权人,工厂全面停产,办公室几乎人 去楼空。
据在场的供应商透露,江龙一共欠下
300多家供应商总额达2~3亿元的货款。
在他们联合统计的60余家供应商资料中,欠款从数Fra bibliotek万到数百万不等。一
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债权人告诉记者,
江龙欠他们的债务高达2千万。供应商
除来自绍兴当地之外,还包括江苏、
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一位来自迪
拜的印度客商,也出现在追债的人群
一、破产原因 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偿
债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法院据以启动 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是:
-企业破产法课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偿债能力。 二、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的提出 1、破产申请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
是否受理。
-企业破产法课件
2、法院裁定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 请人。对于不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 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 提起上诉。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管理人,并且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 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课件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 第六节 和解制度 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法课件
全国印染老大绍兴江龙控股濒 临破产
在民间“高利贷”和纺织品出口下滑 的阴影下,又一家企业濒临绝境。目 前,全国最大的印染企业绍兴江龙控 股集团(以下称江龙)正面临着破产 的威胁,2008年10月7日,位于绍兴柯 桥工业区的江龙总部挤满了数百名债 权人,工厂全面停产,办公室几乎人 去楼空。
5破产法PPT课件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
他职责。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 人的职责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
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基本理论
1.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 所有的企业法人。
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 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 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 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例题·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 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他职责。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 人的职责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
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基本理论
1.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 所有的企业法人。
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 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 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 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例题·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 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精品课件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范围 2、债权申报的方式 3、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二)债权确认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
行使权利。
精品课件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
精品课件
2、特别取回权(39条):在途货物的取回 (四)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在受理破产
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 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到清算分配前 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破 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精品课件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 并负有债务。
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二)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三)破产和解的终结
精品课件
二、破产重整制度 (一)重整制度概念 (二)重整申请 1、债务人 2、债权人 3、重整程序优先 4、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
精品课件
(三)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概念: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2)债权要申报,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 (3)行使的对象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 3、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受让的他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40条)见书76 页
精品课件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整个破产过程
中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重整 程序、和解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 2.破产费用的种类 (41条) (二)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的概念 2.共益债务的种类 (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43条)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范围 2、债权申报的方式 3、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二)债权确认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
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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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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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取回权(39条):在途货物的取回 (四)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在受理破产
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 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到清算分配前 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破 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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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 并负有债务。
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二)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三)破产和解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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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制度 (一)重整制度概念 (二)重整申请 1、债务人 2、债权人 3、重整程序优先 4、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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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概念: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2)债权要申报,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 (3)行使的对象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 3、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受让的他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40条)见书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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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整个破产过程
中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重整 程序、和解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 2.破产费用的种类 (41条) (二)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的概念 2.共益债务的种类 (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43条)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破产的特征 • (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为前提; • (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客体; • (3)破产以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进行; • (4)破产以取消债务人主体资格为最终结果; • (5)破产是一种依司法程序进行的还债手段。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
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
各项费用的总称。 •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共益债务
•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 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一、债务人财产 •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三、管理人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 (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为前提; • (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客体; • (3)破产以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进行; • (4)破产以取消债务人主体资格为最终结果; • (5)破产是一种依司法程序进行的还债手段。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
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
各项费用的总称。 •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共益债务
•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 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一、债务人财产 •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三、管理人制度
《商法企业破产法》课件
破产法的目的
破产法的核心目标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保护各方利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 机会。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平台程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适格人
确定申请破产的适格人范围,包括债权人、企业、监管机构等。
2
程序和要求
详细介绍申请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提出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裁定的效力和期间
破产裁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破产程序的限制和约束。
3
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时间和流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清理。
破产后重整
意义和条件
介绍破产后重整的意义和适用条 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程序和结果
详细解释破产后重整的具体流程 和可能的结果,包括债务减免和 经营调整。
分析破产法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探讨破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法律改革和国际合作。
破产法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归纳总结破产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和实际意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PPT 课件
通过本课程,您将深入了解商法企业破产法的概述、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管 理,破产债权清偿,破产程序实行和破产后重整,为您掌握商业领域的破产 法提供全面的知识与洞见。
破产法的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 济稳定发展。
3
审查和受理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
范围和确定
财产的保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包括资产清单、负债情况和所有 整性,防止私自处置或侵占。
破产法的核心目标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保护各方利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 机会。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平台程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适格人
确定申请破产的适格人范围,包括债权人、企业、监管机构等。
2
程序和要求
详细介绍申请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提出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裁定的效力和期间
破产裁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破产程序的限制和约束。
3
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时间和流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清理。
破产后重整
意义和条件
介绍破产后重整的意义和适用条 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程序和结果
详细解释破产后重整的具体流程 和可能的结果,包括债务减免和 经营调整。
分析破产法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探讨破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法律改革和国际合作。
破产法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归纳总结破产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和实际意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PPT 课件
通过本课程,您将深入了解商法企业破产法的概述、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管 理,破产债权清偿,破产程序实行和破产后重整,为您掌握商业领域的破产 法提供全面的知识与洞见。
破产法的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 济稳定发展。
3
审查和受理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
范围和确定
财产的保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包括资产清单、负债情况和所有 整性,防止私自处置或侵占。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问:结合本案事实,分析企业破产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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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场亏损达87.9
万元,在债务清偿期到来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其债 权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这一最大债权人, 同时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债权人数额在两人以上。 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由法院作出其破产的裁定,此后的一系列程序均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该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债 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满足。可以说,本案 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企业破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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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Insolvency):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是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的产物。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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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 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 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 有以下特征: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其他偿债手段相比, 破产是以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为偿债基础的特 殊偿债手段。也就是说,市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为 偿债基础,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并因此丧失主体资 格,并因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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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一词在不同领域使用有不同含义。作为法律 术语的破产有二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一种事实和状态;二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 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即破产 程序)。学理和实践中常把这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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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场亏损达87.9
万元,在债务清偿期到来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其债 权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这一最大债权人, 同时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债权人数额在两人以上。 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由法院作出其破产的裁定,此后的一系列程序均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该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债 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满足。可以说,本案 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企业破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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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Insolvency):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是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的产物。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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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 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 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 有以下特征: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其他偿债手段相比, 破产是以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为偿债基础的特 殊偿债手段。也就是说,市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为 偿债基础,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并因此丧失主体资 格,并因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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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一词在不同领域使用有不同含义。作为法律 术语的破产有二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一种事实和状态;二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 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即破产 程序)。学理和实践中常把这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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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主体问题(破产能力): 1、《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 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清算对本法适用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除了一部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还存在其他形式 的非法人类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也有一些非企业的法人机构从事某些经 济活动,如民办学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它们依照法定规则进入市场, 参与竞争,也需要依照法定的规则退出市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解散或者终止,应当依法进 行清算。其中,有的清算属于人民法院主导下的破产清算。比如:《合伙企 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出破产清算申请;《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 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是,有关法律未对这些组织的破产清算程 序作具体规定。为了解决这些组织破产清算的程序适用问题,本条规定,其 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3、《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问题:自然人个人破产行为未提。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 的含义 •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律 特 征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 法裁定行为。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第五章
10
2、对财产的效力: 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 效。 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 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 为解除合同。
第五章
3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亦即启动破产程序
的事由。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偿债务”。即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客 观状态。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第五章
11
⑸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 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 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 者仲裁继续进行。 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 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人
最新商法企业破产法精品课件
三、破产撤销与破产无效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 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否认):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 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 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 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 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管理人员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 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 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或者如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演示文档经济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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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 介机构担任。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 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 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 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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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 对管理人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相关民事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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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 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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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主体
▪ 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和特殊情况 下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 申请。
3.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 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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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 审查 1. 形式审查:申请人是否有申请权;法院有无管辖
权;申请书内容及其附件是否齐全 2. 实质审查: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开始的实质要件。 ▪ 处理 1.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三)企业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11.02.2020
9
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
•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
• 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具体3情形
因经营管 理不善造 成严重亏 损,不能 清偿到期 债务。
机械配件厂可以申请吗? 法院会受理吗?
11.02.2020
12
破产管辖
• 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 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 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债权人;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 主体资格。
11.02.2020
2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11.02.2020
法
债务人
3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 情 Nhomakorabea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 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11.02.2020
1
就像一个人有生也有死一样,企业也有生 和死,生是指企业的设立,死就是企业的关闭、 撤销和破产。
21世纪——破产时代?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在市场竞 争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得部分经营者失败, 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债权人 而言,就产生了偿还顺序及偿还数额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破产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缺乏清偿能力 (三)企业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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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
•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
• 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具体3情形
因经营管 理不善造 成严重亏 损,不能 清偿到期 债务。
机械配件厂可以申请吗? 法院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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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
• 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 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 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债权人;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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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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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债务人
3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 情 Nhomakorabea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 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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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像一个人有生也有死一样,企业也有生 和死,生是指企业的设立,死就是企业的关闭、 撤销和破产。
21世纪——破产时代?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在市场竞 争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得部分经营者失败, 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债权人 而言,就产生了偿还顺序及偿还数额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破产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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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破产法将债务人 在破产状态下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导致债权人 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确定为破产无效 行为,并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破产 抵销权、别除权等具体制度对债权人权益加以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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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破产法引入了 重整程序,使债务人在破产和频临破产情况下有 实现再生的机会,使债务人的营业得到最大程度 地维持和保护。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章,是关乎市场主 体的“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 重整的问题。
4
现代破产法中,“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 算”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 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 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新法在制度方面有九大创新与突破:适用范 围扩大、引进管理人制度、引入重整制度、规制 破产不当行为、跨境破产问题等。
5
2、破产法的性质(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 (1)实体性法律规范 (2)程序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2)破产财产 (3)破产债权 (4)取回权 (5)别除权 (6)抵销权 (7)撤销权 (8)破产费用
7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申请与受理 (2)破产管理人 (3)债权人会议 (4)重整 (5)和解 (6)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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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宗旨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0
我国1986年制订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 称企业破产法实行)。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 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企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1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 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 者的一个限定。
根据这一限制,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 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因为,债务人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可能只表明现金流量和清偿能力暂 时出现问题,而企业在其他方面则是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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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具备其中 任何一种情况企业法人都可适用破产程序。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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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 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 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 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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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范围 新《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 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8
3、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①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是经 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 的保障。 ②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 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 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③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立的 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 企业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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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 出,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 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上 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必须 有一个特别程序,即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 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 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了 修订,删去了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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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破产法被定位为债务清理法,代替了 以往将《企业破产法(试行)》看作企业法的认 识。
其次,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依照不同的性质 作出清偿位阶上的安排。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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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讲述: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四、破产原因 五、破产管理人 六、债务人财产
3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1、破产法的地位
再次,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无论是 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
最后,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 配,当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 的比例进行清偿
12
在企业的破产实践中,既有债务人“恶意破 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部分债权人只顾一 己的眼前利益,将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推入破 产清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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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 产问题?
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 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 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破产, 应由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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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被宣告 破产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债务 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贸易 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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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 国际上也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 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 外的全部债务。
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 务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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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破产法引入了 重整程序,使债务人在破产和频临破产情况下有 实现再生的机会,使债务人的营业得到最大程度 地维持和保护。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章,是关乎市场主 体的“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 重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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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破产法中,“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 算”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 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 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新法在制度方面有九大创新与突破:适用范 围扩大、引进管理人制度、引入重整制度、规制 破产不当行为、跨境破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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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的性质(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 (1)实体性法律规范 (2)程序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2)破产财产 (3)破产债权 (4)取回权 (5)别除权 (6)抵销权 (7)撤销权 (8)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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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申请与受理 (2)破产管理人 (3)债权人会议 (4)重整 (5)和解 (6)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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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宗旨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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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6年制订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 称企业破产法实行)。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 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企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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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 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 者的一个限定。
根据这一限制,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 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因为,债务人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可能只表明现金流量和清偿能力暂 时出现问题,而企业在其他方面则是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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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具备其中 任何一种情况企业法人都可适用破产程序。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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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 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 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 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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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范围 新《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 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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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①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是经 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 的保障。 ②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 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 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③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立的 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 企业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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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 出,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 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上 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必须 有一个特别程序,即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 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 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了 修订,删去了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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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破产法被定位为债务清理法,代替了 以往将《企业破产法(试行)》看作企业法的认 识。
其次,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依照不同的性质 作出清偿位阶上的安排。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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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讲述: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四、破产原因 五、破产管理人 六、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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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1、破产法的地位
再次,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无论是 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
最后,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 配,当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 的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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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破产实践中,既有债务人“恶意破 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部分债权人只顾一 己的眼前利益,将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推入破 产清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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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 产问题?
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 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 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破产, 应由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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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被宣告 破产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债务 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贸易 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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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 国际上也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 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 外的全部债务。
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 务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