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8006日常税务检查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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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税务检查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通过规定地税机关日常税务检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规范日常税务检查,加强税源管理。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包括:户籍管理(税务登记、注销、停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巡查、清查),税源管理(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调查、申报情况核查、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等。
3.0职责
属地分局(所)负责日常税务检查对象的确定、检查的实施、检查的审理和执行,负责向稽查进行案件移送。
4.0工作程序
4.1确定检查对象
4.1.1税收管理岗拟定
税收管理岗根据下列信息拟定不同的检查对象,制作《待检查户清册》,提交属地分局(所)长审定:
a)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核查;
b)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项目登记真实性和非正常户、停业户等动态信息的核查;
c)退(抵)税的核查;
d)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核查;
e)户管巡查;
f)纳税户日常发票保管、使用情况的检查、核查和协查;
g)涉税申请审批项目和核定、认定事项的实地核查;
h)申报情况的核查;
i)其它核查、调查和巡查。
4.1.2属地分局(所)拟定
属地分局(所)长岗可指定人员负责下列检查项目对象的确定,制作《待检查户清册》,提交属地分局(所)长审定:
a)汇算清缴检查;
b)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c)纳税评估疑点情况的核查;
d)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核查和税款清算;
e)税收管理岗拟定并具体实施巡查、核查和检查时,发现有可能涉及税收违法行为,需进行深入检查的;
f)其它检查。
4.1.3检查对象的审定
属地分局(所)长对税收管理岗和属地分局(所)统一拟定安排的《待检查户清册》进行审定。
对税收管理岗拟定并审定的检查对象,由税收管理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巡查、核查、检查。除特殊情况需属地分局(所)长岗安排人员给予配合
外,一般由税收管理岗自行进行。
对属地分局(所)统一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其检查人员由属地分局(所)统一安排、调配,并确定检查日期。对于比较重要的检查,税收管理员不得担任其管辖户的主查业务。
4.2实施检查
4.2.1检查方式
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可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分别采取审核、调查、函告、约谈、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4.2.2通知
对税收管理岗拟定并需实地进行的检查中,户管巡查、停业核查、日常发票保管和使用的检查等不得事前进行通知,其它检查可口头联系与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属地分局(所)统一安排的检查,必须制作、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使用《送达回证》)后三日内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接受检查或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申请的,属地分局(所)长应视情况调整检查时间或调整检查人员。
4.2.3实地检查
日常税务检查应严格按照安排的时间进行,并应自检查实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须报经县(市、区)局分管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已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具《税务检查证》。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如实记
录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含影印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签章;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查对象逐栏核对,证明无误后签名并盖章。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内容和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对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项目登记、非正常户、停业户及退(抵)税申请、涉税申请审批项目和核定、认定事项调查、核查属实的,税收管理岗和属地分局(所)长岗应及时在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审核项目的处理、提交。
对双定征收纳税人缴销的非定额发票填用金额与核定营业额的核查、比对,由税收管理岗在每月上旬对照《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进行。纳税人发票填开金额超出核定营业额的部分,通知其向办税服务厅申报补缴。
4.3审理
4.3.1移交审理
检查工作结束,对涉及税款计算或清算的(不含前款所列双定征收户发票填用金额与核定营业额的比对补税),检查人员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它证据送交属地分局(所)审理岗审理。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应提出处罚建议。
4.3.2审理时间和内容
4.3.2.1审理时间
审理岗接到检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报属地分局(所)长岗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b)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等待答复的时间;
c)报经县(市、区)局审理定案时间。
4.3.2.2审理内容
审理的内容包括:
a)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b)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c)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d)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行当。
4.3.3审理后处理
4.3.3.1补充调查
审理发现检查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检查资料退回原检查人员限期补正处理。
4.3.3.2文书制作
审理终结,对不需要补充调查的,直接制作《审理报告》,报属地分局(所)长岗审批。审理岗根据批准的《审理报告》,视不同情况制作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