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合集下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根据本规定,民间资本投资项目不在必须招标的范围内。

只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才需要进行招标。

问题二:招标起点金额提高是否会影响工程质量?招标起点金额的提高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

同时,招标起点金额的提高也会促使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以满足招标条件,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问题三:本规定实施后是否会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本规定的实施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

虽然在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时间成本,但是通过招标可以选择更加优秀的承包商和供应商,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最终可能会对工程建设进度产生正面的影响。

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不能仅从资金来源的角度考虑,还需要考虑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

如果该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无论资金来源于何处,都需要进行招标。

如果该项目不属于这一范畴,还需要考虑其资金来源,如果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则无需招标,如果部分来源于民间资本,部分使用新《规定》第二、第三条规定的资金,则需要进行招标。

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含义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或国有股份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同时,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只是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XXX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024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优选全文

2024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优选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概述公开招标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邀请各界投标人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一种制度。

公开招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便选择出最有能力的承包商。

本文将介绍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1. 法律依据首先,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中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该法律规定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规则,明确了公开招标的要求和程序。

2. 项目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以下情况:- 合同估价达到一定金额的工程项目。

具体金额由国家有关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和特定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 一些特定性质的工程项目,例如重大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等。

对于这类项目,不论合同估价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 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以及投标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

2)报名资格审核: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招标人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被淘汰。

3)招标文件领取:通过报名审核的投标人可以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准备: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准备投标书和相应的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给招标人。

5)开标和评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6)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4. 公开招标的优势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以下优势:- 公正、透明:招标过程公开执行,有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打破不正当关系,提高招标结果的公信力。

- 竞争激烈:公开招标能够吸引更多具有实力和经验的承包商参与竞标,提高竞争程度,有利于选择出最有能力的承包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终于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附文件全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相关解释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合理竞争,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和质量。

首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如国家重点工程、巨型工程、特殊工程等。

这些工程项目通常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泛,需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工程造价和风险。

招标是一种市场化的选择方式,通过竞争来确定最佳的承建方,因此只有在项目的工程造价较高、风险较大或涉及公共利益较多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招标。

这样可以保证在承建方选择过程中充分考虑价格、质量、安全等因素,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和质量。

再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要求。

招标要求承建方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在工程施工中,技术和专业能力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条件,因此只有那些具备一定技术和专业要求的工程项目,才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建方。

最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程序一般包括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招标过程透明、公平。

只有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才能保证项目能够选择到最优秀、最合适的承建方,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是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合理竞争,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和质量。

这些工程项目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工程造价、技术和专业要求,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只有通过规范的招标程序,才能选定最佳的承建方,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按时竣工,确保工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标、投标以及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招标应当确保供应商及其主要人员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技术能力,以确保项目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范围应明确,招标文件中应包含项目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验收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采用公告形式,公告的媒体应包括报纸、网络等方式,并至少提前30天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在项目申请招标之日起10天内发放。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投标通知书;2.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3.招标文件的购买方式和费用;4.招标文件的领取和递交时间、地点;5.投标文件的要求;6.招标报名表;7.投标保证金的要求;8.评标办法和标底;9.工程投标及投资的限额;10.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及发放方式。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准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投标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2.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3.投标单位应提供规范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报价、承诺书等;4.投标单位应提供相关的业绩和信誉证明;5.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

第三章投标评标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工程专家和项目相关方代表。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单位应满足最低技术、经验和资质要求。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工程报价、施工能力和信誉等因素,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中应包括工程的基本内容、施工要求、工期、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工程的质量、按时竣工。

第十七条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标单位提供非法利益。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工程建设项目:1.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3. 公共事业项目;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类型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公用事业项目,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环保、城市公共交通等;- 公共设施项目,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工程项目;- 使用国家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 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相关的国防工程;-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

三、招标范围1.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2. 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等;3. 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勘察、检测等技术服务。

四、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通过招标公告或者邀请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2. 邀请招标:在特定的投标人范围内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五、招标程序1. 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2.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3. 招标人应当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第一条预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年6月1日实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规模要求翻倍,取消了总投资3000万都必须招标的要求。 仅看单项合同估算价。但是:
22
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的,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可以合并进行” ? 同类项目、招标要求相同或类似、能够(可行性)合并组织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 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 不得另行调整。
9
16 号令
16号令
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预算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6
法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 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 范招标投标行为。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6月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6月1日起实施。

同时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宣布废止。

一、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16号令删除了原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这里所说的不得另行调整并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在原3号令的时代,国有企业往往都会另行制定比国家更加严格的企业内部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比如施工招标限额为200万元,企业就会规定超过100万元就必须招标。

二、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在原3号令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6号令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16号令要求对不属于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和国际贷款、援助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三、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

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

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原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

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规定

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四)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范围和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招标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二)招标标准:1. 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 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项合同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3.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其招标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采取以下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时间: 2018-07-03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这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招标制度体系,对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持续深化,3号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

同时,各省区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了规则不统一,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务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务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
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XXX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XXX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XXX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制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该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规定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XXX、XXX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属于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XXX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
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
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
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虽然提高的幅度与市场期待仍有一定距离,但此次修改的方向依然得到了业界的肯定。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仅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去考察和把握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有失偏颇的。

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和把握:
首先,应考察项目的性质。

若该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该项目应当招标,而不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何处(哪怕是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

其次,若该项目不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进一步考察其资金来源: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的,则该项目无需招标;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民间资本、部分使用新《规定》第二、第三条所规定资金的,则该项目仍然需要招标。

问题二: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新《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所谓“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问题三:如何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
由于定性“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从立法理论到行政管理实践的复杂性,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只是在第四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但可以预期,即便是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也将会根据“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大幅度缩减,以回应社会各界的期待。

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至少需要从以下角度去考量:一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程度,是直接关系还是间接关系?如果只是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其范围过于宽泛而不应招标;二是项目建设规模等具体情况,如果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投资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高、安全隐患不大,其招标的必要性不足;三是项目建设是否具有特殊性。

如,该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施工时间紧迫,客观上就不允许按部就班的进行招标(如抢险工程),又如,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也不宜进行招标,再如,该项目的施工必须使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因潜在投标人不足亦难以进行招标。

问题四: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旧《规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并未再现。

那么,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
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不得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新《规定》虽然是以国家发改委令的名义发布,但系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授权制订且经国务院批准的,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国务院行政法规。

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会出现扩大/缩小招标范围或提高/降低规模标准的情况,均有悖于上位法。

第二,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可以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自主降低进行招标项目的起点金额。

比如,某企业可以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从法律性质来看,工程招投标是一项民事活动,判断民事主体进行相关活动法律效力,应以“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为基本准则,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
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降低进行招标项目起点金额,属于自主扩大招标范围的性质,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问题五: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
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在新《规定》中亦未再现。

那么,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首先,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该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

其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四,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