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移送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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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在我们的社会中,医疗保健服务对人们的健康和幸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近一宗涉及“非法行医”的案件引发了我对于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和法律框架的思考。

这宗案件发生在一个县城的一家私人诊所,该诊所的所有者并没有相关的医学学历或资格,却依然擅自行医,并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为患者开具处方药。

多名患者因此出现了严重的医疗事故,有的甚至危及生命。

一旦案情曝光后,社会舆论对此诊所进行了广泛的谴责和质疑。

这宗案件揭示了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中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

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依然面临着医疗资源不足、医生短缺等问题。

由于人们对于医疗资源的需求旺盛,一些私人诊所和非法医疗机构就应运而生,满足了一部分人的需求,但却造成了严重的医疗事故。

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医疗资源的分配,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服务。

这宗案件暴露了我国法律框架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有关非法行医的法律法规非常清晰,但是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的惩处力度还不够,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然逍遥法外。

对于违法行医行为的监管力度还不够,监管部门的人员和资源有限,很难做到对所有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全面监管。

我们需要加强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惩处的效果;加大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这宗案件提醒我们,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对医疗服务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医疗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服务,我们应该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合格的医生,确保自身的健康和权益不受侵害。

我们也应该增加对医疗知识的了解和学习,提高自身对医疗服务的判断力和辨别力。

只有消费者的主动参与和监督,才能够推动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断提高。

这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了我对于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和法律框架的思考。

我们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完善医疗卫生体系;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监管力度;增加消费者对医疗服务的警惕性,提高自身对医疗知识的了解。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强以及卫生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需求正在逐渐增加。

而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医生的依赖和信任也在逐渐加强。

但是,在现代社会,医生身上所承载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因此医疗行业也就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其中非法行医现象就是比较常见和危害性较大的现象之一。

为了对非法行医现象进行打击,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接下来将会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机制。

一、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定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指的是将非法行医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转交给公安或者司法部门处理的一种机制。

其目的是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非法行医问题的现状在我国,存在一些非法医疗机构,他们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所需要的资质和条件,却依然在开展医疗服务。

这些非法医疗机构不仅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对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

除了非法医疗机构之外,还存在一些采用“魔鬼培训”等方式培训的“医师”在没有任何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接受患者的就诊,给患者做手术,给患者开药等等,这些行为也是“非法行医”。

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发挥作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对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具有很大的作用。

一方面,他有利于形成起来一种法律的威慑机制。

在以往的时间里不少的非法医疗机构或者医生都是不被打击的,而现在有了司法移交的机制后,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和非法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可能会被其他人举报,这样就会被卫生行政和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进行严格的打击和镇压。

另一方面,利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能够有效的加强跨部门合作,协调各部门职责。

因为非法行医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因此如果能够统一调查处理,协商各部门职责,那么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能够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存在的问题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虽然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近期,一起涉嫌“非法行医”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犯罪嫌疑人冒充医生,在没有取得相关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导致多名患者身体受到伤害。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医疗行业的思考和关注。

这起案件揭露了我国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事实上,非法行医并非个案,而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

在一些地区,由于监管不力,一些没有取得相关医师资格证书的人也能够从事医疗活动。

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患者的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声誉。

加强医疗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严惩非法行医行为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起案件也反映出了患者就医需求与医疗资源之间的矛盾。

在一些地区,由于医疗资源不足,患者往往需要排队等候就医,等待时间长,导致一些人转而选择非法行医。

我们应该加大对医疗资源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的普及程度,让更多的患者享受到合法、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于医师资质核查的关注。

在一些地区,由于医师资质核查不严,导致一些人冒用他人的医师资格证书,进行非法行医。

加强医师资质的核查和管理,保证医师行业的专业性和合规性,是非常重要的。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患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能力。

在选择就医机构时,患者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并核实医师的资格证书。

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患者也应该保持警惕,留意医生的行为是否合规,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警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这起“非法行医”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医疗行业的思考和关注。

我们应该加大医疗监管力度,完善医疗法律法规,严惩非法行医行为。

也需要加大对医疗资源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的普及程度,让更多的患者享受到合法、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我们还应加强对医师资质的核查和管理,保证医师行业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患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辨别能力,选择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保护自身权益。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一、案情简介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对某镇从事诊疗活动的卞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执业地点为某乡某村,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

经核查,卞某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区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分别处以3 000元罚款和6 000元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相关条款,某区卫生局于2008年7月25日将卞某非法行医调查情况移送至某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2008年12月16日,某区公安局以卞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为其犯罪,将案件退回某区卫生局,并建议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某区卫生局于2009年3月5日再次对卞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9800元。

二、分析本案是在非法行医案件移送中出现问题的一种情形。

2008年《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解释》对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非法行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但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对《解释》的理解不同,认定非法行医和受理案件的标准不一,在实际移送中出现了各种存在争议的问题,致使部分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

本案中,某区公安局认为根据《解释尸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有五种情形,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情形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可以理解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非法行医医疗事故检讨书

非法行医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我是一名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近期发生的一起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给我带来了极大的震撼和反思。

在此,我深感愧疚和懊悔,特此向领导、同事们及患者及其家属诚恳地道歉,并就此次事故进行深刻检讨。

一、事故经过2021年5月,我所在医院接到一名患者求诊,患者因腰部疼痛前来就诊。

经初步检查,我怀疑患者可能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便为其开具了相关药物,并建议其进行进一步检查。

然而,在患者进行腰椎CT检查过程中,由于我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操作CT设备,导致患者遭受辐射过量,引发急性放射性皮炎。

二、事故原因分析1. 职业道德缺失:我作为一名医务人员,深知自己肩负着救死扶伤的重任,但在此次事故中,我却因职业道德缺失,未严格遵守医疗法规,擅自操作CT设备,导致患者遭受伤害。

2. 法律意识淡薄:我未能充分认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

3. 业务水平不足:由于我对CT设备操作不够熟练,导致患者在检查过程中遭受辐射过量。

4. 医疗安全意识不强:在为患者进行检查过程中,我未能充分关注患者的身体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估不足。

三、事故教训1. 提高职业道德素养:作为一名医务人员,我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坚决杜绝非法行医行为。

2. 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确保在医疗工作中依法行事。

3. 提升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4. 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在为患者进行检查、治疗过程中,要充分关注患者的身体状况,提高对潜在风险的预估能力,确保患者安全。

四、整改措施1. 主动向患者及家属道歉,承认错误,承担相应责任。

2. 积极配合医院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协助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

3. 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再出现类似事故。

4.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法行 医 已得 到 明显 遏 制 , 但 也有 极 个别 的 非 法 行 医点 因此 变得 更加 隐 蔽 , 更加顽 固, 想要 根 除很 难 。 本 文 笔 者 想 通 过 时 一 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的
非法行 医案进行分析 , 并对造成打 击非法行 医困难的原 因及如何 更有 力非法行 医的对策作一些浅谈 。 [ 关键词] 非法行 医; 移送 ; 思考 [ 中图分类号]R一 0 5 1 [ 文献标识码]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5 6 7 5 . 2 0 1 5 . 7 . 2 4因 3 . 1 . 1 非法行医点隐蔽性强 , 执法人 员取证难 。非法行 医点只要经 历过第一次取缔后 , 他们 就会 更加 隐蔽 , 想再 次取证 很难 , 非 法行 医 点几乎找不 到药品、 医疗 器械等相关 证据 。他们 往往 在经历 过一 次 行政处罚后想 出很多逃避打击 的方法 : ( 1 ) 避 开执法部 门上班时 间, 选择在夜间看病 , 白天休息 ; ( 2 ) 看病 场所分 割 , 接待患者 一个地 方、 诊疗输液一个地方 、 药 品仓库又是一 个地方 , 每个地 方相距 很远 , 只
2010年来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已与卫生监督所形成联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者立即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对当地的非法行医点多了一拳打击但是目前该区目前尚未与公安街道等形成联动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仍杯水车薪在执法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不能限制非法行医者的人身自由亦不能随意搜查其摆放在隐蔽处的药品器械等往往面对非法行医者的阻挠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经常只能眼看着其逃脱或躲避检查
有在确保安 全的情况下才带患者到诊疗场所 。这样和 卫生部 门打游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最近,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自称“医术精湛”的人士在没有任何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医疗行为,导致多名患者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非法行医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严厉打击,还需要深刻反思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珍视生命的健康文明风气。

非法行医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发了我们对医疗行业管理和监督体系的思考。

当前,我国医疗行业的管理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医疗资质的审核制度不够严格,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到位等。

这导致了一些无资质的“医托”和“野医”等非法医疗人员的出现。

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审核,严格规范医疗行业的经营活动,杜绝非法医疗行为的发生,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非法行医案件也让我们深刻反思了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的问题。

人们对医疗行为的信赖和依赖是基于对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认可。

一些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利用患者对医疗的渴求,散布虚假的医疗宣传,隐瞒医疗风险,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患者的欺骗和伤害,也是对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的严重挑战。

我们应当加强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的文明风气,增强人们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和依赖,杜绝非法医疗行为的生存土壤。

我们还需要以此次非法行医案件为契机,倡导全社会尊重法律、珍视生命的健康文明风气。

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既暴露了一些人对法律的藐视和漠视,也凸显了一些人对生命健康的漠视和妄为。

我们应当以此为警示,提倡全社会尊重法律、遵纪守法,不为所欲为,不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增强人们对生命健康的珍视和保护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健康,不轻信虚假的医疗宣传,不盲目跟风进行非法医疗行为。

某驻军医院非法行医受处罚后所引发思考论文

某驻军医院非法行医受处罚后所引发思考论文

某驻军医院非法行医受处罚后所引发的思考【关键词】驻军医院;非法行医现象;引发的思考非法行医现象对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存在了很大的安全隐患,2005年以来,国家对非法行医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但非法行医行业一直是暴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有不法行医人员一直从事非法行医工作。

各地驻军医院也普遍存在面向社会收治患者的行为,随之而来的就存在将本院的科室向外出租、承包的现象,笔者以一起某驻军医院出租承包科室构成非法行医案件处理后引发的思考为例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的对比、分析,提出如下个人见解。

1案情简介1.1案情介绍2010年5月22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我市某驻军医院有将院内科室出租、承包行为。

6月5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该医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了取证,经查,该驻军医院的生殖医学门诊是由院方承包给陈某的,由院方出房屋、陈某出设备、医务人员,在生殖医学门诊中设有独立的药房、收款、化验室等科室,医院不负责对生殖医学门诊日常管理,只是按经营收入的四、六分层,院方拿四、陈某拿六,对在场的医护人员索取执业医(护)师证时,在场的医生朴某、张某、姚某,护士刘某、蔡某、姜某,检验师陈某等人均不能出示相关的执业医(护、检验)师执业证书。

在对院方和陈某进行询问时,院方副院长承认与陈某有协作关系、有经济往来,在检查门诊登记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门诊未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将法定传染病的病人上报。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门诊责令停业,同时对该门诊2010年3月1日——6月20日的结账交款单进行了封存。

从2010年3月1日——6月20日的结账交款单来看,共收取非法所得385093.70元。

1.2处理建议该门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该门诊如下处罚:取缔生殖医学门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打击一起非法行医心得体会

打击一起非法行医心得体会

打击一起非法行医心得体会在过去的几年中,打击非法行医成为了我们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非法行医不仅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还给患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作为有关部门的一员,我深入参与了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并对此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深感受到非法行医对社会的伤害。

非法行医者缺乏正规医学教育和专业训练,他们往往不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史,缺乏科学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手段。

这导致了大量的治疗失败和医疗事故,给患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

我曾亲眼目睹过一些利用非法手段从事医疗活动的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这让我深感非法行医必须得到有效打击。

其次,我认为打击非法行医需要政府、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和监管,建立健全非法行医的举报和查处机制。

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严查涉案医生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和业务水平。

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各方的合力,才能有效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再次,我发现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对打击非法行医至关重要。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参与了与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的合作行动。

这些合作不仅加强了信息共享和案件协作,还提高了行动的效果。

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打击,使得非法行医者难以有所遁形,也给其他从事非法行医的人敲响了警钟。

因此,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合作,形成打击非法行医的合力,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我也意识到打击非法行医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非法行医者的手段和手法不断更新换代,他们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和招揽患者。

这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与时俱进地打击非法行医。

而且,我们还需要持之以恒,不能掉以轻心。

只有坚持下去,才能最终实现真正有效的非法行医打击。

总的来说,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我们必须认识到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危害,加强合作,不断学习和创新,共同致力于打击非法行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一起非法行医案移送公安机关被退回的思考

一起非法行医案移送公安机关被退回的思考

一起非法行医案移送公安机关被退回的思考——盐边县卫生监督所陈顺德谢莉林[摘要] 非法行医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本文通过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被退回的案例分析,目的在于卫生部门怎样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好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键词] 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关1 案情简介2004年9月15日由盐边县卫生局交办,盐边县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初步查明:2004年9月11日24时左右,盐边县高坪乡二村护林社孕产妇毛晓玲在家中自然娩出一女性活婴,胎儿娩出后,产妇阴道出血不止,胎盘未娩出,约一小时后,其家属分别去请高坪乡卫生院保健医生王菊芳和盐边县渔门镇新开田村二社村民王大明。

9月12日凌晨1:40左右王菊芳和王大明分别到达产妇毛晓玲家,王菊芳在为产妇进行各方面检查和医疗救治后,建议其家属立即转诊渔门医院进行救治,但是由于王大明的主观臆断,认为自己能做胎盘剥离术,在消毒和抢救设施设备极不齐全的情况下,王大明为产妇进行胎盘剥离术,2:30左右王大明将胎盘取出,术后,王大明亦未对产妇再进行其他医护措施。

大约半小时后,产妇出现胸闷、烦躁、呼吸困难等症状。

此时保健医生仍然建议家属转诊,但是由于王大明的劝阻及家属认为胎盘已取出,应该没有生命危险,仍然未采取保健医生的转诊建议,直到3:00左右产妇生命垂危,王大明才让其家属转诊,但是此时已延误了抢救病人的有效救治时间,产妇毛晓玲于2004年9月12日4:30分左右在其家中死亡。

初步调查结果:王大明系盐边县渔门镇新开田村二社村民,其未到正规医学院校学习过医学知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自1998年至2004年9月一直在其家中私设诊所(其中2001年被县卫生局公告取缔一次)为本村及附近村民开展诊疗活动。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最近,我国发生了一宗引人注目的“非法行医”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

该案件涉及一名未取得医疗资格的人员在自家租赁的小屋内进行非法行医,并给患者注射保健品导致数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医疗行业乱象和监管不力的担忧,也引发了人们对医疗健康的思考。

这起案件使大家看到了医疗行业存在的乱象和问题。

非法行医是一个比较严重和普遍的问题,但由于其隐蔽性和难以查处性,很多非法行医者往往能够长期存在。

这些非法行医者没有正规医疗资质和知识,却以治疗各种疾病的名义,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这些非法行医者之所以能够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惩处措施和机构。

这起案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该是一个警钟长鸣的事件,需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和打击非法行医者。

这起案件也使人们对医疗健康产生了更多的思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正规医疗资源仍然相对不足,很多地方医疗资源的分布不均衡,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这种资源不均衡也为非法行医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政府应该加大对医疗资源的配置和监管力度,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这起案件也提醒人们对自己健康的重视和保护。

在面对疾病和健康问题时,人们应该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专业的医生进行就诊。

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要保持谨慎和质疑的态度,避免轻信保健品和非法医疗手段,以免给自己带来伤害。

政府和媒体也应该加强对健康知识和医疗科学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健康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这起“非法行医”案件引发我们对医疗行业和医疗健康的思考。

对医疗行业而言,政府应该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和打击非法行医者。

对医疗健康而言,人们应该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专业的医生进行治疗,同时提高对健康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只有通过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人们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健康。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最近,一宗“非法行医”的案件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据报道,一位自称是医学博士的人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开设了一家诊所,并进行了大量的医疗活动。

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该人还曾在多个医疗机构工作,涉及了大量的医疗诊疗活动,对患者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这样的案件不仅令人愤慨,更让人们对当前的医疗体系和医疗监管体系产生了深刻的思考。

在这背后,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不仅是如何对这样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这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努力。

作为社会,我们需要重视医疗健康教育。

在当前社会,医疗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患者往往无法辨别医学真假,容易被一些“假冒医生”所利用。

我们需要通过多种形式,例如开展医疗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加强医疗健康知识普及,提高患者的医疗健康素养,让患者更加理性地对待医疗信息,不轻易相信“非法医生”的宣传和承诺。

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者需要加强自律和规范。

医学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涉及人类健康和生命,医务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绝不能冒险从事“非法行医”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医务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对“假冒医生”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排查,不让他们有机可乘。

对于“非法医生”行为,社会和法律也应当予以严惩。

给予“非法医生”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们更需要从根本上完善医疗监管体制,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来遏制“非法行医”现象。

建立健全医疗从业者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有效的医疗从业者违法行为监管体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非法行医”现象,保障人民的医疗权益。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努力,加强医疗健康教育,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者的自律和规范,对“非法医生”行为予以严惩,从根本上完善医疗监管体制。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最近,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涉及一名没有医疗资质的人士在没有任何医疗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医疗行为致使多名患者受伤甚至死亡。

这样的案件让人震惊,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医疗行业以及相关监管体系的思考。

我们要认识到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

医疗行为涉及到人的生命和健康,必须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来进行。

医疗行为的不当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

医疗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

这起“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也让我们对目前的医疗监管体系产生了一些质疑。

一方面,医疗监管部门是否具备足够的力量和资源来监督和管理整个医疗行业?医疗机构内部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和监督不力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去深入思考和探讨。

对于医疗监管部门来说,他们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管理。

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严格审核医疗从业人员的背景和资质,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增加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督频次,确保医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的标准,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医疗水平和专业素养。

医疗机构要加强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保证医疗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除了加强监管和管理,我们也应当提高公众对医疗安全的意识和知识。

患者在就医之前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医务人员。

患者要保持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和维护,不要贪图方便而选择“三无”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这起“非法行医”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医疗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也让我们意识到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以为戒,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希望医疗从业人员能够恪守职业道德,提升医疗水平,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对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罪司法移送案件的思考

对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罪司法移送案件的思考

体应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经 法 医 现 场 勘 查 ,初 步 推 断死 因 为 “热 射 病 ”(后 尸
并于 2016年 l2月 12日通过《解释》的修正 。修正后 检 得 到 证 实 ),未找 到 夏某 对 陈某 进 行 输 液 治疗 是
的 《解 释 》自 2016年 l2月 20日起 施 行 ,进 一 步 强 化 造成 陈某 死亡 的直接 、主要 原 因 的证据 。
2018年第 25卷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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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涉嫌非法行 医罪 司法移送案件 的思考
汪 超 ,宓惠宏 ,陆 星雨 ,周 超 (苏州市姑苏 区卫生监督所 ,江苏 苏州 215008)
l摘 要l本文 由一起涉嫌非法行 医罪司法移送 案件 引入 ,对其适用法律进 行分析,对行政处罚 与司法移送 、行政处
罚与刑罚折抵 的关联性进 行 了延伸讨论 ,并提 出针对性建议 ,为今后卫生监督执 法工作 中处理 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l关键 词 I非 法 行 医 ;行 政 处 罚 ;司法 移 送 ;刑 罚 折抵
I中图分 类 ̄-]R197.1
IX献标识码lB
【文章编号]1007-6131(2018)04-0483-03
医疗的标识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现 生 行 政 部 门将 此 案 于 2017年 7月 28 Ft移 送 公 安
场 电瓶 车 内发 现 药 品若 干 ;(3)行 医 人 员 夏 某 未 取 部 门 立 案 侦 查 ,由 国 家 公 诉 其 刑 事 责 任 ,罚 款 人
得《执业 医师资格证书》。经对夏某询问调查发现 : 民币 5 800元 并 随案 件 移 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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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例心得体会范文

非法行医案例心得体会范文

非法行医案例心得体会范文在现代医疗体系中,医生的地位何等重要,是无需多言的。

医生的责任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社区安全。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部分人不负责任、无良的医生,他们开设非法诊所、行医无证或行医不当等非法活动。

这些行医不当的人所承担的后果往往是不可逆的,给患者、家属以及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作者将介绍一些非法行医案例,并结合亲身体会谈谈对于非法行医的态度及应对之道。

一、案例介绍1.尺为万尺为万,男,49岁,曾在大连市金州区开设诊所。

他无证行医近20年,任何时候都没有医师资格证,却用西药买了满满一间70平方米的美容所,购买器械、设备、药品、玻璃等。

他通过内部折扣,在所买药物前厂家采取“打样送样”的方法,在市场上借助政策深度发展,我不知不觉地赚取了几百万元。

2.李文李文,男,40岁,曾在广东省惠阳区开设一家非法医疗机构。

他没有经过医师资格考核和确认,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他开设的医疗机构名为“完美美容室”且只提供非法医疗服务。

李文将非法进行的注射的肉毒杆菌、隆鼻、隆胸等八项美容整形手术,表示在这八个方面成功率高达90%,并在广告中宣传,但是其实,由于操作不当,许多患者引起了严重的后果。

3.KIMKIM,女,35岁,曾因行医无证而被治安处罚。

在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治疗肿瘤的假医疗机构,给30多个患者打上“大户人家”的印章,并要求每个患者支付两万元的治疗费。

患者家人经常拜访她,希望能治愈家人的病。

但是她只是以假冒伪劣的药物、器械随意治疗,让病情处于“无底深渊”,实际上,很多患者并没有治愈,反而对病情更加的不安。

二、谈谈对于非法行医的态度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将是我们保障的一种方式,它保护我们不受非法行为的影响,以及给予那些遭受伤害的人是否得到赔偿,赢得了被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必须坚信法律的力量,也相信正义的力量。

对于非法行医者,我们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让他们没办法继续行医,杜绝侵权行为。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最近,一宗涉及“非法行医”的案件在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士在网上售卖“治疗癌症”的药物,受害者因使用该药物造成严重后果,该人士被警方抓获并被控以非法行医罪。

这一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非法行医”的思考。

“非法行医”指的是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却从事了医疗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医师执业资格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最基本要求,无证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士可能会给病人带来严重的风险。

所以,在执行医疗活动时,医师必须要取得执业资格,才能够为病人提供合法的医疗服务。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很多人会选择去做“非法行医”,他们可能是因为无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是因为对医学知识的错误理解和过度自信。

无论是哪个原因,这样的行为都是不应该被允许的,因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削弱社会对于医师执业资格的信任。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非法行医的管理和打击。

对于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该加强对他们的监管,警惕他们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并迅速打击。

同时,应该加强医师执业资格的监管,提高医学知识的普及,以确保医生特别是刚刚从校园走出来的医生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医学知识。

维护医师执业资格的合法性和专业性是维护公众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社会对于医生的信任和尊重得到充分体现。

因此,对于非法行医,我们应该给予高度警惕,重视其危害性,并加强相应的管理和打击措施。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1)2007年5月15日,A县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城一住宅小区楼内有人行医,但不是正规诊所。

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派遣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后发现该诊所负责人为金某,持有B县卫生局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但该诊所无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有数名病人正在输液,经过对现场病人的调查取证,及对当事医生金某的询问,金某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该场所私自开设一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7年5月31日对金某处以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某当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自觉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2)2009年3月30日,A县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巡查过程中,在该县某一出租屋内发现一诊所,该诊所负责人为2007年因非法行医被A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过的金某。

此次金某依然无法向当场的卫生监督员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调查,判定此次金某同样涉嫌非法行医。

经履行相关程序,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金某下达了第二次非法行医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告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如仍然无证行医,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特此告知。

金某在告知书上签字。

(3)2015年5月1日,因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合并,A县卫生局改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卫计局。

2015年10月20日,A县卫计局卫生监督员在打非巡查中,发现原金某行医场所疑似存在行医迹象。

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诊所内有2名病人正在输液,诊所负责人金某正在给1名就医者测量血压。

对一起非医师行医案件的思考

对一起非医师行医案件的思考

对一起非医师行医案件的思考2014年11月17日,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区卫计局转发的有关该区某村40号一楼涉嫌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委派两名卫生监督员前往被举报地点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一房间内有一药品陈列柜,柜上放有复方当归注射液、维生素B1注射液等药品一批,水银血压计一台、听诊器一个,现场大厅内有一名男子正在输液。

该场所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场所负责人郭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与开展诊疗活动有关的资质证明。

卫生监督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拍照固定,对相关药品、器械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调查核实,郭某本人于2011年11月至案发期间在该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其未取得任何与开展诊疗活动有关的资质。

本案取得的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郭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药品一箱、听诊器一个、血压计一台,郭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中对非医师行医的裁量规定,及郭某非医师行医行为未曾被卫生部门处罚的客观事实,最终对郭某作出:(1)没收复方当归注射液、维生素注射液等药品一批、听诊器一个、血压计一台;(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郭某在接到处罚决定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由区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评析】非医师行医是非法行医行为的主要表现,对于郭某非医师行医一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呈现如下亮点:(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文书制作完整详细,针对每种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予以准确表述,具有较好的指导价值和意义;(2)现场照片取证的后期制作包括照片描述,当事人,拍摄时间、地点、方位、方法、制作人签名等详细信息,证据运用一目了然;(3)该案处罚力度大,并且申请了强制执行,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与思考

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与思考

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未能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与思考“六旬老汉”非法行医壮年男子命丧黄泉——苏保芝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调查纪实条例颁布后卫生行政部门未发通知注销或换证年近花甲的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石桥村人苏保芝,今年春节过后随儿子等人来到我区东山镇尚锦村,打工之余还从事非法行医。

5月8日,苏保芝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晨光行政村王楼村人张心华配制13付中药,张心华服用第一付后不久便不治身亡。

我所和公安机关立即展开慎密调查。

A 六旬老汉求财心切非法行医苏保芝,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石桥村人。

今年春节过后,苏保芝随儿子等人来到我区东山镇尚锦村打工,其儿子等人很快在一家纯净水生产企业上了班,自己因年龄关系一直没有找到工作。

此时正值东山镇茶叶采摘季节,苏保芝就帮当地茶农采采茶叶,种种果树,虽然赚不到什么大钱,但维持自己生活还是绰绰有余。

不过,苏保芝没有就此满足,他发现尚锦村有很多外来人员,而且经常有人跌打扭伤。

他想自己出身“中医世家”,治疗跌打扭伤岂不是“小菜一碟”,而且老家是中药产地成本又低,开个诊所肯定更能赚钱。

求财心切的苏保芝立即回到老家,从中药批发市场采购了多种中药材,自行配制了专治跌打扭伤和风湿等病的中药,在住处开始从事非法行医。

B 壮年男子盲目求医命丧黄泉同住在尚锦村的36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晨光行政村王楼村人张心华患有关节痛已有多年,5月8日下午,他到苏保芝住处求治,苏保芝准备对其敷药处理,而张心华认为敷药不方便工作,问苏保芝有没有更好的治疗方法,苏保芝随即为张心华配制了由木瓜、牛膝、防风、威灵仙、黄芪、白首、骨碎补、五加皮、防己、甘草、草乌等11味中草药组成的中药13付,要求张心华将每付泡在热水瓶开水中3~4小时后一天分三次口服。

5月14日下午16时多,张心华口服了苏保芝配制的第一付中药,17时左右因出现头晕便找苏保芝咨询,苏保芝对张心华说这是中药正常反应没事的。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最近,一宗涉嫌“非法行医”的案件引起公众关注。

据报道,一名自称为“名医”的人在网上兜售所谓的“祛病保健香料”,并宣称该香料能够治愈多种疾病。

该名医在不具备医学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给患者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并收取高额费用。

最终,该名医因涉嫌非法行医被警方抓获。

这宗案件引发了人们对“非法行医”的反思和警惕。

我们知道,医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才能获得医学执照。

只有具备医学执照的人才能合法行医,开展医疗活动。

因为医生需要对人的身体健康进行保障,如果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训练和培训,就没有能力确诊和治疗疾病。

非法行医不仅有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还可能带来道德和法律风险。

然而,尽管我们对非法行医心知肚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会选择非法医疗服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很复杂。

一方面,一些人存在着医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非名校出身”的医生通常难以拓展业务,找不到更多患者,往往出于利益需要,会选择在网上或私人场所执业。

这些医生很难被患者所发现,也很难被管理部门监管。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人将非法医疗视为一种“神速治病”的方式,认为在“名医”或者“祖传秘方”指导下,短时间内便可以“祛病保健”。

这些人往往对于实现快速效果更加关注,往往会被营销手段所诱惑,盲目选择非法医疗服务。

对于这些非法行医现象,我们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有效地打击和预防。

首先,必须加强对医学的宣传和普及,让公众了解医生的专业性和医学执照的必要性。

同时,加强对医生的教育和监管,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更可靠的治疗服务。

其次,需要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和处罚,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阻止非法行医的行为。

最后,还需要加强社会的道德教育,强调法律的尊严和敬畏,让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推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要杜绝非法行医现象,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

我们应该以更加严肃和理性的态度,共同呼吁社会各界加大力度对于非法行医的打击和监管,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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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具备鉴定资格 1条 规 定 “ 根据《 医疗 事 故 处理条 例 》 第6 非法
行医、 造成患者人 身 损害,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触犯法 律的 , 依法追究刑 事 责 任; 有 关 赔偿, 由受害人直接
。 因 此, 向人民 法院提 起 诉 讼 ” 医 疗 事 故 委员会无
( 的行 为 违反 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 业医 师法 》 以 ) 9条的 规 定 , 下简称《 执 业医 师法 》 第1 并涉嫌构 3 6条 规 定 的 “ 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 法 》 第3 非 , 9条和 《 法 行医 罪 ” 根据 《 执 业医 师法 》 第3 最高人
民 法院关于 审 理 非 法 行医 形 式案 件具体 应用 法 律
2 0急救, 抢救, 并呼叫 1 最后经市区某医院抢救患 者 ( 1 ) 仍处于昏迷状 态, 医生 诊 断 为: 过敏性休克( 先 ; ( 2 ) ( 3 ) ( 4 ) 锋类) 呼吸 衰 竭; 缺血缺 氧 性 脑 病; 继 ( 5 ) 发性癫痈; 肺 部 感 染。 次 日, 患者仍呈植物人
状态。 事件发生 后, 因 患 者 连某 的 巨额 医 药 费 问 题, 一环双方发生 激 烈 矛盾, 双 方 多次 发生 械 斗、 甚至 绑架等恶性 事件, 并 到市政 府 上 访, 当地媒体也进 行了报道。 襄 樊 市卫生局 经 调查 认 定 夏 某 未 经批 准 擅 自
请 市卫 生 局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将 案 卷 移 送 至 市 公 安 局, 市公 安 局 收 到 卷 宗 材 料 后 认 为 市 卫 生 局 证 据 材料不足, 以“ 未 对 患 者 伤 残程度及 伤 残与 夏 某诊 治 行 为 是 否 存在 因 果 关系 进行 鉴 定 ” 为由 , 拒绝受 理 。 但鉴 于 案发 双 方 当 事 人 由 此 又相继 发生了 一 系 列刑 事 案 件以及 市政 府 领 导对此案 件 作 出明 确 批示 , 市公 安 局 最 终 接 受 了 卷 宗 。 市 公 安 局 暂 时 接 受 案 卷之 后 , 要求市卫生局组织所属的医疗事 故 鉴 定 委员会对 患 者 伤 残程度及 夏 某诊 治 行 为 的 因 果 关系 作 出 鉴 定 , 并 出 具 相 关 的 鉴 定 报 告。 市 卫生局 以 “ 无 职 权 开 展 鉴 定为由 ” 拒 绝 组织 鉴 定 。 市公 安 局 遂 请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出 面 协 调 解 决 , 要求 市卫生局 履 行 鉴 定 义 务 。
3 . 5 卫生局无法操作实施鉴定
目前, 国家对此 类 鉴 定 没有 明 确 规 定, 卫生局 组织鉴定, 从 实施 层 面上 而言 目前 还 难 以操 作, 主
4 . 3 加强协调、 依法处理
非 法 行医 涉 嫌 犯 罪 案 在 移 送 过 程 中 , 若发生 和公 安 部 门 意见分 歧 , 移 送受 阻 的 情况 , 切 不可以 此 为由 中 断 移 送 或以 行政处罚 代 替 刑 事 诉 讼 。 我 国 法制 工作 的 基 本 原 则 就 是 违 法 必 究 , 任何犯罪
, 0 0 7年 9月 至今 在 自 己 家中 非 法开 于2 执业证书》 0 0 8年 1 2月 1 6日, 办诊所。2 患 者 连某 因 盆腔 炎 到
其诊所输液治疗, 夏 某 在 未 对 连某 作 皮试 的 情况下 输 液 过程 中, 患 者 连某 为其静脉输 注 头 抱 曲 松 钠, 出现不适、 随 即意 识 丧 失、 夏 某 当 即对 连某 进行了
( ) ,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以下 简 称 《 解释》 决定 给予 : 1 ) ( 2 ) 0 0元 和 药 品 、 ( 取 缔;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95 器 ( 3 )给予 罚 款 50 0 0元 的 行 政 处 罚 。 并 于 1 2 械; 2日 依据 国务 院 第 3 1 0号 令 《 月2 行政 执法 机 关 移 ( ) , 送 涉 嫌犯罪 案 件 的 规 定 》 以下简称《 规 定》 报
夏 某诊 疗 场 所 接 受 了 夏 某 的 输 液 治 疗 , 有现场查
3 . 1 市卫生局无职权开展鉴定
国务院《 规定》 第 4条第 2款规 定 “ 行政 执法 机 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对 需 要进行检 验、 鉴定的涉案 物品中, 应 当 由 法 定 检 验、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鉴
作者在 文 中 并 没有 完 整 描 述 事件 的 最 终 处理 结果, 仅以此案探讨 涉 嫌 非 法 行医 犯罪 案 件 移 送 过 程中的相关问题, 以期与同行商榷。
2 问题提出
本案提 交市政 府 法制 办 后, 市公 安 局、 卫生局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 中在 “ 非 法 行医 造 成 患 者 伤 残 等 级鉴定的主体” 及如何组织鉴定。 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 规 定》 第 6条 “ 行政 执法 机关向公安机关移 送 涉 嫌犯罪 案 件, 应当附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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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案例分析·
对 一 起 涉 嫌 非 法 行医 犯罪 案 移 送引 发的 思考
杨逢贵,唐沁洋
( 4 1 0 2 1 ) 襄樊市卫生监督局, 湖北 襄樊 4 [ 摘要] 在一起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残 案 件 的移送工作中, 卫生 部 门与公安机关 就曳 者 的 伤残 鉴 定问题发 生了严重分歧, 作者就有关伤残及伤残与行医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是应由公安机关丸责承办还是 应 由 卫生行政 涉嫌非法行医 致 人 伤亡 案移送 如何 合 法、 快递、 有 效的 操 作 等 方面引发的问题 逐 一展开分析 机关丸责办理, 讨论。 [ 关键词] 非法行医; 案件; 犯罪; 移送; 鉴定 [ 1 9 7 [ B [ 1 0 0 7- 6 1 3 1 ( 2 0 0 9 ) 0 5- 0 4 9 0- 0 3 中图分类号]R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1 ]
·4 9 2 · 3 . 4 卫生局组织鉴定不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非法行医涉嫌 致 人 伤 亡 案 件 发生 后, 往往 会 激 起双方当事人激烈 的 纠 纷, 并 伴 随 一系 列 治安 甚至 是新的刑事犯罪, 对此 一 方面卫生局 由于 没有社会 治安管理和人身强制 权, 不 能快速有 效 的 组织双 方 当事人开展鉴定; 另 一 方面公 安 部 门 在没有 受 理案 件的情况下, 亦不能 采 取有 效 措 施处理 双 方 当 事 人 及时处置此类案件。 的过激行为,
。 第 6条 规 定 定, 并出具 检 验 报 告 或 者 鉴 定结论 ” “ 行政机关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涉 嫌犯罪 案 件, 应当附 ( 有下列材料: 四) 有关检验报 告 或 者 鉴 定结论 ” 。
据此, 可以理解第 6条和第 4条所述的检 验或 鉴 定 的对象应为同一项内 容, 即 涉 案物品, 相 应的检 验 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也 应 是 和行政 违 法 行 为相关 的 检查报告和鉴定结论。鉴定的内容必须具备 2个要 素: 一是物品; 二 是 涉 案, 即和案 件 有 关, 这里所说 的案件应是行政 违 法 案 件, 而 非 刑 事 案 件。 如 食 品 生产经营中使用非 食 用 化 学物 质, 对 化 学物 质 的 鉴
( 3 ) 获 的 药 品 及 夏 某 的 诊 疗 日志 为 证 ; 患 者 连某 受
到严重 伤害 , 后果 严重 , 有医 院 的 病例 和 诊 断 证 明 为 证 。 上述三 项事 实足 以 证实 夏 某 非 法 行医 并 涉 嫌 造 成 他 人 伤 残 。 市公 安 局在辩 论 中 认 为 医 院不 是 国家 法定 的 鉴 定 机 构 , 所作出的诊断证明不具 有 法 律 效力 , 不能证明患者连某受到了最高人民 法院 所 列 的 伤 残 标 准 。 对 此 , 作者认为卫生局作 为 行政管理部 门 只 需提供 当 事 人 涉 嫌犯罪 的 初 步 证据, 而详 实 确 凿 证 据 应 由 刑 事 侦 察 机 关 公 安 局 履行, 本 案中医 院 出 具 的 病例 证 明 , 作者认为应具 有 一定 的 法 律 效力 。
在家中对 患 者 连 某 开 展 诊 疗 活 动 , 涉嫌致人伤残
1 案情简介 2 0 0 8年 1 2月 1 7日 湖 北省 襄 樊 市卫生监督局
接群众举 报 称患 者 连某 在市区 某诊 所 输 液 时 发生 过敏反应, 现 在市 某 医 院 抢 救, 请 求查处。 接到 举 报后, 襄樊市卫生监督局 立 即 组织 卫生监督员展 开 调查。 经调查核实, 事 发 诊 所业 主 夏 某 系 市区 某 医 院 退休护士, 未取得 《 医 疗 机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及《 医师
就诊人 轻 度 残 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 碍, 或者中 度以 上 残 疾、 器 官 组织 损伤 导 致 严重功
[ 2 ] 能 障 碍, 或 者 死亡 的; ” 这 里 要 特 别 指 出 的 是, 规
定主要“ 涉嫌下列情形” 公 安 机 关 即应 立 案 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而
3 分析与讨论
作者认为此类 鉴 定 属 刑 事 侦 察 范 畴, 市卫生局 既没有组织鉴定 的 职 权, 以 无 法 阻 止 鉴 定。 这 一 理 论将从以下几点具体展开讨论。
职权对无证行医造成的事故开展鉴定。
( 材料: 三) 有关检 验 报 告 或 者 鉴 定结论 ” 和《 解释》
第 5条“ 本解释所称‘ 轻 度残 疾、 器 官 组织 损伤 导 致
3 . 3 市卫生局仅霖提供涉嫌犯罪证据, 而不是确定
犯罪证据
、 ‘ 一般功能 障 碍 ’ 中 度以 上 残 疾、 器 官 组织 损伤 导 , 致严重功能障碍’ 参照卫生部 《 医 疗 事 故 分 级 标准 ( 》 。 认 为 市卫生局在 移 送 案 件前 应 当 试行) 认定” ‘ ( 组织伤残等级及“ 因果关系’ 的鉴定” 以下简 称 鉴 , 定) 由市卫生局提请医疗 事 故 鉴 定 委员会 按 照 《 医 》 疗事故 分 级 标准 ( 试行) 确定 患 者 连某 的 伤 残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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