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答辩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产保全异议答辩状
财产保全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陈祥娇,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祥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祥娇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祥娇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7月26日调解终结。
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祥娇于20**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20**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
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19**年开始向陈祥娇借钱,19**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祥娇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年12月11日作出了(20**)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
定书:
对19**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字第3027、(20**)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
(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
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
20**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裁定书送达后,苏琼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琼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琼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
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20**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20**)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由苏琼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
上诉人主张:20**年7月4日,苏琼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