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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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129次悬赏分:0|提问时间:2011-5-20 18:08 |提问者:喳喳喳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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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
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
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
第三条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
(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小江口线路外);
(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
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
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
(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
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
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
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证;
(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
(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
(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
(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
(六)持外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需到*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证明其准驾、驾驶经历、驾驶证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
(七)凡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和公安机关尿检合格;
(八)客运驾驶员1年内被暂扣驾驶证累计达3个月或违法记分达12分的,以及1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九)经考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技术素质较高,思想品质较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上万元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在我县境内将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第五条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线路和站点管理方案;
(四)有统一规范车辆停放站点方案和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站点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厂点;
(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安技人员和维修、例检人员。
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准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省内跨县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运政部门初审后,再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召集安监、交警、交通、工商及运政部门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运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各自的许可、注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营运。
第七条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
第八条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采取融资方式同社会团体、个人购车合股或共同经营的,应签订合股或共同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购置的营运车辆所有权、管理权视为客运企业所有。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车辆所属的客运企业、车主及其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分别报县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
第三章客运车辆车型限制制度
第九条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境内道路存在路窄、弯急、坡陡、转弯半径小、临江、临崖,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车型实行以下限制制度:
(一)从县城经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四川各地的车辆,允许现有客运车辆通行;
(二)对昭交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县外公司已经过审批、现正在我县辖区营
运的核载人数超过20人及其以上的客车,只允许在大巧线(会泽大桥镇至*县城)、鲁铅线(鲁甸县至铅厂)、*至四川线路上继续营运,其余线路一律不允许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
(三)对县内道路状况较差的红山至小河、红山至东坪、马树至炉房、双河至中寨等乡镇客运路线,今后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时只允许10座以下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