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道德判断的根据之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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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反对“为了全人类的利益”,或者为了 可能导致把人仅仅看作“手段”而不是“目 的”的任何其他理由,把人用于实验目的。
• 为了将来拯救千万儿童而对一百名婴儿做实 验的案例而言,康德肯定认为此类实验是不 道德的。
• 而如果实验程序是拯救一位儿童的惟一办法, 又能为医生提供将来也许能拯救更多儿童生 命的资料,康德或许会同意实验。
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 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 就是说,假言命令本身还不是行为的根据, 它是达成另一目的的手段,它或者是为某一 特殊目的而存在,从而是或然的,康德称其 为“技术命令”;或者是为了追求确定的目 的——幸福,从而是实然的,康称为“机智 命令”。
• 如果一个懒汉这样想:“我为什么要拼命劳 作求得生存?我何不偷窃?”——按康德的 要求,可以表述为“我将永不劳作,而从别 人那里偷取所需之物”的规则——将此陈述 普遍化即是“谁都不该劳作,人人都应互相 偷取自己所需之物。”但如果无人劳作,就 会无物可偷。
• 因为偷窃不能适用于一切人,因而是不道德 的。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德国 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 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 典哲学的创始人,唯心主 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 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认 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 力的思想家之一。
“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 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 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 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 律。”
3.第三个道德公设——“上帝存在”
• 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存在,是受 自然规律支配的,而道德规律是受自由的 意志支配的,因此在尘世间不可能实现道 德和幸福的完全结合。为了保证理智世界 中的德性在感觉世界之中有其相应的效果, 为了保证德性与幸福都能够得到实现,我 们必须假设有一个“上帝”使这两个世界 能够协调一致。康德认为“至善是只有在 神的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假设神的存 在在道德上乃是必要的”。
第三讲
非结果论(义务论)的 道德理论
• 对于问题: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成为 对的 ?
• 结果论的回答是:行为的好结果
• 义务论的回答是:为本身具有的特征 (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 或行为所 体现的规则(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 example)。
• 与假言命令不同,定言命令本身即是行为的 目的、既不考虑任何其他意图也不考虑任何 其他目的,他不依据于任何具体的情况而改 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然如其所是的那样被 遵从、是无条件的,从而是必然的,可以被 称为道德命令、道德规律。
• 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必然的、客观的。 • 无条件的是由于定言命令本身就是行为的根据,遵
• 行为非结果论的主要设想是,没有任何普 遍的道德规则或理论,只有我们不能使之 普遍化的特殊的行为、境遇和人。我们必 须把每一种境遇作为一个类别逐个进行处 理,设法决定在此境遇下何为应当采取的 正义行为。
• 行为非结果论者的决定是“直觉主义”的。 一个人在特殊境遇下的决定就基于自己所相 信或感觉或直观的应当采取的正义之事,然 后去行动。他们不关心结果,凡他们认为公 正的就必定照做。
从定言命令的行为是为了命令本身而行动,它唯一 要遵守的是命令本身;这样,它就不需要根据别一 意图或目的来制定行为的准则,不需要根据具体的 或特殊的情况来改变准则。 • 必然的则因为它对一切理性存在都适用,它一旦被 选择遵守就是确定的,不会因为行为的意图或目的 的改变而改变,这根源于定言命令本身就是行为的 根据目的。 • 客观的则指定言命令不因个人而不同,它排除了一 切爱好欲望因素,对所有理性存在均是一样的。康 德的“绝对命令”﹐在于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 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 。
善良意志
• 康德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任何东西本身 都不是善的。他把“意志”解释为按照道 德规则、律法或原则行事而不关心利益或 结果的人的独特能力。
•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 善 良意志”概念, 并将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 度, 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 “ 世界之 中, 一般地, 甚至在世界之外, 除了善良意志, 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
• 例如,义务论认为以下这样是对的:说真话, 守诺言本身就是对的,纵使这些行为带来伤 害。
• 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 • 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一、行为非结果论(义务论)
•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 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 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 来决定其对错。
•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 国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它 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 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 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 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 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 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人要求 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直觉主义
• 辩护:
• (1)任何本意善良的人似乎都具有直接的 是非感;
• (2)在哲学家们创立伦理学这门正式学科 之前很久,人类就有了道德的观念和信念;
• (3)关于道德问题的推理通常用来证实我 们的更为直接的知觉或“直觉”。
• (4)关于道德问题的推理如同其他们的更 一样,也可能出错,所以必须依赖道德的顿 悟和直觉。
康德的三个道德公设
• 康德最强调的是“善良意志”,而“善良意 志”则是人的道德动机,并且是无法用理性 予以证明的,只能说它是自明的、是先天的。 这就需要人们信仰它,从而才能践行它。正 是因为康德强调道德动机的纯洁性并将动机 与行为效果划清了严格的界限,于是产生了 道德的纯洁性与现实的关系无法解决的问题。
• (4)我们果真靠一时的直觉就能做出道德 决定吗?
• (5)“好啦,我直觉地知道这是我要做的 正义之事。”除了这句话,我们何以证明行 为的正当性呢?
• 在这里,要制定具有社会适应性的道德似乎 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任何人的直觉都可以证 明自己所要采取的任何行为的正当性。一个 恼火的人可以杀死惹他生气的人,而后为其 凶杀行为辩护说:“我直觉地知道我该杀死 他。”但对于杀人者的直觉同受害者的亲友 斥责这一恶行的强烈情感之间的冲突,我们 该如何公断呢?这是最高程度的道德相对主 义。
康德的三条定言命令的公式
• 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 准则去行动。”
•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 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 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 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 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 称的转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 孟子说:“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与井,皆有 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 也,非所以要誉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 然也。”
• 绝对命令可能有多种表述方式,但它基本上 断言,如果认可某一行为的规则不能为一切 人所奉行,那么该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 这表明每当人们要做出道德决定时,按照康 德的说法,他们就必须首先自问:“准许我 将要实施之行为的规则是什么?”其次要问: “这条规则能够成为一切人都遵行的普遍规 则吗?”
• 批判:
• (1)有些人把直觉说成是“预感”、“胡 乱猜测”、“非理性灵感”和“超人视力” 等等,这些都是高尚的科学和哲学所排斥的 意义。简而言之,给直觉下定义是困难的, 要证明直觉的存在更加困难。
பைடு நூலகம்
• (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有一套与生俱 来的道德规则,可据以衡量我们的行为是否 合乎道德。
• (3)对直觉不能进行客观的评价,因为它 只适用于直觉的主体,人们的直觉又彼此不 同。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三个层次
• 他就像一个循循善诱的导师,立足于普通 人的思维水平,但力图把他们的思想往上 提一提,以便能够合理地解决他们在人生 旅途中所遇到的困惑。正如他在《道德形 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 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 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
•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意志可以遵从理性自 身的法则行事,这种道德法则与经验无关亦 与行为的结果无关,它属于纯粹理性的理智 世界(因为善良意志是先天的、纯粹的), 而行为则不可避免地要落入由必然的自然法 则所统治的现象世界,那就意味着动机与效 果是完全分离的,它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 世界。既然如此,道德法则如何能够产生与 之相应的行为效果呢?属于理智世界的目的 如何能够在感觉世界之中得到实现呢?
• 试比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康德 的“可普遍化原则”的区别?
• 2、“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其 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 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 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 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 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 其他理性存在者。
惟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
• 康德认为单靠理性基础即可确立起有根据 的绝对道德规则,无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 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一种逻辑推理, 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正 是这种逻辑推理,在数学和逻辑上建立了 诸如“2+2=4”、“任何圆都不是正方形” 和“所有的三角形都有三条边”等无可争 辩的真理。
2.第二个道德公设——“灵魂不朽”
• 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中有限的理性存在不 可能在其现实的有限生命中实现“至善”,因此, 要想达到幸福与道德完全一致的圆满境界,就必 须假设一种实践上的无止境的进步,而这种无止 境的进步只是在假设“灵魂不朽”的前提下才是 可能的。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在今生今 世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至善”这一无限完满 的境界,所以必须假设灵魂不朽,“至善”才有 其实践上的可能性。所以,康德认为“至善只有 在灵魂不朽的这个假设之下,才在实践上是可能 的”。
1.第一个道德公设——“意志自由”
•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自由”不仅是道德 的基础,也是达到“至善”的条件。康德 所谓的“至善”是以德性为根据的道德和 幸福的统一,因此我们必须假设人具有不 受感性世界制约而能按照道德规律决定自 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正如康德所 说:“我们必须假设有一种摆脱了感觉世 界的限制而依据理智世界的道德法则决定 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否则实践理性就 不能以至善作为它的最高理想”。
绝对命令
• 康德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和最高行为原则的术 语。又译定言命令。“命令”即支配行为的理性 观念﹐其表述形式有假言和定言两种。
• 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
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 的手段,也就是说它是有条件的,即认为善行是 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
• 定言命令则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它
康德对绝对的道德真理提出的要求:
首先,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就
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之类陈述那 样自相矛盾。
其次,必须具有可普遍性,就是说,必须
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况,而不是仅 能应用于一些情况甚至大多数情况。“所 有三角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例 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
• 例如,“永做寄生虫,依靠别人过活”的诫 律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如果大家都像寄生虫 一样过活,他们能依靠谁呢?显而易见,它 同可普遍性原则发生了冲突,引起了前后矛 盾。
• (4)不具有道德直觉的人或者没有任何道 德,或者必须在其他基础上确立起自己的道 德。
对行为非结果论的批评
• (1)我们如何知道自己所直觉到的(没有 任何其他指导)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 (2)我们如何能知道自己何时才有做出道 德决定的充分论据?
• (3)既然道德如此高度个体化,我们如何 能确信自己正在做的事对当下情况所涉及 的其他任何人都最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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