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些简单的分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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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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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

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

民法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掌握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第四,民事代理主要掌握四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第五,物权制度重点掌握:(1)所有权(2)担保物权第六,债权重点掌握:(1)债的保全和担保(2)合同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

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摘要:一、公法和私法的定义与区别1.保护对象不同2.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3.强调的原则不同二、公法的分类1.宪法2.行政法3.刑法4.经济法三、私法的分类1.民法2.商法3.担保法4.公司法四、公法和私法在我国的实践及意义1.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2.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正文:一、公法和私法的定义与区别公法和私法是法律领域的基本分类。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私法则主要涉及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

公法强调国家干预,而私法强调意思自治为原则。

二、公法的分类公法主要包括以下法律: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

3.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反垄断法、合同法等。

三、私法的分类私法主要包括以下法律: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包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2.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3.担保法:担保法是规定债权担保的法律,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4.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包括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等。

四、公法和私法在我国的实践及意义在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实践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

通过实施公法,国家可以有效地管理和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私法的实施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合同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于约定和规范个人、组织之间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下面将就合同的分类进行介绍。

一、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行为。

解除合同的方式主要包括撤销、终止、解除等。

3.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原有的合同内容或者约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继承: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原合同相对人的继承、债务承受、合并、分立等原因,将原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产生、变更、转让、消灭物权关系的合同。

主要包括不动产买卖合同、动产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

2.债权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3.知识产权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益的合同。

主要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注册合同、著作权合同等。

三、根据合同的缔约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内容并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

书面合同可以凭借其合同的独立证据地位,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

2.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口头形式约定合同内容的合同。

但是,口头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在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局限性。

3.形式合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以特定的形式缔约的合同。

如买卖房屋必须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等。

四、根据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单方约束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履约义务。

2.相对约束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彼此具有相应的履约义务。

3.多方约束合同:是指合同中涉及多个当事人,各方彼此具有相应的履约义务,同时各方之间也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物的分类

民法物的分类

民法物的分类
民法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1.动产:指可移动的物品,如书籍、衣物、电器等。

2.不动产:指不可移动的物品,如土地、建筑物、矿山等。

3.财产权:是指法律上对财产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包括所有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指知识产出的权利所构成的一种产权。

5.货币:是指具有一定价值并且可以流通作为交换媒介的物品,如人民币、美元等。

6.文物和文化遗产:指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和遗产,如古代建筑、陶瓷、绘画等。

7.自然资源:指存在于自然界中,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资源,如土地、水资源、石油、天然气等。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

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民法是指国家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对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例如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简要介绍一些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之一。

合同是民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是自愿的、平等的、互利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如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等。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

二、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

财产是指人们所有的、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产和非物质资产。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归属、保护和转让的规则。

财产的归属是指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人。

财产的保护是指保护财产权益的合法权利。

财产的转让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家庭法家庭法是民法中关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婚姻、离婚、抚养、赡养等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则。

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家庭关系。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和照顾。

四、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中关于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根据死者的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以上只是对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简要介绍。

在实际生活中,民法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领域的规定和规则。

熟悉民法的基本知识,不仅可以增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民法的学习和了解,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

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一、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1)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适用。

(2)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①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

通常认为,是正常人觉得有精神价值者。

如考试中曾经出现过的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等。

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或者让与,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1.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1)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2)人身权:人格权(3)知识产权属绝对权,但著作权特殊考虑。

(4)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1)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2)物权请求权也属于相对权;(3)身份权:如生育权、扶养权、抚育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下文详细介绍)(四)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1.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2.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二、支配权1.主体: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特点: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注意】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

【注意】共有,虽是两人以上所有,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

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

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
民法典中,法人可分为以下几类:
1. 企业法人: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行使民事权利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2.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具有共同意愿、共同目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结合,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3. 基金会法人:指以捐赠财产为目的,设立专门基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运作,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

4. 事业单位法人: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公益性活动,自负盈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如学校、医院、博物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法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方式。

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应该根据其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手段,确保法人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法律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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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汇总

民法基础知识汇总

民法基础知识汇总引言民法是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分支。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了解民法的基础知识对于每个公民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础知识进行汇总和概述,以便读者对民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法律行为与民事权利1. 法人与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是指具备实际行为能力并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而法人则指非自然人的组织或机构,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等。

2. 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还包括其他组织或单位。

这些组织或单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权利和责任,例如,未成年人、文化团体、政府机关等。

3.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指导下自主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受到法律规范约束的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法律行为和特殊法律行为。

一般法律行为是指按照普通的法律规定产生的行为,例如签订合同、买卖等;特殊法律行为则是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的行为,例如遗嘱、捐赠等。

二、合同法基础知识1. 合同的定义与构成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主要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等。

2. 合同的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效力。

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终止合同的法律关系。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方行使解除权等方式进行。

合同的终止则是指合同依法终止的情况,例如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目的实现等。

三、侵权责任的基础知识1.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客体和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等。

【司考】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星考点)

2018年司法考试正式开始推送,周一到周五每天早上9点推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每天固定推送重点考点、经典真题、真题解析三个栏目,不固定推送对比表格、考试方法、司考动态、司考经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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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按照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的顺序进行推送,一个科目结束,就会开始另外一个科目。

公号上推送的内容基本上和通关笔记上的内容一致,为了阅读体验,删除了下划线,并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删减。

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2.民事法律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4.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5.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6.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成立、效力、消灭上的)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

7.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8.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9.支配权: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0.请求权: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2.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体系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体系

民法.总论作业郭都8.试述民事权利的分类及体系。

答:一、民事权利的分类如下:(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

民法在司考备考中占据很大的比重,是重中之重,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7年司法考试的艰难复习,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大家在备考中能有所参考,在学习中获得灵感。

(一)动产与不动产这是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的。

动产与不动产,是民法上对物的最重要的分类之一,物权法就是按照动产和不动产来规定不同的权利变动制度的。

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家具、金银等;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概括地说,属于不动产的,主要就是土地和房屋,此外的皆为动产。

在我国因为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作为权利标的,主要是土地的各种用益权以及在用益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区分的法律意义:(1)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

从物的性质上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

我国成文法的四大类划分

我国成文法的四大类划分

我国成文法的四大类划分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成文法是个大框架,大家有时候听到这个词可能会觉得有点高深,其实没那么复杂。

成文法就是那些黑纸白字写得清清楚楚的法律规定,像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让大家都明白该怎么做。

简单来说,成文法可以分成四大类,今天就来轻松聊聊这四大类,顺便加点幽默,让你听得开心又明白。

首先第一类,民法。

这玩意儿就像生活中的“护身符”,能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你想想,买东西、租房子、结婚生子,这些全离不开民法的保护。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一双鞋,结果回家一看,鞋子竟然是一只大一只小,这时候民法就帮你出面,保障你退换的权利。

大家常说“买家秀”和“卖家秀”,民法就是帮你避免被坑的“买家秀”!所以,民法可是你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小伙伴。

第二类,刑法。

哎,这个就稍微严肃一点了。

刑法就像是社会的“警察”,专门惩治那些不守规矩的人。

如果有人做了坏事,比如偷东西、打架斗殴,刑法就会给出相应的惩罚。

很多人一听到“刑法”,脑海中可能会浮现出监狱的样子,但其实它的核心就是维护社会的和谐,让大家都能安心生活。

所以啊,遵纪守法,才能让生活更加美好,不然就真的可能要见识一下刑法的“厉害”了。

接着是行政法,简单点说,它就是相关部门和人民之间的桥梁。

行政法就像是一部“操作手册”,告诉相关部门该怎么做,人民又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举个例子,相关部门要制定、收税、发证件,这些都得遵循行政法的规定。

你想啊,要是相关部门随便乱来,那可就闹了笑话了。

行政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让相关部门的行为更加规范,也让大家知道自己该如何合理地与相关部门打交道。

最后一类,经济法。

说到经济法,大家都知道,这可是跟钱、跟商贸打交道的。

经济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

比如,有些商家为了赚快钱,可能会用一些不太道德的手段,这时候经济法就像是个“裁判”,保证比赛的公平。

想想看,经济法就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守护神”,让大家在公平的环境中愉快地交易,真是给我们带来了不少便利。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思维导图+高频考点+易错扫描)-备战2024年高考政治抢分秘籍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思维导图+高频考点+易错扫描)-备战2024年高考政治抢分秘籍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2024新版本)学问点一民事权利与义务考点1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1.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含义:调整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①全面依法治国必需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留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章意识,提倡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①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公平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平安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公平、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1.生命健康俱贵重(3)个人信息的爱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猎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平安,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供应、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值、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考点2 依法有效爱护财产权(一)保障各类物权1.定分止争——全部权(1)财产权①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进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①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爱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①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学问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①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全部权、他物权。

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全部权①含义:全部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①分类:国家全部(全民全部)、集体全部、私人全部。

①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公平爱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公平爱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①全部权的取得方式A.动产全部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全部人依据转让财产全部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全部权。

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简介法律基础知识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重要内容。

不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职场上,了解和遵守法律是确保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基础知识,帮助读者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并提供一些实践中的案例以加深理解。

目录•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来源•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合同法基础知识•劳动法基础知识•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知识•案例分析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制度,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正。

无论在经济、政治还是社会领域,法律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分类:1.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分配。

2.行政法律:行政法是规范政府机关行为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3.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刑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4.民法:民法是调整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等。

5.经济法: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6.环境法: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土地法等。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立法、司法和习惯法等。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各级政府的组织和职权等。

2.立法:立法是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3.司法:司法是法院根据法律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的过程,司法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4.习惯法:习惯法是在实践中形成并被广泛遵守的规范,民间习惯也可以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在法律的实践中,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法律的解释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制度解释等。

法的分类记忆口诀

法的分类记忆口诀

法的分类记忆口诀法,作为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准则,根据其性质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记忆和理解这些法的分类,我们可以使用一个简单而实用的口诀。

下面是这个记忆口诀,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法的分类。

I. 刑法赏罚分类 A. 刑法分四类 - 刑事犯罪立即认定:盗、抢、杀人、贩毒 - 这是重罪:杀人、贩毒 - 非重罪未泄愤:盗、抢 - 刑法要严明:赏罚要公平B. 刑罚分五等 - 死刑定罪罚最重 - 无期徒刑谨慎审 - 有期徒刑案件小 - 短期监禁尽缓刑 - 罚金与缓刑共II.民法纠纷分类 A. 民法分五门 -合同法:约定互相尊 -侵权责任:损害需赔偿 -物权法:拥有权利勇 -继承法:死后遗产权 -婚姻家庭:婚姻与家庭规范明B. 争议判定方式 -简单诉讼争:速决零争议 -普通诉讼辩:双方异议多 -特殊诉讼判:一方告一方致信III.行政法管理方式 A. 行政法分六部 -行政诉讼:申请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需要惩罚 -行政征收:国家需要收回财产 -行政强制:对不服从的当事人 -行政奖励:对积极行为鼓励 -行政许可:经营等需要允许B. 行政裁决特点 -行政机关裁决:当事人可不服 -裁决变更:原则上一次裁决 -裁决暂时执行:有利于公共利益IV.司法法庭分类 A. 司法体制分四种 -最高法院:终审职责要明 -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权确认 -基层法院:一审权归属 -专门法院:特定案件归类处理B. 司法程序模式 -诉讼程序:当事人主动立案审 -仲裁程序:当事人同意被仲裁-调解程序:当事人自愿解决以上口诀是对法的分类进行记忆的简单工具,通过它可以帮助我们快速了解和记住法律的不同分类。

当然,这只是一个帮助记忆的工具,对于具体内容的理解还需要在学习中深入探索。

民法典中转让的定义和分类

民法典中转让的定义和分类

民法典中转让的定义和分类
民法典中的转让是指一方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的法律行为。

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转让分为以下几种分类:
1.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生效。

2. 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指将某个或者某些具体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另一方。

资产转让一般需要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来完成,以确保权益过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转让是指将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不动产转让需要经过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同时还要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动产转让:动产转让是指将动产(非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动产转让一般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来完成,可以是实物的移交或者债权的转让。

5. 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是指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知识产权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等方式来确认转让事实,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等手续。

转让的定义和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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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2)人身权与财产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人身权: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②财产权: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②相对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②请求权: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形成权: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④抗辩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5)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显失可能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既得权: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②期待权: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6)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主权利: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②从权利: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7)原权利与救济权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原权利: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又称基础权利②救济权: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2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②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③指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的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一般代理: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的代理,其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交易习惯允许的一切代理行为②特别代理: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其代理权在授权时被委托人加以特别限制,代理人只能在允许的范围以内实施代理行为(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单独代理: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②共同代理: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4)本代理与再代理根据代理权是由直接授权产生还是由转托产生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本代理: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②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3.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是否因移动改变用途或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②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2)种类物与特定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具有可替代性的物②特定物:指具有独特的属性或者被权利人特定,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3)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根据物在流通中是否受到限制的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②限制流通物:指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的物(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是否能够进行分割而不损害物的效用和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可分物:指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②不可分物:指分割后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5)主物与从无根据物是否依赖于他物而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主物: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②从物: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6)原物与孳息根据物与物之间能否有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②孳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收益,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a.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b.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7)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根据物是否经过一次使用就被消灭或者改变原状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可消耗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②不可消耗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的物(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根据物是否是独立个体而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单一物:指能够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②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其构成部分虽然没有丧失自己的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物,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等对待③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4民事侵权归责原则(1)过程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堆放物侵权林木折断侵权1、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有时也称“严格责任原则”。

适用范围: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三种情况除外: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除外。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以及发生不可抗力并及时采取补救的除外。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以及第三人过错除外。

(4)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

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5债的产生方式:1侵权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债。

2违约之债:是指有约定双方之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对方的权益遭受损害,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

3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4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6合同的种类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3、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4、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10、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12、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14、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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