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甘培忠 汪劲
【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关键词】无【写作年份】2005年
【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6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繁荣旅游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和为公众服务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活动。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相应等级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具体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系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委托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机关公布后,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在业务上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
太阳岛风景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总结
太阳岛风景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总结太阳岛风景区坐落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规划面积为38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区面积为50平方公里。
是一处由大面积湿地景观、欧陆风情、冰雪文化、北方民俗等资源构成的具有文化、休闲、观光、娱乐、科普教育、度假等功能为一体的风景名胜区,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沿江生态区。
近年来,景区注重标准化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先后获得了一系列的荣誉:其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首批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国家“人居环境范例奖”;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 全国总工会“工人先锋号”;全国首批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国家冰雪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等。
一、立足优势,合理规划,不断提高景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太阳岛属江漫滩湿地草原型地貌,我们立足景区优势,合理规划景区发展,按照《5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聘请专家制定了《太阳岛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太阳岛风景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太阳岛风景区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太阳岛湿地景观修复设计规划》,这些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景区的科学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指导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率。
目前我们正按照统一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衔接、优化、和协发展为主线,应用“大保护、中规划、线开发、点建设”的原则,认真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逐步落实景区发展规划,完善景区管理,不断提高景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挖掘特色,活动丰富,不断提高景区市场竞争力。
太阳岛风景区资源丰富,碧水环绕,景色十分秀丽。
春夏秋冬四季不同的绚丽景色,形成一道道亮丽奇特的景观,浓郁的异域风情、东北特色文化、冰雪文化为我们开展丰富多彩的旅游文化活动提供了可能,其中太阳岛“春龙节”、太阳岛风筝节、太阳岛花卉节、太阳岛消夏避暑节、太阳岛音乐节、太阳岛湿地节、太阳岛音乐节、太阳岛雪雕艺术博览会等已成为景区特色项目,同时开展的科普教育、休闲娱乐等其他活动也倍受广大游客青睐,极大地提升了太阳岛的品牌效应和社会影响力,提高了景区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哈尔滨的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
哈尔滨的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风景名胜区度假、观光和休闲。
哈尔滨作为中国北方最美的城市之一,拥有众多的风景名胜区,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这些景区的保护与管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哈尔滨的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的措施,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背景介绍哈尔滨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地处黑龙江省,是中国最重要的冰雪旅游城市之一。
其独特的气候条件和自然风光使其成为了中外游客争相前往的旅游目的地。
著名的哈尔滨冰雪大世界、中央大街和索菲亚教堂等景点吸引了大量游客的到访,带动了当地旅游产业的繁荣。
二、现状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哈尔滨的风景名胜区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由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一些景区遭受到了破坏。
比如,游客随意涂鸦、乱扔垃圾等行为破坏了景区的环境。
其次,一些景区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了景区的秩序混乱。
再者,一些已经被商业化开发的景区,原本的自然风光被掩盖,丧失了原有的魅力。
三、保护与管理措施为了解决当前的问题,哈尔滨的风景名胜区应采取一系列的保护与管理措施:1.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游客的环境意识,让游客自觉保护环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和制裁。
2. 加强管理力度。
加大对景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增加巡逻人员的数量,加强对游客行为的监管。
3. 加强文化保护。
对于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文化遗址,加强保护工作,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4. 限制商业开发。
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要限制一些风景名胜区的商业化开发,以保持其原有的自然风光,避免对景区资源的过度消耗。
四、建议除了上述的保护与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哈尔滨的风景名胜区,我还有以下几点建议:1. 增加投入。
增加对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的投资,提高设施和服务水平。
2. 引入科技手段。
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比如安装摄像头,监控游客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3. 加强合作。
规范景区价格管理,促进景区旅游健康发展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规范景区价格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太阳岛风景区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景区在省、市物价局和松北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协调平衡、水平控制”的原则,加强景区价格监管力度,规范旅游景区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景区的形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太阳岛风景区旅游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一、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营造旅游发展环境太阳岛风景区门票价格、导游讲解服务费、停车场收费等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我景区严格执行旅游景区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调价程序,对优惠票价执行到位。
在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对象和优惠幅度的同时鼓励当地群众畅游本景区、景点,持身份证的当地游客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对学生、60岁至70岁老年人及游览团队实行优惠票价,对现役军人、70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特困职工、城市低保区民等实行免票政策。
在醒目位置和电子屏公示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门票价格、停车收费讲解服务等)、门票种类、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等,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太阳岛风景区作为黑龙江省的龙头旅游企业,在物价局、工商局等各有关部门方面的共同监督管理下,努力维护价格秩序,不越权定价、质价相符、价格不攀比、让利于民、以市场为导向,合理控制价格,努力营造和谐的旅游发展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为推动我省的旅游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规范景区商服价格,维护景区经营秩序景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游客至上”的思想, 按照市物价局《物价管理条例》,规范景区商服经营项目的价格, 实行服务承诺,为旅游发展保驾护航。
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景区内各类商服经营项目(包括观光车、餐饮、游乐、旅游服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进行管理,放宽价格管理尺度,制定最高限价,由经营者根据旅游市场需求进行适当的价格浮动,但是不能超过市场最高限价。
太阳岛名胜风景区旅游资源评析及开发建议
太阳岛名胜风景区旅游资源评析及开发建议作者:李泽亚来源:《经营者》 2017年第8期一、太阳岛湿地公园基本情况介绍(一)太阳岛湿地公园位置、行政区划与归属太阳岛风景区位于黑龙江省南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花江北岸,处于松嫩平原的东部边缘,坐落在松花江北岸河漫滩及一级阶地上。
其总面积为88平方公里,其中规划面积为38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区面积为50平方公里,分为东区、中区和西区。
(二)交通状况因每年到太阳岛湿地公园观光游览的游客多来自哈尔滨市本地及其周边县市,故下列为小交通范围,即哈尔滨市内到达太阳岛湿地公园的情况。
交通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为江上轮船、空中索道、公交车。
从哈尔滨市内出发,太阳岛的可到达性是很强的,基本连接了各个区的交通线路,而且公交车运营时间也基本满足游客需求。
(三)自然资源1.丰富的植被(植物景观)。
太阳岛湿地公园拥有丰富的植被,具有良好的观赏性,其中不乏一些珍稀物种及受国家级、省级保护的湿地植物物种。
岛内还建有花卉园,是东北三省最具规模的花卉基地。
2.沼泽湿地(水域景观)。
湿地面积3800平方米,外围扩展地带面积88平方米,地貌类型属松花江河川平原型,自然起伏平缓,有河漫滩沼泽地、低平地、平缓坡地、岗丘及洼地,海拔高度多在115~118m之间,最高海拔121.21m。
太阳岛湿地占地面积大,多有沼泽分布,岛内自然草甸湿地景观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结构层单一,空间开敞,远处的榆树疏林依稀可见,因组成的植物为自然生长的草本植物,没有人工景观的痕迹。
3.多种动物栖息地(生物景观)。
因其广大的湿地资源,形成了大型的芦苇荡景观,具有观赏性的同时,也成为了水鸟的栖息地。
根据《湿地公约》的定义,水鸟是指在生态上依赖于湿地,且形态和行为上对湿地形成适应特征的鸟类。
一方面,水鸟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湿地生态系统的食物链顶端,在湿地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维持生态系统稳定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旅游资源开发现状(一)职能结构风景区职能结构涉及风景区的自我生存条件、发展动力、运营机制等重大问题,成为风景区规划综合集成的主要结构框架体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7•【字号】哈政办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19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体改办《关于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关于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切实解决目前太阳岛风景名胜区多头管理的体制弊端,根据市政府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借鉴外地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的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用改革的精神统领太阳岛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工作,以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为目标,以理顺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为重点,组建新的管理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实现太阳岛风景名胜区内自然、人文景观、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统一管理,按照政企分开、科学运营的原则,通过组建经济实体,积极进行招商引资、合作开发,确保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太阳岛建设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二、改革的内容按照“高层协调、条块结合、综合管理、政企分开、一支队伍执法”的原则,改革风景区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一)整个太阳岛地区由松北新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管理。
(二)成立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风景区行政管理的协调工作;风景区的行业管理由市城管局负责。
(三)组建太阳岛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及招商引资工作。
三、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根据太阳岛风景名胜区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设立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统一履行对风景区规划、开发、经营、行政和经济、社会事业管理的职能,并组建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局)。
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10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 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4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向社会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旅游资源。
第八条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6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87)城城字第2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示范段工程拆迁改造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示范段工程拆
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01]16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24
【实施日期】2001.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
示范段工程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1]16号)
为实施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示范段工程建设,推进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促进两岸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示范段工程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迁改造范围:
1、省财政干部疗养所地段:西起省财政干部疗养所及市工人疗养院,东至游览街,北起警备路,南至太阳岛街。
2、菜园里棚户区。
哈尔滨太阳岛公园华北虎保护区攻略
哈尔滨太阳岛公园华北虎保护区攻略哈尔滨太阳岛公园华北虎保护区位于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个与自然保护和旅游观光相结合的独特场所。
保护区内的珍稀野生动物,尤其是华北虎,吸引了众多游客的关注。
本文将带您了解太阳岛公园华北虎保护区,并提供一些攻略,帮助您更好地游览这个迷人的地方。
太阳岛公园概览太阳岛公园位于哈尔滨市松花江上,它以得名于它的形状酷似一个巨大而平坦的太阳岛而闻名。
公园占地面积900多公顷,其中华北虎保护区占地200余公顷。
公园以美丽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野生动物资源而闻名,每年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太阳岛公园华北虎保护区的亮点太阳岛公园的华北虎保护区是游客们最感兴趣的地方之一。
华北虎,又称东北虎,是我国特有的珍稀动物。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人类活动和非法狩猎的威胁,华北虎的数量急剧减少。
太阳岛公园的华北虎保护区为这些濒临灭绝的动物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栖息地。
游客们可以在保护区内观察到华北虎的真实身影,并了解到它们的生态习性和保护状况。
华北虎栖息在茂密的森林中,独特的保护区环境提供了一种近距离观察和接触这些惊人动物的机会。
同时,游客们也能参与到华北虎的保护工作中,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
如何游览太阳岛公园华北虎保护区1. 提前计划:在前往太阳岛公园之前,提前计划您的行程是必要的。
查找相关的交通信息和开放时间,以便合理安排时间。
2. 入园准备:由于太阳岛公园位于北方,冬季天气非常寒冷,请穿着厚实,带上保暖衣物、手套、帽子等。
夏季气温较高,请注意防晒和补水。
3. 导游服务:太阳岛公园提供了专业的导游服务,导游将向您介绍有关华北虎保护区和公园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帮助和指导。
4. 保护区规定:为了保护华北虎和其他野生动物,进入保护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请勿喂食动物、触摸动物或者破坏动植物,以确保您的安全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旅游体验:在保护区内,您将有机会近距离观察华北虎的生活。
记得保持安静并遵循导游的指示,以确保您和动物都能安全度过美好时刻。
太阳岛注意事项
太阳岛注意事项
1.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不乱涂乱画,不破坏植被。
2.注意安全:一定要在指定区域游泳,不随意下水或翻越围栏,不私自跳水或嬉戏。
3.遵守规则: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景区。
4.文明参观:遵守景点规定,不照相时不闯入禁区或触碰古迹,不破坏景观设施。
5.文明交通:不乱停车,不乱穿越马路,不乱鸣喇叭。
6.礼貌待人:文明待人,尊重他人权益,不打闹、不哄闹、不喧哗。
7.爱护动物:不随意抛弃食物,不伤害动物,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8.公共设施: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保持干净整洁,节约用水用电等公共资源。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7.02.16【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2.16【实施日期】1997.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8日)修正【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推进松花江两岸繁荣,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太阳岛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三条风景区的范围,东至滨州铁路、西至阳明滩西端、南至松花江北岸、北至万宝前进国堤。
风景区的自然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风景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基础设施维护、容貌和秩序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
市建委、规划、土地、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派出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大对风景区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和保护风景区景物和自然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太阳岛风景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总结
详细描述
目前,太阳岛风景区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存在 一些不规范之处,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流 程标准,导致工作中出现重复、混乱和低效 等问题,影响了景区的正常运营。
景区环境保护工作仍需加强
总结词
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景区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详细描述
尽管太阳岛风景区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游客的 不文明行为、非法经营等对景区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影响了景区的可持续发 展。
继续提升游客服务水平,提高游客满意度
优化游览线路
根据游客需求和反馈,优化景区游览线路,提高 游览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加强服务培训
定期对景区工作人员进行服务意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游客服务设施
在景区内增设更多的游客服务设施,如休息区、 卫生间、标识标牌等,提升游客的游览体验。
06
总结与致谢
总结词
满意度提升
详细描述
通过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水平,太阳岛风景区的游客满意度得到了显著提高。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来,景区的游客满意度一直保持在90%以上,这表明 游客对景区的整体印象和评价较高。
04
工作问题与挑战
管理制度与流程仍需进一步完善
总结词
缺乏标准化管理流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影响景区运营。
景区环境的持续改善
总结词
环境美化与生态保护
详细描述
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太阳岛风景区的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例如,景区开展 了绿化美化工程,增加了绿化覆盖率;实施了水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高了水体质量;同时还加 强了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维护了生态平衡。
游客服务质量的提升
总结词
加强景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升景区品质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太阳岛外滩湿地景区门票价格相关事宜的批复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太阳岛外滩湿地景区
门票价格相关事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7.05
•【字号】哈发改价审〔2016〕36号
•【施行日期】2016.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太阳岛外滩湿地景区门票价格相关事宜的批复
哈发改价审〔2016〕36号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水上观光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太阳岛外滩湿地景区门票价格及观光车票价的申请收悉。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黑价经〔2011〕5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太阳岛外滩湿地景区门票价格、观光车票价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太阳岛外滩湿地景区门票价格每人次30元。
二、观光车票价每人次20元。
三、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码标价等其它事项,按照黑价经〔201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要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执行,执行期三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水上观光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827716-4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阳岛风景区东区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阳岛风景区东区环境和资源保
护的通告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03]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08
【实施日期】2003.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阳岛风景区
东区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5号)
为保护太阳岛风景区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环境和资源,促进我市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风景区内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风景区的保护及管理范围:东起滨洲铁路,西至202国道,南起松花江北岸(含岸
边滩地),北至前进堤、外贸堤。
二、风景区内现有耕地、牧地,必须停止耕种、放牧,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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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 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7 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推进松花江两岸繁荣,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太阳岛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三条风景区的范围,东至滨州铁路、西至阳明滩西端、南至松花江北岸、北至万宝前进国堤。
风景区的自然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风景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基础设施维护、容貌和秩序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
市建委、规划、土地、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派出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大对风景区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和保护风景区景物和自然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八条对保护风景区有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源保护第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的保护性建筑、树木、绿地、野生动物等风景资源进行登记,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资源管理档案,对风景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各项设施、规划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做好风景区内的树木、花草的抚育、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风景区内的绿地和树木。
需要占用、挖掘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地占用挖掘费、恢复费以及树木赔偿费、树木成活保证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砍伐古树名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在风景区内挖沙取土。
第十三条风景区内控制取用地下水。
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在风景区内不准擅自捕杀野生动物。
第十五条风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利用风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风景区规划由市政公用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派出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风景区规划需要修改时,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风景区规划进行。
景点和规划景点周围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应当控制在10 米以下;(二)建筑密度不准大于20%,容积率不准超过0.4;(三)用地内绿地率不低于60%。
第十八条风景区内不准建设仓储、医院、学校、加工厂、畜禽饲养场、工矿企业、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有计划地迁出。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第十九条在风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其规划定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单体设计,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依法到规划、土地、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树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准造成污染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按要求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风景区管理机构参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区内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以及为游乐项目服务的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容貌和秩序管理第二十四条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护风景区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区内设置牌匾、标语、画廊、条幅、招牌、旗幌、灯箱等,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风景区内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需要设置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与风景区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风景区内的道路和堤顶道路。
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堤顶道路的,应当到风景区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进行占用、挖掘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保持外型整洁,按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辆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地点依法经营。
第三十条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腐烂变质食品;(三)野蛮拉客和欺诈游人。
第三十一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游乐设施管理,保障游人的安全和景点的完好。
第三十二条公安部门在风景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保护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风景区内不准擅自垦荒耕地,已有的耕地和房屋不准擅自扩大和改变用途;不准迁入居民住户,现有居民应当有计划地迁出。
第三十四条风景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破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三)随地吐痰、便溺;(四)随地泼污水或者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冰棍杆等废弃物;(五)建坟、焚香、烧纸;(六)超标准排放噪声;(七)赌博、卖淫嫖娼;(八)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挖掘绿地的,处以占用挖掘费和恢复费2 倍至5 倍的罚款;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2 倍至3 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二款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5 倍至10 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三款规定擅自挖沙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立方米15 元至30 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风景区内擅自捕杀野生动物的,没收捕杀工具、猎物,并处以100 元至500 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简易设施或者占用、挖掘风景区道路和占用堤顶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以500 元至5000 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环境不整洁的,处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每平方米5 元至10 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擅自设置牌匾、标语、画廊、条幅、招牌、旗幌、灯箱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100 元至1000 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未按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处以50 元至100 元的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 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条(一)项规定短斤少两、强买强卖的,处以200 元至5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 元至1000元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三十条(二)项规定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腐烂变质食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100 元至3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违反第三十条(三)项规定野蛮拉客、欺诈游人的,处以非法所得5 倍至10 倍的罚款。
(十四)违反第三十四条(一)项规定破坏景观景物或者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3倍至5倍的罚款。
(十五)违反第三十四条(二)项规定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 元至100 元的罚款。
(十六)违反第三十四条(三)、(四)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泼污水或者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冰棍杆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10 元至50元的罚款;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随地泼污水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四条(五)项规定建坟的,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地型原貌,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焚香、烧纸的,予以制止,并处以10元至50 元的罚款。
(十八)违反第三十四条(六)项规定超标准排放噪声的,责令停止排放,并处以50 元至100 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土地、水利、环保部门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
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