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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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核办法》(暨学位〔

《暨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核办法》(暨学位〔

《暨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核办法》(暨学位〔2013〕13号)暨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认定。

(一)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须发表一定数量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论文的数量和刊物等级要求按当年入学的暨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二)科研成果必须署有“暨南大学”字样,且暨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

(三)除高水平论文和重大成果有其他署名要求外,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要求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予以认可;(四)期刊为增刊、专刊、副刊的,视作公开发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络版的学术论文,视作公开发表。

(五)其他科研成果的认定。

1.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视同B类论文。

处申请和公开阶段的,不予认可。

2.发表5万字翻译作品的,视同C类论文;发表7万字及以上翻译作品的,视同B2类论文。

3.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类成果奖、署名前五位,且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可认为符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论文要求。

4.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其他科研成果依据科技处和社科处的有关规定和建议进行认定。

(六)为鼓励团队合作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允许研究生使用相同论文申请学位,但论文的主要成果(合作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须是署名学生学位论文的重要或相关部分。

1.自然科学类发表A1一区论文的,排名前二的博士研究生(含共同第一作者)和排名前五(含共同第一作者)的硕士研究生可依据同一篇论文申请学位;2.自然科学类发表A1二区论文的,一个博士研究生(第一作者)和排名前四的硕士研究生(含共同第一作者)可依据同一篇论文申请学位。

(七)科研成果需在进行学位审核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前(6月10号、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发表或在线发表,或会议前获得论文校对稿清样。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全面实行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的通知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全面实行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的通知

关于在管理学院研究生中全面试行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的通知院内各研究生教学单位:为全面提升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助力高水平学科建设工作。

经学院提议及分委会审议,决定自2016年夏季学位申请工作起,在管理学院研究生中全面试行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工作。

现将《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实施办法》(试行稿)印发,请遵照执行。

管理学院2016年4月14日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实施办法(试行稿)研究生培养质量,最突出的反映就是学位论文质量。

为全面提升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研究生笃学严谨的治学之风,管理学院决定在全院研究生范围内试行学位论文盲审和末位监控措施。

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1、双盲评审:(1)参加人员:拟申请学位的管理学院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包括科学学位、专业学位、兼读制、同等学力等类型研究生)。

(2)盲审操作方法按学校公布《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3)提交截止时间:盲审论文提交时间为4 月25 日(夏季),7月11 日(秋季),11 月1 日(冬季),逾期未提交论文的研究生视作放弃当次盲审机会,不得参加当次论文答辩。

(4)材料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各3份,硕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各2份,并按《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规定隐去作者信息。

2、末位监控:通过对学位论文设置末位比例,提请答辩委员会,学位点专家组和分委会三个审核环节对监控论文进行重点审查。

(1)以答辩组为单位,对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排序,每组答辩成绩排在后20%的学位论文(可大于20%,论文篇数四舍五入取整,并且不小于1),提交本学位点专家组评审(答辩未通过者,包含在后20%比例中);(2)由各学位点组织评审专家组(专业学位以项目为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从答辩组提交送检论文中,评审出本学科排位后5%的学位论文(可大于5%,论文篇数四舍五入取整,并且不小于1),提交管理学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

教育部规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教育部规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教育部规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4年1月29日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

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努力攀登科学高峰,培养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学校对表现突出和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学历教育研究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祖国统一,热爱中华文化,品行端正,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成绩优良,积极支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成规定时数的公益活动,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类别和方式第四条研究生可申请以下奖项(以当年公布为准):(一)学术奖学术奖包括科研论文奖、科技成果奖、专利奖。

(二)综合奖励综合奖励分省厅级以上及校级。

1. 国家级(1)台湾、港澳及华侨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港、澳、台、侨研究生);(2)国家华人华侨及外籍学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华人华侨和其他外国籍研究生);2. 省厅级(1)南粤优秀研究生;(2)广东省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奖;3. 校级(1)优秀毕业研究生奖;(2)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奖;(3)优秀研究生干部奖;(4)梁奇达暨南教育奖学金;(5)彭瑞安归侨及归侨子女奖学金;(6)邓瑞林奖学金(奖励经济学院研究生);(7)霍铸安奖学金(奖励经济学院与医学院研究生);(8)羊城晚报奖学金;(9)祈福(彭磷基)大学生奖励基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中医药专业台湾研究生);(10)毕业研究生面向西部地区服务和西部地区就业奖;(11)研究生创新计划优秀论文奖;(12)黄有光经济学研究奖学金;(13)黄德鸿产业经济学奖学金;(14)其他经学校认定可列入校级奖的专项奖励或临时设立的奖项。

(三)社会各界或个人在学校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励。

第五条获得奖励的表彰方式(各奖项选用情况另行公布)(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嘉奖;(三)颁发奖章或证书;(四)颁发奖金。

第六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研究生,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予以奖励。

广东高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情况公布12篇论文抽检不合格

广东高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情况公布12篇论文抽检不合格

⼴东⾼校硕⼠学位论⽂抽检情况公布12篇论⽂抽检不
合格
对于⼴东⾼校硕⼠学位论⽂抽检情况公布12篇论⽂抽检不合格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东⾸次公开⾼校硕⼠学位论⽂抽检情况,2014年抽检27个单位共789篇硕⼠学位论⽂发现,华南理⼯⼤学等17个单位未发现问题,另外有9个单位12篇硕⼠学位论⽂存在问题。

论⽂的抽检结果将直接挂钩研究⽣教育资源配置。

华⼯送审118篇都没问题
本次抽检硕⼠论⽂789篇,涉及单位27个(其中有1个抽检单位今年未产⽣硕⼠论⽂),抽检⽐例占论⽂总数的
5.8%。

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华南理⼯⼤学、南⽅医科⼤学、⼴东⼯业⼤学、⼴东外语外贸⼤学等17个单位未发现问题。

在未发现问题的抽检论⽂中,华南理⼯⼤学送审篇数最多,达118篇。

但是,眼尖的专家发现:⼴东技术师范学院、⼴州医科⼤学、⼴州中医药⼤学、暨南⼤学、汕头⼤学、华南农业⼤学、深圳⼤学、华南师范⼤学、中⼭⼤学等9个单位有12篇硕⼠学位论⽂为“存在问题学位论⽂”,占总送审论⽂数的1.52%。

抽检结果与研究⽣资源配置挂钩
按照规定,每篇抽检的论⽂由3位同⾏专家进⾏评议。

专家依据“选题与综述”、“创新性及论⽂价值”、“科研能⼒与基础知识”、“论⽂规范性”等4个⼀级指标对论⽂进⾏评议。

若其中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再送2位同⾏专家进⾏复评。

总体评价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对评为“不合格”的论⽂给出详细理由。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济南大学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学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按下列学科授予:药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我校可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专科、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设科学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国家设“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第四条凡热爱中华民族的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学生、外籍华人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国内公民,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五条暨南大学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须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本校有关学位的日常事务,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在正常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1月和6月举行会议,审议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要、紧急事项。

其他事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或由委员会授权主席直接审定。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批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的名单。

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办法暨学位〔201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树立良好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三)伪造注释;(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六)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四条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学生要有学术自律意识,严谨诚实地进行科学研究,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写作;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声誉。

第二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认定及其组织管理第五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主体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组、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生指导教师,各审查主体依照各自的权限和学位申请审核各环节的要求,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生申请学位前,对学位论文的规范性给予指导,杜绝诸如学位论文的文意抄袭、结构抄袭、篡改等无形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文字重合率进行有形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普查或抽查。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流程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流程
不通过
不通过
提交通过通过通过
学位申请院系审核学位分会讨论投票校学位会授予学位
不通过学位办审核通过
不通过
不通过
答辩申请、学位申请系统具体使用请参看用户手册。
自2014年起,学校对博士学位论文实行答辩前盲审抽查制度,一年分四个批次进行,具体安排及流程见下表。
项目
时间
答辩申请提交截止日期
12月20日(上一年度)
3月20日
6月20日
9月20日
抽检名单公布
12月25日
3月25日
6月25日
9月25日
被抽中论文提交截止日期
12月30日
3月30日
6月30日
9月30日
盲审论文答辩
2月15日起
5月15日起
8月15日起
11月15日起
学位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期
2月28日
5月31日
8月31日11月30日来自学位授予3月6月
9月
12月
博士学位答辩、学位申请流程图
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简明流程安排论文评阅及答辩
提交通过通过通过未抽中
答辩申请院系成绩审核导师审核院系审核学位办抽检
不通过抽中按上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安排提交论文、安排答辩

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济南大学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学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按下列学科授予:药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我校可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专科、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设科学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国家设“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第四条凡热爱中华民族的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学生、外籍华人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国内公民,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五条暨南大学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人。

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须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本校有关学位的日常事务,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在正常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1 月和6月举行会议,审议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要、紧急事项。

其他事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或由委员会授权主席直接审定。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批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的名单。

3、暨南大学法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规定

3、暨南大学法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规定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规定》(暨学位…2011‟26号),经法学学科组研究,并报法学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及校学位办备案,特就本院学生基于学校通过“总文字复制比”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作如下规定:
1、初次查重及二次查重的“总文字复制比”小于、等于20%的,可直接送审并参加答辩。

2、初次查重的“总文字复制比”大于20%且<50%,导师同意修改后参加答辩的,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进行二次查重;导师不同意修改后参加答辩的,不得参加当次答辩。

初次查重结果大于、等于50%的,不再进行二次查重,不得参加当次答辩。

3、二次查重结果大于20%的,不再进行三次查重,不得参加当次答辩。

在答辩前通过查重之外的其他形式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取消当次答辩资格;答辩后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

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

基本程序是:(一)制订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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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构建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监督体系,形成学院、学位授权点、导师和学生协同抓好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的良好格局和育人环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各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与认定
第三条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研究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抽检评议结果的认定。

被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各教育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

(一)所指导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全校通报批评,停止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
2 年。

(二)所指导学位论文 3 年内有 2 篇及以上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取消导师资格,3 年后方可重新参加导师岗位选聘。

第六条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学位授权点的处理。

(一)相关学院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校领导将对学院及学位点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学校相应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

(二)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和学位点,全校通报批评。

学院和学位点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方案。

(三)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列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等工作的重要评估考核指标。

连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通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学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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