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法.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贸易法合同出口商(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进口商(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拟进行国际货物贸易,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其他适用的国际条约、惯例和国内法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货物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与数量1.1 卖方同意出售给买方以下商品:_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1.2 商品数量为:_______________(明确数量单位及总数)。
二、价格条款2.1 单价及总价:_________________(明确货币种类、单价及总价)。
2.2 价格条款依据____(如FOB、CIF等国际贸易术语)执行。
三、交货3.1 交货时间:____年__月__日前。
3.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具体港口或地点)。
3.3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明确海运、空运等及费用分担)。
四、付款条件4.1 付款方式:____(如信用证、电汇、托收等)。
4.2 付款时间:____(如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等具体时间点)。
五、质量保证与检验5.1 卖方保证所供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2 商品检验应在____(地点)进行,由____方负责组织,检验费用由____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6.1 如卖方未能按时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____%的违约金。
国际货物买卖法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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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涉及国家、地区、企业、个人等多个主体,其交易过程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
为了规范国际贸易行为,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各国和国际组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等方面,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与解析。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律规定1. 国际货物贸易的定义国际货物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以商品为交易对象,通过买卖、租赁、寄售等方式进行的贸易活动。
2. 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1)国内法:各国的货物贸易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2)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3)国际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惯例》等。
3. 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法律规定(1)合同成立与效力:CISG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货物交付与风险转移:CISG规定,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风险转移至买方。
(3)货物质量与检验:CISG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4)违约责任:CISG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定1.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以服务为交易对象,通过买卖、租赁、委托等方式进行的贸易活动。
2. 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1)国内法:各国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法》等。
(2)国际公约: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等。
(3)国际惯例:如《国际服务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3. 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法律规定(1)市场准入:GATS规定,成员国应逐步实现市场准入,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本国提供服务。
国际贸易法规
国际贸易法规一、引言国际贸易是各国经济之间的重要联系方式,各国之间进行贸易交流不仅能促进经济发展,还能增加就业机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然而,国际贸易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如贸易壁垒、不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侵犯等。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法规。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法规进行探讨。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规范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处理全球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和非歧视原则。
WTO的主要法规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T着重于货物贸易,规定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GATS则涵盖服务贸易领域,旨在促进服务领域的开放与合作。
三、贸易壁垒的规范贸易壁垒是指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如关税、配额、禁止进口等。
为了避免贸易壁垒的滥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贸易规则,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原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各国还可以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来强化贸易壁垒的规范,确保公平竞争。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的想法和创新的作品所赋予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高,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创新,制定了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版权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等法律文件,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鼓励各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指解决各国之间贸易争端的法律程序和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负责处理贸易争端的国际组织,通过成立独立的争端解决小组,依据相关的贸易法规进行裁决。
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贸易秩序,推动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
六、反倾销的规范反倾销是指一国针对进口国以不公平的办法挤压其本国产业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防止倾销的滥用,各国制定了反倾销的相关规范。
新建 第三、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商业惯例作为一种任意性 的惯例,通常具有下列特征:
• 1.熟悉、普遍认可、长期、反复和经常 的使用。2.具有确定的内容,起到规范 性的作用。3.适用具有非强制性,但是 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引用该惯例,该惯 例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国际贸易术语
• (一)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 国际贸易术语(或称贸易术语)属于 国际经贸惯例获国际商业惯例,它表现 为一组字母和简短概念的组合,用于划 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构成、 交货条款 。因此,贸易术语又被称为 “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
• 在全部四组贸易术语中,该价格术语中 的卖方的责任最小。相应地买方责任最 大,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时, 不应选用这一术语。该术语可适用于任 何方式的运输。
• 按上述(a)项之规定,适用公约的条件是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且 有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的缔约国。然而按(b) 项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 家,即使这些国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 果按照其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的法律,则该公约亦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物卖卖合同。此项规定的意图旨 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因通过国际私法 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故一些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此声明保留。
关于《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 第1款(b)项
• 我国在递交核准书时对本条款作了保留 声明。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 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 国家(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 而该第三国亦为公约的缔约国,不能援 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定义及特征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定义及特征范本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定义及特征一、概念定义1.1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基本概念1.2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法律体系和法源1.3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适用范围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特征2.1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性与统一性2.2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自愿性与合同自由原则2.3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标准化与专业化2.4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保护性与公共性三、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内容3.1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合同模式3.1.1 销售合同3.1.2 运输合同3.1.3 保险合同3.2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争议解决机制3.2.1 仲裁3.2.2 法院诉讼3.3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风险责任规定3.3.1 损坏或丢失责任3.3.2 延迟交货责任3.4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互惠原则与公平竞争规则3.4.1 最惠国待遇原则3.4.2 禁止歧视原则3.4.3 竞争规则附件:国际货物贸易法相关法律文件及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际货物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指导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
2. 统一性(Uniformity):指国际货物贸易法要求各国采取一致的原则和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和效率。
3. 合同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指国际货物贸易法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自主约定合同条款,并自行负担相关责任。
4. 争议解决机制(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指国际货物贸易法提供的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包括仲裁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
5.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指国际货物贸易法要求各国对其他成员国给予最优惠的待遇,以促进平等和公平的贸易环境。
6. 竞争规则(Competition Rules):指国际货物贸易法要求各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注意:贸易术语采用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容作答,L/C采用《UCP600》作答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2011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11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4、我国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
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5、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货物分四批装运。
第一批货物装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的鹿特丹。
国际贸易法
1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答:卖方的义务: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公约的规定办理。
1、交货地点,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地点交付货物,而是在自己的营业地向买方提交货物。
2、交货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即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书证的交付,交付单据是卖方一项十分重要的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二、担保的义务,1、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2、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金的义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根据公约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以及接收货物。
何谓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公约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是由买卖双方在其合同中约定的。
16、试述卖方违约救济的方法。
答: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延迟交付;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可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迫使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
3、解除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庭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国际贸易法与进出口合同的货物质量与检验要求
Part
05
进出口合同中的货物质量与检 验条款
质量条款的内容与表述
01
02
03
货物质量标准
明确货物的质量标准,包 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等,以及双方约 定的特定质量要求。
质量保证期限
规定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 ,即在一定时间内货物应 保持约定的质量水平。
质量检验方法
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标 准和程序,包括抽样检验 、全数检验等方式。
出口方备货
按照合同规定准备货物,办理出口手续。
运输与保险
安排运输工具,办理货物保险。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支付货款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检验与索赔
双方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货物检验,如有问题及时提出索赔。
Part
03
货物质量与检验要求
货物质量的概念与标准
货物质量的概念
货物质量是指货物的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能以及外观、包装等方面满足合同规 定或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程度。
案例二:检验程序不规范的纠纷处理
纠纷背景
买方在检验货物时发现检验程序 不规范,导致检验结果不准确, 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国际贸易法,买卖双方应共 同商定货物的检验程序和标准。 如果检验程序不规范导致检验结 果不准确,责任应由负责检验的 一方承担。
处理建议
双方应重新商定检验程序和标准 ,并对已经检验的货物进行重新 检验。如果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货 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责任应 由卖方承担。
自由贸易原则
国际贸易法倡导自由贸易,限制和取 消贸易壁垒,促进商品、技术和服务 的自由流通。
国际贸易法的体系结构
国际货物贸易法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和救济等方 面的规定。
国际经济贸易法.ppt
•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销售合同公约》。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则本公约也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 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 按(b)项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 同国家,即使这些国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 果按照其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 律,则该公约亦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 货物卖卖合同。
• 而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也称国际货物买卖法, 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本书采用狭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观点。
• 2、国际货物贸易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第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 第二,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关系。
• 此项规定的意图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因 通过国际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法律适用产生 不确定性,故一些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此声明保 留。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
• 《销售合同公约》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 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②以拍 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 英国《货物买卖法》制定于1893年,故又称为《1893年 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1893),这是资本主 义国家最早的货物买卖法,并成为普通法系各国制定各 自买卖法的样板。这部法律迄今对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 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影响。一个多世纪以来该法经过 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95年1月3日生效的《1979年货物 买卖法(1995年修订本)》。该法分为契约的成立、契约 的效力、契约的履行、未收货款的卖方对货物的权利、 对违约的诉讼、补充等六个部分,共62条。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提交仲裁或诉讼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 题,双方可以选择提 交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程序
根据仲裁或诉讼程序 进行,最终由仲裁员 或法官作出裁决。
执行裁决
裁决作出后,双方应 遵守并执行裁决结果。
05
Incoterms的未来发展
国际商会修订Incoterms
国际商会定期对Incoterms进行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和法律 环境的发展。
02
DDP(Delivered Duty Paid)是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 承担所有税费和保险费用。
术语解释
• Incoterms中的每个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规则,包括买卖 双方的责任、风险划分、费用负担等。这些规则为买卖双方提 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减少争议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变化, Incoterms不断适应新的贸易实 践和法律环境,以保持其与时代
同步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Incoterms的制定和修订得到了 全球商业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
要的促进作用。
Incoterms的使用范围
Incoterms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货条件和责任的划分。
它不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条件,还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单证、运 输和保险等环节。
通过使用Incoterms,买卖双方可以更加明确地约定交货条件和责任,减少交易纠 纷,提高交易效率。
02
Incoterms的主要规则
贸易术语的分类
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分别是EXW、FCA 、CPT、CIP、DAT、DAP和DDP。每 组术语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 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国际货物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涉及到货物的购买、销售、运输和交付等各个环节。
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需要依赖法律与惯例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并对其重要性进行探讨。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
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这是一个由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CISG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适用法律,也可以默认适用CISG。
CISG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的许多关键问题,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风险的转移、违约责任等。
它的适用能够提高合同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有助于减少合同争议和纠纷。
除了CISG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国际贸易法规,如《国际货物运输提单公约》(Hague Rules)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货物运输的规定,包括运输公司的责任、货物的损失和损坏的赔偿等。
国际贸易惯例除了法律,国际货物贸易还依赖于一些惯例或行业规定。
这些惯例主要是由于货物贸易的实践和经验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例如,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商用术语(INCOTERMS),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INCOTERMS将货物交付的各个阶段分为不同的术语,如FOB、CIF等,帮助双方确定交货方式和责任承担。
,国际货物贸易还依赖于一些行业组织和协会的规定和标准。
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一系列规定,如《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规则》(IMDG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到货物的包装、标记和存放等问题。
法律与惯例的重要性法律和惯例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它们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遵守规则,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国际经济法之第二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之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两个海牙公约的简单比较
公约名称 ULIS
ULF
生效时间 1972年8月18日
1972年8月23 日
主要内容 主要规定了买卖双方 主要规定了合同
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立的有关问题
参加或核准 比利时、冈比亚、联 比利时、冈比亚、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组
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 定目的港)
5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公约的适用首先须依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适用公约;或 只就合同部分内容选择适用公约;或 排除适用公约(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或 修改公约的条款或改变其效力等(须以书 面形式作出。
(2)在双方当事人未于合同中就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情况 下,如何判断公约是否可以适用?(如图所示)
分类 (组别)
各组 术语 个数
英文 缩写
E组 1 EXW
FAS
英文全称
Ex works …named place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中文含义
工厂交货(指 定地点)
船边交货(指 定装运港)
F组
3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国际贸易法2014
国际贸易法2014国际贸易法在 2014 年经历了诸多的变化和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多,国际贸易法在规范和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4 年,国际贸易法在货物贸易领域有了新的发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作为货物贸易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其适用范围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使得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销售合同有了更为统一和明确的法律规则。
同时,各国在国内立法中也对货物贸易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
例如,一些国家加强了对货物质量、检验和索赔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保护本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服务贸易领域,2014 年也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服务贸易模式迅速崛起。
国际贸易法在规范这些新兴领域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各国纷纷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电子签名等问题。
同时,国际组织也在积极推动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协调和统一,为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法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
2014 年,知识产权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国际贸易法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等。
同时,各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差异也导致了一些贸易摩擦,例如美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方面的争议。
2014 年,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有了新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处理了一系列涉及国际贸易法的重大争端案件。
同时,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例如,欧盟内部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国际仲裁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成为许多企业解决贸易纠纷的首选方式。
国际贸易法的重要原则与规范
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
在服务贸易领域,各成员应给予其他 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 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 者的待遇。
知识产权规范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各成员应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 措施合理有效,并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 的待遇。
区域一体化可能导致贸易转移效应,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增加,而非成
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减少,这对国际贸易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03
区域贸易规则与国际贸易法的协调
区域贸易规则与国际贸易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需要加强两者
之间的协调和整合。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前景与趋势
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趋 势将更加明显,国际经济组织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针对倾销行为采取的措施 ,如征收反倾销税,以保 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 争的影响。
国际贸易法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处理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协定的规定,通过谈判、协商或仲裁等方式解决贸易争端。
国内法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应遵守公平竞争规则,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待 遇。
公平竞争原则在国际贸易法中的体现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倾销、补贴等,同时也有义务防 止和打击各种形式的贸易欺诈和违法行为。此外,公平竞争原则也要求各国在制定和执行对外贸易政 策时应遵循透明度和非歧视性原则。
国际货物贸易法
1.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
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 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C. 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D. 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2.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B. 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C. 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D. 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3. 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情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B. 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时间到达前纠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C. 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D. 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4. 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
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
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
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B. 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C. 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 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5. 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B. 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C. 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D. 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6.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提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n
1.交货的时间
• (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 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 交货。 • (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 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 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 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
•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叫价格条件 (price terms)或交货条件(delivery terms)就是用一些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 母缩写来表示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 方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及风险 责任的划分。
•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中最有影响的有 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正本 3.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交货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 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 下述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
(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 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 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a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 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 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 明有关合同,将货物确定在该合同项下, 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具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 发货通知(即将货物特定化):
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与地址; 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 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 例: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 吨小麦,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英国商人B,B 已付清价款。但是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 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这3000吨小 麦)被列入破产财产清单进行破产清算。英国 商人B得知消息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 出:这3000吨小麦中的1000吨已经转卖给B, 并且B已付清价款,应归还B。这一要求被官 员拒绝。 • 问:小麦是否应归还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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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即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以及附属于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其他法律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国际支付与结算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也称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采用狭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观点。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特征第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第二,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具有国际性。
第三,国际货物贸易法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有新的特点。
三、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国际贸易惯例、对一般的国际贸易活动或其一特定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具有调整作用的行为规范。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2、为有关的国家所认可;3、为有关的当事人所接受;(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由于国际贸易的进行主要是通过本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来完成的,所以国家从私法方面对贸易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也就是通过制定民法、商法或货物买卖法等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等民间团体在吸收美国《1896年统一票据法》、《1906年统一买卖法》、《1933年统一信托收据法》等7个成文法的单行法规内容基础上所起草的,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供美国各州自由选用。
所以,实质上《统一商法典》并非法律,而是一部法律样本。
但由于《统一商法典》能适应当代美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故至1990年止,美国各州均以立法程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使之成为本州的法律(路易斯安纳州仅部分采用)。
《统一商法典》颁布之后,几经修改,目前为多数州所采纳的1994年文本。
1995年该法典的制订者对涉及到信用证部分的第五篇进行了修改。
《统一商法典》的第二篇专门是调整买卖关系的,包括:简称、解释原则和适用范围,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改,当事人的一般义务和合同的解释,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履约、违约、毁约和免责,救济等,共计七章104条。
凡是该篇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均适用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处理。
在中国,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亦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1988 年我国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这样,我国公司、企业通过合同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主要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如果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则要受该公约的支配。
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简介一、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主要国际条约1、海牙公约国际货物贸易是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由于各国货物买卖(或贸易)的立法规定的不同,给国际货物贸易带来了诸多障碍,严重阻碍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顺利进行。
制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势在必行。
1924在当时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在罗马设立了一个有40多个成员国参加、专门从事制订统一法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该协会于1930年4月做出决议,决定在该协会下设一个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起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1934年10月委员会提出最初草案——《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草案》,交各国政府评议。
后来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工作一度中断。
二战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继续进行这项工作。
经过30多年的准备,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外交会议上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Sale of Goods,简称ULF),这两个公约因在海牙签署,故简称两个海牙公约。
这两个海牙公约在试图以国际统一实体法形式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方面是一次创举,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是,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日益明显的暴露出来:首先,该公约的国际性是极其有限的。
由于该公约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的产物,主要反映了欧洲国家的外贸实践和大陆法的传统习惯,参加国数目少且多是欧洲国家,ULIS参加或核准国仅有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利诺、英国;ULF参加或核准国为上述除以色列以外的7个国家。
其次,公约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最后,公约某些条款表达不清楚,形式不简洁,一些条文过于繁缛。
这些局限在客观上削弱了两个公约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的作用。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了实现上述两个海牙公约没有达到的目的、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向深层次发展、减少法律冲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国际货物买卖法工作组对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拟订了一项新的国际条约,力求使之能获得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广泛承认。
该工作组成立了一个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分别代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大卫(David)、施米托夫(Schmitthoff)和巴布斯库(Tudor Popescu)组成。
工作组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的起草任务。
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1980年3月11日至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与会代表采取对草案逐条讨论和表决的方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简称CISG或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包括中国、美国、法国、意大利在内的11个国家完成了该公约的批准、参加手续,公约正式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截止于1999年5月11日,全世界共有56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其中既包括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又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该公约原为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1983年在日内瓦国际会议上通过。
在CISG通过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旨在补充CISG没有涉及的代理问题,因而将其置于联合国管辖下。
该公约限于调整代理中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或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代理中的内部关系留给国内法调整,无论代理人是否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该公约都适用。
该公约规定了代理的成立和权限范围、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限的终止。
该公约亦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该公约需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始能生效,截至1999处4 月只有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即意大利、法国、南非、墨西哥和荷兰。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
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资会议。
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通过了该公约。
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
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
至2001年11月15日,公约共有60个缔约国。
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1、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经由拍卖的销售。
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6)电力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3、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4、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由于各国法律对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不同的规定,而有的规定属于国内法中的强行法范畴,例如,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等等。
涉及合同效力的诸项问题,各国法律分歧极大,难以弥合,故公约明文规定不涉及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二为买卖合同能否切断第三人对已出售的货物固有的权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