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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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一度出现繁荣状态,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到了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农业保险由其中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构调整,停办了一些亏损的险种,从此,农业保险的规模逐年呈现负增长。由一于损失率高,如果保费按照损失率来制定,农民保不起;
但降低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这就形成了一个无法
实现的商业保险市场。总之,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的商业保险市场体系,因此,需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1.4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农业保险的试点发展阶段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4年中国保监会遵循“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等9省市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工作。2004年到2010年,连续七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飞速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农保组织形式日益多
元,功能作用也得到有效发挥。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我国自1982 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农业保险在我国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对农业保险实行专门立法。农业保险的内容只是体现在《保险法》、《农业法》中,《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些规定内容简单。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也没有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性质,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许多问题出现法律真空,如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如果政府运用行政管理方式向农民收缴农业保险的保费,容易被农民认为是加重负担而无法开展。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被保险人参保率、保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也没有法律约束,被保险人“骗保”只是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起不到根本效果。法律法规的缺位极大影响了农业保险规范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
2.2 我国缺乏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通常根据不同险种实行分类财政补贴。而我国由于没有财政补贴的特殊政策,农业保险同一般商业保险一样,服从于国家统一的财政政策,农业保险的连续亏损只能靠其它商业保险险种的盈利弥补,极大地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或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必然导致此业务的萎缩。由于缺少财政补贴政策的直接扶持。使农民受经济条件约束,无力投保高保险费用的农业险,而保险公司又受高赔付率的影响,无法承保低保险费的农业保险,致使我国农业保险处于两难境地
2.3 农业保险管理难
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政府、保险公司及农户三者之间的权利及义务,要实行有效的管理,将面临以下问题:农村区域广,这给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定损理赔均带来一定的难度。有利益冲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保险公司以及入保农户双方的利益。社情较复杂,由于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