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6.27
•【文号】工商市字〔2016〕118号
•【施行日期】2016.06.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公告
工商市字〔2016〕118号为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向社会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共6023家,其中2014-2015年度首次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959家,已在2012-2013年度公示、申请继续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4064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经核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资格。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请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实时公示内容为准。
附件: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
工商总局2016年6月27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对我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因存在《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适用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迁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依据本规范办理。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作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并根据相关机构职责设定确定本部门的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机构和执法机构,作为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分工,采取电子化方式,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工商局或其依法委托的所辖企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将其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
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公示条件第八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019~202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名称申报日期年月日承诺书一、本企业自愿申报参加 2019~202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认定活动。
二、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真实有效,网上填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内容一致,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企业同意将本企业2019年度、2020年度的以下合同履约信息,在省企业信用协会设立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收入性合同实际履约率2.支出性合同实际履约率3.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4.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5.合同撤销率6.协议解除合同率7.其他形式解除合同率8.合同变更率9.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比率其中(1)本方违约合同比率(2)对方违约合同比率(3)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比率10.合同争议率11.合同争议解决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注意事项一、本申报表由企业自行填报,所填报的信息数据为2019~2020两个年度的信息数据。
二、《2019~202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填写完毕,打印一式二份,按照要求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之后,提交或者邮至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一份企业留存。
三、合同履约数据填报请认真把握好以下逻辑关系:1.书面合同总数=(当年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前年度签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当年应当履行合同=(当年实际履行合同+到期未履行的合同);3.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本方违约合同+对方违约合同+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因争议、中止等导致的未履行合同)。
填表说明一、请认真阅读《承诺书》中的相关责任及公示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名称:按《营业执照》上的详细名称填写。
2.企业类型、发照机关、企业住所、注册号、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3.实缴资本:企业实缴资本。
2021年度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指(3篇)
第1篇一、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评定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客观、真实、准确原则;3. 分类、分层、分级原则;4. 持续改进、动态管理原则。
三、评定对象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诚信意识;3.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4. 具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诚信管理体系。
四、评定标准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2. 信用记录与信用评价;3. 诚信管理体系建设;4. 社会责任与公益活动。
五、评定程序1. 企业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2. 初审: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评定条件的企业;3. 审核评估:组织专家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企业现场核查、信用记录查询、诚信管理体系审查等;4. 公示:对审核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证书。
六、申报材料1. 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 企业近三年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报告;5. 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6.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相关文件;7. 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活动情况报告;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时间2021年度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八、注意事项1. 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 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审核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3. 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4. 申报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于每年2月至4月份向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年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报告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省级认定机关可以委托市级认定机关对其辖区内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年审。第十七条 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不合格的,公告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向认定机关申请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第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随时撤销其称号:(一)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有合同欺诈行为的;(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四)企业被吊销的;(五)因其他原因,已不再具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第二十条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第二十一条 假冒“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后仍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机关要有计划地进行相关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其合同信用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关要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宣传,不断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对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予以表彰鼓励。第二十四条 认定机关要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随时记录备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市监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市监发〔2023〕91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推进全省企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活动。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两年。
第三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诚实守信、正向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分为A、AA、AAA三个层级,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 为 山
,
兼
)
职信 用
(
合同
)
管 理 人 员 和 有关
东 省 守合 同 重信用企业公示 机关
山 东省
。
业 务 人 员 熟 悉 与 本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有关 的 法
企 业 信 用 与 社会 责 任 协 会 协 同 组 织
第 五条
律法规 和 制度
管理 水平
(
;
(
;
遵循 以 下 原 则
一
四
)
合 同信 用管 理体 系 健 全
,
。
合同
)
企 业 自 愿 参加 原 则
;
信用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
有 比较 完 善
,
、
适合本
二
)
公开
、
公平
、
公正 原 则
。
企业 特 点 的 合 同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管 理 机 制 落实
(
;
合 同信用
三
)
非终身 制 原 则
第 八条
,
具有 较 高 的 信 用
(
合同
)
山 东 省 各 级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
关是守 合 同 重 信用 企 业受理 和 监 督 机 关
负 责 对 企 业 申 请 资 料受 理 和 审 查
、
二
)
企业守法经 营
,
无不 良记 录
,
。
对公示
企业 未 被 列人经营 异 常 名 录
近 两 年 在相
企 业 投 诉信 息 处理 等工 作
第 第
一
一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规范》地方标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规范》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为推进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和信用管理机制,严格规范与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推进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经过多年的发展,“守重”这一金字招牌已经成为企业遵守合同契约、重视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体现,许多企业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为载体,不仅提升了企业的整体形象,而且成为行业的领头羊、主力军。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合同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促使企业保证履行合同,规范企业内部生产秩序;整合社会信用监管资源,为各部门合力推进信用联动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有效的载体;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传递社会正能量,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体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理念。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目的:鼓励支持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高我省企业市场竞争力,服务本土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义:1、有利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方针政策。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和签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守重公示活动开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的具体行动。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核心内容就是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体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理念。
2、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内部管理机制。
企业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湘工商市字[2006]303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商市字[2006]303号)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决定,现将《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办法”组织实施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四日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为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状况,严格规范与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由企业自愿申报,行业协会推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年度内良好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公示和宣传的社会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对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示,不搞评比和评估。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三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分级公示与管理制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实行属地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第五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1、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3、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之日止,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4、初次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必须是市(州)或县(市)、区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渝中区工商代办根据《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管理水平的公示认定。
渝中区工商代办根据公示机关的不同,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工商代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认定机关受理、考核认定,统一公示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招投标时,可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企业的合同信誉证明。
二公示条件(一)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南岸区工商代理企业领导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商事信誉和合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协会的活动;企业领导及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大型企业不少于6人,一般企业不少于2人。
2、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有合同专管或兼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能够运用合同管理手段解决实际问题,防范经营风险,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
根据自身特点和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了系统、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职责明确,内容规范,考核具体,监控严密,并落实到位,较好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3、企业的各类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合同金额占对外经济往来总金额的80%以上,合同示范文本应使用率达100%,并依法签订合同,条款齐全规范,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
发生合同纠纷后,主动依法处理。
4、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和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情形;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物价、审计、质检等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无因发生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政办字〔2019〕21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山东)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由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协同监管门户构成。
第三条公示系统(山东)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共享。
第四条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山东)的运行管理,牵头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活动,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XX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XX 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及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依法征集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第四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监督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信息公示活动。
第六条信用中心负责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依法通过XX 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七条信用中心依法向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征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向信用中心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可以向信用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信用中心归集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息、荣誉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由信用中心与各信息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信用中心应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或者其他安全方式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第十条信用中心应按照国家信用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做好整理、保存、加工等工作。
第十一条信用中心应保持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篡改、虚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单位对其提供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信息公示第十二条信用中心通过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7年11月8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场规范管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 2010.3.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 2010.1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11.5.2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 2011.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2011.12.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 2012.5.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 2012.8.31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 2013.6.18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203号 2013.12.19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4号 2014.7.30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 2014.9.29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 2014.10.29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9号 2015.2.26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工商市字〔2015〕32号 2015.3.3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35号 2015.3.4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92号 2015.6.23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136号 2015.8.25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212号 2015.12.10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01.08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 2016.04.21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 2016.04.27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18号 2016.06.27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66号 2016.08.29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 2016.11.15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 2016.12.28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6〕257号 2016.12.28(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9号 2001.7.1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39 号 2003.3.17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9〕77号 2009.4.14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2007.5.29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 2007.6.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 2007.1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2.4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3.2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13〕101号 2013.7.2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45号 2013.9.25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 2013.10.18108.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2013.12.18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个字〔2014〕86号 2014.4.21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工商个字〔2014〕226号 2014.12.22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 2015.4.1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6号 2015.4.1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2015.7.17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7号 2015.7.27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3号 2015.10.8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4号 2015.10.8117.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86号 2015.11.10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0号 2015.11.13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1号 2015.11.13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39号 2016.3.11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2016.5.31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2016.8.29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2016.9.26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246号 2016.12.13(四)广告监管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007.7.25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 2007.9.17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 2008.4.2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 2008.11.1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 2009.4.22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 2012.2.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48号 2012.3.26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 2012.4.11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78号 2012.4.24136.工商总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4〕150号 2014.8.8137.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42号 2015.3.24138.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 2015.6.30139. 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5〕221号 2015.12.28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 2016.4.13141.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 2016.6.814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48号 2016.7.261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94号 2016.10.914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2016.12.28(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 2000.9.6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 2010.7.26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 2011.5.30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消字〔2011〕217号 2011.11.14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1〕222号 2011.11.18150.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 2013.7.15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3〕197号 2013.12.17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43号 2014.3.4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 2014.3.12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 2014.4.30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4〕233号 2014.12.29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5〕9号 2015.1.14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8号 2015.1.27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 2015.3.4159.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05号 2015.7.13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11.12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6〕204号 2016.10.19(六)商标注册管理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 1996.1.16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 1997.3.1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 2003.8.8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2007.1.2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 2009.8.12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 2009.9.1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2009.1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工商标字〔2010〕129号 2010.7.7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陕工商发〔2016〕47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陕工商发〔2016〕4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断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18日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的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乙方为甲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合作单位,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相关的服务。
1.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约____年。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提供服务的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
4.2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并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
5.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5.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双方同意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6.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门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1.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
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
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名称。
2.放宽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限制。
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3.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条件。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企业均可生产经营。
引导和支持私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交通运输、能源、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
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内容核定经营范围。
4.放宽公司股东(发起人)资格。
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
5.放宽省级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设立冠以“山东”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
6.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申请设立公司时已经提交了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材料原件的,在我省申请新设立公司或受让股权等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公证、认证原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流程详解(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解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的流程,帮助企业了解申报步骤,提高申报成功率。
二、申报条件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4. 在合同履行、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5. 近三年内无因违反合同被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记录;6. 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费行为;7.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三、申报流程1. 企业自评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对自身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符合申报要求。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基本信息核实;(2)合同履行情况核查;(3)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评估;(4)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5)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2. 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将自评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市级或省级商务部门。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信用报告;(4)合同履行、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公示商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3)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
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将在商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 获得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商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并予以认定。
5. 跟踪管理商务部门对获认定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2. 企业应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商务部门将不予受理;3.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所在地商务部门;4. 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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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鲁工商合规字[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企业自愿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
示机关,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协同组织。
第五条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
理和监督机关。
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
示平台。
第七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非终身制原则。
第八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其
他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九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公示一次。
活动年的3月15日前为申报期,6月30日前公示。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
第十条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立时间应满五年以上,实行
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中等以上资质等级,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
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企业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在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有比较
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五)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
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六)合同履约状况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实际履约率高。
自觉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七)社会信誉好。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八)市(设区的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除外)。
第三章公示活动程序
第十一条公示活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推荐,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公示,应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也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公示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登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公示,应提交以下书式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公示受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应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审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公示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公示企业提交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受理机关应向内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内部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统一向同级人社、环保、住建、安监、质监、税务、食药、人行、海关、法院、仲裁等相关部门进行函询。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征求意见和函询。
第十八条对经初审和征询意见无异议的申请公示企业,由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示机关推荐。
第十九条公示机关使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对申报企
业进行测评。
第二十条公示企业数量由测评分数和公示企业户数增长幅度
两项指标确定。
对符合指标要求的申请公示企业,公示机关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证明》,作为该企业上两个年度合同信用状况的证明。
企业在参与与企业信用有关的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时,可以出示该证明。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两年后如
继续申请公示的,只需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方面的公示年度自查报告书和承诺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示机关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受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公示企业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社会公众举报或投诉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由公示机关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示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在公示网站撤销其公示信息,收回该企业《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一)公示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故意违约或者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
(五)其他原因已经不具备公示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
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二十七条假冒公示企业和被撤销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企业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义参加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提交公示变更申请报告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公示并换发更名后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二十九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明的,应凭遗失公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核准后由公示机关补发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2008年8月12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