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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立的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诉讼性质 的不同而有区别。在刑事诉讼中,只确定 了非法证据收集的言词证据要排除的规则;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则确定的是针对非
法取得的各种证据的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
2、意义
(1)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约束执法机关及 工作人员。
(2)有利于确立公平竞赛规则,保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 诉讼效率。
(4)有利于限制公共权力,加强对人权以及 其他社会利益的保护。
(5)有利于弥补自由心证的不足,实现司法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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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第十三章 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 第二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第三节 外国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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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
20世纪40年代,国外有学者曾就传闻方式对证人 证言准确性的影响作过一系列实证调查。他们向 第一个被调查者出示了一幅画:画里是一个挤满 了人的地铁,其中有一个带领的黑人和一个手拿 剃须刀的白人正在谈话。第一个被调查者简单地 看完这幅画以后,被要求将其看到并记住的画内 容告知第二个被调查者;然后由第二个被调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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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骨龄鉴定结论的可采信规则
这是检察系统的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另一项特殊 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与2000年2月21日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 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 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 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 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 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 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
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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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的《人民检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第265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 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
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
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
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
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
将画的内容告诉第三个被调查者;以此类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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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第六个或第七个人被告知画的内容为止。这样
的实验作了三十多回。其中超过半数的实验显示, 在层层转述过程的某一个阶段,图画的内容变成 了黑人手拿剃须刀;还有一些人认为那个黑人正
在野蛮的挥舞着剃须刀或者正在威胁那个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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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证据规则是规范和调整证据的调查、 收集以及证据运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标准是为行政诉讼设立的,从学理上 讲对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亦具有一定 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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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慌鉴定结论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0日向四川省 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CPS多道心理 测试(俗称测慌)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形式诉讼法 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 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 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则是以测慌鉴定结 论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为由、而非以取得 方式不合法为由作出的。它反映了我国最 高检察机关的观点,并不能代表最高审判 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看法。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行政诉讼中判断非法证据必须符合 一定的标准,一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者只要具备其 一既构成非法证据。民事、行政诉讼要排 除的非法证据囊括各种形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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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国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也不 同于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不同于英美法系证据制度之处在于,我国 没有详细的证据制度,对证据能力几乎没 有限制。不同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之处在 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证据的判断者自 由判断证明力的权力。
虽然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自由心证
证据制度不同,但还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
即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由判断者自由判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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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
我国诉讼法并没有就证据的证明力如何 判断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传统上受大陆 法系影响比较深,职权主义色彩比较浓厚 等因素有关,与我国古代法律甚少规定证 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传统,由法官主观决断 的诉讼方式也有一定的继承关系。在赋予 判断者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的同时,我国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一 些有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二、原物,又无其
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
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
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
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
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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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62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 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 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 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 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主要是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不涉及物证、书证的实物证据;排除的 条件是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方法,而不是指一般违法收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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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8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 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