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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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自由心证与法官对证据自由裁量

论法官的自由心证与法官对证据自由裁量

自由心证为大陆法系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判断原则,而自由裁量也涉及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所具有的自由选择的权力。

自由心证主要依靠法官的主观意识与经验知识来对事实“碎片”进行必要的挑选与组合以最终确定民事纠纷事实的过程。

自由裁量主义促进司法的能动主义,[1]为更能使裁判结果趋向于实质真实,[2]法官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分配与平衡正义。

[3]因此,法官的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是诉讼中极其重要的两个问题,尽管两者存在区别,[4〕但都是具有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紧密结合的两个问题,这种紧密结合尤其表现在证据认定领域之中。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法官主观随意性的矛盾同样存在,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也就是要解决好民事证据判断与对证据自由裁量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两者的区别及合理运用也是非常难以把握。

一、为什么需要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民事审判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最重要的社会化机制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但是其核心内容,即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合理裁判这样一种流程却基本上没有改变。

因此,人们对民事审判理想化形态的设想是:在案件进人庭审之前由各方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足以恢复民事纠纷的真相,法官或民事纠纷的裁决者在准确无误地把握了案件的真相之后,适用事先设计好的完善的民事法律作出完美的民事司法裁判,从而纠正失衡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维护社会既成的民事生活秩序。

然而在现实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上述的理想化形态却不太可能出现。

首先从证据质的层面上看,无论证据的数量如何齐全,任何证据都不等于案件事实本身。

不管何种证据材料都只能是对民事纠纷事实一个侧面(指真实合法的证据)甚至是歪曲的反映(典型的如伪证)。

再从证据量的层面上考察,民事诉讼中通过证据调查所能获取的全部证据,“就像一个花瓶打破后的有限碎片,正如你无法找到所有的碎片,从而重新拼起一个完整的花瓶一样,凭借这些事实的碎片重构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或多或少的差别总是不可避免的。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快速认定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一过程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常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裁判的作出: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差异较大,导致在认定事实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判断的依据。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行,既保障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又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分析其内涵、特点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的一种制度。

其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证据、法律规定以及自己的经验和逻辑推理能力,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性:法官在认定事实时,需依赖其主观认知和判断。

2. 灵活性: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

3. 责任性:法官需对其作出的判断承担责任,确保判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法官独立审判: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独立性。

2.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必须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通过强调法官的责任心和职业素养,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自由心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认知、经验和判断能力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判断结果不尽相同。

2. 证据规则不完善:现行证据规则尚不完善,导致部分案件在认定事实时缺乏明确的依据。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法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难以确保法官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断。

五、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1.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判断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之一。

该制度赋予了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公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各种证据和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2. 促进司法效率: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理性判断:法官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3. 法律适用: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广泛而深入。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证据及陈述,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违约责任等。

又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审查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证据,从而认定侵权责任。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证据审查不严格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个人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自由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运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首先,这一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自由心证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迅速地解决争议。

最后,这一制度还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地作出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最后,法官根据其判断作出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判断是自由的,但必须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职权。

四、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培训是必要的。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内部监督、完善上诉制度以及提高司法透明度等。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

针对自由心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五、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正确、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

此外,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也是确保自由心证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介休法院蔡国强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

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内容提要]:自由心证制度因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必须导入自由心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相辅相成,从而建立起一种法定证据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诉讼法律机制。

自由心证的确立必须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必须以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前提。

; [关键词]:程序公正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 “自由心证一词最初出现在1791年法国发布的训令中,1792年被写入《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

作为法律概念,自由心证已不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专有名词,它是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规范。

自由心证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人权、民主‘’思想对封建专制思想形成巨大冲击,导致资本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发展到今天,自由心证制度因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我国的诉讼制度设计不能忽视自由心证,尤其是在大力培植法官职业素养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和审视自由心证的内在要求,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恰到好处。

; 一、自由心证对实现程序公正的科学合理性及其诉讼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过分强调当事人利益和实体正义而导致司法活动无法完成的情况,突出表现在:有一些案件,法官根据在案的证据,明明已经能够对事实作出认定,但为了“保险”,仍不惜做大量的“取证工作,对一些当事人都已不争的证据,法官还要作调查;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总希望技术鉴定部门来代替自己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或者不敢判决而空耗时日进行调解,如此等等。

这种带有法定证据制度色彩的诉讼与我们司法制度的内在价值要求是相背驰的。

由此可见,单一的法定证据制度不适合现代诉讼发展的需要,故法治国家在诉讼制度中均引入了自由心证制度,作为法定证据制度不足之弥补。

; 所谓自由心证,就是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加以指示或约束,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自己的良知和法律信仰,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来自由判断,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和认定制度。

它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和认定。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特点、作用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提供参考。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与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查和认定证据时,需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力进行。

2.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实现公正的裁判。

3. 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全面、客观地考虑证据,避免主观偏见。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证据进行裁判,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度,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当前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过强: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导致法官的主观偏见影响裁判结果。

2. 缺乏监督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3. 证据规则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尚不完善,导致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自由心证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依据自由心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而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依法独立、公正地对案件进行裁决,不受任何外部干预。

本文将从自由心证的概念、历史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入手,探讨其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深入分析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判断的实现,以及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在推动司法公正、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自由心证原则,作为法律证据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理性、良知、经验和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独立、自由地对证据进行判断、评价和认定,以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作出裁判。

这一原则强调法官在证据判断上的主观能动性,而非机械地遵循法定证据规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法中,法官在审判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

随着欧洲中世纪至文艺复兴时期的到来,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使得人的理性和良知受到重视,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步确立自由心证原则。

例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法官应依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来判断证据。

此后,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立法中确认了这一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标志着证据制度从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制度的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法官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提升,他们不再是被动的执行者,而是成为了积极的参与者。

同时,这一原则也强调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责任,要求他们必须审慎、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

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

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冯某国、冯某玥诉宋某QQ农场留言侵权案评析作者:金牛法院何文静发布时间:2013-11-14 09:22:44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一、案件基本情况(2011)金牛民初字第5473号案:原告冯某国、冯某玥(冯某国之女)诉称,2010年4月22日至26日,被告宋某使用QQ(号码为3664449)匿名进入原告冯某国的QQ(号码为876579109)农场,连续数日每天发布2至4条内容下流的辱骂性留言,辱骂对象均为不足三岁的女婴冯某玥。

留言内容下流恶毒,不堪入目。

在原告一再要求下,QQ农场经营者腾讯公司对被告采取强制性禁入措施,被告侵权行为至此告一段落。

二原告以侵害人格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提交了QQ农场留言板截图、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权者的QQ号码和登录ip等信息、数份证人证言作为被告侵权的证据,提交与被告的QQ聊天截图、证人证言和北京联众电脑技术责任有限公司说明,证明其与被告曾有过工作关系,并提交与案外人刘万平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以证明本案所涉纠致其损失不低于30000元。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在其侵权网站显著位臵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8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等经济损失10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QQ 号码3664449曾系其所有,但在2010年1月,被告登录该QQ时提示密码错误不能登录,试图找回密码无果,后因工作繁忙等故,密码始终未找回。

期间该号码发布的侮辱性言论为盗号者所发,非被告本人所为。

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实名在原告QQ号码所对应的QQ农场留言板向二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判令被告向冯某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向冯某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根据自身对证据的判断和认定,独立地做出裁决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以下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

1.尊重法官裁量权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自身对证据的判断和认定,独立地做出裁决。

这种制度体现了对法官专业能力的信任和尊重,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

2.提高审判效率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鼓励法官根据自身对证据的判断和认定,快速、准确地做出裁决,从而提高了审判效率。

在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3.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要求法官根据自身对证据的判断和认定做出裁决,避免了传统证据制度中由陪审团或鉴定人做出裁决可能存在的偏见或错误,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

4.限制法官滥用权力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通过规范法官的裁量权,避免其滥用权力。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提高法官素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实施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广泛的审判经验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以确保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客观地评估证据,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总之,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了对法官专业能力的信任和尊重,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同时,通过限制法官滥用权力,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这种制度还要求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然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如何确保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判断力的提高、如何防止权力滥用等。

因此,在实施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其有效运行和公正实施。

法官的自由心证

法官的自由心证

法官的自由心证今天碰到了一个判决书,挺有意思的。

法官用微信聊天记录否定了白纸黑字的合同。

问题是聊天记录本身就存在争议性和欺骗性,客观上也不具备完整性。

我想了解一下法官的自由心证。

我国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自由心证这一法律概念,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的规定来分析,已经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体现了主客观的统一。

承认了自由心证的合理存在,授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官完成对证据和事实的自由心证以后,就是裁判,所以自由心证的过程实质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自由心证的确立必须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必须以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前提。

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严格依法裁量。

即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体现法的公正价值,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这既是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限制,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引导和指导。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说具体法律规范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情况加以改变的话,那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加以遵守和执行。

”严格依法裁量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已有的证据法规则审查和运用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已有的法律原则对此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如果违背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为滥用权力。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重要性,分析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以及探讨其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二、自由心证制度概述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自由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制度。

这种制度赋予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意义与价值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独立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避免了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争议,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认定。

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证据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受机械的证据规则限制。

2. 事实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3.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避免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

五、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权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浅论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浅论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浅论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第一篇:浅论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浅论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摘要本文第一部分指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若干需要探讨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渊源和实质内涵,讨论了其与法官职业伦理的关系,并尝试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来明确其职业伦理的具体要求;最后一部分本文以第二部分的探讨结论为工具,分析了中国现今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并尝试给出解决策略。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司法环境,自由裁量权限制正文一、问题和意义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人类社会的生活规则,法律被认为具有规则的一般特征,即确定性,正因如此人们才能根据法律规范来引导自己的行为,而法律的确定性也造就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

但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律的确定性却要不断地被妥协和缓和,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

对于法官这样一个法律职业而言,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公平正义是其出发点和价值归宿,但是实际上在法官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却经常不得不在严格适用法条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做出权衡。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究竟应该限制在何处?当下的中国是一个转型的社会,社会问题层出,法治不成熟。

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写在纸上的法律一次次地被现实中各种层出的新型杂难案件所考验,无数次地引发整个社会的激烈争论。

很多法律在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来时,就需要中国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变通,否则就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

正如德沃金在他的《法律帝国》中写道的:“一位法官的点头给人们带来的得失往往要比国会或者议会的一般性法案带来的得失更大。

”西方的一些调查表明,那些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公民对于法律制度的知识以及公正观念的养成,与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以及媒体对于法院活动的报道有密切的关系。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权力中最能动的一个方面,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也难以规制、预测,自由裁量的最终结果基本上因法官而异。

可以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是个体法官职业伦理的体现,也承载着社会和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价值期盼,“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自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始。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介休法院蔡国强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

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确保公正与公正的基石之一。

自由心证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随着法治的发展与进步,现已被各国所广泛采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由心证制度为法院审判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能够使法院更加准确地评估事实与证据,作出更为合理的裁决。

然而,对于该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也需要不断深入和完善。

本文将详细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这一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法官的独立判断: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扰。

2. 强调证据的证明力: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证据进行判断,而非单纯依赖口供或其他单一证据。

3.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和评估。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作用与意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和意义:1. 提高审判质量: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估证据和事实,从而提高审判质量。

2. 保障司法公正:通过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能够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法治发展: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法治的进步与发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与挑战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法院应遵循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法官应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此外,法官还应考虑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多种证据形式,确保对案件的全面、客观评估。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自由心证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证据规则的完善:为了确保自由心证制度的正确运用,需要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明确各种证据的采信标准和证明力。

试论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

试论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

试论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1]余平平(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06033班湖北恩施445000)摘要:学界对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的研究发掘,层出不穷并呈现不同境界。

笔者历经研习,认为二者在使用范围、阶段、性质以及表现形式方面存有巨大差异并呈现不同。

关键词:自由心证;自由裁量;原则;异化我国学界对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的理论研讨迄今未曾间断,热情未曾退减,不啻钟于引进填补理阙,更善视司法实务与其广泛需求。

数年逝去,学界对其研究发掘,层出不穷并呈现不同境界。

笔者历经研习,认为二者并不等同,因其在使用范围,阶段,性质以及表现形式方面存有巨大差异。

因此意图之于本文,推崇合理引吸与理辨综合,力排简单铺陈与庸盲折中,以期管窥蠡测,求教诸辈。

一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概述自由心证属于证据制度范畴。

从大陆法系证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官评判证据历经神定,法定原则以及自由心证三个阶段。

英美法系无神定,法定原则以及自由心证,但与之相应的却发展了自由裁量学说。

通说认为,二者实质接近,发展历程也出奇一致。

即经历了绝对自由裁量主义,绝对严格主义以及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主义融合三个阶段。

并且其理论发展演进,均是出自共同的考量即弥补理论不足和实务的迫切需求,因之演变而成为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和现代自由裁量原则。

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运用。

鉴于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在本质上的些许[2]相似之处,不少学者于是认为,二者可以等同并竭力施予论证。

笔者经过细致考证,并聚合自己思维,认为二者有巨大差异。

遂决定试以比较,并对通说及学者呼吁加强规范的限制,发表自己的建议。

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二者并不等同。

二者内容的发展,在初始与现代均有巨大差异。

(具体适用内容和范围可参见本文后表一)对自由心证的考证,较为科学亦为详备的当属何家弘和孙长永两位教授,他们分别对自由心证的历史发端与演进进行了细致解述。

[3]而对于自由裁量的探讨,尤以我国诉讼法学家蔡彦敏教授和刑事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为权威。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制度,其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其内心的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重要性、运行规则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身的内心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尊重法官的独立思考和判断力,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力干预,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裁决。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现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力干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提高审判效率: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促使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合理、及时的裁决,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独立:自由心证制度有利于形成对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信任,进而促进司法独立。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规则1. 证据的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

2. 内心确信:法官在审查证据后,应当根据其内心的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

这种确信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并符合法律规定。

3. 公开审判: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应当在公开的审判过程中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监督与制约: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包括上级法院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

五、自由心证制度的改进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2. 完善证据规则: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为法官审查证据提供明确的指导。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名词解释

自由心证名词解释

自由心证名词解释
嘿,咱今儿个就来唠唠“自由心证”这个玩意儿。

你知道不,在很多
法庭审判里,自由心证那可是相当重要啊!比如说,法官在判断证据
的时候,可不就像咱在超市挑东西一样嘛,得自己去衡量、去感受那
些证据的可信度呀。

自由心证呢,简单来说,就是法官或者陪审员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
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哎呀呀,这就好比你去看一场比赛,你根据
自己的感觉和判断来决定哪个队更强,这就是你的“心证”呀!你想想,要是没有自由心证,那法官岂不是只能死板地按照规定来判断,那多
没趣呀!
咱就说有个案例吧,有个小偷被指控偷了东西,但是证据呢,又有
点模棱两可的。

这时候法官就得运用自由心证啦,他得去琢磨,这个
小偷的神情举止呀,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呀等等。

这不就跟咱平时判断
一个人靠不靠谱有点像嘛!
而且呀,自由心证可不是法官随便瞎想哦,那也是有原则和限制的。

就好像你跑步,也得在跑道里跑,不能瞎跑呀。

法官得根据经验、逻辑、常识等等来判断,不能瞎猜呀。

自由心证这东西,真的是很神奇呢!它让审判变得更有人情味,更
能考虑到各种复杂的情况。

它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真相的大门。


要是用得不好,也可能会出错哦。

那到底怎么才能用好自由心证呢?这可真是个值得好好琢磨的问题呀!
总之,自由心证就是在法律这个大舞台上,法官们用来判断是非的重要工具。

它让法律变得更灵活,也让我们对正义有了更多的期待。

你说,它是不是很有意思呢?。

中国自由心证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自由心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由心证,又称自由判断、内心确信,是指法官或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

自由心证是现代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我国法律对自由心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自由心证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自由心证的基本原则1.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在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判决。

2. 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或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

3.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

4.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适用法律,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三、自由心证的具体规定1.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审查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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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内容提要]:自由心证制度因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必须导入自由心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相辅相成,从而建立起一种法定证据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诉讼法律机制。

自由心证的确立必须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必须以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前提。

; [关键词]:程序公正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
; “自由心证一词最初出现在1791年法国发布的训令中,1792年被写入《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

作为法律概念,自由心证已不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专有名词,它是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规范。

自由心证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人权、民主‘’思想对封建专制思想形成巨大冲击,导致资本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发展到今天,自由心证制度因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我国的诉讼制度设计不能忽视自由心证,尤其是在大力培植法官职业素养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和审视自由心证的内在要求,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恰到好处。

; 一、自由心证对实现程序公正的科学合理性及其诉讼价值
;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过分强调当事人利益和实体正义而导致司法活动无法完成的情况,突出表现在:有一些案件,法官根据在案的证据,明明已经能够对事实作出认定,但为了“保险”,仍不惜做大量的“取证工作,对一些当事人都已不争的证据,法官还要作调查;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总希望技术鉴定部门来代替自己对案件
事实进行认定或者不敢判决而空耗时日进行调解,如此等等。

这种带有法定证据制度色彩的诉讼与我们司法制度的内在价值要求是相背驰的。

由此可见,单一的法定证据制度不适合现代诉讼发展的需要,故法治国家在诉讼制度中均引入了自由心证制度,作为法定证据制度不足之弥补。

; 所谓自由心证,就是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加以指示或约束,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自己的良知和法律信仰,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来自由判断,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

从法官自由心证的动态过程看,自由心证表现为法官对案件争讼中的一切证据证明力的主观认证活动,完成自由心证之后,便是裁判。

自由心证要求法官对证据证明力及其取舍的自由判断须达到内心确信,然后方能认定案件事实。

因此,自由心证的过程实质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 根据诉讼证明标准的二元制理论,“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伪的可能性,即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考察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本意及对其的实证分析,不难发现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不是法官的自由擅断,而是一种辩证的“自由”,法官在自由心证过程中,必须遵循辩证的认识论规律,同时,必须执行与自由心证相配套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尤其是不能逾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制约。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中的“自由”是一种相对自由。

同时,由于
自由心证是法官在确定讼争中所涉及的证据与讼争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的认证活动,它又具有纯主观的特性,而对这种主观特性的认证活动本身,法律赋予它是绝对自由的。

相对于静态的其他法律制度而言,自由心证特性在于它的动态性,它是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其价值在于用这种手段去补救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备性”,故有人认为“自由心证是程序公正的终点站”。

; 从以上自由心证的内涵不难看出,自由心证是让法官放飞自己的思想,扩张自己的思维,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法律匡定的制度下,展现证据的证明力。

再完备的诉讼证据制度,只有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这种动态的执法活动,才能将其转化成维系社会秩序的活性力量;再完备的法律制度,它都不能穷尽社会事物,只能靠法官依其良知和法律意识并用自由心证的手段去补救与完善。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的作用,
; 二、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移植自由心证的现实意义
; 从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进而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长远考量,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移植与利用,完全适应我国的法制环境,而且,为革除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现存的证据制度的某些弊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更需迫切建立自由心证制度。

; 1、自由心证是任何诉讼终结的必经程序。

追问我国过去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不难发现,实行的是一种以“客观真实为证明标准的一元制证据制度,但不能否认其中同样也存在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


为客观事实的再现只能是一种可能性或偶然性,难于复原是必然的,所谓的‘’查清案件事实‘’也是通过自由心证来完成的,无论采取何种诉讼模式,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是靠法官的最后认证来完成的。

因此,无论采用何种诉讼模式,都不能排除自由心证。

; 2、我国法律制度客观上已造就了自由心证存在的空间。

放眼法的渊源和框架,我国各部门法的法条中,大量的弹性条款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正确恰当运用与自由心证的过程是一脉相承的,大量的弹性条款需要法官在执法中运用良知与法律意识去把握,我国诉讼法上的“认证‘’就是法官将认证范围内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主观分析的过程,是法官的自由。

心证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 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由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承认了自由心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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