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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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08-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船航行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船航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各类游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游船、观光船、游轮等。

第三条游船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游船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五条游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游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

第七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

第九条游船应当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标识。

第十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航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游船航行应当选择安全航道,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游船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六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航速行驶。

第十七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在岗。

第二十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水域。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游船航行过程中,如遇险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更多专业资讯 尽在中华游艇网(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8.22施行日期2006.08.22文号主题类别水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休闲船舶管理规定(3篇)

休闲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休闲船舶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旅游等活动的船舶(以下简称休闲船舶)的建造、登记、检验、航行、停泊、作业、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休闲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环保、文明、有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休闲船舶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休闲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船舶建造与检验第五条休闲船舶的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六条休闲船舶的建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船舶建造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建造标准进行建造。

第七条休闲船舶建造完成后,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休闲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九条休闲船舶的所有者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登记的休闲船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休闲船舶的所有者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户口簿等相关证书。

第四章船舶航行与停泊第十二条休闲船舶的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航线、时间、速度航行。

第十三条休闲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休闲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遵守航行信号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休闲船舶在停泊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不得妨碍航道畅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休闲船舶在停泊期间,应当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失控、碰撞、火灾等事故发生。

中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中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游艇活动安全,防止游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游艇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维修、保养、回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游艇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维修、保养、回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游艇安全条件第六条游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新生产的游艇,应当取得国家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游艇符合安全标准。

第九条游艇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备:(一)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等;(二)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栓等;(三)通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对讲机等;(四)导航设备:GPS导航仪、雷达等;(五)照明设备:航行灯、锚泊灯等;(六)其他安全设备:根据航行环境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条游艇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包括:(一)船长:具有相应的船长资格证书;(二)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驾驶员资格证书;(三)其他船员:根据工作需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游艇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游艇活动应当在合法的游艇活动区域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游艇活动的航线。

第十三条游艇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二)不得超载、超速;(三)不得在禁航区域、危险区域活动;(四)不得擅自改变游艇的用途;(五)不得在游艇上从事违法活动。

游艇申报管理制度

游艇申报管理制度

游艇申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游艇申报管理,提高游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游艇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游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报管理1.游艇航行前,船东或者船长应在航行前24小时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游艇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2.游艇申报内容包括:游艇名称、注册号码、型号、船东或者船长姓名、联系方式、航行计划、预计返回时间、乘客名单等。

3.游艇申报资料可递交至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报备。

4.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游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确认接受申报。

第三章申报审批1.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受游艇申报后,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和审批。

2.审核内容包括:游艇航行计划是否合理、游艇基本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游艇设备是否完备、游艇船员是否合格等。

3.审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的可颁发航行通行证,不通过的应向船东或者船长说明审核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

4.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方,并告知具体审批结果。

第四章申报管理要求1.游艇航行时应按照申报的航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游艇航行过程中如有变更航行计划的情况,船东或者船长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并进行重新审批。

3.游艇申报管理不得有虚假资料、漏报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4.游艇船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持有合格证书,不得擅自驾驶游艇进行航行。

5.游艇申报管理应遵循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行为应负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1.海事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游艇申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对游艇申报资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游艇设备、船员等进行抽查,确保游艇航行安全。

4.对游艇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监督整改情况。

第六章处罚措施1.对游艇申报管理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航等处罚措施。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第一部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法律1.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3.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修正;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修订)4.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5.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修正)6.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修正)7.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200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8.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9.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法规10.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公布;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507号修正)1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12.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国发〔1985〕34号文公布)1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公布)1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文公布;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修订)15.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公布)16.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17.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18.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237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4号第二次修正)19.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20.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175号公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公布)22.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4月20日交通部公布;1986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86年3月1日交通部公布;1992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公布;1997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1997年8月1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修正)2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182号公布)2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26.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5号修订)——国务院文件27.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5〕113号文印发)28.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发〔2009〕44号文印发)第二部分游艇码头规划、建设及经营管理1.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3.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3月10日交通部公告第5号公布)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4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文印发)5.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年4月17日交通部水运司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文印发)6.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6月7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7.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3月21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9.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交通部交水发〔2005〕470号文印发)1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公布;2009年10月2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11.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46号文印发)1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13.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交通部交水发〔2003〕541号文印发)第三部分游艇安全管理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2.关于公布实施《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8〕423号文印发)3.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2010〕352号文印发)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1〕247号文印发)5.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第44号公布)6.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7〕147号文印发)7.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4日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公布)8.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383号文印发)9.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安全〔2001〕588号文印发)10.内河避碰规则(1979年2月1日交通部公布;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修订;2003年9月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3〕357号文修正)11.关于发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通知(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362号文印发)1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2号文印发)1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1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1月9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15.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订)16.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3月26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17.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4月10日交通部交海发〔2007〕165号文印发)18.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5月9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19.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29日月财政部、交通部财建〔2007〕465号文印发)20.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的通知(2008年8月14日交通运输部交海发〔2008〕249号文印发)21.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2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23.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字〔2000〕425号文印发;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0号文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10〕619号文第二次修订)24.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25.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2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1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通航〔2011〕262号文印发)27.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公布)第四部分游艇经营管理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交通部交水发〔1998〕107号文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5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3.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8〕141号文印发)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修订)5.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9〕102号文印发)6.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7.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9月3日交通部交水发〔1996〕763号文印发)8.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9.船舶交易管理规定(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120号文印发)10.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2011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5号公布)第五部分游艇进出境管理1.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公布)5.关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卫函〔2006〕187号文印发)6.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第六部分海南省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10〕85号文印发)2.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10〕177号文印发)3.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3月11日海关总署公告第15号公布)4.关于印发游艇俱乐部备案指南的通知(2011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琼海船舶字〔2011〕9号文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 年)》的公告现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五条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悬挂国旗;(二)标识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且不得遮挡、涂改;(三)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四)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六条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船舶和黄浦江沿岸照射的灯光,应当不影响船舶的正常了望和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效能。

游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游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游船、游艇水上交通安全,预防水上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游船、游艇经营、使用、管理、维护、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游船、游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持续改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游船、游艇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游船、游艇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章游船、游艇经营许可第五条经营游船、游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游船、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游船、游艇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个体工商户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游船、游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游船、游艇;(四)具备合格的游船、游艇操作人员;(五)具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六)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游船、游艇安全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游船、游艇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经营者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游船、游艇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九条游船、游艇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游船、游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游船、游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游船、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游船、游艇应当配备合格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三)游船、游艇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四)游船、游艇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五)游船、游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游船、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规定速度航行;(二)不得在禁止通航的区域内航行;(三)不得超载、超速航行;(四)不得酒后驾驶;(五)不得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中国游艇管理规定(3篇)

中国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市场秩序,保障游艇所有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或者进行游艇活动的游艇所有人、经营者和使用者。

第三条游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第四条国家游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游艇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游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游艇登记与注册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六条游艇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游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游艇所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游艇所有人提供的游艇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游艇登记程序如下:(一)游艇所有人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游艇登记申请;(二)游艇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游艇管理部门颁发游艇登记证书。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登记证书置于游艇明显位置。

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因游艇转让、变更登记事项等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游艇登记档案,对游艇登记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章游艇经营与管理第十二条游艇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游艇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规定的游艇;(三)具备相应的游艇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游艇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游艇安全设备。

第十四条游艇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一)游艇经营单位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二)游艇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游艇管理部门颁发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游艇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二)确保游艇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三)提供游艇租赁、销售、维修、保养等服务;(四)加强对游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五)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五章(3篇)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五章(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游艇检验与证书第七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更换主要部件或者进行重大改造的;(三)在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时,发现游艇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船舶检验证书,并在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中携带。

第十条游艇所有人申请船舶检验证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游艇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游艇技术资料;(三)船舶检验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办损坏、丢失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章游艇航行与停泊第十二条游艇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游艇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二)保持安全航速;(三)遵守航行信号规定;(四)保持与船舶安全距离;(五)遇有恶劣天气、浓雾等特殊情况,应当减速或者停航。

第十四条游艇停泊,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安全、适宜的停泊地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游艇安全距离;(二)遵守停泊信号规定;(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航行和停泊;(四)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等禁止停泊的区域停泊。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英国游艇相关法律规定(3篇)

英国游艇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游艇作为一种高端休闲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

英国作为全球游艇产业的重要市场之一,拥有丰富的游艇资源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英国游艇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广大游艇爱好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游艇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游艇注册与所有权1. 游艇注册在英国,游艇注册是游艇合法运营的前提。

根据《游艇注册法》(Yacht Registration Act 1988),所有在英国水域运营的游艇都必须注册。

(1)注册条件游艇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游艇的净吨位在5吨以上;2)游艇在登记国注册,并持有有效注册证书;3)游艇在登记国设有固定住所。

(2)注册程序游艇注册程序如下:1)提交游艇注册申请,包括游艇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船舶登记证书等;2)支付注册费用;3)领取注册证书。

2. 游艇所有权在英国,游艇所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个人所有权:个人可以购买游艇,成为游艇的所有权人;(2)公司所有权: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游艇,成为游艇的所有权人;(3)信托所有权:通过设立信托,将游艇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人。

三、游艇运营与航行1. 游艇运营在英国,游艇运营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船员资质:游艇船员需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如驾驶执照、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等;(2)船舶检验:游艇需定期进行船舶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3)保险:游艇运营需购买相应的保险,如船舶保险、责任保险等。

2. 游艇航行在英国,游艇航行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航道使用:游艇需按照航道规定行驶,遵守航行规则;(2)无线电通信:游艇在航行过程中,需保持无线电通信畅通,确保安全;(3)环境保护:游艇航行过程中,需遵守环境保护规定,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

四、游艇安全与事故处理1. 游艇安全在英国,游艇安全是游艇运营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安全要求:(1)救生设备:游艇需配备救生衣、救生筏、救生圈等救生设备;(2)灭火设备:游艇需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等灭火设备;(3)信号设备:游艇需配备无线电、雷达、GPS等信号设备。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5章(3篇)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5章(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的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游艇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游艇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游艇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游艇的定义与分类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七条游艇分为以下几类:(一)动力游艇:以发动机为动力装置的游艇。

(二)帆船:以风力为动力装置的游艇。

(三)混合动力游艇:同时具备动力游艇和帆船特点的游艇。

第三章游艇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游艇所有权证书、游艇检验证书和游艇登记证书。

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游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并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对游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游艇操作人员证书。

第十三条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水上交通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二)保持安全航速,确保船舶安全。

(三)保持船舶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四)保持船舶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报告航行情况。

第十四条游艇停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停泊水域。

(二)遵守停泊区域的规定。

(三)保持船舶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报告停泊情况。

第十五条游艇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作业区域的规定。

(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三)及时报告作业情况。

第四章游艇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游艇所有人对其游艇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上海海事局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海事局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海事局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游艇业的安全、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具体地理位置见附件一)内游艇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游艇的检验、登记和备案第四条游艇应当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有关游艇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游艇检验证书。

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第六条船籍港为上海港,且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游艇所有人也可以委托游艇俱乐部向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船籍港为其他港口的、且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可以参照本条要求向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游艇备案登记时,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填具《游艇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一)游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游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情形);(三)游艇俱乐部的营业执照、游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游艇俱乐部申请的情形);(四)游艇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五)游艇检验证书;(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操作证》;(七)游艇所有人与所属游艇俱乐部的管理协议(适用于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八)码头或泊位租赁协议(需附平面泊位布置图);(九)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主管机关收到游艇的备案材料后,于20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出具《游艇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三);否则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游艇管理规定》word版

《游艇管理规定》word版

附件1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等活动的游艇,以及与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业余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其中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前款所述的非营业性活动,是指游艇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游艇业主”)以游艇为载体开展的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或者业余体育活动,不以商业或者盈利为目的,并且活动是个人或者在家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进行的。

游艇改变用途从事营业性活动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有关客船、旅游船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统一实施全国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管理形式)游艇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便利有序、和谐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的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鼓励社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游艇俱乐部实行专业化安全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五条(船舶适航)游艇应当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

第六条(初次检验)游艇应当按照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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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④口头表达无障碍;
⑤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2)年龄。 不小于18周岁;65周岁以上持证人,《游艇驾驶证》截
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持证人超过70周岁,如仍需操作 8
游艇,应在《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 构提交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游艇 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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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
第一节 游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概述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为了规范游艇 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 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 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7 号)。《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已 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对外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游艇定义、主管机关: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 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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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 3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 4 )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 5 )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 改变的。 3)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4)航行、停泊: (1)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 确保游艇适航。 (2)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 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 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 保与岸基有效沟通。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 作人员适任征书。 (3)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为期12 个月的定期签证。 (4)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项规定的材料及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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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证》外,还应通过规定的与申请适用范围相应的实际操作培 训和评估后,方可向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申请换发与原适用 范围相应的《游艇驾驶证》。 7)游艇驾驶证的到期换证及补办
(1)到期换证: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持证人可向其 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2)《游艇驾驶证》失效: 通过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 效。 (3)《游艇驾驶证》如有污损或遗失:
4)法律责任 二、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一)概述
船舶签证: 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二)《 07 船舶签证规则》 的主要内容 1、《 07 船舶签证规则》的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
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我国 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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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 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 况下航行; ② 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
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 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 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 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检查办法 1、进出口岸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
3、主要内容 分为五章,主要阐述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游艇的设计类别, 检验发证及游艇型式检验。第二章至第五章阐述了游艇的舱 室布置,乘员定额,脱险措施,消防,载重线,稳性与吨位, 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的技术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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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报告:包括VTS区域内发生事故时的报告、一般港区内发 生事故24小时内报告,港区外发生事故抵港后48小时内报告。 2)船舶交通管理: 3)船舶交通服务:应船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不免除船长及船 舶的安全航行责任。
(7) 境外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 用)。
6)持有其他船员适任证书人员申请游艇驾驶证 (1)持有有效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
书: 通过规定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后,可申请相应适用范围的
《游艇驾驶证》。
(2)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 证》:
申请换发《游艇驾驶证》,除须提交第十条(一)至(四)
允许其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 (4)补考不合格: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5)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5)申请游艇驾驶证者需要提交的材料: (1)《游艇驾驶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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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证明; (3)身体条件证明; (4)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5)培训证明; (6) 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操作人员或引航员适任 证书(如适用);
(3)完成规定的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举行的考试。 4)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
(1)参加规定的培训; (2)考试:
理论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均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
(3)补考: 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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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有关规定及水上安全管 理法规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1、概述:主管机关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
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 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 理人。
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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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游艇驾驶证的基本内容 (1)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
编号、照片; (2)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范 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游艇驾驶证》证书按规则进行编号
; (3)《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3)申请游艇驾驶证的条件 (1)身体条件: ①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②无色盲、色弱;
2、船舶签证的主要内容 (1)应当签证的情况:(游艇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进港签证,开 航前24小时内办理出港签证,抵达前向海事报告了的,可合并办 理进、出港签证。) ① 由港内驶出港外;② 由港外驶人港内; ③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④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人港内泊位; ⑤ 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15
5)安全保障 6)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 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 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 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7)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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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概述 2、主要内容 1)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 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等级:分为一等游船和二等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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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定义: 主管机关:附上海事局标志和船级社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 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 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 管理。 2)检验与登记(申请附加检验的情况):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 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 方可使用。 此处所称的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 规范是指中国船级社(CCS)颁布的《游艇建造规范》,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当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 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游艇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的情形: ( l )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④ 出港签证办妥后48 小时内未能出港。
(3)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船舶签证的:
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 小 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4)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 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 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 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 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 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推进动力装置类型:
③ 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④ 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6)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7)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 泊点停泊。 (8)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 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 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 域内停泊。
持证人可向其适任证书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 游艇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申请污损或遗失补办。
(4)申请变更《游艇驾驶证》适用范围: 完成规定的对应的补差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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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海法规[2008]423号) 1、适用范围 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艇长20M以下的机动游艇,但不包 括帆艇、充气式游艇及体育运动艇。对艇长20M及以上的游艇 可参照本局相应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乘员超过12人,应满足本 局对客船的法定检验要求。 2、主要内容 分为五章,主要阐述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游艇的设计类别, 检验发证及游艇型式检验。第二章至第五章阐述了游艇的舱室 布置,乘员定额,脱险措施,消防,载重线,稳性与吨位,安 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的技术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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