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环保处罚典型案例
环保处罚典型案例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日益严厉。
环保处罚典型案例能够起到警示和借鉴的作用,能够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文将介绍一些环保处罚典型案例,以期引起广大民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并倡导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共同构建美丽的环境。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水污染案某化工企业位于一个重要的工业城市,因其大量排放废水污染周边环境而被环保部门处罚。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高浓度的有害物质,对江河水质产生了严重影响。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严重滞后,无法有效净化废水,以至于直接将污水排放至江河中。
该企业因此被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并被要求立即停产整顿。
此案例中的典型错误在于该企业对环保法规的忽视,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的水质。
该企业应意识到,环境保护不仅关乎企业的经营,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福祉。
如果该企业能够真正履行环境责任,安装先进的废水处理设备,改善排放的废水水质,必将为公司带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案某建筑工地在开展施工活动时,未有效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导致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严重受到影响。
环保部门对该建筑工地进行了多次检查,发现其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如未按要求进行湿喷、遮盖等措施,直接导致大量扬尘污染。
随后,该建筑工地被迫停工整顿,并被罚款100万元。
该案例的重要教训是,建筑工地作为一个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地方,应高度重视扬尘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只有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法规要求进行操作,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才能减少扬尘污染,保证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案例三:某餐饮企业噪音扰民案某餐饮企业经营的夜间娱乐场所经常发出巨大的噪音,严重影响到附近居民的休息和生活。
周围居民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该餐饮企业停止噪音污染。
经调查核实后,该企业被处罚款30万元,并被责令整改。
此案例中,餐饮企业因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周边居民的权益,导致噪音扰民问题日益严重。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污水直排的“糊涂”工厂。
有这么一家小工厂,就像一个调皮捣蛋又不懂事的孩子,完全不顾环境的感受。
这个工厂主要是生产一些小零件的,规模不大,但是干的坏事可不小。
厂里的老板呢,为了省那点处理污水的钱,竟然直接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一根偷偷埋在地下的小管子,排到了厂后面的小河里。
那污水黑得像墨汁一样,还散发着一股刺鼻的臭味。
这小河原本可是周围村民用来灌溉农田的“生命之河”,里面还有小鱼小虾呢。
结果,没过多久,河水就变得又脏又臭,鱼虾都翻着白肚皮死了。
村民们发现后,那可气坏了,就像自己心爱的宝贝被人弄坏了一样。
他们顺着污水的痕迹,一下子就找到了这家工厂。
这事儿后来被环保部门知道了,那肯定不能放过啊。
环保部门就像严厉的老师,给这个工厂开了一张大大的罚单,还要求他们必须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好,把小河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二、乱砍滥伐的“贪心”伐木工。
在一片美丽的森林里,住着各种各样的小动物,这里就像一个热闹的大家庭。
可是,有个伐木工,就像一个闯进别人家里还肆意破坏的坏蛋。
这个伐木工看到森林里那些高大的树木,眼睛就放光,心里只想着把这些树砍了能卖多少钱。
他也不管有没有砍伐许可证,就拿着电锯,“嗡嗡嗡”地开始砍树。
一棵、两棵、三棵……随着一棵棵大树倒下,森林里的小动物们都吓得四处逃窜。
那些鸟儿没了栖息的地方,松鼠也找不到自己的树洞了。
这片原本郁郁葱葱的森林,就像被剃了光头一样,变得光秃秃的。
后来,护林员发现了这个情况,马上报了警。
警察叔叔就像超级英雄一样迅速赶到,把这个贪心的伐木工抓住了。
这个伐木工不仅要面临法律的惩罚,还得为他破坏的森林付出代价,要种好多好多的树来弥补他的过错呢。
三、非法倾倒垃圾的“懒汉”运输队。
有一个运输队,他们专门负责运送垃圾。
但是啊,这个运输队可不像其他正规的运输队那么靠谱,他们就像一群偷懒的家伙。
他们本来应该把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去的。
可是呢,为了节省时间和油钱,他们在半路上找了一个偏僻的山谷,就像发现了一个“秘密基地”一样,然后把垃圾一股脑儿地都倒在了那里。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1. 污染排放罚款案件:2015年,广东省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过了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因此,该企业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对其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控制。
2. 生态破坏案件:2018年,江苏省盐城市一家金融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湖泊区域建造了高档度假村。
这些建筑物不仅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还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该公司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进行生态恢复和环境监测。
3. 涉毒物品环境污染案件:2017年,河南省一家化工公司涉嫌非法购买毒品,使用毒品制造化学物品,并排放到周边环境中。
该公司被立案侦查,并被处以重罚款金额(500万元),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环境污染治理。
4. 非法采挖矿藏案件:2019年,云南省一家矿业企业非法从保护区采挖矿藏,并从事非法排污行为。
省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进行环境监测和治理,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这些案例都是环境资源法的典型案例,它们向企业和个人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要保护环境资源,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否则将会面临重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XX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_1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诉讼过程:霍城XX殖场区局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侦查.霍城XX殖场区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于1月25日作出逮捕决定。
5月8日,霍城XX殖场区XX以马振方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
5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依托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功督促行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案件.充分体现了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切实保护地区特殊的生态环境,增强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 ■典型案例之九: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案等5起案件;案件事实:郭某甲、刘某某、郭某乙、曹某某、陈某某均在省**XX镇、XX镇等地分别从事电镀加工行业.自2013年10月以来,郭某甲等5人将电镀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予以排放.经检测,5人所排放的污水中均含有铜、铅、锌等有害物质,可能严重污染环境。
; 诉讼过程:省**在查阅**的执法档案和环境监测报告中发现,**郭某甲、刘某某等人在电镀作业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生产方式、违法排污等方面相似度较高,具有一定典型性,应该作为监督和打击重点。
2014年3月24日,**向**环保局发出移送上述5起案件的书面意见。
**局于3月26日至4月15日间,分别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典型意义:这5起案件是开展破坏环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典型案例,也是依托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获取案件线索,并督促行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典型案例,以实际行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新要求、新期待.;■典型案例之十:安、蓝勇环境监管失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ﻭ; 案件事实: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时任****市**县环保局局长安、副局长蓝勇对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紫**金铜矿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紫**金铜矿铜湿法厂擅自将**溶液池加高增容、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等违法行为未加以制止,且在发文要求督促落实整改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有效监管,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02年7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被告人黄冠群自2008年起担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
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
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
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伙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
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
(二)诉讼过程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
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
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南通污染环境案件典型案例范文
南通污染环境案件典型案例范文今天咱就来唠唠南通那些污染环境的典型事儿。
案例一:污水乱排的小工厂。
在南通的某个小角落,有这么一家小工厂。
这工厂啊,看着不大,可是搞出来的动静可不小。
这个厂主要是做一些小五金加工的,按说这活计也不是啥特别高科技、高污染的产业,可老板为了省那点污水处理的钱,动起了歪脑筋。
他们厂里有个小排水管道,这老板呢,就偷偷地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通过这个小管道排到厂后面的小水沟里。
这小水沟可连着附近的农田和小池塘呢。
刚开始啊,周围的村民没太在意,就觉得那水沟好像有点异味,还以为是啥死老鼠啥的。
但是啊,没过多久,问题就大了。
小池塘里的鱼开始翻肚皮,白花花的一片浮在水面上,那场景就像鱼们集体开了个“仰泳大会”,可这是死鱼啊,一点都不好看。
农田里的庄稼也开始发黄发蔫,就像生了大病一样。
村民们这下就不淡定了,顺着水沟一找,就发现了这家小工厂的猫腻。
执法人员一来,那小老板还想狡辩呢,说啥是不小心漏了一点。
可是那污水排放的痕迹可骗不了人,那黑乎乎还带着油花的污水,就像是工厂排出的“罪恶证据”。
最后啊,这小工厂被罚款,还被要求停业整顿,那老板悔得肠子都青了,为了省那点钱,可倒好,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二:垃圾乱倒的“懒汉”企业。
还有这么一家企业,是做物流仓储的。
这企业啊,平常货物进进出出的,也不知道咋管理的。
他们的仓库周围啊,慢慢地就堆起了一堆垃圾。
一开始可能也就是些包装纸盒啥的,还算比较正常的垃圾。
可是呢,这企业的人啊,越来越懒,连打扫都不愿意了。
那些运货的司机有时候也跟着凑热闹,吃剩下的饭盒、喝空的饮料瓶,甚至还有些废旧的轮胎、机油桶,都一股脑地扔在仓库外面的空地上。
这空地本来是块草地,慢慢就变成了一个垃圾山。
那味道啊,简直了,风一吹,周围的居民都得捂着鼻子。
而且啊,那些机油桶里的机油渗到地下,把那一片土地都给污染了。
这可不是小事儿,土地要是被污染了,想再让它恢复生机可不容易。
周围居民联名投诉,执法部门一来查,这企业的负责人还觉得挺委屈,说他们是做物流的,不是专门处理垃圾的。
环境污染案例5篇
环境污染案例5篇篇一:环境污染案例基本案情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
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
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
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
该院还针对其他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裁判结果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
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费用。
典型意义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
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我们才意识到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难。
下面列举了10个环境保护犯法案例,以此提醒人们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 水污染案例: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引发生态系统崩溃,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2. 大气污染案例:某工厂违法排放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使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骤降,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3. 土壤污染案例:某公司非法倾倒有毒废料,导致土壤污染,使土地无法继续耕种,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4. 非法砍伐森林案例:某个团伙为了获利非法砍伐森林,破坏了珍贵的生态环境,使得野生动植物失去栖息地,破坏了生态平衡。
5. 非法捕捞案例:某渔民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导致海洋资源过度捕捞,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
6. 违法填埋垃圾案例:某城市存在非法填埋垃圾行为,导致垃圾渗出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
7. 破坏自然保护区案例:某旅游公司非法开发自然保护区,破坏了独特的生态环境,危害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
8.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例: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到农田中,严重污染了农产品和土壤。
9. 非法采矿案例:某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土地沉降、水源枯竭、生态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10. 破坏生物多样性案例:某个地区非法捕捞珍稀濒危物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的繁衍。
这些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提醒我们环境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只有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美丽、清洁的世界。
典型案例
具体内容一、台州市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污染环境案该案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以罗某某、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路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梁某某在靠近黄琅海域的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辖某村承租了521号厂房,并配备了加温槽、蓄水池等简陋“褪金”加工设施。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与梁某某、“阿通”(均另案处理)在未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合谋由四人合伙,各自收购废金属偷偷到该521号厂房进行“褪金”加工,除支付部分场地费供四人分成外,其余获利归各自所有。
2013年11月13日至17日,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多次从台州市路桥区峰江金属园区、江苏省望亭金属市场等地收购废旧金属,运至该521号厂房,并连续四个晚上伙同其临时雇佣的十多位小工,在该厂房内进行“褪金”加工。
加工作业中,被告人戴某某在现场负责管理,后将加工产生的3吨以上未经环保处理的污水通过普通排水管道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八条河道,再进入大海。
2013年11月17日晚上,该“褪金”加工点被环保部门查获。
经检测,该“褪金”加工点排水管口污水的重金属含量分别为总铜9.58×102mg/l、总锌46.4 mg/l、总镍1.15×103 mg/l、总铅2.38 mg/l,总氰化物含量为6.07 mg/l。
其中,污水中总铜、总锌、总镍、总氰化物的含量分别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1916倍、23.2倍、1150倍、12.14倍。
同月18日,路桥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路桥区公安分局处理。
同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收到公安机关传唤证后到案接受讯问。
路桥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
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
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
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
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
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环境污染罪典型案例有哪些
环境污染罪典型案例有哪些环境污染⼀直是⼤家⽐较关⼼的话题。
不仅仅是因为环境关系着⼈的⽣活质量、⽣活⽔准。
更多的在于好的环境能够促进国家乃⾄世界以及全球的持续发展。
但在现实⽣活之中,相关案例屡见不鲜。
以下是店铺在线⼩编为您整理的部分案例。
问题解答:⼤⽓环境类案例⼀:燃煤锅炉单位不正常运⾏⼤⽓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2017年3⽉,北京市环保局联合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北京某热⼒管⽹公司进⾏⽇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节约费⽤,未按操作规程向脱硫池中加碱,导致排放的烟⽓中⼆氧化硫严重超标。
根据《北京市⼤⽓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通过联合⼯作站对此案进⾏了通报,环保警察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予以⾏政拘留。
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设施,主要的⼯艺是将碱⽚加⼊脱硫池循环⽔中,通过喷淋,使之与烟⽓中的⼆氧化硫发⽣中和作⽤,从⽽达到除尘、脱硫的效果。
不加碱或加碱量不⾜,都会影响烟⽓中⼆氧化硫的去除效果。
《⾏政主管部门移送适⽤⾏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办法》第七条对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作了规定,该热⼒公司未按操作规程进⾏加碱操作的⾏为符合“违反操作规程使⽤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予以⾏政拘留。
案例⼆:印刷公司不正常运⾏⼤⽓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2017年4⽉,通州区环保局对某印刷公司进⾏检查,了解到该公司装有两套印刷废⽓净化设施,采⽤纤维吸附—催化燃烧⼯艺处理印刷废⽓。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废⽓净化设施进⾏维护保养,但为赶⼯期,在废⽓净化设施未运⾏的情况下,仍在继续⽣产,印刷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通州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为,对其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警⽅。
该印刷公司未运⾏废⽓净化设施,印刷废⽓直排的⾏为,符合《⾏政主管部门移送适⽤⾏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予以⾏政拘留。
环境卫生案例
环境卫生案例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组织侦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18年以来,鄂尔多斯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天然气井场接收工业废水,未经任何处理转包给他人,非法转移倾倒至乌审旗3处地方,给当地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
2、四川省广安市公安机关组织侦破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场污染环境案。
2022年3月期间,邻水县一养猪场将应急池内的猪粪水直接抽取倾倒至山林中,导致粪水渗入地下,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直接影响到周边村镇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3、吉林省延边自治州公安机关组织侦破阳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22年3至6月,犯罪嫌疑人阳某等人在承包汪清县某水库清淤筛沙项目期间,非法使用汞提炼黄金,并将含汞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
4、湖南省醴陵市公安机关组织侦破一起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1年下半年以来,湖南某生物医药公司安环部经理张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袁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危险废物交由袁某进行处置。
袁某纠集他人多次将医疗废物倾倒至醴陵市某山岭上,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5、江西省丰城市公安机关组织侦破一起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邦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陆续从曾某某等人处收购废弃针管等医疗废物,进行清洗、分类、破碎后非法对外销售。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
6、江苏省泰兴市公安机关组织侦破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从泰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某污泥处置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收集危险废物和有毒有害废物,非法倾倒至泰州市某村一农田内,造成25亩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查处涉案公司4家。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一些人为个人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此,公安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绿色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第一篇:侵占林地案2018年,陕西省汉中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
该案中,嫌疑人涉嫌侵占国家公有森林资源26.3万亩。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一直在采伐、非法围占单位采伐的林木,并将其用于生产和销售。
此案显示出生态环境犯罪的严重危害,公安机关的打击也表明了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篇:非法采矿案2019年,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侵占山体,经过强行开采和破坏,导致环境遭到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威胁,矿区险情明显。
公安机关最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扣押了相关违法采矿设备,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其非法倾倒在市区内。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追查到相关人员,并将其捣毁了囤存和转运危险废物的窝点,有效保障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四篇: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打掉了一起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
该案发生在国家保护区内。
犯罪嫌疑人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并将其运往国外销售。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一举摧毁了该团伙的犯罪网络,依法打击了此类犯罪,为国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篇:非法排污案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桩非法排污案。
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在地下管网中开设一条不合规油生产管道,私自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排放直接排放入当地河流。
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摘自<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一)案情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枪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
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火药枪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
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枪,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
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
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从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火药枪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
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
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
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火药枪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
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
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火药枪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等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
截至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火药枪27支;追回赃款1780元。
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略作分析。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023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24件,罚款9190万元。
共办理配套办法措施案件89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2件、罚款8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1件,限产停产案件11件,移送拘留案件23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件。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占用湿地等方面。
案例一、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烧类物质)。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随意倾倒危险废物。
2018年至2019年间,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
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
2023年以来,姜某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相关部门人员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
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
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万元。
查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启示意义本案对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别是附带民事部分判罚款项用以清洁、修复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责令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在媒体公开道歉,有助于营造珍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对各类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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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
(GB8978-1996)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田建国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历恩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一万八千余吨精馏残液倾倒海塘,判处罚金二千万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