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保全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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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保全情况的通知
中国商务律师网 2008-07-30 19:28:22 作者:李国楚律师来源: 文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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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高法[2005]8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执行《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如下通知:
◆保全措施完毕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保全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所申请的保
全措施在执行期限届满前7日内需向原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如申请人一次保全申请需多阶段完成,则每一阶段完成时都应及时告知上述事项。
◆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由高院统一制作样式。告知后需由申请人签名,一式二份,申请人与执
行法院各留存一份。
特此通知。
附件: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上海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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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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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执行日期││
├─────┼─────────┼──────┼───────┤
│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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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及││
│保保││
│全全││
│财期││
│产限││
├──┼───────────────────────────┤
│告知│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执行保全措施的人民法│
││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