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试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建构
试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建构引言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之外所出生的子女。
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非法同居、通奸、重婚等,都可能产生非婚生子女问题。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虽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无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抚育案件又层出不穷,且得不到有效解决,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为此,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所以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一、问题的提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之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我国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非婚生子女并未全部随父母生活,当生父或生母不履行法定义务,尽管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强制其履行义务,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修正案》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例如:2003年3月,乐乐(化名)的法定代理人李梅(化名)经人介绍到王强(化名)公司打工。
2004年9月,王强与妻离婚后,与李梅建立了恋爱关系。
2005年12月初,李梅在怀孕4个月时催王强结婚,因王强不同意而产生矛盾。
同年12月底,李梅被迫辞职离开了公司。
2006年5月,李梅在医院生下乐乐,并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父亲拦中填写了王强姓名。
2006年7月,李梅以乐乐法定代理人身份,以乐乐是王强的亲生儿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强每月给付乐乐抚养费400元。
王强则辩称乐乐不是其亲生儿子,没有承担原告抚养费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有哪些,以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跟婚生子女是否一样,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有哪些《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2、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2022年未婚生子的政策
2022年未婚⽣⼦的政策如果⼩孩想要上户的,需要有⽗母有结婚证。
如果没有结婚证⽽⾮婚⽣⼦的话,⼩孩上户是很⿇烦的。
现在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婚⽣⼦这⼀块了,那么,未婚⽣⼦的政策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未婚⽣⼦的政策1.新政:未婚⽣育第⼀胎不再征社会抚养费2.⼴东社会抚养费最新规定:未婚⽣⼀胎免缴⼀、新政未婚⽣育第⼀胎不再征社会抚养费2015年12⽉27⽇,⼗⼆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与计划⽣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与计划⽣育法于2017年1⽉1⽇起正式施⾏。
⾄此,延续了36年的独⽣⼦⼥政策正式宣告终结。
实际上,《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公民有⽣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计划⽣育的义务”。
另外,《民法典》(于2021年1⽉1⽇⽣效)也规定:“⾮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上述法律,⼀⽅⾯没有否定未婚⼈⼠的⽣育权,另⼀⽅⾯保护着⾮婚⽣⼦⼥的平等权。
⼆、⼴东社会抚养费最新规定:未婚⽣⼀胎免缴有学者直⾔“未婚妈妈别开⼼得太早”,如果其中⼀⽅⽣育过⼀个或多个孩⼦,另⼀⽅不可能被免除社会抚养费去年夏天,⼥星境外“冻卵”事件曾引起公众对⼥性⽣育权的⼀番讨论。
上周,⼴东省率先完成了计划⽣育条例修订,其中⼀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育第⼀胎⼦⼥的,不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使得未婚⽣育权议题⼜重回了公众视野。
有单⾝⽩领看到新规后随即向⼩编表⽰,似乎看到了不结婚就能⽣育孩⼦的希望,感到⼗分兴奋。
⼩编近⽇调查了解到,新政为未婚⽣育⼀胎免去了⼀笔不菲的“罚⾦”,但按照该条例,未婚⽣⼦仍属违规⾏为。
另外,当前法规禁⽌未婚⼈⼠通过⼈⼯辅助⽣殖技术怀孕,单⾝⼥性想要“借精”⽣⼦需要掂量掂量了。
但是,对未婚⼈⼠⽣育权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忽略甚⾄明显限制未婚⼈⼠⽣育权的法规和⾏政⾏为时有出现。
⽐如,根据2014年3⽉27⽇通过并开始实施的《⼴东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育第⼆胎以上⼦⼥及有配偶⼜与他⼈⽣育的,按超⽣处理。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法制时空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是在稳定的婚姻家庭中出生,他们在成长中不能得到有力的物质帮助,在教育、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也面临诸多不利。
并且,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未成年人占据一部分比例,他们是否可以健康的成长,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敷衍权及其他自然人应具有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合理公平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国俗称为私生子,韩国民法称之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未婚或者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历史上的“婢生子”和“奸生子”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有两个含义,一是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经生父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之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本质相同,就父母身份不同,即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合法夫妻。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属性上与婚生子女有区别。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在历史上曾长期遭受歧视,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得等同,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同婚生子女同样的保障。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远低于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就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1950年《婚姻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部分;直至子女18岁为止。
美国非婚生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婚生育,即未婚父母生育子女,在美国是一个相对普遍的现象。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生育政策的调整,非婚生育在美国逐渐被接受。
然而,非婚生育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子女抚养权、监护权、抚养费、亲子关系确认等。
本文旨在对美国非婚生育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知识。
二、美国非婚生育的法律地位1. 法律认可非婚生育美国各州法律普遍认可非婚生育的合法性,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 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不论其父母婚姻状况,均为美国公民。
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公民权利。
三、非婚生育的法律关系1. 亲子关系确认(1)出生证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通常由母亲签字,但父亲的名字并不一定出现。
若父母愿意,可在出生证明上注明父亲身份。
(2)亲子鉴定:若父母对亲子关系存在争议,可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
2. 母亲权益(1)母亲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包括抚养、教育和照顾等。
(2)母亲有权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3. 父亲权益(1)父亲有权要求与子女建立亲子关系,包括探视权。
(2)父亲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的抚养权与监护权1. 拥有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条件(1)母亲:母亲通常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监护权,除非法院认为母亲不适合。
(2)父亲:父亲需证明自己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对子女的成长有益。
2. 拥有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变更(1)母亲:若母亲因故无法履行抚养职责,可申请法院变更抚养权与监护权。
(2)父亲:若父亲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与监护权。
五、非婚生育的抚养费1. 支付抚养费的条件(1)父亲需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2)母亲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抚养费。
2. 抚养费的计算方法(1)根据各州法律规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
(2)通常,抚养费占父亲收入的固定比例。
六、非婚生育的法律程序1. 亲子关系确认(1)父母双方自愿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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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自认制度研究21.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证据概念的重构24.论公开审判制度25.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论司法认知29.论推定30.论诉讼保障制度31.论正当当事人32.论民事撤诉制度33.论缺席判决34.论执行回转35.诱惑侦查研究36.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举证时限探讨45.论判决的既判力46.辩诉交易问题47.证人作证研究4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证明标准探讨51.司法公正探讨52.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论土地发展权17.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8.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完善29.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46.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1.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52.信托的法律的性质研究5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54.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研究55.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研究56.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5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59.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经济法主体探讨63.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5.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6.反垄断法研究67.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1.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论居住权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论有限合伙12.论一般人格权13.论信赖利益14.论债权物权化15.论所有权保留16.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18.浅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19.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之法律问题研究20.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浅议一人公司23.论独立董事制度24.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股权转让4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公司对外担保44.董事会制度45.股东的表决权46.破产监督人制度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论配偶权制度68.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扶养制度研究72.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分居制度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亲子关系76.结婚制度77.论继子女78.继承权79.转继承80.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或其中某一原则研究)8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8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86.论共同危险行为87.论作品88.TRIPS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89.权利穷尽研究90.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91.植物新品种权研究9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9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94.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95.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96.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97.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98.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99.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101.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10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0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0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05.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106.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107.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108.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109.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111.雇主责任研究112.离婚标准问题探讨11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14.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116.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119.论贞操权120.交通事故责任研究121.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122.物权行为研究123.无因管理研究124.论作品125.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127.论植物新品种权128.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129.商标淡化侵权研究130.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131.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132.保险法原则研究133.论保险合同134.保险利益研究13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1.宪政与司法审查2.公民权与人权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资格罚研究5.听证制度研究6.论村民自治7.选举制度的完善8.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11.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WTO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1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14.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15.论行政调查16.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17.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8.WTO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19.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21.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22.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2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24.略论公民罢免权25.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2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27.论公民社会保障权28.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29.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0.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31.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2.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33.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34.论中国宪法的修改35.论法官保障制度36.论公民的知情权37.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38.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39.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0.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2.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43.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4.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5.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46.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9.WTO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50.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51.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4.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6.论行政合同57.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58.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59.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0.公民劳动权初论61.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2.非典时期问题的反思63.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4.违宪审查制度65.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二论文题目论题方向序号法理学方向 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美国未婚生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美国,未婚生子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在年轻人群中。
未婚生子不仅涉及到个人的生活选择,也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未婚生子的法律规定,包括未婚生子的父母权利、子女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等。
二、未婚生子的定义在美国,未婚生子指的是未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生育过程中,没有婚姻关系的子女。
这类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illegitimate child)。
三、未婚生子的父母权利1. 父亲的权利(1)确定父亲身份:在美国,父亲在法律上需要通过合法途径确定自己的父亲身份。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或自愿承认父亲身份来确立父子关系。
(2)抚养权:父亲有权参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包括支付抚养费、参加子女的学校活动等。
在法院判决抚养权时,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3)探视权:父亲有权获得探视权,与子女保持联系。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探视权的安排。
2. 母亲的权利(1)生育权:母亲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包括选择生育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2)抚养权:母亲在子女出生后,享有抚养权。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判决抚养权。
(3)探视权:母亲有权获得探视权,与子女保持联系。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探视权的安排。
四、未婚生子的子女权利1. 身份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身份权,包括姓名权、继承权等。
2. 养育权: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得父母的抚养和教育。
3. 探视权: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得父母的探视。
4. 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法律保护,如遭受虐待或忽视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五、相关法律程序1. 确定父亲身份(1)自愿承认:父亲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自愿承认自己的父亲身份。
(2)法院判决:若父亲不愿意承认或无法确定父亲身份,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定父亲身份。
2. 确定抚养权(1)协商解决:父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抚养权。
(2)法院判决:若协商不成,母亲或父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抚养权。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
Ma n a g e me n t , Da l i a n Oc e a n Un i v e r s i t y , Da l i a n 1 1 6 0 2 3 , L i a o n i n g , Ch i n a )
Abs t r a c t :Bo t h t h e l e g i t i ma t i o n a nd l e g a l i z a t i on a r e t h e me a ns b y w hi c h c h i l dr e n b o r n o u t o f we d l o c k t o
t he l e g i t i ma t i o n a nd l e gi t i mi z a t i o n o f i l l e g i t i ma t e c hi l d r e n. I n mod e r n s o c i e t y, h ow t o s a f e g ua r d t he l e g i t i — ma t e r i gh t s a nd i nt e r e s t s o f t he we a k, e s pe c i a l l y t ho s e o f wome n a nd c hi l dr e n, i s a n i mp or t a nt i nd e x of s o c i a l c i v i l i z a t i o n. Le g i t i ma t i on a n d l e g i t i mi z a t i o n s ho ul d a l s o s t i l l s e r v e a s t h e g ui d i ng p r i nc i pl e t o pr o —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呢?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母给付生活费等。
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一、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2、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3、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4、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这就是说,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5、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保障1、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因此,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2、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
因为只有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才能使其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或者生父任何一方的缺少,都使非婚生子女在事实上不可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出生的事实,对非婚生子女生母的确定是准确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如果其生父不自觉地承认,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证明和确认,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
论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
【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7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2— 4 8 6 0 ( 2 0 1 3 ) 0 6— 0 0 2 7— 0 5
The Le g a l l y En f o r c e a bl e Ac kn o wl e dg me n t o f I l l e g i t i ma t e Ch i l d
c a n c e i n c o mp l e t i n g t h e p a r e n t — c h i l d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l a w,i t i s di ic f ul t t o a p p l y b e c a us e o f t h e r o u g h a r t i c l e s,
s i v e l o o p h o l e s .I n v i e w o f t h e b e s t i n t e r e s t s o f mi n o r c h i l d a n d i d e n t i t y s t a b i l i z a t i o n,i mp o s i n g r e s t r i c t i o n s
依当然解释可推知主体包括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未明确是否包括第三人生父或者近亲属因为实务中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之诉具体包括非婚生子女诉请生父认领生母诉请生父认领前夫诉请认领甚至还存在姘夫介入他人家庭之第三者提起确认之诉等情形
2 0 1 3年 1 2月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 e s t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
非 婚生 子 女 , 广义来 说 , 父 母 在 婚姻 存 续 期 间 以外 所 生 育 的 从 足 子女 , 括婚 前 、 外性 行 为所 生子 女 和养 子女 , 扶 养关 系 的继 子 女 包 婚 有 以及未 经 丈夫 同意 、 后 丈夫 又不 予认 可 的人 T授 精所 生 的子女 。 事 1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 养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都 是 在 原 本 没 有 血缘 关 系 的 自然 人 之 间 产 生 拟 制 的父 母 子 女 关 系 。所 不 同 的 是 养 子 女 一 经 养 父 母 合 法 收 养 , 便 与 养 父 母 成 立 父 母 子 女 法 律 关 系 , 生 父 母 之 间 的权 利 义 务 终 与 止 。而 继 子 女 只 和 有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产 生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与生 父 母 之 间 的法 律 关 系 并 不 必然 终 止 。养 子女 的 法 律地 位 与 亲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相 同 ,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继 子 女 与 养 子 女 的法 有 律 地 位 相 同 。在 非 婚 生 子 女 中 ,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的 保 护 最 完 整 。 对 2 工授 精 所 生子 女 . 人 科 学 技 术 的发 展 , 动 了 现 代 人 工 生 育 技 术 的 发 展 , 决 了很 带 解 多 生 育 的难 题 , 也带 来一 系 列 新 的 法 律 问 题 , 点 之一 是人 工 授 精 难 所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很 难 判 断 , 由此 带 来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南 谁 来 抚 养 , 否具 体 有 继 承 权 等 一 是 系列 法 律 问 题 。 目前 我 国没 有 关 于 人 丁 授 精 所 生 子女 方 面 的 正 式 立法 , 只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几 个 批 复 , 司法 实 践 中作 为指 导 性 文 在 件 。因 此 , 于人 T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而 言 , 于 非 婚 生 子 女 中 最 缺 乏 对 属 法 律 保 护 的 群 体 。一 方 面 , 国 生 育 技 术 没 有 规 范 化 , 一 方 面 , 我 另 与 我 国传 统 的生 育 观 念 有 关 系 。 3婚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 子 女 . 在非 婚生 子女 的几 种 类 型 中 ,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子 女 占 较 大 部 婚 分 , 是最 需要 关 注和保 护 的群体 。我 同婚姻 法 很早 就 规定 婚 前 或 者 也 婚 外所 生子女 的法 律 地位 。1 0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非 婚 9 年 5 “ 生 子女享 受 与婚生 子 女 同等 的权利 , 任何 人不 得 加 以危害 或歧 视 。 ” 二 、 行 非 婚 生 子女 保 护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现 我 国传 统 的 婚 姻 家 庭 法 中 , 属 泛 指 一 切 由 血 缘 和 婚 姻 联 系 亲 起 来 的人 际 关 系 , 法 律 上 则 是 仅 指 发 生 在 一 定 亲 属 权 利 义 务 的 在 人 际 关 系 , 括 宗 亲 , 亲 , 亲 。法 律 赋 予 婚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 子 包 姻 女 与 婚 生 子 女 在 亲 属 权 , 承权 等 方 面 同 等 的 权 利 , 是 在 实 践 操 继 但 作 中 , 婚 生 子 女 的 的保 护并 不 是 像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那 样 完 整 , 非 尤 其 是 未 成 年 非 婚 生 子 女 , 体 存 在 以 下 问题 : 具 第 一 , 统观 念 难 以很 快 转 变 。虽 然我 国婚 姻 法 以及 多 项 相 关 传 法 律 明文 规 定非 婚 生 子 女 与婚 生 子 女 享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 是 由 但 于 我 国是 一 个受 传 统 思 想影 响很 深 的 国家 , 直 以 来 非 婚 生 子 女 在 一 社会 上 都 受 到 人们 的歧 视 , 然 我 国婚 姻 法 也 不 会做 特 别 规定 。 不
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纵览我国立法历史沿革不难看出,自婚姻制度出现以来,婚生子女皆为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诞生。
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也随之产生。
无论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比,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非婚生子女在遭受社会层面带来的舆论压力的同时,法律层面的权益往往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随着结婚率大幅下降,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及非婚生育群体,并且近年来呈现明显走高趋势。
如何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体现相应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定权利行使方面趋于平等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考量的关键问题。
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非婚生子女落户难、抚养难、落户难、入学难等一系列繁复零碎的问题[1]。
因此,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需进一步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仍需提上完善日程。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概念及隶属地位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对相对的法律概念。
在理论层面以生父母之间是否建立有效的婚姻关系为认定的基准,因而将所生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属。
尽管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摒弃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2]。
但是从我国目前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观之,其仍然保留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称谓。
当前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存在着出生说、受胎说等相关学说之分。
出生说认为,子女出生时其生父母没有形成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之间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重要前提。
受胎说认为,女方在受胎期间男女双方没有建立起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从而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女方是否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受胎为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学界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没有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婚姻登记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其主要类型包括:可撤销婚姻期间与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未婚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婚外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以及女方因遭受强奸行为所生的子女等。
现代社会以来,尽管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非婚生子女并未得到真正的认可和接受。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法理学部分1.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2. 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3. 论廉政建设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5. 关于人权与法治6. 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7.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8. 论法律与道德9.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10. 法律与科学技术11.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12. 法律与政策13. 法律与自由14. 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5. 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16. 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17. 论法律意识18. 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19. 论法律文化20. 论法律与改革21. 论法律职业道德22. 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3. 论权利与义务24.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5. 论法律责任26. 论法律监督27.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28. 法律与行为29. 法律与秩序30. 法律与利益31. 法律与权利32. 法律和公平、正义33.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34. 评"法不责众"35. 论民主与法治36. 论立法的国际化37. 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38. 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9. 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40. 论依法治国41.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42. 论司法公正43. 论司法公开44. 论立法学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45. 论马克思主义立法观46. 论立法产生的标志47. 论当代中国立法改革的几个问题48. 论立法过程49. 论立法权50. 论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51. 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52. 论行政法规立法53. 论中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54. 论立法主体55. 论立法者的素质和其他条件56. 论立法专家57. 论立法预测58. 论立法规划论立法的准备59. 论立法的准备60. 论法案起草61. 论立法方略民法学部分: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8.论所有权的限制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55.论担保物权体系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57.论质押的客体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62.论共有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65.论物权的效力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物上请求权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70.论物权法定原则71.论一物一权原则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73.论债的特性74.论债权的相对性75.论债权的效力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78.论多人数之债79.论债的转移制度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84.论合同自由原则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89.论继续履行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94.论不当得利95.论无因管理96.论民法的老实信用原则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03.论财团法人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108.论合同解释原则109.论有限合伙110.论隐名合伙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112.论隐私权113.论名誉权114.论精神损害赔偿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6.论无效民事行为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1.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2.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3.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4.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5.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6.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7.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8.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9.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10.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11.论遗产的法律特征12.论被继承人债务确实定和清偿13.论债权、债务的继承14.论知识产权的继承15.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16.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刑法部分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2.论刑法的机能3.论刑罚权的根据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9.刑法解释研究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11.刑事判例研究12.犯罪论体系研究13.论犯罪的特征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16.刑事责任研究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18.犯罪课题研究19.论刑法上的行为20.论不作为21.持有型犯罪研究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26.法人犯罪研究27.论犯罪故意28.论犯罪过失29.论业务过失犯罪30.论犯罪目的31.论犯罪动机32.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3.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4.论犯罪既遂35.论犯罪预备36.论犯罪未遂37.论犯罪中止38.论共同犯罪39.论有组织犯罪40.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1.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2.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3.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44.论主犯的处罚45.论从犯的处罚46.论胁从犯的处罚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48.论想象竞合犯49.论法条竞合50.论结果加重犯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53.论无限防卫权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55.安乐死问题研究56.刑罚目的研究57.刑罚功能研究58.刑罚机制研究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61.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62.罚金刑制度研究63.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64.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65.刑罚裁量情节研究66.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67.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68.论立功69.累犯制度比较研究70.数罪并罚原则研究71.减刑制度比较研究72.假释制度比较研究73.危害国家安全罪比较研究74.玩忽职守罪研究75.滥用职权罪研究76.交通肇事罪研究77.走私罪研究78.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79.内幕交易罪研究8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81.洗钱罪研究82.集资诈骗罪研究83.贷款诈骗罪研究84.信用卡诈骗罪研究85.保险诈骗罪研究86.偷税罪研究87.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88.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89.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90.合同诈骗罪研究91.故意杀人罪研究92.强奸罪研究93.绑架罪研究94.抢劫罪研究95.侵占罪比较研究96.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97.电脑犯罪研究98.网络犯罪研究99.毒品犯罪研究10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101.妨害司法犯罪研究102.环境犯罪研究103.贪污罪研究104.受贿罪研究民事诉讼法部分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 诉和诉权的理论与实践3.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4.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5.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6.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7. 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8. 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9.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10. 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11. 我国开展司法协助的现状展望12.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13. 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14. 试论法院调解15. 催促程序之研究16. 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17. 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18. 论普通程序的基础性19. 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措施20.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部分1. 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 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3. 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4. 论简易程序5. 论证据的法律性6. 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7. 论证人制度之完善8. 论羁押制度之改革9. 论"自由心证"原则10. 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11. 论"上诉不加刑" 原则12. 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13. 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14.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15. 论控审别离原则16. 论无罪推定原则17. 沉默权研究18. 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9. 论法官的社会角色20. 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21.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22. 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23. 论刑事诉讼职能24. 论被害人25. 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企业法/公司法题目1. 企业法律形式与企业立法的完善2. 独资企业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3. 企业注册资本的假设干问题的法律探讨4. 有限责任制度研究5.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6. 法定资本制的几个问题7. 授权资本制的假设干问题研究8. 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的企业性质问题研究9. 公司企业设立人的责任问题研究10.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探讨11.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假设干问题研究12. 公司债的假设干问题探讨13. 风险投资企业的假设干问题研究14. 企业联锁经营的法律问题探讨15. 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的问题探讨16. 有限合伙的假设干问题17.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研究18. 论国有企业的假设干问题19. 论国有独资公司20. 合伙企业的假设干问题探讨21. 关联企业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2. 有限责任公司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23. 论公司代表制度24. 授权代表与法定代表的比较研究25. 国有企业债转股问题研究26. 股份公司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7. 股票期权制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8. 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29. 论上市公司的收购30. 论公司合并31. 论股东权32. 论公司募集设立33.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34. 论公司人格的否认35. 论代表诉讼36.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37. 企业破产的假设干问题探讨38. 期货市场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39.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假设干问题研究40. 论我国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41. 论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完善42. 企业托管的几个问题43. 论非上市公司收购的几个问题44. 母子公司法律问题探讨45. 相互持股法律问题探讨46. 论股利分配的几个问题47. 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48. 论公司重整49. 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假设干问题研究50. 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青少年法学1.试述青少年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2.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探3.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4.谈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5.试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6.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法理渊源7.青少年立法的发展趋势8.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9.少年审判制度原则及其理由10. 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非婚生子女
历史背景
历史背景
在古代东亚地区(中国、日本、朝鲜等),非婚生子女与妾所生的子女同样称为庶子或庶女,但正式妾待所 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实际地位可以相差很远。在中国古代,男性的宠婢如生下子女可纳为妾,但并非必然。有 些宠婢即使生下子女,仍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们所生的子女有时也会不容于家庭,常会于生父去世后被生 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门,有些则被视为奴婢看待,甚至生父也不把他们当作子女看待。例如汉朝的卫青是母亲卫 媪与平阳县吏郑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歧视、虐待。有时生父的妻妾无子,而宠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 这些非婚生子常会被生父视为正室的嫡子抚养,生母却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与儿子相认。有些得不到生父抚养 的非婚生子女会跟随母亲另嫁他人,视继父为父亲,并跟继父姓。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
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 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户口
户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 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 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及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 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1.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非婚生子女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目的
本文将探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提高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并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3.研究内容
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非婚生子女的定义、类型和数量。
(2)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3)国内外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
(4)改进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4.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和比较研究法。
其中,文献资料法将用来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件、数据和研究成果;调查法将用来了解非婚生子女及其家庭的真实情况,并借此反映非婚生子女的生存、成长和发展问题;比较研究法将用来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以便了解和借鉴其经验。
5.研究意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提高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增强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关注和支持。
同时,通过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将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为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做出贡献。
论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
On Perfe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Protection
System
作者: 陈秋玲
作者机构: 衡阳师范学院法律系,湖南衡阳421002
出版物刊名: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58-62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1期
主题词: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亲子关系
摘要: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为此需要对其加强立法保护,但我国相关立法在这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不明确、没有设立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实际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平等以及户籍申报难等诸多阙如,因此我们应围绕这些问题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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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摘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文就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展开讨论,包括六个方面: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三、完善我国亲子法制度;四、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制度;五、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生现象产生的原因、危害性及私生准正的必要性;六、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中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思考;新理念。
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该法以1/5的篇幅规定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之后,1980年《婚姻法》又以7条,占全法1/5的篇幅重申了前述规定,并增加了关于子女姓氏、权利请求权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的规定。
确立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新型的亲子关系。
1980年以来,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市场经济的推行,不仅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大改善;也带来了市场经济和物质利益关系对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的强烈震撼、冲击和渗透。
一共只有37条的婚姻法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健全完善婚姻法迫在眉睫,特别是补充完善亲子法制度更是确保父母、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此条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但是请大家注意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别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而德国其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中规定:“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与精神发展及其社会地位,得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条件”。
3.完善我国亲子法制度亲子法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完善的。
当前世界各国的亲子法几乎均已发展为充分考虑子女权利的亲子法,而且规定得越来越详尽明确。
这是一个历史进步,也是世界各国亲子法的发展趋势,是市场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1980年《婚姻法》虽然在第15~21条中对亲子关系专门作了规定,但既不全面,又缺少可操作性。
我们应该借鉴世界各国法制变革中的有益经验,吸取外国法律的精华,修改婚姻法,使我国亲子法制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平等的公平原则,重视利益关系、财产关系;同时发扬我国重伦理、道德、和谐,重精神的优良传统,从而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相得益彰,完善我国亲子法制度。
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含义: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
子女受胎于父母结婚以前,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后的,视为婚生子女。
经夫妻双方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含义: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权利平等原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得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
认领方式可以通过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也可通过扶养的方式进行认领。
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生母可以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方式只须出示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医院的出生记录即可。
法律还应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必须征得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生父认领成年非婚生子女,须征得子女本人的同意。
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其他法定代理人,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本人,得提出强制生父认领之诉。
在生母遗弃婴儿的情况下,也可强制生母认领,即生父也可作为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
认领无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法律应规定,生父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在认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在违反真实原则,即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无血缘关系时,在被认领已受婚生推定等情况下,认领无效。
但有异议的利益关系人需通过向非婚生子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认领无效。
法律应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共同扶养子女。
子女与生父母一方生活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
扶养方式由生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法院判决。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扶养、扶助的义务。
禁止父母子女间的虐待和遗弃。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4.“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制度“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1.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收养关系的成立。
(1)被收养人。
应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
应规定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生父母;社会福利机构。
(3)收养人。
应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法律可将收养法第7~10条内容,即关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收养、华侨的收养、收养名额、收养原则(夫妻共同收养)、收养自愿原则、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收养等内容列入婚姻家庭法中,但要力求简练、明了。
(5 )增加不完全收养的条款,即规定在老年人无子女,需要有人照顾,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准予收养一名成年子女或一对成年夫妇。
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应在40岁以上。
同时明确规定,收养成年人为不完全收养,以防止有人借出养逃避赡养、扶助本生父母的法定义务。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从我国即将进入老龄社会,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保护能力尚有很大差距的现实状况出发的。
(6)统一收养程序。
采用新修改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即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7)外国人的收养。
规定外国人依照中国婚姻家庭法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同时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特殊程序,明定需订立收养协议,并须经过公证。
(8)中国人收养外国人。
规定中国公民可以收养外国人为养子女,但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被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9 )明文规定保密原则。
3.收养的效力、解除可参照修改后的收养法规定之。
4.继父母、继子女。
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正式建立收养关系而成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也可以由于事实上发生的扶养关系(3 ~5年,多长时间合适,可以讨论)而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但属于不完全收养关系,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
5.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生现象产生的原因、危害性及私生准正的必要性一.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我国新型的私生现象在大量增加。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和类型。
1.因事实婚姻增多,导致私生子女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是必然趋势。
在流动人口中,一些人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组成事实夫妻的欲望、需求比以前强烈,因社会调控力减弱,环境条件也较以往更适宜。
这些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为法律承认,得不到法律保护,其所生的子女当然为私生。
一些人很可能因此类事实婚而成为“终生非婚同居者”,其所生的子女也成为永难准正的私生子女。
2.因婚前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而使私生子女增多。
由于婚龄的提高,人们思想观念更新,市场经济迫使年轻人多学知识,而人们不愿早婚。
但我国青少年性成熟的年龄却在提前。
这种两极分化现象的矛盾发展,客观上导致了年轻一代的婚前同居,较以前普遍得多。
即使避孕技术比以前再高明,总不免会有私生子女出生。
3.因婚外恋引起的通奸、姘居关系增多,也使私生子女日益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流动交往的频率攀升、范围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空前的自由、解放,道德和法律的直接约束力减弱。
进而,引起了人们对自己的婚外性行为认识的模糊和分歧,婚外性关系及其生育私生子女的概率加大。
与此相对,强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堕胎技术的发展会减少。
4.人工生育技术提高,计划生育的推广,也使得一些人在婚前、婚外怀孕生育,社会上的私生子女也或多或少地因此增添。
市场经济要求每个家庭生产人口时,必须根据劳动力的需求计划生育。
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尚不完备,还需社会干预每个家庭的生育。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或暂时不能结婚的人,为了逃避法规约束而私自同居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