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河长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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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河长制实施方案
(省堤防局)经湖北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鄂版《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印发。继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出台后,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意见。
湖北河长制实施方案湖北省委、省政府决定,到20XX年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并覆盖到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经过3至5年的努力,全省入河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河湖水环境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黑臭河、黑臭湖基本清除,确保河湖面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建立河湖长效管护机制,有管护机构、有管护职责、有经费渠道、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统筹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确定河湖保护名录、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主体、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河湖水系生态空间、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水环境治理、推进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加强执法监管等9项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省委书记任第一总河湖长,省长任总河湖长,分管副省长任副总河湖长。跨市(州)重要河流、重要湖泊由省委和省政府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湖长。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市县河长制联络员制度等。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湖北放眼全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水利改革创新,全面深入实施河湖长制,奋力打造河长制的“湖北样板”。
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全县河流环境治理和保护责任,加强河流综合整治,改善河流水域环境、饮用水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建立“河长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建立河道管护“河长制”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着力构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的人水和谐的生态体系,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20XX年底以前,全县完成河道管理“河长制”全覆盖,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管理体系。到20XX 年,全面实现“河长制”管理常态化,达到水域无污水直排、基本无杂物和违章设施,水质明显提高,河道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二、“河长”设置
根据河道水系及管理体系,实施按河道级别和河道所在地相结合的多级“河长制”,覆盖全县所有河道、溪沟。长江秭归段由县长担任“河长”,流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担任“河段长”;其它河道干、支流及其溪沟由流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担任“河长”,流域所在地村(居)委会主任担任“河段长”。每个乡镇聘请1至2名河道管理员。
三、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实施“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秭归县实施“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水利、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港航局)、卫计局、移民局(三峡水库管理局)、经信局、文旅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和各乡镇长为成员,负责研究部署“河长制”工作计划,审定“河长制”管理标准、制度、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协调解决河道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全县”河长制”综合管理工作,拟订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建立“河长制”工作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制度。
(二)“河长”职责。
“河长”是河道管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开展所负责河道的河流保护管理治理工作,了解掌握流域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及执行等情况,督促研究制定河道保护治理措施,推动实施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监督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督促落实河道勘界立桩、建立河流巡查保洁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处理河流涉河涉水事务中的重大问题。
“河段长”牵头负责河段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组织推动辖区内河道调查建档、河道管养、水功能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监管与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整顿及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
河道管理员负责所管片区内河道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采乱挖、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倒渣土垃圾等行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拦水坝、拦河渔具、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和围垦河道,保护和管理沿河设置的界桩、宣传牌、管理牌,配合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和反馈工作情况,保持河道行洪通畅、安全运行、环境清洁。
(三)成员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划定河道管理保护范围。从严审批涉河涉水建设项目。开展河道疏浚清淤、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查处涉河违法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开展河流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和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负责水源地水质监测。负责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规划和建设工作。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县国土局负责沿河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承担河岸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治的监督管理责任。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做好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和城镇污水管网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涉河城乡建设项目中充分保护和科学利用河岸。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各乡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依法管理渔药、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负责审核发放渔业许可证,监督渔业安全生产,依法查处渔业案件,调处渔业纠纷。
县林业局负责河道湿地、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着力提高河岸绿化覆盖率。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垃圾处理监管责任,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