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图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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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沉船是指深度20m及20m以内的沉船。深度不明, 但可能有碍水面航行的沉船用此符号表示。明确为沉船残骸 时,也用此符号表示,并加注“骸”。
危险沉船
沉船堆是指海底两个或两个以上沉船的区域。沉船数量 明确的应注明数量。
沉船堆
3、航行障碍物——沉船类
非危险沉船是指深度大于20m的沉船。深度不明,但不 影响水面航行的沉船用此符号表示。
二、海图标题栏与图廓注记
(4)图幅(dimensions) 内廓界限尺寸 检查伸缩变形 (5)对数图尺(logarithmic scale) (6)阅图号(adjoining chart number)
三、重要海图图式
1、水深 1) 水深注记(整数)的中心即为水深的实测点位。 实测水深一般用斜体注记表示。
二、海图标题栏与图廓注记
二、海图标题栏与图廓注记
• 图廓注记(marginal notes)
(1)海图图号(chart number) 中版海图图号: 按地区编号 图廓的四个角 英版海图图号 按出版海图的时间顺序编号 右下角、左上角 位置 海图背叠后正中下边处
二、海图标题栏与图廓注记
(2)出版和发行情况(publication note) 图廓下边的中部 新图(new chart)的出版和发行单位、日期,右边还印有 该图新版(new edition)或改版(Large correction)日期、 印刷方法等。 (3)小改正(small correction) 图廓外的左下角。 登记自该海图出版以来改正过的所有通告的年份和通告号 码。 备核查本图是否改正至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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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体注记水深
6)特殊水深是指明显浅于周围深度的水深(一般浅于20 %), 此处可能存在浅滩,但又不宜改为暗礁符号的用此符号表示,
危险线内按实际深度设色。 2 特殊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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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行障碍物——礁石类
1)明礁(屿)
明礁是指平均大潮高潮面时露出的孤立岩石。不能依比例 表示的,可用0.4mm的点状符号表示。对于海中孤立明礁,当 不能依比例表示时,应将封闭曲线的直径扩大至0.6mm绘出, 为使其明显突出可加绘危险线。数字注记系明礁高程(高程基 准面以上)。小岛也用此符号表示。
5、潮流、海流和洋流
涨潮流 2.5Kn
落潮流
2.5Kn
海流 3.5-4.5Kn (6-3)
洋流
5、潮流、海流和洋流
急流
漩涡
6、其他
无线电报告点(船舶动态报告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环行道
灯塔
灯桩
6、其他
有人看守灯船
蓝比(大型助航浮标)Φ≥8m
无人看守的灯船和船形灯浮
对景图
符号的位置
1.符号图形中有一点或小圆的,该点或小圆中心即为地物 的中心位置; 2.几何图形符号(圆形、正方形、长方形、星形等),以 图形的中心为地物实地中心位置; 3.宽底符号,以底部中心点为地物实地中心位置; 4.底部为直角形的符号 ,以交叉点为地物实地中心位置; 5.数种图形组成的地物符号,以下方图形的中心为地物实 地中心位置; 6.不按比例尺描绘的其他符号以符号的中心为地物实地的 中心位置; 7.线状符号,以中心线或底线为地物实地中心位置。
第七节 识图
定义: 海图上用于表示各种地形、地物、水域和标志的位置、 形状、性质等的图例、符号、缩写和注记称为海图图式。
目前现行版海图图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2319-1998。《中国海图图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年12月15日发布,1999年5月1日实施。
一、定义
1、深度基准sounding datum: 海图所注水深深度的起算面。——理论最低潮面 2、高程基准vertical datum: 地面点高程的起算面。——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水深sounding: 自深度基准至水底的垂直距离; 4、干出高度drying height: 自深度基准以上的高度;
已知深度的位于深度基准面以下的沉船用此符号表示。 船体形状依比例表示。
已知深度的水下沉船 深度不明的位于深度基准面以下的沉船用此符号表示。船 体形状依比例表示。
深度不明的水下沉船
3、航行障碍物——沉船类
部分船体或船只上层结构露出于深度基准面以上的沉船用 此符号表示。船体形状不依比例表示。
部分船体露出的沉船 仅桅杆露出在深度基准面以上的沉船用此符号表示。
2)干出礁
干出礁是指平均大潮高潮面下、深度基准面上的孤立礁 石。高潮时淹没,低潮时露出。不能依比例表示的,用不依 比例符号表示。数字注记系干出高度(深度基准面以上)。
可能对航行构成危害的不依比例表示干出礁应加绘危险 线。危险线内设浅蓝实色。
3)适淹礁
适淹礁是在深度基准面时适淹的礁石。 可能对航行构成危害的不依比例表示的适淹礁应加绘危 险线,危险线内设浅蓝实色。
仅桅杆露出的沉船
3、航行障碍物——沉船类
经测深已知最浅深度的沉船用此符号表示。危险线内按其 实际深度设色。已知最浅深度的沉船残骸也用此符号表示,并 加注“残骸”。
已知最浅深度的沉船
使用扫海设备进行扫海或潜水员探测的最浅深度的沉船 用此符号表示。危险线内按其实际深度设色。
经扫海或潜水员探测的沉船
3、航行障碍物——沉船类
已知障碍物距海底高度
4、其他航行障碍物
采用扫海设备扫海或潜水员探测的最浅深度的障碍 物。危险线内按实际深度设色。
经扫海或潜水员探测的障碍物
渔栅是捕鱼用的木栅、竹栅或系网捕鱼的桩等。
渔栅
5、潮流、海流和洋流
回转潮流,矢符表示潮流流向,地名表示主港 名称。0表示主港高潮时,1,2,· · · · · · 表示主港高 潮前时,Ⅰ,Ⅱ, · · · · · · 表示主港高潮后时。
5、灯高elevation of light 平均大潮高潮面至灯光光源中心的高度
6、(桥梁)净空高度vertical clearance: 自平均大潮高潮面或江河高水位(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到桥下净空宽度中下梁最低点的垂直距离; 7、比高relative elevation: 自地物、地貌基部地面至顶端的高度; 8、方位bearing: 海图上表示的方位系测者由海上观测目标的真方位; 9、海岸线coastline: 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非危险沉船
4、其他航行障碍物
深度不明的障碍物用此符号表示。右图为不依比例符号, 危险线内设浅蓝实色。
深度不明的障碍物
已知最浅深度的障碍物,危险线内按实际深度设色。
已知深度的障碍物
4、航行障碍物——其他
已知障碍物性质的、如钢管、锅炉等应加注相应名称, 深水炸弹、未爆炸弹等注“炸弹”。
已知障碍物性质 已知障碍物顶端距海底高度用此符号表示。危险线内应 根据其所在区域深度及障碍物海底高度估算其深度,并根据 估算深度设色。
基准面与 各种高度 的关系
平均大潮高潮面
海图深度基准面
干 出 高
平均海面
适淹礁 暗礁
水 深
3、航行障碍物——沉船类
船体露出于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的沉船用此符号表示。 船体形状依比例表示。
船体露出水面的沉船
位于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深度基准面以上的沉船用 此符号表示。船体形状依比例表示。
干出沉船
3、航行障碍物——沉船类
4)深度不明的暗礁
暗礁是指深度基准面以下的孤立礁石。深度不明的用此 符号表示,不能依次比例表示的,用不依比例符号表示。 可能对航行构成危害的不依比例表示暗礁应加绘危险线, 危险线内设浅蓝实色。
5)已知深度的暗礁
基准面与各种高度的关系
明礁 比高 山 、 岛 屿 、 明 礁 的 高 程
灯 塔 的 灯 高
实测水深
2) 礁石上的水深以及用等深线显示地形的最浅水深, 可将其水深注记移至附近表示。
移位的水深
1、水深
3) 狭水道内最浅水深在实测位置注记困难时,
可采用此注记表示。
狭水道内最浅水深 4) 未测到底水深是指测到一定深度尚未着底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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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测到底的水深
1、水深
5)直体注记水深表示深度不准确,采自小比例尺图或 旧版资料的水深。未精测水深亦用此符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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