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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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正文:----------------------------------------------------------------------------------------------------------------------------------------------------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7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8月16日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第四条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筹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逐步推进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目标、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苏州市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苏州市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苏州市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首先,苏州市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支付范围。

具体来说,包括门诊、住院、特殊检查治疗、手术、药品费用、康复医疗、中医药费用等。

这些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的归类和标准进行报销和支付。

其次,苏州市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是苏州市的居民。

具体是指持有苏
州市户籍的居民及其家属。

一般来说,持有苏州市居住证、劳动合同、学
习证明等证件的非户籍居民也可以参加苏州市医疗保险。

他们可以通过缴
纳医疗保险费用,在发生医疗费用时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和支付的权益。

另外,苏州市医疗保险的对象还包括特定的群体。

比如,符合特殊医
疗救助对象条件的贫困人口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险救助,帮助他们解决
基本医疗问题。

同时,特定的群体,如学生、军人、军属、残疾人等也可
以参加苏州市医疗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苏州市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相对较广,但
也有一些限制和特殊情况。

比如,医保报销将根据医保政策和具体的医疗
费用进行补偿,一些特殊的治疗项目和药物可能需要特定的审批和申请流程。

同时,外地居民、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士在参保方面可能存在一定
的限制和规定。

总体来说,苏州市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
件的苏州市户籍居民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户籍居民。

通过缴纳医疗保险
费用,他们可以在发生医疗费用时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和支付的权益,帮助
他们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保障基本的健康权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苏府[2006]153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府〔2006〕1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080元提高到1180元。

二、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

三、将流感疫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为增强参保人员的预防保健意识,安全有效预防和降低流感的发病率,提高易感人群的免疫力,将流感疫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付范围,通过积极的疾病预防,控制流感的流行,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健康水平。

四、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降低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1000元下调为800元,二级医院由800元下调为600元,一级医院由600元下调为400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由100元增加至200元,财政补贴由每人250元增加至350元;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由单位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原单位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征地保养人员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的门诊医疗包干费停止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转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及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苏府[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是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是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基础条件。

地方补充保险统筹基金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集中管理,主要用于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职工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

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市社保中心在11%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中划出1个百分点,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贴,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参加园区公积金A或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或B计划)的会员(含退休会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会员(含退休会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会员患病时,须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病历卡》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卡》到园区公积金定点医疗保险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配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第四条会员自公积金个人专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会员发生中断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从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最后一个月的次月起,暂停按本细则规定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会员在补缴公积金所对应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公积金,自缴纳公积金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退休会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会员年满55周岁);(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和会员本人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三)会员医疗专户累计存款达到当年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最低存款额的;(四)会员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

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Full and warm will make you faint and lazy, while hunger and cold will tighten your bon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21%,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

单位0.5%。

生育保险。

单位1%。

公积金:缴存5%—12%。

五险一金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涉及到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重视起来,仔细的了解自己五险一金的有关情况。

下面的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的有关问题。

一、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二、工伤医疗具体内容是什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作三个类型: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作“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称作“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各种补贴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时限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时限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时限的通知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时限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医疗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

至2001年末,市区已有42.7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今年已公布的市实事项目要求,为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市区覆盖面达到95%以上的目标,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于2002年7月1日前全部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凡在此前注册成立的单位,如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参保的,均按上述时限计算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均由所在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结束——。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苏州工业园区社保是指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就业的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保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社会权益,由国家依法确定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我们将对苏州工业园区社保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苏州工业园区社保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的保障。

这些保险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正式工作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积累个人的养老金,以便退休后能够获得养老金的待遇。

养老保险的具体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就医费用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参加工作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便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的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失业后生活保障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就业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以便在失业时能够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获得一定的失业救助金。

失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救助金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伤害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工作时,如果发生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等级评定、护理费用等。

工伤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生育相关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女性员工在怀孕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总体来说,苏州工业园区社保是为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员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
用; 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
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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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下同);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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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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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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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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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条件和标准:
• 1、赔付条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公立的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千元,即可享受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析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析社会保险制度概况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此模式◎有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利于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预筹积累制:新加坡、智利等少数国家采取此模式◎有利于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新积累的基金存在贬值风险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1994-1997年,与苏州市相同的社保制度1997年4月-2003年,园区公积金制度(区内)和社会保险制度(区外)双轨制2004年1月至今,单一的公积金制度,分设A,B,C三类※园区公积金制度:A类综合保障计划: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保障B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C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和门诊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险种※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1、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沿革97年4月-98年12月单位25% 个人25%99年1月-01年6月单位20% 个人20% (亚洲金融危机)01年7月-03年12月单位22% 个人22% (金融风波后)04年1月至今分三类:A计划单位22.2% 个人22%(相当于原来公积金制度)B计划单位18.2% 个人18%(相当于区外社保制度)C计划单位14.2% 个人14%(临时性保障计划)2、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个人账户入账比例约90%,余下为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以个人账户为主。

预筹积累,纵向平衡:年轻时购房为主,年老时养老为主;自己负担自己,适合在园区长期工作的人员主要内容:前言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述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辞会议审议通过,并有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简介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园区全面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补充医疗保险将自费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使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对大额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

一、参保对象园区职工医保(含退休)和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员。

二、保费缴纳园区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相结合,个人每年只需缴纳15元,其余部分由园区政府承担。

三、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和公立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满6千元即可享受800元的补助,超过6千元以上的部分还可以按下表分段累进报销:四、案例1、职工医保:一园区参保职工,因病在苏大附一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为50000元,其中在医保范围内的费用35000元,医保范围外的自费费用15000元。

出院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30960元,个人需承担19040元。

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后,可以对该参保职工19040元的自费及自负费用进行再次报销6920元,个人承担部分减少到12120元,整体报销比例提高了13.84%。

2、居民医保:一园区参保居民,因病在市立医院本部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为100000元,其中在医保范围内的费用70000元,医保范围外的自费费用30000元。

出院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3550元,个人需承担46450元。

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后,可以对该参保居民46450元的自费及自负费用进行再次报销23270元,个人承担部分减少到23180元,整体报销比例提高了23.27%。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二年十二月。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7-11-9 11:52)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七年十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检查等医疗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按病种结付和精神病预付制度,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组成,依法对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财政、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第六条根据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水平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

苏州园区五险一金标准

苏州园区五险一金标准

苏州园区五险一金标准
苏州园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之一,其五险一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苏州园区的五险一金标准如下:
1.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8%,单位缴纳比例为20%,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2. 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2%,单位缴纳比例为7%,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3. 失业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0.5%,单位缴纳比例为1%,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4.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0.2%,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5.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6.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为7%,单位缴纳比例为7%,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以上为苏州园区目前实行的五险一金标准,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雇主和职工们随时关注最新政策,以便及时调整相关缴纳比例和基数。

除了基本的五险一金之外,苏州园区还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同时,苏州园区也鼓励企业建立员工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福利保障。

总的来说,苏州园区的五险一金标准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支持。

希望各企业和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和管理自己的五险一金,共同促进苏州园区经济的稳步发展。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苏园劳保〔2011〕25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1、补缴对象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

2、补缴基数(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

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3、补缴比例(一)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二)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三)补缴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四)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五)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2011年7月1日的缴费比例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3.04.13
•【字号】苏园管〔2023〕13号
•【施行日期】2023.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分步调整苏州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批复》(苏政复〔2023〕2号)文件规定,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苏州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从2023年4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3%调整为3.5%;从2024年4月1日起,单位缴费费率从3.5%调整为4%;从2025年4月1日起,单位缴费费率从4%调整为5%;从2026年4月1日起,单位缴费费率从5%调整为6%;从2027年4月1日起,单位缴费费率从6%调整为7%。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做好医保缴费调整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1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园区市区or市区社保和园区社保,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缴纳比例。

其中,社会保险金(五险)的部分,市区缴纳的比例整体比园区高出12%,且高出的部分基本由企业承担。

①园区社保公积金园区社保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本身含住房个人账户,乙类住房公积金另行缴纳。

自从2011年7月1日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加入社保的一律都是乙类。

缴纳基数:(甲类)下限2697元/月(乙类)下限2697元/月缴费比例:•甲类的缴费比例为46.5%(含16%住房公积金)。

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8.5%(含8%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比例为28%(含8%住房公积金)。

•乙类的缴费比例为30.5%。

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0.5%,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乙类不强制征缴住房公积金,可选择缴纳或不缴纳,也可选择缴纳比例。

缴纳分16%-24%五个档次,一般单位都是缴第一个档(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8%)。

②市区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上限16738元/月,下限2697元/月缴费比例:2使用优势对比园区市区or•园区住房公积金已扩大至大市范围使用;市区的医保卡可划转阳光健身卡。

•不管在哪参保,只要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市民卡A卡),就能在苏州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园区住院医疗报销起付线低于市区。

①园区社保公积金自从2011年7月1日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园区公积金购买房源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1、可以用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房子。

2、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一定条件方可申请)、相应账户购房一次性提取、偿还购房贷款、租房。

3、本人和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可申请每年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

离开苏州后,社保可以转移,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结存额提取。

医疗保险待遇持统一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市民卡A卡)可以在苏州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报销比例:1.门诊:医保帐户余额用完后,个人用现金支付在600~3500元限额内可以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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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员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第三条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按本细则规定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所对应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苏州大市以外地区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第五条缴费年限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参保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按退休时上年度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需补足的年限及当年度医疗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统筹基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其退休前的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全部纳入退休后的医疗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员工,不愿意本细则按第五条规定补足所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一次性清退其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园区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险待遇。

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将随着园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省、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个人账户。

医疗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为:(一)在职员工医疗个人账户的每月入账金额按其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月缴费基数的3%记入,支用额如有结余的,可以结转累计使用。

(二)退休人员每个医保结算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可支用的额度参照苏州市退休人员支用额度标准执行,所需款额从医疗统筹基金中划转。

退休人员医疗账户年度支用额如有结余的,可以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按规定结付的健康体检及疫苗预防接种费用)由医疗个人账户全额支付。

第九条门诊补助医疗保险待遇。

结算年度内医疗个人账户用完,在门诊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员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2500元以内(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部分、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3000元以内(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员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

适用对象在门诊补助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80%和90%。

第十条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白内障以及家庭病床。

以上项目经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医院认定并报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医疗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年度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结付95%。

(二)恶性肿瘤在治疗期(治疗期为办理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之日起至下一结算年度末)内使用化疗放疗药品、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结付95%。

在康复期(治疗期结束后自动转入康复期,康复期为4个结算年度)内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90%。

(三)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年度累计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全额结付。

(四)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年度累计在5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90%。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年度累计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90%。

(六)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单次手术支付限额为35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90%。

(七)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3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90%。

每一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本细则前款规定的比例结付;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医疗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诊断认定和管理等规定,具体见《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实行按等级起付、分段累进的结付方法。

(一)起付标准。

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分别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含本数)以下的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各类医院起付标准如下:三类综合医院:在职员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二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在职员工500元,退休人员400元;基层医院:在职员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

(二)住院结付比例。

第一级:起付点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员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第二级: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

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每一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费用,医疗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二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园区开设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设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从在职员工医疗个人账户存款中扣缴。

退休人员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医疗统筹基金中划转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第四章就诊与结算管理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规定的医疗保险卡、证(以下统称就医凭证)到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诊、配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病持就医凭证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诊、配药时,符合规定的门诊及购药费用可直接从其医疗个人账户中支付。

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用完的,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以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除由其个人承担的以外,其余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支付后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金结算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医疗统筹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列支的诊疗、服务设施和药品范围,按照省、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发生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结算年度累计审核结付:(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因患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诊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急诊、急救(含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特定项目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和急救情况除外),或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自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参保人员发生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须经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结算。

第十八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转外、居外医疗管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医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月度结算、年度考核清算的方法。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将符合结付规定的月度结算额的95%划拨给定点单位;其余5%的预留款,待年度考核检查后,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要进一步增强费用控制意识,减轻参保者的费用负担,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使用自费药品和进行自费检查治疗前,应当对患病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如患病参保人员的病情危重需立即实施救治的,应于救治后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门诊处方、门诊特定项目处(疗)方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实时监控以及对出院病历及费用清单的审核检查。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以结付。

第五章监督处罚第二十三条园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与调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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