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规划设施服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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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宜做地下车库,并附建洗车房。
小 计
3518~17934
973~983




17
社 区
居民委员会
20~28
150~225
2000~3000户/处。
0.6~0.9
18
物业管理处
70
70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小 计
90~98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1
小 计
65
160
大的居住区、小区采用低限指标,小的居住区,小区采用高限指标。




7
综合超市
社区菜市场
250
200
1500~2000
2000
8
再生资源
回收点
10
10
10~20
9
其 它
商业服务
240
90
可设置便民连锁店、书店、修配等。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首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公 厕
10
10
50
60
0.45
21
公交首末站
30
200
300
2000-3000
1
2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一、总则(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

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学习资料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学习资料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3~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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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7~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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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3~0.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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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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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北京市居住。

为了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北京市政府将大力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下面将围绕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了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多个方面。

教育设施是社会进步和个体成长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北京市政府将设立更多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并且将逐渐提高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配置,以满足不同年龄段学生的需求。

此外,北京市政府还计划建设更多的医疗设施,提供更多的医疗资源和服务,包括床位数、医生配备等。

其次,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是提高居民文化和体育素质的关键。

北京市政府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加大c授建设力度,新建和改建更多的图书馆、博物馆、剧院等文化设施,以提供更多文化资源,丰富市民的精神生活。

另外,北京市政府还计划新建和改建更多的体育设施,提供全民健身的场所和设备,促进居民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

再者,公共交通、道路和绿化设施是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交通是减少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环境的重要手段。

北京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增加地铁、公交车和自行车道等交通设施,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此外,政府还将加大道路建设力度,增加道路容量,缓解交通压力。

同时,北京市政府还将继续加大绿化设施建设力度,创建更多的绿化带和公园,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最后,住房设施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

北京市政府将继续实施大规模的住房建设计划,增加住房供给,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政府将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力度,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住房建设,推动住房供应多元化。

综上所述,北京市政府将加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提高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住房等方面的服务水平,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98%,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5座。

611551260158117632351 400450140045080010003535203035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35286100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张,合5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1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1702004000500023车位/户。

含居民汽车场库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车位/户。

190220235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引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人口稠密,城市化程度高,因此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设计至关重要。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旨在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设施类型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保健设施: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等教育机构。

3.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等。

4.体育设施:包括运动场馆、体育馆、健身中心等。

5.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地铁站、公交车站、停车场等。

6.公共安全设施:包括警察局、消防站、社区警务室等。

规划设计指标为了合理规划和设计北京市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了以下指标:1. 设施数量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居住面积和需求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以医疗设施为例,根据居住人口数量,每个社区应至少配备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且相邻社区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2公里。

2. 设施覆盖范围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范围应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以教育设施为例,幼儿园应覆盖在居住区的步行范围内,小学和中学的覆盖范围应满足80%的居民的需求。

3. 设施分布均衡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应均衡,避免出现严重的空白地区或设施过度集中的情况。

为了实现均衡分布,应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用地情况和交通便利度等因素,确定设施的位置。

4. 设施品质指标公共服务设施的品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例如,医疗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人员配置,教育设施应有教学设备和教育资源等。

实施措施为了保障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政府规划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北京地区居住区配套设施规范

北京地区居住区配套设施规范

7.1.3 北京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4-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4-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续)
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 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300~1500平方米;
2.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一个国际大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是十分重要的。

通过充分配置和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的竞争力。

首先,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应包括医疗设施。

医疗设施对于居民的生活非常重要,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北京市应确保医疗设施的均衡布局,以便居民能够方便地获得医疗服务。

此外,北京市还应配备足够的医疗专家,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其次,教育设施也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重要指标之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教育中心,应该提供高水平的教育资源。

这包括优质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

此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教育设施,如图书馆和体育设施,以满足居民的教育需求。

第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还应包括文化设施。

北京市是一个拥有丰富文化遗产和多样化文化活动的城市。

因此,应该提供足够的文化设施,如博物馆、艺术馆、剧院等。

这些设施对于提高居民的文化素养和促进文化交流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交通设施也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重要指标。

北京市的交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此应该配置足够的交通设施,以减轻交通拥堵和提高出行效率。

这包括地铁、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以及停车设施等。

最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还应考虑到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服务设施是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促进社区发展的重要因素。

这包括社区医疗服务、社区教育服务、社区文化活动等。

通过提供便利的社区服务设施,可以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社交网络。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应该包括医疗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交通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等。

通过合理配置和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提高北京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应加强规划和管理,确保这些设施能够充分满足居民的需求,并且能够与城市的发展相协调。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9.38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7 1.0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10.0811.03m2/座,用地12.7614.20m2/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1.22.4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98%,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11.4212.28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5座。

68.511551260158117630.72350.714004500.71 40045080010003535203035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0.30.9350.7286100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2.5张,合5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0.71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 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 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90〜98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 首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 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公厕
10
10
50
60
0.45

21
公交首末站
2.2
小学:24班(960学生)一般规模 建筑6200平方米,用地12400平方米;服务规模2.2万人/处。
(一个远郊区、县及市区边缘集团 应有一、两所小学采用“较高标 准” :建筑8.62—9.58平方米/座,用地17.24—19.16平方米/座)。设置100米直跑道和解决学 生上操的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应 设置200米环形跑道。
30
200
300
2000-300C
1


22
市政站点
20
(150)
16(—
(630)
其它市政设施(站点)酌情安排: △无城市热网地区设集中锅炉房 建筑10(-130平方米/千人;
△开闭所1万-1.5万户设一处
300平方米;
△变电室按负荷半径<250米设 置,每室12—150平方米;
△中彳低压燃气调压站一般按负荷 半径<500米设置,每处建筑50平 方米;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10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1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6080
社会福利
12
托老所
90
130
宜安排在地下室或地下。
小计
321597
270614
总计
2765
3196
2807
3437
建筑面积人,用地面积人。
附表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2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1500
含工商、税务。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13
派出所及巡察
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5
14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6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勘设测发〔2006〕19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规划设计单位:2006年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现将《指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单位应组织有关规划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指标》内容,并将组织学习及相关设计人员对《指标》的掌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5月26日前报送至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二、2006年6月1日后,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指标》,如有未按《指标》执行或提供虚假指标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单位在学习和执行《指标》的过程中有何疑问,请直接与我办或市规划委有关处室联系,以保证对《指标》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赵志强,董辉; 联系电话:68024985)地址: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北段218室邮政编码:100037主题词:规划设计指标△执行通知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2006年4月25日印发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根据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

首先,该规划文件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城市发展的长期性,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区的空间布局合理、紧密相连,使之成为人们居住生活的便捷设施。

其次,规划文件要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居民数量进行合理确定。

根据居民数量和居住区的大小,确定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等。

此外,规划文件还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进行了具体划定,包括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的床位数、教育设施的教室数量和面积、文化娱乐设施的座位数和场地面积等。

第三,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标准。

例如,社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满足辖区内居住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诊疗、康复和急救等服务。

教育设施应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习需求,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学前教育等服务。

文化娱乐设施应满足居民的文化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和设施。

最后,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者。

除政府部门外,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可以由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医疗设施和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提供。

教育设施可以由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集中式和分布式学校和教育机构等提供。

文化娱乐设施可以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民办文化机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场馆等提供。

综上所述,根据北京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指标包括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售后服务)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售后服务)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售后服务)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关联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且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关联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于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壹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是指为了满足北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城市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指标和要求。

以下将从住房、教育、医疗、交通和商业设施等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一、住房方面1.住房总体密度:根据北京市不同区域的规划,合理控制居民住宅的总体密度,避免过度拥挤和资源浪费。

2.住房用地分配:确保住房用地的公平分配,合理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住房需求。

3.住房供应面积:根据人口规模和需求,科学计算和合理规划住房供应面积,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4.住房配套设施:要求住宅小区内配备公共绿化带、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教育方面1.学校布局: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学校供孩子就近入学。

2.学位配给:科学配给学校的学位,确保每个学区能够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3.教育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维护和改善学校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三、医疗方面1.医疗机构布局:合理规划医疗机构的分布,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医疗机构供居民就诊。

2.医保覆盖范围:扩大医保覆盖范围,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3.医疗设施配备:医疗机构要配备先进的医疗设施和技术,提高居民就医的便利性和质量。

四、交通方面1.公交站点的密度:根据居民区的规模和需求,合理配置公交站点,提高居民出行的便利性。

2.交通网络的完善性:建设完善的交通网络,确保居民能够便捷地到达各个市区和外地。

3.自行车和步行道路的建设:建设自行车道和步行道,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五、商业设施方面1.商业用地分配:合理规划商业用地的分配,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商业设施供居民购物和娱乐。

2.商业设施布局:合理规划商业设施的布局,避免商业集中和过度竞争,保证商业服务的质量和多样性。

3.社区商业设施:在居民小区内配备必要的社区商业设施,方便居民的生活购物需求。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 保 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 理自动 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90?
98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 首末 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 附建于其 它建筑内。
20
公厕
10
10
50
60
0.45

21
公交首末站
回收点
10
10
10-20
9
其它商业服务
240
90
可设置便民连锁店、书店、修配
等。
1?2
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500
300


项目名称
十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备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万人/处!
10
储蓄所
14?21
150-200
1
幼(托)儿所
281?310
420-450
12班
12班
0.7—1.0
人;建筑9.38—10.32平方米丿
3000
(300生)
座,用地14—15平方米/座,每 班25座。
430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 住区总
人口3.6%,入学率100%并考
虑20%勺外来人口因素,合43
小学:24班(960学生)一般规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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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规划设施服务指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1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于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壹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1.7.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1.7.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仍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情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仍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情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4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仍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1.7.5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1.8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

设于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于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1.9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关联标准、规定。

2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2.1幼儿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

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

2.2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

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

学校操场和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

2.3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

2.4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和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2.5菜市场应设于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

2.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2.7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

地上的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和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出租汽车站应安排于居住区主要出入口。

公交首末站应和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2.8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3附表3、4指标设置要求3.1附表3、4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即项目周边地区实际已开发建设且集中连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2附表3规定了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2项公共服务设施,附表4规定了零星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的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1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指标。

附表1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3~5万人)附表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7~2万人)附表3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3~0.5万人)附表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建设项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条文说明1总则1.1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文)(以下简称“02指标”)中的指标进行了修订。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本着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四节”精神,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为3~5万人、0.7~2万人、0.3~0.5万人和居住建设项目四级(附表1、2、3、4)。

居住人口和人口结构以近几年来的变化情况为基本依据,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仍按2.8人作为计算标准。

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人口规模设置,设置项目和指标应当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

于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居住地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壹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仅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限度的控制指标。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6.1依据人口结构情况,教育设施千人座位数有所调整,人口出生率按6‰计,且考虑外来人口因素,学生数量基本持平。

但考虑到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按教委新的办学标准进行核算,中、小学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比“02指标”有了较大的提高,中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9m2提高到12.5m2,小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6.8m2提高到10.5m2。

为节约用地,每个学生的用地面积维持“02指标”,中、小学的容积率有所提高,从“02指标”的0.5提高到0.66-0.78不等。

1.6.2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综合医院及各专业防治机构为技术依托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附表1医疗卫生设施由“02指标”的三级设置修订为二级设置。

综合医院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于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

1.6.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体育需求迅猛增加。

于附表1、2中,适当提高文化体育设施千人指标。

由于“02指标”中文化和体育设施于内容上重复设置、相互渗透,本指标将其合且,分为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和室外文体活动场俩项指标。

体育场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于体育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

1.6.4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重于总量控制,具体项目和指标不是硬性规定,只具参考作用。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基本上作为商品房出售,且受市场因素调节,不列入住宅成本。

为节约用地,商业服务设施不单独占地。

1.6.5社区管理服务类包括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的内容。

鉴于房屋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对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

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包括房管和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等。

此外,于附表1增设了社区卫生监督所,保持现行指标中行政管理指标不变,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可集约使用,不单独占地。

1.6.6增设社会福利类,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

由于北京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60岁之上老人已占全市人口的12.5%,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5%之上,2020年将达到20%之上,因此,增加且提高养老设施指标是十分必要的。

养老院从“02指标”的5万人/处调整为3-5万人/处,且提高了千人指标。

此外,增设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等设施,提高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千人指标,且由“02指标”的5-10万人/处调整为5万人/处。

1.6.7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仍按“02指标”。

由于停车方式的不确定性,本指标仅规定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的车位设置标准,而不再换算为千人指标。

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和居住户数的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

存自行车处仍按每户2个自行车位设置。

居民汽车场库于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地区,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于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车位标准另行研究。

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适当调整“公交首末站”指标。

调整公共停车场指标,将其中的出租汽车站单列,提高社会停车场库车位设置标准,且和居民汽车场库合且设置。

取消加油站,其设置要求于专项规划中确定。

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和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1.6.8“02指标”中市政公用设施沿用了“京政发[1994]72号”文,十多年来,无论是市政管理体制,仍是设置标准、工程技术水平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本指标全面修订了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指标,除邮政局所、电话局、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和垃圾分类投放站按千人指标设置外,其他市政设施指标和建筑面积直接关联,如用电、采暖,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增大,其所需要配套的市政设施也需要相应增加,应按万m2总建筑面积指标设置,换算的千人指标仅具参考作用。

市政公用设施指标主要用于安排和设施运转直接关联的设备,均不含管理及附属用房指标,其管理及用户服务功能应于物业管理用房内安排。

“燃气调压站”可采用箱式调压柜、地下调压站等,应区分不同情况设置;“配电室”可采用箱式变电柜,室内设置,以节省用地;随着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垃圾设施的标准也于提高,本指标增加了“垃圾分类投放站”指标;城市中心区的锅炉房已由燃煤为主改为燃气为主,相应调整增加“燃气锅炉房”指标;“电话局”调整为“电信机房”,不包括管理用房以及其他附属用房指标;“有线电视机站”指标只考虑设施用房,不含管理用房指标;根据现行政策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装置”指标。

1.6.9附表1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为2765~3196m2,即人均建筑面积为3.0m2,用地面积为2807~3437m2,即人均用地面积为3.1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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