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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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相关责任

我国与伪证相关的罪名有: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有趣的是,刑法307条没有305和306条的“在刑事诉讼中”的文字,除犯罪主体类型外,307和30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也惊人地相似,立法者大概已预料到了民事伪证的危害性,特将307条单独另立。

不过,不少人,特别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居然认为,刑法没有为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中的民事伪证设计相应的罪名。其实,这多半是由于我国对伪证罪定义的过于狭窄而导致误解的,国际上伪证罪的定义大多包括了我国刑法305/306/307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很多国民的当然认为,而我国刑法的伪证罪实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犯的伪证罪”。此定义有点难以理解。我本人反伪证时就曾将劳动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中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当作伪证罪向公安报案,不过,我报案时书面指出伪证者触犯了刑法307条。

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较易定罪。定罪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的依据有哪些呢?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法律外延广阔无限,几乎为开放性法律条款,可用于制裁任何诉讼中任何形式的伪证行为。立法者专门立此条款的用意只能被理解为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的诚信,公平,公正和正义,这也同中国法院网提倡的公平,民主,自由,进步的精神相吻合的。

2,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然伪证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伪证者,那么,真相大白后,伪证者就有法律义务接受公正的惩罚。

3,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伪证者侵犯的是被伪证者各种形式的权利,给被伪证者造成了难以磨灭甚至永久性的伤害,且极大地浪费了法律资源,蓄意挑战了司法和法律公正,扭曲了善良人的诚信观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团结,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那种轻微的偷盗刑事罪。

4,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伪证引起的司法不公正的后果是什么,我想大家都知道。

5,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妨害作证罪可以存在于民事诉讼中,那么,与妨害作证罪处在同一条但不同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当然也能存在于民事诉讼中。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 提供假证据 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7,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周道鸾、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中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限于刑事诉讼,此罪中所帮助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少法律学者都有此感。

8,我国对民事伪证制裁有先例。

据湖南衡东县人民法院统计05-2006年该院民事庭对伪证进行制裁的案件为3件。据河北省平山县法院的统计,该院对(民事)伪证进行制裁的案件为两件。2003年的青苗补偿费案中,原告曹某指使他人伪造证据,造成法院采用原告方伪造的证据错误判决被告多赔付14280元青苗补偿费给原告。后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犯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大量的民事伪证现象中,虽说被制裁的是少数。但这是鸡和蛋的关系。如我们的公检法有法律义务制裁民事伪证而主观上却不愿“惹这种麻烦事”,民事伪证必定会越来越多,最终,公检法的“麻烦”也必定越来越多。

综上所述,无论从立法本意和法律条款看,还是从“两高”的司法指导精神看(我相信从宪法/警察法/公务员法/公检法的各种规定等也可找到相似依据),或是从目前的学理解释看,或是从执法现状看,执法者特别是反伪证者完全可以也有义务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等名义制裁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否则,立法者完全可以不这样立法,比如只规定:导致法官误判的民事伪证行为才能以刑法制裁。其实,任何有点理性的人都会明白: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会容忍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只不过每个国家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惩罚力度不同罢了。现代社会的道德健康必须也只能靠法律的惩恶扬善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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