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资本化利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增值税中资本化利息的关键点

可以在土地增值税中据实扣除的资本化利息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中据实扣除的资本化利息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金融机构包括内容: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参考: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1、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2、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