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格式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98修正)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98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f5eef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a3.png)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9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3【实施日期】1998.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1998年1月3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包括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等市场,以及租赁柜台超过50个以上的市场。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期货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登记注册,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开办单位)在新建市场立项审批前、改建市场施工前、租赁场地开办前,应当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
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申请办理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开办市场申请报告;(二)开办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市场负责人的任职及身份证明;(五)建设、开办市场资金来源;(六)土地、房屋等权属、使用证或者占道审批文件;(七)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八)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https://img.taocdn.com/s3/m/fc357e0d700abb68a882fb2c.png)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发文单位:******ﻭ发布日期:2021-5—28执行日期:2021-5-28生效日期:2021-7-1ﻭ第一章总则ﻭ第一条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根据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
ﻭ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级人民府应当把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求实效的原则。
**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ﻭ第四条在本**行区域内开办的市场、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ﻭ在本**行区域内开办的**种商品交易会、商品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也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ﻭ第六条工商行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
ﻭ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七条企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开办市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ﻭ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三)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ﻭ(四)有相应的市场服务机构;(五)国家和**规定的其他条件。
ﻭ第九条开办市场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不得开办市场。
ﻭ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
2023修正版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f86c15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69.png)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农产品、矿产资源、能源产品等为标的,在交易场所进行的大规模交易活动。
大宗商品交易的规模庞大,参与方众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2. 交易主体管理2.1 交易参与方资格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资金实力、交易经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
参与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2.2 交易主体信用评级交易主体应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资料,以便交易所对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结果将影响交易主体的交易权限和资金杠杆比例等。
2.3 交易主体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交易主体,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活动、报案追究等。
3. 交易行为管理3.1 交易方式和时间交易所应制定统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明确交易主体可以选择的交易方式(如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时间段。
3.2 交易费用和结算方式交易所应明确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交易费用的公开透明。
同时,交易所应规定结算方式,明确清算的时间点和方式。
3.3 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防控措施、交易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等。
交易主体应了解和遵守相关风险管理规定,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4. 交易监管4.1 交易所监管职责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监督和管理交易活动。
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交易所内外的合作与沟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和风险分析报告。
4.2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对交易所进行监管,确保交易所遵循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有权对交易所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 交易纠纷处理5.1 纠纷解决方式交易所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02c86e10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8b.png)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四章场内经营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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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无忧商务网共享和传播管理资源,引导管理人实现卓越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科学化、正规化管理,依照《?市场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根据总经理提名,在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名,总经理助理?名,协助总经理分管各方面的工作。
?市场下设行政部、综合部、交易部、结算部、物业管理部、法律部、安保部等职能机构,市场合理划分其职责范围,各司其职。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可对职能机构进行产减调整。
?市场合理划分各职能机构岗位和职责体系,招募和培训优秀员工。
?市场通过控股、参股、契约形成市场主体的配套、关联服务体系。
?市场通过控股、参股、契约形成市场主体的配套、关联服务体系。
? 三.市场交易商管理????1.市场实行入场主体资格审查制。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制定入市条件。
对交易商主要审查:??2).??3).?市场制定专门会员管理办法。
?交易商在其交易席位须悬挂(张贴)表明其资质(营业)的执照。
?四.市场交易商品管理无忧商务网共享和传播管理资源,引导管理人实现卓越管理???市场实行入场商品资格审查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营范围,决定市场交易的商品种类,对商品主要审查:?凡国家和地方政府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才具备入市资格;?凡国家认定的计划性、重要生资、生产要素须在特定市场交易;?凡国家禁止的,以及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
??????五.???????1.???1).所有市场交易须在场内进行,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2).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市场交易管理。
????1).交易方式:协商买卖以及拍卖(或委托买卖)等。
???2).交易成交时,交易双方应签订由市场提供的标准合同。
???3).交易成交后,按规定,市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六进行查处。
?会同公安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人员安全。
?对市场非正常交易行为、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宣布暂停交易、交易无效或组织协议成交。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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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南陵县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南陵县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f67de5de518964bcf847c93.png)
南陵县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县辖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应当从我县资源、经济发展、交通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计划地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市场建设。
禁止在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占道开办市场。
对于历史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加强管理,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地搬迁。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建设标准及星级市场考核办法;会同规划部门对市场的布局选址进行科学论证。
负责对市场内的功能建设及时进行科学指导。
招商部门在签订市场项目招商协议时,要征求商务部门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经营者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公安(消防)、卫计、环保、税务、价格、农业(林业)、文化、安监、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依法经营。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章市场举办第六条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七条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商业网点规则和市场设置布局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9b19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fb.png)
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6日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
公安、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的举办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将市场的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第六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必须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个人不得举办市场或承包、租赁市场。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新建市场。
第七条举办市场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总体布局规划;(二)在固定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三)有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和管理措施;(四)具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和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容环卫的要求;(五)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d80e86a417866fb94a8eec.png)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管理,保障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专用权,维护市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选择市场名称,并申请登记。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名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登记机关对市场名称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登记。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省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或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第七条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级企业法人及市属经济组织在市区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
第八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市场的名称登记。
第九条冠省或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应当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二章市场名称第十条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核准登记或已被注销但未满三年的市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市场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第十二条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三条市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第十四条市场名称可以在行政区划后加上字号。
市场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
市场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名称。
第十五条市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市场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包含主要上市商品类别。
第十六条市场名称冠“浙江”行政区划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市场名称;(二)达到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三)省重点市场或省区域性重点市场;(四)批发量大、辐射面广,年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并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名列前十名、全省同类市场前三名的市场。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0cef94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d.png)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大宗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市场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执照,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四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交易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定期公布交易信息的制度,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
第三章交易行为的规范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交易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不得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交易规则和履约义务进行交易,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定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责令整改等。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法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b21a37fddccda38376baf27.png)
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依法设立的,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有序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易平台,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是指通过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以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以实物商品、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对象为标的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经依法设立或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交易标的物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动。
第三条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行业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审查和批准商品现货市场的设立、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三)监督和管理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行为;(四)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单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切实做好统计分析、风险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f3b4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f3.png)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97dbb52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91.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矿产品、能源产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建材产品等。
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统一结算、统一交收。
第四条国家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交易市场管理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三)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四)有合格的交易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九条会员应当向市场缴纳会员费,并接受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各方获取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结算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及时结算。
第十二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交收制度,确保交易标的物的安全、及时交收。
第三章交易主体管理第十三条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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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三)确定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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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XX]3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经依法设立或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现货市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调解投诉和纠纷等。
第二章商品现货市场第六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宗旨。
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市场管理、信息服务、风险控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公开交易规则和其他管理制度。
制定、修改和变更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应当提前公示。
第十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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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商品现货市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商品现货市场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限制交易者正当经营活动,不得阻碍和限制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af62889eff9aef8951e0655.png)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该如何管理?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商品交易所管理制度
![商品交易所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9222b45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d1.png)
商品交易所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交易所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品交易所是商品买卖的场所,其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交易业务、促进商品交易的有序进行、为成员提供服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条商品交易所管理制度是商品交易所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建立并遵循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是保证商品交易所正常、稳健运转的基本保障。
第四条商品交易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商品交易所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制定、严格执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第二章商品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六条商品交易所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董事会是商品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商品交易所的重大决策负责。
第七条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商品交易所的重大事项、决策,监督管理层的日常运作,保障商品交易所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监事会是商品交易所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运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管理层是商品交易所的执行机构,负责商品交易所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条商品交易所管理层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能力,负责制定商品交易所的经营计划、组织实施,推动商品交易所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商品交易所会员是商品交易所的核心组成部分,会员必须遵守商品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商品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并且必须通过商品交易所的合格评定。
第十三条商品交易所会员应当定期参加商品交易所举行的相关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商品交易所会员在交易中必须遵守商品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严格执行交易纪律,并接受商品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商品交易所会员必须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客户的利益。
第十六条商品交易所会员如发现有其他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商品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第十七条商品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e7d6c431102de2bd970588c4.png)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市场设置要求 (2)5 设施设备要求 (3)6 管理要求 (5)参考文献 (13)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要求、设施设备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商品交易市场的新建、升级改造和运营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社区菜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期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7790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392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B/T 11215 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术语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DB11/T 243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 334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通则DB11/T 343 节水器具应用技术标准DB11/T 356 公共厕所运行管理规范DB11/T 472—2021DB11/T 48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 1024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3 术语和定义SB/T 11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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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科学化、正规化管理,依照《市场章
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场交易的所有会员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市场管理机构
1.市场有限公司(或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为本市场的法定(或委托)管理机构。
2.市场设立管理委员会,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为
市场决策权力机构。
3.市场设总经理,全面负责市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市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
的总经理负责制。
4.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市场在理事会(总经理)下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
会、仲裁委员会等咨询、辅助机构。
5.根据总经理提名,在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名,总经理助理名,协助总经
理分管各方面的工作。
6.市场下设行政部、综合部、交易部、结算部、物业管理部、法律部、安保
部等职能机构,市场合理划分其职责范围,各司其职。
7.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可对职能机构进行产减调整。
8.市场合理划分各职能机构岗位和职责体系,招募和培训优秀员工。
9.市场通过控股、参股、契约形成市场主体的配套、关联服务体系。
10.市场通过控股、参股、契约形成市场主体的配套、关联服务体系。
三.市场交易商管理
1.市场实行入场主体资格审查制。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制定入市条件。
对交易商主要审查:
1).交易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经营的法人资格;
2).交易主体的商业信用和违法记录;
3).交易主体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市场实行会员分级制,会员因不同等级,具有不同的会员权利、义务。
3.申请会同须依据一定程序办理。
4.会员不能退会,但可以转让。
5.会员可以实行代理制,为非会员单位代理在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6.市场制定专门会员管理办法。
7.交易商在其交易席位须悬挂(张贴)表明其资质(营业)的执照。
四.市场交易商品管理
市场实行入场商品资格审查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营范围,决定市场交易的商品种类,对商品主要审查:
1.凡国家和地方政府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才具备入市资格;
2.凡国家认定的计划性、重要生资、生产要素须在特定市场交易;
3.凡国家禁止的,以及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
4.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特殊商品由市场申请准入手续。
5.市场定期公布、调整经营的商品目录:
鼓励交易的;允许交易的;限制的;禁止的。
五.市场交易行为管理
市场交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一视同仁、公开竞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1.市场边界管理。
1).所有市场交易须在场内进行,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2).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2.市场交易管理。
1).交易方式:协商买卖以及拍卖(或委托买卖)等。
2).交易成交时,交易双方应签订由市场提供的标准合同。
3).交易成交后,按规定,市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3.市场结算管理。
市场统一对交易成交进行结算。
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以保证交易安全迅速。
市场对交易行为提供商业信用结算。
六.市场竞争秩序管理。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管理者会同有关技监、质检、卫生防疫等部门
对市场商品进行检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追究质量责任。
2.对市场计量器具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更新、校准计量仪器。
3.依据《反不公平竞争法》,对各种垄断、歧视、排他、行贿、蒙骗行为进
行查处。
4.会同公安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人员安全。
5.对市场非正常交易行为、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宣
布暂停交易、交易无效或组织协议成交。
6.以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
7.对市场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七.市场信用管理
1.市场依据会员等级别制,区别不同会员的商业信用水平。
2.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会员信用表现,调整评定会员(信用)等级。
3.市场对买卖交易合同进行鉴证,并提供信用表现咨询。
4.市场会同公证、法院、保险、工商、税务部门,加强市场信用管理,免除
清理“三角债”。
5.市场联合金融机构成立结算中心,为市场交易提供商业结算信用额度。
6.通过调节保证金比例,管理交易信用水平。
八.市场管理手段
1.市场运用经济杠杆,即通过市场各项收费标准和收费总水平,调节市场交易行为和交易总量,改善交易结构。
2.市场运用法律手段。
市场制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体系,并依据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市场运用行政手段。
在必要时,市场管理部门或会同政府职能机构直接干
预交易行为。
九.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项,见市场其他规章管理制度。
2.本办法经市场理事会批准生效。
3.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场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