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说明
报案与立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 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查勘与定损
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 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 根据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 额。
理赔与结案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 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并结束理赔程序。
完善我国民用航空器保险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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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民用航空器保险与赔偿法律制 度
Chapter
保险种类、范围及投保方式介绍
01
02
03
保险种类
民用航空器保险主要包括 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 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等 。
保险范围
涵盖航空器本身、机上人 员、第三者责任及战争、 劫持等特殊风险。
投保方式
航空公司可选择向保险公 司直接投保,或通过保险 经纪人进行投保。
维修与保养工作重要性及意义阐述
01 02
确保航空器适航性
维修与保养工作是保障航空器适航性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航空器进行定 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从而保障飞行 安全。
延长航空器使用寿命
通过合理的维修与保养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航空器存在的问题和 隐患,避免问题扩大和恶化,从而延长航空器的使用寿命。
民用航空器是现代社会快速、安 全、便捷的交通工具之一,对于 促进人员流动和物资流通具有重 要作用。
民用航空器制造业及相关产业链 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创 造了显著贡献。
02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与使用权
Chapter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归属及登记制度
所有权归属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归属于购买 者或制造者,具体归属情况需根
航空法第三章1.2节
首先,法律上赋予了航空器的法律人格, 首先,法律上赋予了航空器的法律人格,使其成为 航空法的适用对象。 航空法的适用对象。 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1952年的《罗马 公约》第26条、1963年《东京公约》第1条、1970年 《海牙公约》第3条、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4条 都规定了适用对象是民用航空器。国内航空法中也基 本上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一样,如我国《民用航空法》 第5条的规定。
2.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做出详细规 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 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 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辖豁免权, 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辖豁免权,故 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 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但在国际习惯 有以下具体的规定。 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
1967年11月8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之进行了修 年 月 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之进行了修 形成了新的定义为: 改,形成了新的定义为:“航空器是大气中任何靠 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 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 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这个定义将气垫船从航空 器中排除出去①,至今是较为权威的定义。 器中排除出去① 至今是较为权威的定义。
2.国内法的规定 国内法的规定 在国内航空立法中, 在国内航空立法中,对航空器的分类也都坚持二 元论的观点, 元论的观点,并且基本上都是参照1919年《巴黎空中 航行管理公约》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 定进行制定的,将航空器分为民用 公用航空器、民用 将航空器分为民用/公用航空器 将航空器分为民用 公用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和民用 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和民用/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和民用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S-92直升
机
阿帕奇直升
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7)旋翼机
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
航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
1.航线飞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一)登记与所有权原则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 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 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 登记。 国际上采用登记制度决定航空器的国籍,即航空 器在哪个国家登记,其国籍就是这个国家。《芝加 哥公约》也沿用这一办法。
苏30
苏2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F-22猛禽战斗
机
幻影2000
F-11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我国的歼10战斗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民用飞机
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
民用客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在进行登记以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并依法取得国籍登记证;且必 须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
我国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拉丁字母
“B”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民用航空器概述一、航空器的含义1.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2.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一)分类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特征P59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航空器。
课外拓展: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
法人能够以政府、法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稍豁免权,故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
但在国际习惯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享有管辖豁免权。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7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执照类别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4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定义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121规章介绍
121规章介绍摘要:1.121 规章的概述2.121 规章的具体内容3.121 规章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121 规章的概述121 规章,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1 部规章,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主要针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维修、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等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和正常进行。
二、121 规章的具体内容121 规章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121 规章的适用范围、目的、定义和法律依据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行。
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许可、运行条件、运行规则、运行手册等内容。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维修。
涉及维修单位的资质、维修工作程序、维修记录和维修手册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
详细规定了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资格、培训、执照、体检和飞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飞行操作和飞行签派。
主要涉及飞行操作程序、飞行签派员的资质和职责等内容。
第六章:航空器维修工程管理。
包括维修工程部的组织、管理、维修工程手册等内容。
第七章:飞行性能和运行监控。
规定了飞行性能数据、运行监控系统以及飞行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明确了违反121 规章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三、121 规章的作用和意义121 规章对于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首先,它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维修和培训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助于提高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性。
其次,121 规章为航空企业提供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最后,121 规章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总之,121 规章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航空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和飞行高度层ppt课件
E类 协和、Tu-144
.
22
民航机的要求
• 快速 • 经济 • 舒适 • 环保
.
23
ATR-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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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BAe-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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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Cessna-cara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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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CRJ-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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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Das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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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D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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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Donier-328
★ 航空器所属的航空公司名称 ★ 航空公司航徽 ★ 国籍标志 ★ 机尾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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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航空公司航徽
.
44
航空公司航徽
.
45
航空公司航徽
.
46
航空公司航徽
.
47
国籍标志和注册标志(机尾号)
-X1X2X3X4
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是识别航 空器国籍的标志
X1X2X3X4 该机的注册标志(机尾号)
axes.
.
2
Aircraft
Lighter-than-air
Heavier-than-air
Airship
Balloon
Non-power driven
Power driven
Rigid
Free Balloon
Glider
Plahered Balloon
Airplane
举例:B-2442
.
48
国际民航组织的航空器国籍标志一览表(部分)
B
中国
C,CF
加拿大
D
德国
F
法国
HL
韩国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业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各方,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维修单位、航空通信导航单位、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民航单位应当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航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民航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责任与义务】民航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民航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培训】民航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航空器安全第八条【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航空器维修保障】航空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条【航空器备件管理】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合规使用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第四章乘客安全第十二条【乘客登机安全】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登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三)民用航空器的进、出口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制造
人生产的任何 • 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
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 证书。”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肮空器取得适 航证书以后,必须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和适航 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 适航状态。航空器的适航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航 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与维修。三者的完美结合, 才能满足真正意义上的适航要求,这就需要保证般 空器设计的完整性,制造的高质量,符合(设计)性, 维修的持续适航性。
第二十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 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做好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
• 这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人所作的义务性规定。民用 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与航空器的维修者一样,承 担着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的义务。为保证安全适航, 民用航空器的使用者不仅要有完备的维修设施、设备、 器材,还要有合格的维修管理人员和良好运转的维修工 作程序,并且作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维修大纲进行必要的维修, 保证维修或者改装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使 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适航指令要求。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 行。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 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 口适航证书。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 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简介•租赁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二战前的传统租赁制度。
租赁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人们利用资产所有权人的资产。
•(2)二战后,1952年在美国首先出行的融资租赁。
租赁的目的重在解决现金流动量和资金利用率。
•“收益的产生,不是源自对设备拥有,而是基于使用”,这一经济观念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渐被各国企业所普遍接受,并成为租赁业蓬勃发展的推动力。
•1988年5月28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大会在渥太华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公约共三章二十五条,规定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融资租赁业务实践,尤其是跨国融资租赁,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统一规则。
•航空器的租赁,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兴旺发达,对世界航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我国亦不例外,截至2010年,我国航空公司有1500余架飞机,其中50%以上的飞机是从国外租赁的,而租机中的绝大部分又是通过融资租赁交易方式租来的。
二、民用航空器租赁的含义、分类与一般程序•民用航空器租赁是指民用航空器出租人通过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航空器租予承租人。
•该航空器由承租人从制造人或者供应商那儿选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保持对该航空器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在一定的期间付给规定的租金,就可占有并使用该航空器。
•通常,航空公司获得航空器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利用内部资金,从航空器制造商那里直接购买航空器;•其二,利用第三方融资,通过经营性融资或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航空器。
•经营性融资主要是指航空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担保、通过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贷款或担保、通过证券市场融资从航空器制造商那里购买航空器;•融资租赁则是指向中介机构,比如租赁公司,透露购买航空器的意向及航空器的型号、用途等,中介机构依此向航空器制造商购买航空器,然后租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向其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民航基础知识
1.民航基础知识1.1 基本概念1.1.1民用航空的定义定义:使用各类航空器从事除了军事性质(包括国防、警察和海关)以外的所有的航空活动称为民用航空。
这个定义明确了民用航空是航空的一部分,同时以“使用”航空器界定了它和航空制造业的界限,用“非军事性质”表明了它和军事航空的不同。
1.1.2民用航空的分类分为两部分: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商业航空:也称为航空运输。
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
它的经营性表明这是一种商业活动,以盈利为目的。
它又是运输活动,这种航空活动是交通运输的一个组成部门,与铁路、公路、水路和管道运输共同组成了国家的交通运用系统。
尽管航空运输在运输量方面和其他运输方式比是较少的,但由于快速、远距离运输的能力及高效益,航空运输在总产值上的排名不断提升,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和国际交往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民航运输不产生质化的产品,它的产品是旅客、货物、邮件等产生的位移。
航空运输具有快速性、机动性、安全性、舒适性、国际性等特点。
通用航空: 航空运输作为民用航空的一个部分划分出去之后,民用航空的其余部分统称为通用航空,因而通用航空包罗多项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可以大致分为下列几类:(l)工业航空:包括使用航空器进行工矿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具体的应用有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物探、航空吊装、石油航空、航空环境监测等。
在这些领域中利用了航空的优势,可以完成许多以前无法进行的工程,如海上采油,如果没有航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后勤服务,很难想象出现这样一个行业。
其他如航空探矿、航空摄影,使这些工作的进度加快了几十倍到上百倍。
(2)农业航空:包括为农、林、牧、渔各行业的航空服务活动。
其中如森林防火、灭火、撒播农药,都是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
(3)航空科研和探险活动:包括新技术的验证、新飞机的试飞,以及利用航空器进行的气象天文观测和探险活动。
(4)飞行训练:除培养空军驾驶员外培养各类飞行人员的学校和俱乐部的飞行活动。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二节
• 依据这一定义,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 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械,如气垫车、气 垫船之类,不属于航空器;凡不依靠空气 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如火箭、 导弹之类,亦不属于航空器。
• 航空器在技术上分成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前者包括气球、飞艇 等,后者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
• 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有如下比较明显的 特征: • ①民用航空器一般是在一国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 记; • ②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 运输; • ③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 的航空作业,如工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的作 业飞行; • ④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 • ⑤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 • ⑥从事教育训练、文化教育等飞行活动; • ⑦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
• • • • • •
(二)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的义务 1、发证义务 2、管辖义务 3、保证义务 4、提供资料义务 5、禁止义务
四、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民用航空 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 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 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 法规的规定; •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 航空器。 •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 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 籍登记。
• 1919年《巴黎公约》在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中曾作如下规定: • (1)除非有相反的规定,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 “治外法权”(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 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 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 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 行审判)。 • (2)警察和海关航空器,可由有关国家通过特别 协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准许飞越边境,但这类航 空器不享有上述特权。 • 此外,对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 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在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出发,享受上述特权是应不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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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帐不还 阿根廷总统专机被扣
美国总统克林顿访阿乘坐探戈3号飞机
2002年5月30日,人民网驻阿根廷 特派记者 李志明报道:
• 2002年4月,购置于1968年的阿根廷总统专机之一探戈3 号飞渡大西洋,回到原生产厂家荷兰的福克飞机公司进行 翻修改装。5月中旬改装完成,当阿根廷飞行员抵达荷兰 准备将焕然一新的探戈3号开回国时,却意外地遇到了麻 烦:福克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以阿根廷政府欠帐不还为由, 扣留了这架飞机。
5、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是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重要 标志。(不是国际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
1、航空器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在一 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航空器进行占有、 使用和 收益的他物权 。
2、航空器使用权是他物权,无处分权能。因航空 器租赁业的兴旺而成为一项重要权力。
3、民用航空器使用权因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或 租赁等方式而取得。亦因款项付清、条件解除或 灭失而消失。
1、航空器所有权是指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航空器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2、航空器所有权是对人的关系而非对物的关系。权利 主体是航空器所有人,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任何 不特定的人。
3、航空器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 ,自物权。
4、航空器所有权可因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拥有,也 可因灭失、转让或赠与而消亡。
3、服务商标(航徽),即航空器的服务标志,它代表 着航空器的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上图中,B为国籍标志,2326为登记 标志,
为东方航空公司的服务标志。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民用航空器使用权 三、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 四、民用航空器的留置权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教材48页)
四、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标
1、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它明确航空器 应该遵守哪国法律并应当受到哪国保护。表现为民用 航空器国籍的字母号码。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各国的 无线电呼叫信号的国籍代码序列中选择,我国选的为 “B” ;
2、登记标志为登记后登记国给定的数字、字母或他们 的组合。是将此航空器与登记国彼航空器区别的标志。 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其与 国籍标志间有一短划线“-”。
4、为维护持有人、租赁人利益,凡购买占有航空 器者或因租赁超过6个月占有航空器者,须办理 “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证书”。不占有时须注 销。
三、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
1、航空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不转移 占有而作为债务担保的航空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依法以该航空器折价或从变卖该航空器的价款中 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的留置权
1、定义:航空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航空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航空器,以该航空器 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航空器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点:权利人以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航空器为 前提的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以约定为前 提) ;留置权的行使具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原来,阿根廷梅内姆政府4年前从福克公司新购进一架福克 28型飞机扩充总统机队,编为探戈2号,同时请福克公司 重新装修探戈1号(波音757)和探戈3号。但是阿根廷政府 一再拖欠飞机和工程款,到4月底共欠福克公司190万美元。 于是保险公司扣押了探戈3号以抵阿根廷政府欠款的一部 分。
• 为应付国内经济危机已经焦头烂额的阿根廷经济 部接到外交部的告急通报,只得紧急制订了一项 分期还款计划,第一期先支付30万美元,这样就 可以先领回飞机。
2、约定担保物权,标的是航空器,抵押人占有航空器,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3、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行使的方法:协议取得抵押物所 有权,拍卖抵押物取偿和以其他形式变卖抵押物取偿。
4、民用航空器抵押须办理签订书面合同;必须办理登 记手续——“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结 束后注销。
5、抵押的航空器,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 航空器,国籍登记或其他权利不得转移国外。
从 “南海撞机事件”看国家航空器在国际法上的地 位
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 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法国籍及国籍登记的作用 二、我国航空器的国籍登记管理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四、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
•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 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 气的气球 。
二、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
• 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 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 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 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标
一、航空器国籍及国籍登记的作用
• 《芝加哥公约》第三章规定了航空器国籍 制度。第17条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 的国家的国籍。”
• 航空器国籍登记的作用: 1、确认重大动产权属变动 2、便于航空器飞行及航空器的主权管辖
无国籍登记不得飞行; 航空器受登记国保护和管辖
二、我国航空器的登记管理
1、航空器国籍登记是国际航空法的要求,也 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
第一节 航空器概述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制度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的租赁
第一节 航空器概述
一、航空器定义 二、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的定义
• 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 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 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 修改确定的定义) 。
2、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 3、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机关为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 4、依法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民用航空法》第7条和《民用航空器国籍
登记规定》第5条)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一)登记国对其领域内本国航空器享有完 全的管辖权
(二)登记国对其领域外本国航空器的权利 1、管辖权 2、管理权 3、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