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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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4.08.01•【文号】安监总煤调[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8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图纸是煤矿生产建设法定的所必需的重要技术资料。

但是,近年来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矿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中发现,一些煤矿存在图纸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标注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个别小煤矿使用“真、假”两套图纸,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以致于酿成事故,贻误了最佳抢险救援时间。

为进一步严格煤矿企业图纸管理,提高煤矿图纸准确性和规范使用效果,加强对煤矿图纸管理的监管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图纸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均对煤矿图纸种类、内容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绘制相关图纸,建立技术档案,健全技术管理和相关图纸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一)要及时并严格按标准绘制图纸,所有图纸应及时填绘、标注齐全。

采掘工程平(立)面图应标注所有采掘巷道、峒室及标高、采掘工作面月推进度、老窑积水区探水警戒线、采空区范围和回采时间以及火区范围和密闭等。

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都实行编号管理,每个密闭都要建立档案,明确记载密闭前封闭区域内的情况及密闭设置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并对密闭进行监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1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0•【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促进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依然十分严重。

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改革发展长远目标的内生动力和根本保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摆上更加重要位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7.06•【文号】煤安监监察〔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7月6日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为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压实企业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推动煤矿企业切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坚决堵塞安全漏洞、严密管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的目标,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开展方式(一)检查范围。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企业”)。

(二)开展方式。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检查时,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点必查内容,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对以下10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通过查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检查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设置防突机构和建立专业防突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队伍。

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八查”

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八查”

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八查”在今年11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中提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调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已经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全面排查,除了正常检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确保本次大检查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这次大检查重点检查8个方面内容,又称煤矿安全生产“八查”。

那么问题来了,你们知道这八查是哪八个重点检查方面吗?一、查煤矿超层越界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三、查淘汰退出情况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

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四、查“六大系统”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六大系统”包括:一、监测监控系统、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压风自救系统、五、供水施救系统、六、通信联络系统。

五、查采煤工艺和方法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六、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11.29•【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一)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一优三减”工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二)实行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7•【文号】安监总党字[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

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五)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七)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八查”内容,“五落实五到位”

“八查”内容,“五落实五到位”

“八查”内容与“五落实到位”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八查” 2016-12-0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今天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上,杨焕宁局长提出:进一步严密细致开展检查,明确具体标准和要求,通过煤矿“八查”、企业自查自纠,全面排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部位、环节,实行台账管理。

那么,什么是“八查”呢?今天就来带您了解一下。

八查在今年11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中提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调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已经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全面排查,除了正常检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确保本次大检查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这次大检查重点检查以下8个方面内容,凡是煤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一、查煤矿超层越界。

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

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三、查淘汰退出情况。

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

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四、查“六大系统”。

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五、查采煤工艺和方法。

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六、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

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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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分级 监管监 控。 基础工 作薄弱 , 对 事故 多发的地 区要加 强指 导; 对高 危行业( 域) 事故 隐患 多, 领 , 危险 大的企业 要加 强监控; “ 对 特
殊 户” 要派 “ 盯” 守。 实把安 全生产 监管监 察任务 落到实 处。 专 值 切 ( )要 深入现 场 ,加 强安 全生 产工作 的指导 和服 务 。多深入 三

不断 完善 矿井通 风 系统 ,做 到合理 可靠 、风量 充足 ;要 加强瓦斯 抽采 抽放 ,做到先 抽后 采 、不抽 不采 、抽采 不达标 不采 ;要加 强 防治 煤与瓦 斯突 出工 作 , 强化 区域性 防突 , 严格 落实 “ 四位一体 ”
定要按 照中央 的决策 部署 ,一手抓 好抗 震救 灾、一手 抓好 煤矿 产矿 井 的安全监 管 ;一 定要进 一步树 立政 治意识 、责 任意识 ,从 支援 全 国抗 震救 灾的 大局 出发 , 积极 响应 党 中央 、 国务院 的号 召 ,
扯皮 、玩忽 职守 、失职渎 职等造成 事故 的 , 要依 纪依法 严肃处理 。
( )要针 对汛期 即将 来临 ,台风 、暴 雨、洪 水等 自然灾害 多 六 发的 特点 ,要尽 早部 署 ,加 强预报 、预警 、预 防工作 ,加强应 急
管理 ,搞好 应急 值守 ,有 力防 止和 应对 由 自然 灾害 引发 的事故 灾 难 ,把损失 降低 到最小 程度 。 ( ) 七 要加强 综合监管 。 支持 、 配合和督 促有关行业管理 部门做 好交通( 上) 、消防 、铁路 、民航 、建筑 、渔业农机 、特种设 水 运输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充分认识抓好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抗 震救 灾任 务十分 艰 巨。加 强煤矿安 全生 产工 作既是 实 现煤 矿安 全生 产形势 持续稳 定好转 的客 观要 求 ,更是 保障全 国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2.28•【文号】安监总煤装[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07年,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07〕11号),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区域联网工作。

截至2007年底,全国3452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装备了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装率达到87.5%,248个产煤县(市)实现区域联网,联网矿井达到9712处,为防范和减少瓦斯事故发挥了一定的预警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没有发挥预警作用;探头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正确、不定期校验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地区监控系统安装进度缓慢;部分区域网络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响应滞缓、处置能力差。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巩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真正发挥好安全监控系统的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紧落实装备计划,明确装备期限,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尚未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限期装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放顶煤采煤方法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对提高全国煤炭产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煤矿对放顶煤开采在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重视不够,未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在“一通三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为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紧迫性1.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强度大,产量高,瓦斯涌出量大,采空空间高度大,瓦斯易于积聚;顶板冒落时大量瓦斯从采空区涌入工作面,易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放顶煤开采采空空间易形成风流渗入,采空区容易造成煤炭自燃;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易产生大量煤尘。

放顶煤开采易使工作面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等灾害加剧的特殊状况,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有效控制,强化对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2.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迫任务。

近年来,各地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

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忽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措施缺乏针对性,在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存在漏洞造成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30•【文号】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发26号文

国务院发26号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五)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七)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
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
(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1 / 2
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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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合理提取、规范使用、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煤产量45元/吨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生产规模、生产任务、安全生产需要等因素,合理预测安全生产费用的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提取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报送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治理巷道、打钻、瓦斯管、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支出;(三)煤层气(瓦斯)抽采支出;(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支出;(五)矿井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支出;(六)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支出;(八)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编制详细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案,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金额、期限等。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煤安监监察〔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7月15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依据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持续深化煤矿安全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目标、问题、结果三个导向,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监察,构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强化监管监察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更高的站位、更严格的标准、更有力的举措持续提升法治意识、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清单”,推进严格规范精准监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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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煤安监监察[2016]20号
【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6〕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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