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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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以及附属于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其

他法律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国际支付与结算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也称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本书采用狭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观点。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特征

第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第二,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具有国际性。

第三,国际货物贸易法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有新的特点。

三、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国际贸易惯例

、对一般的国际贸易活动或其一特定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具有调整作用的行为规范。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

2、为有关的国家所认可;

3、为有关的当事人所接受;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由于国际贸易的进行主要是通过本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来完成

的,所以国家从私法方面对贸易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也就是通过制定民法、商法或货物买卖法等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

美国法学会等民间团体在吸收美国《1896年统一票据法》、《1906年统一买卖法》、《1933年统一信托收据法》等7个成文法的单行法规内容基础上所起草的,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供美国各州自由选用。所以,实质上《统一商法典》并非法律,而是一部法律样本。但由于

《统一商法典》能适应当代美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故至1990年止,美国各州均以立法程序

采用了《统一商法典》,使之成为本州的法律(路易斯安纳州仅部分采用)。《统一商法典》颁布之后,几经修改,目前为多数州所采纳的1994年文本。1995年该法典的制订者对涉及到

信用证部分的第五篇进行了修改。《统一商法典》的第二篇专门是调整买卖关系的,包括:

简称、解释原则和适用范围,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改,当事人的一般义务和合同的解释,

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履约、违约、毁约和免责,救济等,共计七章104条。凡是该篇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均适用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处理。

在中国,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

的有关规定。此外,在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等亦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1988 年我国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样,我国公司、企业通过合同

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主要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如果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适用条件,则要受该公约的支配。

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简介

一、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主要国际条约

1、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是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由于各国货物买卖(或贸易)的立法规定的不同,给国际货物贸易带来了诸多障碍,严重阻碍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顺利进行。制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势在必行。1924在当时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在罗马设立了

一个有40多个成员国参加、专门从事制订统一法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罗马国际统一私

法协会。该协会于1930年4月做出决议,决定在该协会下设一个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起草

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1934年10月委员会提出最初草案——《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草案》,交各国政府评议。后来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

这项工作一度中断。二战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继续进行这项工作。经过30多年的准备,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外交会议上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F),这两个公约因在海牙签署,故简称两个海牙公约。

这两个海牙公约在试图以国际统一实体法形式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方面是一次创举,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是,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日益明显

的暴露出来:首先,该公约的国际性是极其有限的。由于该公约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的产

物,主要反映了欧洲国家的外贸实践和大陆法的传统习惯,参加国数目少且多是欧洲国家,

ULIS参加或核准国仅有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利诺、

英国;ULF参加或核准国为上述除以色列以外的7个国家。其次,公约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

益的考虑。最后,公约某些条款表达不清楚,形式不简洁,一些条文过于繁缛。这些局限在

客观上削弱了两个公约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的作用。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为了实现上述两个海牙公约没有达到的目的、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向深层

次发展、减少法律冲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国际货物买卖法工作组对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拟订了一项新的国际条约,力求使之能获得不同

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广泛承认。该工作组成立了一个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分别代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大卫(David)、施米托夫(Schmitthoff)和巴布斯库(Tudor Popescu)组成。工作组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草案)》的起草任务。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1980年3月11日至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与会代表采取对草案逐条讨论和表决的方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简称CISG或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包括中国、美国、法国、意大利在

内的11个国家完成了该公约的批准、参加手续,公约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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