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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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某某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
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为目的。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一)主要为公司中层(含副三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中层副职级人员),由公司纪委负责组织诫勉谈话,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参加。
公司基层管理干部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本单位纪委或党组织负责组织诫勉谈话。
(二)具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诫勉谈话:1.对职工群众有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须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职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
3.工作不在状态,作风飘浮,搞形式主义,有不良影响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4.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5.未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7. 公司认为其它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三)对在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与其党政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程序(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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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是指在党委、政府等组织中,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不当进行警示和谈话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及时纠正错误、引导干部改正行为,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诫勉谈话的对象:针对违反党纪国法、违反组织规定、工作失职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2. 诫勉谈话的程序:通常由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通过面谈、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
3. 诫勉谈话的内容:主要是对干部存在的错误行为或工作中的不当做法进行批评和警示,明确问题所在,要求干部改正错误。
4. 诫勉谈话的效果:通过诫勉谈话,使干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自我约束,引导干部重新调整态度、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诫勉谈话制度应该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对干部的评判公正客观,同时要注重保护干部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惩罚和扩大化处理。
此外,相关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适时向相关部门报备,以便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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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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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人民的日益需求,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也在不断创新和改进。
其中,领导干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部分,他们的作用不仅在于领导和管理工作,在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前行的过程中也尤为重要。
面对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制定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已成为一个越来越注重的问题。
因此,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以期更好地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
一、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概念和意义首先,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指的是党委和政府对领导干部的不规范、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存在着许多因自身能力、素质等方面的不足而导致的不规范行为。
如果不能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对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工作效率、形象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
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保证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流程1、掌握信息:在实施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信息,清楚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其不规范行为的情况。
此外,必须搜集证据,确保所作出的决定有明确的依据。
2、进行调查:在掌握信息后,必须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搞清楚权责范围和有关规定。
3、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为了方便了解事实真相、依规程序和公正处置事项。
通常听证会由受听证人、听证员、认定人组成,听证人有权利解释与辩驳,认定人要做出相应的认定结论。
4、作出决定:在召开听证会后,由组织部门对事实进行调查和确认,然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这个过程所需时间比较长,且各项程序都需要严格执行。
5、实施措施:根据作出的决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工作安排。
对于紧急情况,必须在领导干部召开会议,主要是听取领导干部的解释,最终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取得的进步1、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通过实施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的行为得到了规范,维护了制度的公平性。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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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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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引言: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各级组织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和事业的发展。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我国建立了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相关背景、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和纪律约束,积极推进行风正气正的斗争,坚决整治腐败和不正之风。
为了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纪律约束机制,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的目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为举止,促进领导干部自我纪律和自我约束。
通过诫勉谈话,可以帮助领导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查找问题症结,纠正不良作风,推动工作实践和个人成长。
三、制度的内容1. 诫勉谈话的对象范围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适用于党内各级组织的领导干部,包括党委、纪委、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等。
在对干部实行诫勉谈话时,应根据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2. 诫勉谈话的内容要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点包括对党纪国法的讲解、对工作纪律的规范、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警示等。
在谈话中,应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规为准绳,对问题和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
3. 诫勉谈话的原则诫勉谈话应坚持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正面引导、激励责任和从严要求。
要将诫勉谈话视为一种帮助和教育的手段,通过引导和激发干部的自我改进意识,实现工作和人员的共同进步。
四、实施方式1. 谈话准备诫勉谈话的实施需要提前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包括收集干部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情况,明确谈话的目的和内容要点,并做好记录和反馈的准备。
2. 谈话方式诫勉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或专题讲解的方式进行。
在谈话中,要注重与被谈话对象平等对话,坦诚交流。
同时,应针对干部的个人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具体、实在的引导,使其产生主动改进和提升的愿望。
2024年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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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引言: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党的形象的塑造。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难免会遇到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不良行为和工作不力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来惩治和引导这些行为,以确保领导干部的风清气正和工作高效。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通过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和加强组织纪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然而,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着工作不力、懈怠敷衍、贪污腐败等问题,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诫勉谈话制度势在必行。
二、诫勉谈话制度的内涵: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以诫勉谈话为方式的处分制度,旨在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来引导他们认识自身的不足,改正错误行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作风,进一步提高党的事业发展和党的形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具体内涵如下:1. 诫勉谈话的对象:主要是在工作中表现不力、懈怠敷衍、贪污腐败等不良行为的领导干部。
2. 诫勉谈话的程序:包括情况调查、评估和决策的过程。
对于被诫勉的领导干部,首先需要通过调查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包括过失和责任的程度;然后进行评估,判断他们是否具备改正错误的能力;最后,组织决策,确认是否给予诫勉谈话。
3. 诫勉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面对面的谈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诫勉谈话中,要严肃告诫被诫勉的领导干部,指出他们的不足和错误,并对他们提出明确的改进要求。
4. 诫勉谈话的目的:要引导被诫勉的领导干部认识自身的不足,及时改正错误行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作风,并确保不良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纠正。
5. 诫勉谈话的效果检查与监督:诫勉谈话不仅仅是一种警示和教育手段,更需要通过监督和检查来确保被诫勉的领导干部真正改正错误行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作风。
三、诫勉谈话制度的意义:1. 促进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通过诫勉谈话制度,可以及时纠正领导干部的不良行为,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使其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改正错误,提升工作能力和作风,进而实现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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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范文一、背景领导干部是党和政府机关中的重要力量,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道德品质。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我单位决定制定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二、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纠正其不良行为,确保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增强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领导干部,包括正职和副职。
四、诫勉谈话的形式1. 诫勉谈话由单位领导或纪检组织负责,由一名或多名人员进行,可以采用集体或个别形式。
2. 诫勉谈话一般在会议室或办公室进行,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他场合。
3. 诫勉谈话的时间和地点由谈话人员确定,要保证谈话的私密性和严肃性。
五、诫勉谈话的内容1.对于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明确指出其问题,并提出批评和教育。
2.对于领导干部在言行举止中的不当行为,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和批评,引导其改正错误。
3.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过程中,要注意语言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任何形式的辱骂。
六、诫勉谈话的程序1.诫勉谈话的发起可以由上级领导或纪检组织提出,并向被谈话人下发书面通知。
2.被谈话人应在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参加谈话,并按照谈话安排准时到达。
3.谈话一般由主谈人主持,其他人员参与,对被谈话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4.谈话过程中,被谈话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释,并要求听取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词。
5.谈话结束后,主谈人应当向被谈话人清楚地说明诫勉的内容,并要求被谈话人签署诫勉书。
七、诫勉书的内容和保存1.诫勉书应当明确记录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
2.诫勉书应当签署日期,并由主谈人和其他参与谈话的人员签名。
3.诫勉书应当由主谈人保管,并存档备查。
八、谈话后的跟进1.被谈话人应当按照诫勉书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2.相关部门应当对被谈话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可继续进行诫勉谈话或采取其他纪律措施。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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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模版尊敬的领导干部:您好!本文是一份针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模版,旨在帮助您更好地进行诫勉谈话时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以下是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维护党风廉政,增强干部队伍的党性和纪律观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
第三章诫勉谈话的程序第三条诫勉谈话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时进行的一种规范性教育和提醒。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主体可以是党委、纪委、组织部门或上级领导。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内容应当包括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并提出改正要求。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程序包括:提出谈话申请、谈话准备、谈话实施和整改落实。
第四章诫勉谈话的实施第七条诫勉谈话应当事先告知被谈话人,并约定谈话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诫勉谈话应当以谈话记录形式进行,被谈话人同意后签字并存档。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详细记录谈话内容、被谈话人的态度和整改要求。
第十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应当对谈话记录进行核查和审查,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谈话人。
第五章整改措施第十一条根据谈话记录和被谈话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要求被谈话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整改措施可以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自我批评等。
第十三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依纪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党委、纪委、组织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诫勉谈话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谈话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同职务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制定。
谢谢!。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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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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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廉洁从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以及《xxx集团员工奖惩条例》、《xxx 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坚持教育帮助与预防警示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矿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开展。
通过诫勉谈话指出干部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减少违规违纪和不正之风发生的目的。
第三条诫勉谈话是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措施,主要是对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诫勉教育。
第四条诫勉范围:全矿党员、干部和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诫勉谈话的对象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分层分级谈话的原则。
1、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党委书记或矿长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2、各单位党政正职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和分管矿领导与其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承办;3、其他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诫勉谈话的情形第七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决议、决定;2、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3、不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存在一定问题的;4、因工作失职失责或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5、作风不扎实,工作中存在慵、懒、散、慢现象的,职工群众评价满意度较低的;6、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导致班子不团结的;7、在年度考核或民主测评中“不合格”、“不称职”的班子和个人;8、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9、配偶、子女或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10、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情节轻微的;11、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12、信访举报查证属实,但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13、有损于企业声誉和干部队伍形象的言行,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1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不落实、不执行的;15、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情节轻微的;16、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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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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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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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认识、改正错误,避免形成严重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2、工作上明显失误,改进不力的;
3、作风不民主、我行我素、闹不团结的;
4、经济上和作风上有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行政监察对象。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2、分析问题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
3、研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小影响的措施;
4、明确限期改正时间;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的有关责任
1、接到诫勉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应及时接受谈话;对被诫勉的主要问题应如实进行说明,不得隐瞒;对指出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整改期限内认真整改,尽量挽回损失、减小影响。
2、纪检监察部门应在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履行相应职责。
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五、诫勉谈话的程序
1、诫勉谈话的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情况确定,由纪检监察部门通知领导干部本人;
2、诫勉谈话由局党组指派的党组成员进行,指定一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3、谈话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整理,形成的书面材料归入领导
干部的党风廉政档案。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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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对领导干部进行纪律教育和组织提醒的监督机制。
以下是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一般规定:
1. 谈话主体:通常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2. 谈话对象:主要针对在工作中存在不足、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的领导干部。
3. 谈话方式: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谈话、会议宣布等方式进行。
4. 谈话内容:主要是对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不力的问题进行点名批评和纪律教育,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5. 谈话记录:谈话过程要进行记录,并通报到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档案。
6. 谈话结果:谈话的结果可以是警示教育、提出改进要求、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等。
7. 谈话保密:谈话内容以及记录要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外部,以免给谈话对象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通过诫勉谈话制度,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有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和提升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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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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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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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3]33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10.15
【实施日期】200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3]33号2003年10月15日)
为加强我部机关、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谈话对象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司级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以下违纪行为,经核查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进行诫勉谈话予以提醒、警示,并限期改正。
(一)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部党组有关决议决定等方面,态度消极、工作不力,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分管部门及人员发生违纪或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决策失误、领导班子不团结等,给单位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它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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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对党员领导干部进
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
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
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
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
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条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诫勉
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
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彬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