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2019-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广州养犬管理规定
广州养犬管理规定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作为广州市民,我们都知道在这个现代化的城市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犬作为家庭的一员。
为了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公共安全,广州市制定了一系列养犬管理规定,以确保养犬人士和公共环境的和谐共处。
首先,广州市规定每户家庭最多只能养一只宠物犬。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养犬数量过多,导致公共空间的拥挤和噪音的增加。
每户家庭必须在宠物犬购买或领养后的三十日内,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进行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广州市规定所有宠物犬必须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
养犬人士必须按时带宠物犬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疫苗接种,以确保犬只健康且不患有传染病。
此外,定期的体检也能检测和预防潜在疾病,保障宠物犬的身体健康。
第三,广州市要求宠物犬必须系牵引绳,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
在公共场所,养犬人士必须将宠物犬牵引在牵引绳上,以防止犬只逃跑、伤人或者对他人造成恐慌。
同时,养犬人士还要尽量避免在人员密集的地方遛犬,以减少对他人的干扰和滋扰。
第四,广州市规定宠物犬的排泄物必须及时清理。
养犬人士必须在宠物犬排泄后,立即使用专用工具清理并将排泄物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中。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共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并减少了宠物犬排泄物对环境和他人健康的影响。
最后,广州市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人士,将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证养犬、遛犬时不牵绳、不清理宠物犬排泄物等。
这些严格的管理措施旨在推动养犬人士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社区环境。
综上所述,广州市的养犬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养犬人士和公共环境的和谐共处而制定的。
这些规定包括限定养犬数量、定期接种疫苗和体检、牵引绳限制、排泄物清理以及行政处罚等。
只有养犬人士自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守序、文明的城市。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9.01.16【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2.21【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2月21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广州市犬类管理规定-穗府[1989]110号
广州市犬类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犬类管理规定(穗府(1989)110号1989年11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消灭狂犬病工作的领导。
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一)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免疫、疫情监测,制发《犬只检疫证》、《犬只免疫证》和免疫牌。
(二)卫生部门负责供应和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对伤病人员进行治疗及疫情监测。
(三)公安部门负责禁止养犬区内(以下简称禁养区)特殖养犬的审批和管理,制发《犬只准养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饮食行业和犬只、犬肉、犬皮进行管理和监测。
(五)乡镇政府负责实施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兽医人员和治保人员做好准养区的犬只登记、免疫工作。
第三条在市属各区的行政街道辖内,近郊镇(由区政府核定)、县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名胜游览区、港口、机构一公里范围内等地区,定为禁止养犬区。
在禁养区内的单位,确因警卫工作或其他特殊需要养犬者,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所在的区、县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始准畜养,禁养区内的个人一律禁止养犬。
第四条在禁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养犬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养的犬只,必须严格看管,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准放养。
(二)经批准养的犬只,每头每年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收取管理费一百元。
经公安部门审定的军犬、警犬和科研用犬,可免收管理费。
(三)凭《犬只准养证》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只免疫、登记和挂牌,领取《犬只免疫证》。
中国法院网《广州通过养犬管制条例草案将降低养犬管制收费》.doc
中国法院网《广州通过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将降低养犬管理收费》-昨日(9月24日)下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和《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草案)》。
张广宁指出,要适应城市变化,从实际出发,按照关切民生、解决民忧的思路,及时调整管理策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性,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条例》与1997年开始实施的旧规定相比,调整了养犬管理的政策方针,由“限制”养犬转变为“规范”养犬,降低城区养犬门槛,大幅度降低了犬只的管理收费。
张广宁表示,10年实践证明,“高收费限养”政策难以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执行难、管理失序局面,出现大量无证养犬行为。
抽样调查情况显示,全市现有犬只约10万只,但截至去年底,全市依法注册犬只有842只。
新《条例》充分听取群众的呼声,突出“低门槛、重监管”的行政管理理念,降低养犬管理收费门槛,管理收费更合理,养犬管理制度更加人性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张广宁要求:一要提高犬只管理的科学性。
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为群众营造和谐的居住生活环境。
二要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管理责任,将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
犬只管理要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要通过加大宣传增强人民群众依法养犬的法制观念和文明养犬的责任意识。
为了加强地方立法规范供电用电秩序,有关部门制定了《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
张广宁强调,电力系统为广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
近年来,广州市用电需求持续增长,电力设施满负荷运行,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网运行安全,同时,“征地难”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供用电矛盾比较突出。
规范供电用电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电和经济社会发展用电,对广州建设现代化大都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养狗规定
广州养狗规定广州养狗规定广州是中国南方的一座现代化大都市,作为国际化城市,拥有众多的市民和外来人口。
养宠物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其中养狗更是成为了一种时下流行的方式。
然而,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市民的安全,广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养狗规定。
首先,广州市规定每户居民最多只能养一只犬只,且必须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居民需要携带狗狗的身份证明、养狗合同和狂犬病疫苗证明,前往当地的动物管理部门登记。
这一规定有助于控制犬只的数量,避免过度滥养和狗主不负责任的现象。
其次,根据广州市政府的规定,市内的犬只必须系好宠物牵引绳,并佩戴标志性的嘴套。
此举是为了保证犬只在公共场所时不会对他人和动物造成伤害。
同时,狗主人也要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避免公共环境的污染。
再次,根据规定,某些特定区域是禁止养狗的。
例如,广州的公园、广场和游乐场等公共场所是禁止带犬入内的。
这是为了确保其他市民的安全和优质的公共环境。
犬只需要在指定的宠物区域内活动,而不是在公共场所乱窜。
此外,广州市政府还规定了养犬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狗主人要对自己的宠物负责,并确保其身体健康。
狗主人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定期带狗狗进行疫苗接种和健康体检,以预防疾病的传播和扩散。
如果发现狗狗患有传染病,狗主人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给当地动物管理部门。
最后,广州市政府鼓励全民参与犬只的养护和保护。
市政府设立了多个宠物救助机构和收容所,为无人领养的犬只提供庇护和医疗救助。
广州市还定期举办免费狂犬病疫苗接种活动,让市民更加方便地为自己的犬只接种疫苗。
总之,广州市制定的养狗规定旨在保护市民的权益和公共环境的卫生,确保广州这座城市的文明和谐发展。
只有市民们共同遵守这些规定,才能让广州成为一个更加宜居的城市。
养狗人士应该自觉遵守规定,爱护自己的宠物,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作出贡献。
广州养犬管理条例.doc
广州养犬管理条例广州养犬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1-07近来,狗只伤人事件频发,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提倡养犬人自愿投保犬只伤人险。
下文是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力量和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制定危险犬标准等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1(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养犬宣传、养犬知识培训、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电子档案设置、流浪犬只捕送、犬只留验等服务。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养犬登记;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
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养狗行为的管理,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居民养狗行为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养狗人员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履行狗的健康管理和公共安全责任。
第二章狗的登记管理第五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当将其养狗情况登记在当地居民户籍管理部门,并领取相应的养狗证件。
第六条养狗证件包括狗的登记号码、品种、性别、年龄、体格特征等信息,并应附带犬主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任何未登记的狗,不得允许上街、公共场所或出租屋等地方活动。
第八条公共场所可以凭有效养狗证件进入,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整。
第九条狗在公共场所内应当使用狗链,并由犬主进行有效控制,以避免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
第十条狗的犬主应当遵守广东省有关犬只管理规定,对狗进行定期疫苗注射和体检,并确保狗的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章狗的管控管理第十一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当尊重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内纵容、放任狗咬人、扑倒或者造成其他危害行为。
第十二条凡发现狗扑倒行走的行人、攻击其他犬只或其他动物、或犬主不能控制时,安全责任在狗的犬主。
第十三条养狗人员不得将狗带入公共交通工具,除非狗是服务动物,并持有相应的服务动物证明。
第十四条犬主发现狗患有疾病或异常行为时,应及时就医或征求专业人士意见,并采取措施防止传染或危害他人。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养狗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狗等措施。
第十六条养狗人员发现他人遗弃狗或虐待狗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举报,并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2009(26)5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4页(P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33
【相关文献】
1.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养犬管理——市人大代表视察《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综述 [J], 张劲枫
2.试析《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兼论借鉴国外养犬管理规定 [J], 吴剑平;陈平
3.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不变"选择——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为分析样本[J], 魏旭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民主
——《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综述 [J], 马晓亮;肖拓
5.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养犬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J], 徐丽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章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章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养犬管理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_养犬规章管理条例(2)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_养犬规章管理条例(2)县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每户限养一只犬;(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1、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
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 斗犬类: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更、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山庄业主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山庄业主和谐共处及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山庄实际情况制定养犬相关管理细则。
一、本山庄内不提倡养犬,对已养犬的住户必须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明养犬;对违法养犬行为严格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申请养犬登记。
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严禁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犬。
广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共有36种山庄宣传栏内张贴禁止饲养犬种。
四、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有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定期对犬只进行再次免疫。
五、每户限养犬只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业主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妥善处理超过规定饲养犬只的数量。
六、犬龄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同时向物业公司申报,如实填报犬只的品种、犬只免疫证明、重量、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养犬登记证复印件备案存档。
并需与物业公司签订《养犬责任书》明确管理细则及经济责任。
七、犬只实行套绳圈养在自家院内,不得在山庄内遛犬或携犬进出公共场所, 违者物业公司将严厉打击。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同时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九、物业公司做好山庄内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对以下违法养犬行为报公安机构处罚。
1、严厉打击不顾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养犬行为。
物业公司对于放养犬只直接进行除掉,并将除犬行为报公安机关备案。
2、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4、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广州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每户限养一头犬
人 民 网 消息 曾引起 无 数争议 的养犬 问题 , 将有新 的法律依 据 。 《广 州 市养犬 管理 条例 X 以 简 《条例 淞近 日 正 式 出台 , 并将于 今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与 旧 的养犬规 定相 比 , 此次 出台的 《条例 》对 许 多 悬 而 未决 的争议焦 点作 出 了 明确规 定 。 其 中 《条例 》严 格规定每户限养犬一 头 , 母犬繁殖幼犬 的, 幼犬必须在
此次搜救犬培训 工 作共分 为两 个阶段历 时 7 个月 。 前 5 个月 为 第一 阶段 在 南京警犬研 究所 进 行消防搜救 犬 理 论 教 学 、 基 础 能 力和 现 场 作业 能 力训 练 。 后 2 个月 由搜 救犬训 犬 员带犬 回原 单位 , 由南京警犬研 究所 派 员在搜 救 犬 分 队 指 导 参训 官兵 开 展 消防搜救 犬 现 场 能 力提高 训『 练及 实 战应 用训练 。
广州养犬管理条例规 定 每 户 限 养一 头 犬
三 个 月 内处 理 。 无 法 自行处 置 的 , 需将 犬 只 送 到 犬 只 留 验 场所 。 养犬 管理 费 的征 收标准为每头 犬 第一 年 5 0 0 元 , 第二 年起每年 3 0 0 元 。
冲 主 I 阍二 ?十^
200 9 4 .
63
新华网消息 2 0 0 9 年 3 月 1 9 日 , 首届犬遗传疾病研 讨会 在北 京市 畜牧兽 医 总 站报 告厅 正 式 召 开 。 本次 会 议 得到 了北 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及 美国动物遗传疾病预 防基 金 会 ( OF A)的大 力支 持 。
本次会议 以 “ 推广纯种犬 , 促进犬健康” 为宗旨, 是 国 内首次 举办 的 中外 宠物 医 师关 于 犬遗 传疾 病 的专业 学 术交流活动。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档
2020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完整版全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市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公共卫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养犬,是指居民养护的家养犬及其他非家养犬。
第三条居民养犬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爱护动物,保护公
共卫生,保护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四条居民养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居民养犬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接受兽医检查,并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以保证公共卫生安全。
第六条居民养犬应当经常在家中活动,不得擅自放养,不得拉拽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攻击他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第七条居民养犬应当爱护动物,不得以残忍的方式对待动物,不得给动物施加暴力,不得违
反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居民养犬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洗澡,保持犬舍卫生,每天进行犬舍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doc
公安机关发现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事实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出收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三)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养犬管理有关的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每季度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九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建、共享养犬登记、犬只免疫、行政处罚等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公布面向公众的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
第十二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和犬只免疫证明样式,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免疫点及其人员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验犬只过往免疫情况,并在犬只免疫后即时录入犬只免疫证明信息;发现养犬人未进行养犬登记的,可以先协助其进行登记。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
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
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
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
新购入犬只,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
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
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第九条《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
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犬只宰杀或死亡,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办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_0312文档
2020办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_0312文档EDUCATION WORD办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_0312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1、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身份证明(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2、养犬登记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3、养犬年检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4、养犬费用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5、相关规定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10•【字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制定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目前,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多,随之而来的犬伤人、犬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将因养犬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希望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以达到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目的。
我整理了资料,希望大家能从中获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完整版全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九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二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有专人管养犬只;(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五条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八条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将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第二十二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七)违法养犬行为;(八)犬只伤人情况;(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四)餐厅和食品商店;(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五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条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一)单位饲养的犬只;(二)未经免疫的犬只;(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二十八条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条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犬绳牵领犬只;(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