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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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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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颁布时间:2001-11-28发文单位: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预算管理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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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银发[199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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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财务报销、凭据管理制度1.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账户零余额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除了金额较小、不具备刷卡环境和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应当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或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2.发票的种类应与开具的经济内容相符,经营性质的企业应提供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索取财政票据;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开具发票的单位应与其所记载的经济内容、经营范围吻合。3.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素完整。发票上所填写的购货单位或付款单位应与本单位名称相符,详细填写品名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必要时后附清单。4.经办人(发票取得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票报销时须签注经办人、证明人。证明人对与发票相应的事务完成情况负责证明作用。5.报销时由具体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列明开支事项、事由、大写金额,内容填写完整,所附单据张数要在经费报销单上注明,由部门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审核、签批。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制度1.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须事先经院领导批准。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相关规定开支。按照“走前预算、全程用卡(公务卡)、周内报销、及时公开”的流程报销差旅费用。公务出差前填报《公务出差审批表》,列明出差事由、时间、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将《公务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各类票据、凭证,按报批权限审批。报销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天数及人数。2人以上出差的,报销时应列明所有出差人。2.报销按次归集、按次报支。除发票外,须将会议(培训)申请审批表、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薄、以及会议(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报销凭证附件。3. 会务费等支出应当与住宿费分开开票。住宿费按《XX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开支、报销。报销的票据必须是会议组织或经办单位出具的合法凭证,并按发票所列项目填清有关内容。4.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支出的路费及其他开支应当合理,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均应自理,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除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外,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包括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和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学习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三、业务经费管理制度1.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所需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提出业务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2.各业务部门所借业务经费,每月25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3.业务经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借业务经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四、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费用报销规定1.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经济活动报销时须附有关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清单、固定资产调拨单等财务结算资料。2.如属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应在第一次报销时将上述资料附上,此后报销应附财务结算资料复印件,或在报销单附注栏简要说明项目合同中有关付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如项目支出总额、付款次数、每次付款比例、已付款数及第一次附财务结算资料报销的记账号等。五、公务、业务车辆费用报销规定公务、业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车辆运行维护经费需在预算内合理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发票、车辆维修清单等凭证。
总公司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WORD28页)
![总公司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WORD28页)](https://img.taocdn.com/s3/m/f781c629c5da50e2534d7f0a.png)
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和协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对预算年度内企业资金的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管理是指对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控制、分析、调整、监督及考核等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已改制企业,未改制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完善机构、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职责和分工,保证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七条财务预算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第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是财务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和下达年度财务预算。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财务预算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财务预算委员会主任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担任,成员由公司董事、监事及专家(可外聘)及财务预算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第十条财务预算委员会职责:一、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和原则。
二、拟订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制订并解释财务预算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四、审查、评估、平衡、协调母、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五、拟订并向董事会提交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六、组织财务预算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经理层是财务预算的参与决策及执行机构。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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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28•【文号】财行[2001]27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8日财行〔2001〕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9eea3a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8c.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7ad9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3b.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令第二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原则,我们制定了《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附件: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预算单位。
为了方便、加强对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事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对某些尚未完全达到上述差额预算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第三条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领拨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ab0729f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c8.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东府〔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东府〔2006〕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财政管理的决定》(东委发〔2005〕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市拨经费、税费分成、管理费、地方统筹收入、镇(街道)属企业利润和政府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镇(街道)属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以及镇(街道)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
第三条各镇(街道)要按照“高度集中财力、强化支出管理、加强财务监管”的理财原则,全面推行“集中财力、集中支付、集中核算”的财政管理模式,将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一个口子入,一个口子出”,由镇(街道)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审批,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镇(街道)属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等管理工作应统一归口由一个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完善土地收益管理。
第五条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和未脱钩的镇(街道)属企业的年度收支计划,必须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bc61259f111f18583d05ae8.png)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年终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应予收回的,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大力推进绩效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十二条省直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划解国库,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
第十三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措施,规范经费使用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禁先支后批。
第十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e495b72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26.png)
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一)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三)企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四)企业应当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将财务预算作为制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由母公司组织实施,分级归口管理。
(五)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1.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2.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3.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二、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
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或指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财务预算委员会(没有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即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下同)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三级费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三级费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b31fa928ea81c758f578b1.png)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三级费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行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并对其进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反馈、监督,事后检查、分析考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机关、项目部。
第三条公司实行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三级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对于下一级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各管理机构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以会计年度为预算编制期,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预算编制内容第五条各管理机构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的间接费用和资本性支出等。
(一)具体内容为:工作人员工资、工会经费、各种社会保险费、各项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交通差旅费、折旧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业务开发费、社会咨询公证费、团体会费、业务招待费、税金、上级管理费、培训费、福利费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土地房产办证费、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管理费、利息支出、票据贴现息、金融机构手续费、科研费用专项支出及资本性支出等。
(二)预算表格包括(格式见附件):公司机关费用支出预算表、公司机关费用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所属各单位机关费用支出预算表、所属各单位机关费用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项目部费用支出预算表、项目部费用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职能(项目)部门费用支出预算表。
(三)预算编报说明1、编报单位(项目)范围。
2、预算表中内容计算依据,详细说明。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预算编制方法第六条预算按年编制,其编制与审批下达程序如下:(一)预算年度的上年底前,由各职能部门(部、科、室等)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由本部门负责编制的单项费用预算;(二)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年度预算的汇总、调整、平衡等编制工作,各职能部门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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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04•【文号】财库[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4日财库〔2000〕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精品)
![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1a5274e5a216147916112866.png)
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XX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XX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XX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适用依据XX学院属公有性质,引入民办机制,是XX大学的二级学院。
应当认真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XX省教育厅、财政厅颁发的《XX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XX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及学校制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二、财务管理体制XX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
学院设立财务部,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办理学院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XX学院财务部负责人由学校财务处委派,在财会业务上接受校财务处统一领导。
XX学院按规定向学校和教育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校财务处、审计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三、经济职责和财务权限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财经制度,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2、负责筹措学院的办学资金。
按国家规定向学生足额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作为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经营“XX学院校区,统筹管理和充分利用XX校区的各种资源,增加办学经费。
需要统筹利用学校现有办学资源时,实行有偿使用办法;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不含公共计算机实验室、语音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全部对XX学院师生开放,列入教学实验计划的项目免收使用费,但水电、实验器材消耗费、实验人员指导费等按实支付。
各有关学院对各项实验消耗等应提供计算依据,并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
3、负责XX学院校区各类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提高使用效益。
学院资源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活动。
在学院存续期间,不转移、挪用、侵占学院办学资源,不形成经济悬案和遗留问题。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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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知识分享快乐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加。
(完整版)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59e6fa7fd5360cbb1adb81.png)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国资委2007.5.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44e5c6f2af90242a895e586.png)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证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https://img.taocdn.com/s3/m/3c8a7034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95.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官方发布了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旨在促进财务管理规范、透明和廉洁。
下面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点介绍。
一、财务核算
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核算完整、准确。
要建立统一的账簿,规范财务指标的编制和填报,对资金的支出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财务公开透明。
二、财务收支管理
村级组织应该制定严密的预算制度,明确收支项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进行调整。
此外,还应当确保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三、村级组织财产使用和管理
村级组织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极等法律法规,通过定期盘点,实行台账以及一些安全措施来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同时,村委要规范财产的移交和领用,防止出现财产流失或者浪费等不良现象。
四、内部监督和审计
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缺陷和错误,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的外部监督,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工作,对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进行彻底审查。
五、违法行为处罚
村级组织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惩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追究责任。
此外,村委会的成员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建立廉洁从政意识,积极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廉洁自律,为村级组织的良性发展营造和谐的环境。
以上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在实际财务管理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透明、廉洁,服务于广大村民,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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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公司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及国有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原则
第二条编制财务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第三章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设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对公司董
事会负责,并接受母公司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
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
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确定预算目标、政策和程序。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正式预算。
(三)根据需要调整或修订预算。
(四)审议预算执行报告,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五)制定预算控制政策和奖罚、考核制度。
(六)协调解决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
第六条资金财务部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传达预算编制方针、程序,指导预算草案编制。
(二)初审、协调、平衡各预算执行单位预算草案,汇总编制总预算草案。
(三)监督、控制预算执行情况。
(四)组织编制预算执行报告和预算差异分析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五)遇特殊情况,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六)协助预算管理委员会处理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七)协助考核部门制订预算考核标准。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预算
编制、执行、分析、控制,接受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检查、考核。
第八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金财务部。
第九条预算管理委员会召开的预算会议,是预算目标的确定、对预算
进行调整及预算评价、考核的主要形式。
第四章预算内容及体系
第十条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业务预算主要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营业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资本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
算和债券性投资预算。
第十三条筹资预算是对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
第十四条财务预算根据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及筹资预算各项目分析编制,包括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月度财务预算以资金计划及利润预计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预算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应以目标利润为出发点,结合年度经营指标进行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预算应贯彻集团“上下结合、分级编制、层层汇总”的要求编制。
在确保集团公司总体预算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本公司的主观能动性。
第十七条预算应采用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顺序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预算编制基本流程,参考财务预算流程图。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预算编制职责分工如下:
注:“☆”:表示主要编制单位;“◇”:表示辅助编制单位。
第二
十
条
预
算
编
制
要求:
(一)
预
算
编
制
的
前
期
准
备
公司
资
金
财务部拟定预算编制说明,下发各部门。
(二)预算草案编制、上报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可预计情况或历史可参考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报资金财务部。
(三)预算目标的确定、下达
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召开年度预算预备会议后,在通过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上报母公司,下达各项年度经营目标。
(四)预算草案修订、上报
公司在确保完成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前提下,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年度预算草案进行修订后再次上报。
第六章预算执行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预算的执行和控制采用“分级归口”管理办法,基本原则为: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预算项目间不允许调剂使用、不允许“先斩后奏”。
预算外确需开支的,涉及费用、资本性支出按《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有权人员批准通过后,方能支付;涉及其他调整,必须经公司办公会或
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方能支付。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展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三)预算管理委员会认为应该进行调整的事项。
(四)其他由预算单位提出,预算管理委员会认为可调整事项。
第八章预算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每季末、半年末、年末应对前期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形成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内容包
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及时性等指标。
第九章预算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完成情况对各预算单位进行考核。
公司行政部门为预算考核的执行部门,负责预算考核标准的制订和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完成情况是公司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
预算考核结合各部门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进行,与部门负责人的奖惩挂钩,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