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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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其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2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

二、申请人淳安县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

三、受理条件1、地块涉及农用地已经批准农转用手续;2、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设计等审批手续。

四、办事流程资料受理——审查——国土局集体研究——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提交资料1、申请报告2、征收(收回)土地呈报表(国土局用地科领取)3、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4、发改立项批复或备案(发改局办理)5、土地预审意见(国土窗口办理)6、无矿产资源压覆证明(国土窗口办理)7、农转用批文(国土窗口办理)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10、规划设计条件(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1、规划红线图(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用地单位委托测绘公司)13、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地许可证》14、涉及违法用地,经同意补办手续的,需提供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国土执法大队审查意见。

15、分期建设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6、其他备注:以上资料均为一式四份原件附:提交资料的样表样件1(申请报告):关于要求办理XX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参考格式)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由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位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县发改局的立项批复,文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已办理。

国土资源部令第 号《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 号《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划拨用地目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海南省2015年上半年管理与法规辅导:土地管理的性质模拟试题

海南省2015年上半年管理与法规辅导:土地管理的性质模拟试题

海南省2015年上半年管理与法规辅导:土地管理的性质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临街宗地的接近街道部分的地价通常远离街道部分的地价.(2000年真题) A:高于B:低于C:等于D:约等于E:合法性2、城镇土地级别的划分方法包括__。

A.总分数轴法B.总分频率曲线法C.因素成对比较法D.总分剖面图法E.层次分析法3、采用剩余法评估土地价格时,一般不计算利息的项目是__。

A.待估宗地价格B.管理费用C.销售税费D.购地税费4、基准地价评估应按照同一市场供需圈内,土地__相同、等级一致的土地应具有同样的市场价格的原理进行。

A.价值B.使用价值C.成本D.潜力5、下列不属于最高最佳使用具体内容的是。

A:最佳用途B:最佳规模C:最佳利润D:最佳集约度E:时间因素6、在以下选项中,是用来表示各承重构件的布置、形状、大小、材料、构造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建筑图纸,是编制预算和工料分析的依据.【2008年考试真题】A:建筑立面图B:建筑详图C:结构施工图D:建筑施工图E:土地7、从经济角度分析,我们可以将税率区分为__税率。

A.比例B.累进C.名义D.定额E.实际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__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土地管理部门C.乡级人民政府D.乡级土地管理部门9、《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__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A.15B.30C.45D.6010、某房地产公司修建一栋写字楼,某月同时售给甲、乙、丙三个单位,售价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和600万元。

其中,甲单位在当月支付第一笔购楼款800万元,乙单位在当月全部付清购楼款,丙单位仅签订购房合同而未付款项。

殡葬用地属于什么用地?殡葬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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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用地属于什么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殡葬设施用地属国家划拨用地范畴。

从土地分类看,其应为2建设用地中的28特殊用地282墓葬地;
从城市用地分类看,其属于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U6殡葬设施用地。

如果是古墓,新标准中应该为A7,文物保护用地,在镇规划标准中为C3文体科技用地。

殡葬用地性质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

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殡葬用地分类
殡葬用地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摘要: 《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划拨用地目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划拨用地目录

划拨用地目录

划拨用地目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总页数】3页(P24-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
【相关文献】
1.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J],
2.行政划拨用地转完全出让用地的政策困境与对策——厦门政策试验的回顾与反思[J], 何子张
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J],
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J],
5.划拨用地目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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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法规: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试试卷1

宁夏省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法规: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试试卷1

宁夏省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法规》: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某平行四边形临街地,街道的路线价为1200元/平方米,平行四边形两边长均为15m,高为13m,其临街深度指数15m时为105,14m时为110,13m时为115,则该宗地地价为元/平方米。

A:1200B:1260C:1320D:1380E:时间因素2、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是。

【2009、2002年考试真题】A:垄断地租B:级差地租C:绝对地租D:农业地租E:时间因素3、我国计划“十五”期间建造城镇住宅27亿平方米,比“九五”时期净增3.55亿平方米。

要实现这一目标,平均每年需新建城镇住宅亿平方米。

A.4.69B.6.11C.4.50D.5.404、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以下的罚款。

A.1%B.2%C.3%D.5%5、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

A.会计主体B.持续经营C.会计监督D.会计分期E.资金流入6、公式“还原利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的“安全利率”一般可用代表。

A: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B:一年期贷款利率C:证券年平均收益利率D:期货年收益利率E:时间因素7、房屋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拆迁时,拆迁估价期日为。

A.首批房屋拆迁之日B.全部房屋拆迁之日C.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D.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8、土地估价师运用剩余法估价过程中,在估算不动产总价时,正确的方法是。

A: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数据B:根据销售广告中的报价C:选择三个市场案例经市场比较法修正确定D:采用申请销售许可证时备案的售价E:合法性9、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某住宅用地H的价格,其容积率为3.1。

经调查某一比较实例G的单位地价为2500元/平方米,容积率为3.5。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办法。

大概介绍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章节。

而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提出制定了该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

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用地是无使用期限的。

第一条是阐述了下办法出台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什么会出台这个办法,就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是阐述了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用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

划拨用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
划拨用地目录
划拨用地目录 ,已 发 之日起施行
实施时间 以00令-令0-以以 发 单位 土资源部 第 9 号 以00令 年 令0 令8 日 土资源部第 9 次部 会 通过, 予发 ,自
部 长 凤山 章 ○○一年十 十 日
一 据 中华人民共和 土地管理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 城 地产管理法 的规定,
制定 目录

6.道路广场:包括 道路
广场
7.绿地:包括 共绿地(住宅小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 防 绿地
四 非营利性邮 设施用地
令.邮件处理中心 邮 支局
以.邮 运输 物流配 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 邮件互换局 交换站
5.集装容器 邮袋 皮 维 调配处理场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令.学校教学 办 实验 科研 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令5.输变电 配电工程给排水 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令6.输变电工 高压工
十四 水利设施用地
令.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 泄水建筑物 引水系统 尾水系统 分洪道 其 属建筑物,
属道路 交通设施,供电 供水 供风 供热 制冷设施
以.水 淹没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 泵站 涵洞 桥梁 道路工程 其管 设施
制中心
以.燃气供 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天然
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 热力网设施
4. 共交通设施:包括城 轻轨 地 铁路线路 共交通车辆停车场 首 站 总站
调度中心 整流站 车辆保养场
5. 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 水处理厂 垃圾 粪便 处理设施 其它 卫设
以.铁路运输生产 维修 养 设施
3.铁路防洪 防冻 防雪 防风沙设施(含苗圃 植被保 带) 生产防疫 保 水保设施

土地闲置费处理办法

土地闲置费处理办法

⼟地闲置费处理办法⼟地闲置就是没有发挥⼟地作⽤的⾏为,对于这种浪费⾃愿的⾏为,国家出台了与⼟地闲置相关的处罚规定。

那么,⼟地闲置费处理办法有什么?下⾯,店铺⼩编就整理了与⼟地闲置费处理办法有关的内容,跟着⼩编⼀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地闲置费处理办法第⼀条为规范本市⼟地闲置费的征收使⽤⾏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地处理办法》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地闲置费征收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地闲置费的征收使⽤⾏为适⽤本办法。

第三条⼟地闲置费由市、县级市⼟地⾏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征收⼟地闲置费的⼟地⾏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市⼟地⾏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州市⾏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地⾏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地闲置费。

市⼟地⾏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地⾏政主管部门征收⼟地闲置费的,应与区⼟地⾏政主管部门签订《⼴州市⾏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东省⾏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票据。

第五条闲置⼟地⾃则闲置⼟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起满⼀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地的⽤地单位征收⼟地闲置费。

第六条已经签订《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地,其每⽉的⼟地闲置费标准为:(⼀)经营性房地产⽤地为合同出让⾦总额的1.2%;(⼆)⼀般建设⽤地为合同出让⾦总额的0.8%;(三)⼯业和基础设施⽤地为合同出让⾦总额的0.4%。

各类⽤地累计征收⼟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地⼟地使⽤权出让⾦合同总额的20%。

第七条按《⼴州市闲置⼟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款认定,未签订《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地⼿续的闲置上地,⼟地闲置费按《⼴州市⼟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附件)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

第⼋条符合《划拨⽤地⽬录》(国⼟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已经办理划拨⽤地⼿续的,免征⼟地闲置费。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应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应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应用划拨用地评估一直是个难题,常有网友询问划拨土地评估问题。

以往多采用“倒算法”进行测算,国土部20号文出台后,倒算法已多不适用,而“正算法”由于各种原因,可操作性不强。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曾受省内10家评估机构委托,对相关机构提出的有关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并形成了有关技术援助意见,其中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选择与技术难题的解决思路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引,现摘录该部分与大家分享,供参考。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问题(一)一般性问题1、划拨土地内涵是什么?权能有哪些?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的土地使用年期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具有的土地权能不全面,只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土地收益权及非常有限的土地处分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是什么?其构成包括哪些?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受限权利状态下的价格,它一般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开发至对应的基础设施状况下的土地资产价格。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应该是划拨土地在市场上最可能形成、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价格,是以模拟市场交易为基础的。

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土地平均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两部分构成。

土地取得成本为无偿或有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支出的各项客观费用。

土地开发费用是土地使用者为使土地达到一定的开发建设条件而投入的各项客观费用。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5〕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5〕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3日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宁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根据《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闽政〔2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2014〕8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地上建筑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宁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下列情形:(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情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余府办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发挥土地规划龙头作用㈠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依据我市“十一五”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项目向新余经济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中心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㈡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㈢建设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范围内,年度用地计划不得突破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有步骤地供地。

二、建立完善制度,加强供后管理㈠完善供地备案制度。

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宗供地面积150亩(含150亩)以上的,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每宗供地面积300亩(含300亩)以上的,应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悲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 年.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 ,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翼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这是为了避免浮现管理混乱,有点象打击群租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限定每套房的建造面积 40 平米, 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浮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明确约定 5 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这个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可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 ,但仍需要加强执行细则的出台,加快政策出台到落实的时间,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优势,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来源:民政部门户时间: 2022-05-13 08:5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35 号〕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份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惟独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悲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50 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 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悲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经充分论证, 《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 50 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国发〔2022〕35 号文件明确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22〕 23 号〕中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人均用地标准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此, 《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原则上不超 3 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 5 公顷以下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对全国 31 个省〔区、市〕涉与的养老用地供应情况进行了摸底梳理.分析结果显示:2022 年至 2022 年底,全国涉与养老的土地供应中,八成多在 5 公顷以下,3/4 以上在 3 公顷以下.5 公顷以上的养老用地多涉与养老示范区〔基地〕、养老公寓、〔国际、高档〕养老社区〔中心〕、生态疗养、休闲旅游度假养老项目、养老中心、养生养老〔商住、住宅〕等房地产开辟或者养老产业方面内容.基于摸底和分析的结果,为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 《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者商业开辟的将被收回国发〔2022〕 35 号文件明确要求,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利用环节,加强监管是关键. 为了使土地支持政策落到实处,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监管措施,即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对养老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空暇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年租可不增收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三是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不作变更.--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一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国发〔2022〕 35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求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合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上述法律政策, 《意见》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合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 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 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允许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 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与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者出让等内容.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与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 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殊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辟投资条件和开辟建设周期,以与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者约定:〔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40 平方米以内;〔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 ,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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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十九)特殊用地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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