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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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2023年度: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逐步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在强化责任、完善机构、加强监督、保障经费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重视与周边区域的协调、过渡,保障城市的合理发展。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每年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编制及时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规划。

第二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款原则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周密设计、质量优先、人民群众满意的原则,体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安全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第二款内容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空间布局;(二)城市功能区和规模;(三)交通运输、环境建设、自然保护等公共设施;(四)历史文化名胜保护利用;(五)城市建设用地与资源利用;(六)城市开发利用与保护;(七)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节分区规划第十一条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和用地分类,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分区规划应当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和城市环境治理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分区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条件和保障措施等。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供应与管理第四款规划实施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设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考虑各类用地需求,制订合理的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年度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16/03/27【实施日期】2016/06/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正文】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7第四章建筑退让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第八章市政工程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第十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2016年6月10日执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7)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名词解释 (40)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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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昆明市城市规划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在统筹国土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注重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生态建设协调推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原则。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物质、能源、资源、环境、人文等因素,保证城市综合发展;城市分区规划应当遵循“适合、安全、有序、便利”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编制规划时必须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并结合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形成广泛共识,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有效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节规划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审核应当遵循“审慎审查、公开透明、法定程序、政策引导”的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审查机构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审查结果应当由审查机构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第三章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环保、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同效应。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二节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分层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2)第三章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 (3)第四章建筑间距 (10)第五章建筑退让 (17)第六章建筑高度与景观绿化控制 (25)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开发 (29)第八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38)第九章特定区域 (40)第十章城市市政工程 (41)第十一章乡村居民点规划 (49)第十二章附则 (50)附录一名词解释 (51)附录二计算规则 (56)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 (61)附录四特定区域表 (63)附录五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示图 (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法保障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九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宝丰、中和、新街、化乐、上蒜、六街)与嵩明县三个乡(白邑、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1. 引言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和经济中心城市,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向相关从业者和公众介绍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城市的健康发展。

2. 规划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复的城市规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3. 规划编制要求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昆明市要求规划编制需满足以下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点•结合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规划,推动城市功能和品质提升4. 规划申报程序根据昆明市的规定,城市规划项目的申报程序如下:1.申报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报告、工程设计图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技术评审:相关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估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示和听证:评审通过后,将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公众的评议和建议。

4.批准和备案:根据评审结果和公众的意见,相关部门将对规划方案进行批准或备案。

5. 规划执行与监管昆明市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管和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定期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优化规划管理流程•组织规划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识和理解6. 规划更新和调整随着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昆明市将不断对城市规划进行更新和调整。

规划更新的具体步骤如下:1.调研和分析:通过调研和分析,了解城市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编制规划更新方案。

3.公示和听证:对规划更新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公众的评议和建议。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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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 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 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 3-1、表 3-2 的 规定。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 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 扣除裙房的高度。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版
2016年6月10日执行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2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7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10 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 17 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 19 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 24 第八章 市政工程 ............................................................... 27 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 ....................................................... 36 第十章 附则........................................................................ 39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40 附录二 计算规则 ............................................................... 43 附录三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 46 附录四 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 54 附图 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 55 附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56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一)主城规划区;(二)重要风景名胜区;(三)重要通道控制区;(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五)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昆明市城市规划及发展的战略和方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各项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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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差不多2005年10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都市规划,严格都市规划治理,实现都市规划设计和规划治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依法实施都市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云南省都市规划治理条例》、《昆明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都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都市规划区内进行的都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治理的有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纳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都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都市规划区按照经批准的昆明都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畴内非都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 -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治理部门按照环境阻碍评判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操纵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3月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一)主城规划区;(二)重要风景名胜区;(三)重要通道控制区;(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五)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2. 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本规定的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基于科学的城市规划理论,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合理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合理配置城市资源,保障城市各项功能的平衡发展。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依法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依法进行,保证规划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昆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文件。

•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包括勘测、调查、设计等环节。

•监督和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审查和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协调解决城市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维护城市规划的合法权益。

•开展城市规划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4. 规划管理的程序与要求4.1 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应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方案审定等环节。

具体流程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规划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4.2 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应在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审批程序应包括规划设计文件的递交、审查、评审和审批等环节。

4.3 规划实施程序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划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调整规划措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4.4 公众参与要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和认同度。

昆明城乡规划技术管理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城乡规划技术管理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城乡规划技术管理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xx年5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省、市工业园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xx)执行(见附录三)。

第七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政府规章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现将《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8年6月20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者电话方式反馈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邮编:650011联系电话及传真:3102676联系人:吴琳、许茹电子邮箱:kmfzb@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日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第三章重点区域 (5)第四章建筑容量 (6)第五章建筑间距 (7)第六章建筑退让 (10)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5)第八章绿化和景观 (18)第九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20)第十章附则 (24)附录一名词解释 (24)附录二计算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等相关活动,除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规定的内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项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当采用昆明市统一的独立坐标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表2-1规定的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整理)昆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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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三章建筑容量 ............................................................... 第四章建筑间距 ............................................................... 第五章建筑退让 ............................................................... 第六章建筑和绿化景观控制 ...........................................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 ....................................................... 第九章特定区域 ............................................................... 第十章乡村规划 ............................................................... 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 ...............................................................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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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 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 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 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 3-1 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 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 3-1 的 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已超过表 3-1 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 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 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 1m2 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 可以允许增加 6m2 的建筑面积。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 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 2-1 的规定执行。
凡表 2-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 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 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 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 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 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 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宽 15m 或 15m 以上道 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⒉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 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10 亩,主 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⒊用地规模小于 10 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 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 设施等建设。 ⒋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 及 40m 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 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50m。 (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⒈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50 亩;小于 50 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⒉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 及 40m 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 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 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 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 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 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 30m 以上(含 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 30m 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 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 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 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 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 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 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 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 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 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4-1 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 4-2 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 4-3 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m 半径范围内,不得安 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 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 30m 范围 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 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 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 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 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 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 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 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 3.5m,净空 高度不小于 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 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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